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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商业秘密法

書城自編碼: 383763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宋世勇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86301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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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既是了解商业秘密法的入门之作,也是商业秘密法研究学习的参考之书。
內容簡介:
本书以当前我国商业秘密关键主体——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保护为视角,在理论课教师讲授理论知识点的基础上,由一线从事商业秘密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司法审判的实务专家提供典型性案例并全程参与教学设计。 同时在实际授课过程中,实务专家一方面进入课堂授课、另一方面带领学生深入办案一线观摩及案件参与。 最后在每一章根据本章理论知识点及一线实务办案疑难点,设定灵活多样的随堂练习,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实践认知能力与实践应用能力。
關於作者:
宋世勇,齐鲁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后。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校专家委员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委员会)委员,山东知识产权保护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山东省体育法研究会副会长,济南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 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商业秘密法方向);廉政法治。 发表CSSCI、SSCI、SCI、CPCI收录的核心期刊与国际会议学术论文十八篇,出版学术专著四部,主持省部级课题六项。
目錄
绪 论
第一章 商业秘密概述
第一节 商业秘密及其构成要件
一、商业秘密基本概念
二、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三、商业秘密保护对象
四、商业秘密“合法性”问题
五、纵深思考:合作方长期习惯性使用己方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
六、纵深思考:约定的商业秘密必须首先符合法定商业秘密要件
七、纵深思考:虚拟信息为何无法证明商业秘密
第二节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
一、国家秘密概念
二、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联系
三、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区别
四、课程思政拓展: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同系国家安全
第三节 章节知识点回顾及模拟练习
一、章节应知应会知识点
二、本章节模拟练习
第二章 商业秘密法概述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历史演变
一、法文化背景下的商业秘密
二、实质意义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
第二节 商业秘密国际立法概述
一、商业秘密国际立法保护主要形式
二、世界各国商业秘密立法保护典型形式
第三节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演变
一、中国商业秘密立法演变过程
二、中美经贸协议中所涉的商业秘密条款
三、课程思政拓展:人-主体与人脑-客体
第四节 章节知识点回顾及模拟练习
一、章节应知应会知识点
二、本章节模拟练习
第三章 商业秘密权
第一节 商业秘密权属界定
一、商业秘密权属界定
二、商业秘密权性质
三、纵深思考:以客户信息为核心的商业秘密权基本要素的认定标准
四、纵深思考: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案件需要首先对商业秘密确权
第二节 商业秘密相关合同
一、劳动合同性质商业秘密保护合同
二、一般民商事合同性质商业秘密保护合同
三、课程思政拓展:诚信义务及其相关责任
第三节 章节知识点回顾及模拟练习
一、章节应知应会知识点
二、本章节模拟练习
第四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形式与审查标准
第一节 商事主体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防控概述
一、商事主体商业秘密风险防控的重要性
二、商事主体商业秘密风险防控的现状、误区及泄密方式
三、商事主体商业秘密风险防控的措施
四、纵深思考:如何举证在职员工以他人名义设立商事主体侵犯商业秘密
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及其标准认定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标准认定
三、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合法来源抗辩
四、课程思政拓展:诉讼举证中的合法要素分析
第三节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问题
一、商业秘密案件之不侵权之诉
二、诉讼程序中可直接认可的商业秘密
三、其他程序性问题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实体问题
一、拓展案例
二、对客观秘密性的审查
三、对主观秘密性的审查
第五节 章节知识点回顾及模拟练习
一、章节应知应会知识点
二、本章节模拟练习
第五章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审理思路
一、明确原告起诉被告侵权的具体类型
二、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被告提出的不侵权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一、拓展案例【.亿案件】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种类与依据规定
三、确定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基本思路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五、商业秘密检察诉讼典型案例
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据审查与民刑交叉问题
七、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原则
八、纵深思考:侵犯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案件交叉
九、纵深思考:违约与侵权案由的选择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十、纵深思考: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第三节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一、行政监管部门实践中不断强化行政服务能力保护商业秘密
二、行政责任及其类别
三、行政责任的司法救济
四、 纵深思考:行政机关对商业秘密负有审查义务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一、确定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责任的基本思路
二、课程思政拓展: 违反诚信与信托义务严重者需承担
第五节 章节知识点回顾及模拟练习
一、章节应知应会知识点
二、本章节模拟练习
参考文献
附 录
附录 商业秘密法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
二、课程目标(知识、能力、素质、价值)
三、课程思政目标
四、课程教学内容
五、习题课、课堂讨论内容
附录 商业秘密法教学大纲说明书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二、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与分工
三、各章内容的基本要求及重点
四、习题课、课堂讨论要求
五、学时分配建议
六、考核方式
七、线上教学资源
附录 课程教学设计:商业秘密法
一、课程基本情况
二、课程思政教学设计及内容
三、课程思政教学方法及手段
四、教学效果
后 记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除兜底条款外规定了七大类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相比其他知识产权,其特殊性在于商业秘密是所有商事主体都有的、最重要的核心资产。对商事主体而言,商业秘密很重要,没有商业秘密,商事主体无法正常存续。商事主体可能没有注册商标,可能没有专利,也可能没有著作权,但是一定会有自己的商业秘密,无论商事主体是否能够自觉认识及主动保护这些秘密。商业秘密是商事主体的存续资本,也是商事主体的无形财富,因此,有人将商业秘密比作商事主体的“血液”。
与商业秘密的理论重要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律层面的商业秘密专门规定分散且抽象,实践中的商事主体对商业秘密的自觉保护意识严重缺失,侵犯商业秘密现象泛滥,同时商业秘密诉讼案件胜诉很难。
造成上述矛盾的原因很多。立法技巧、执法与司法层面的权属界定、构成要件认定、法律责任区分等标准的不统一固然是一个主要原因,商事主体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认识不到位、缺乏完善的保护措施才是重要内因,同时社会全体公众和社会组织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的培养、健全和提升不能与社会发展同步,造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屡禁不止,这同样是非常重要的外在社会因素。
在日常教学以及办理案件过程中,作者能够明显感觉到上述矛盾点在不断地发生碰撞。从学者到司法行政人员,再到涉事商事主体,以及社会公众,都对商业秘密讳莫如深,主要体现为:学者对商业秘密系统深入学术研究得少、商业秘密行政执法案件成案率低、商事主体被侵犯商业秘密的多但真正形成诉讼的少、社会公众对商业秘密关注得少,甚至很多人分不清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核心是“商业信息”——没有第三方权威界定的信息。这类信息权的日常创造者、拥有者和界定者都是权利人自己,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和被非权利人非正常使用,则信息的专有权属就可能因行政执法或诉讼程序的进行而产生第三方确认的过程,一旦被确认商业秘密存在并确实被侵犯,则商业秘密可能消失或被进一步通过程序推进而获得加强保护,只是这种第三方的确权过程并不是一定会发生,只要商业秘密没有被侵犯,权利人就可以无限期享有相关权利。
因此,商业秘密权不具有专利、商标的公示性和法定期限性,从根本而言,时刻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正是这种权属的事实动态性,对那些觊觎此类信息的人或组织而言就产生了确定性的诱因,因此会发生各类否定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由于商业秘密权属的非公示性决定了权利人在面临类似困境的情况下往往无法采取有效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
商事主体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在目前商业秘密立法现状下只能尽自己最大努力去做好自身的保密工作,对于泄露的商业秘密,他们要衡量维权的付出和收益之间的利弊关系再决定如何行动,甚至很多商事主体因为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破产但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要解决这个难题,必须将商业秘密这类“秘而不宣”的“隐形信息”以明示的法律手段予以合理健全的保护。我国在此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分别简称《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已经对此有了初步的规范,并作为行政执法、司法实践的重要法定依据。但是作者通过调研和资料搜集发现,不同地区的执法、司法机关及相关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的认知有很大的差异,因此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案情相近的商业秘密案件出现差异性很大的裁决,近几年全国推行的“三合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解决这个难题的实验性措施之一,但实际成效尚有待于进一步检验,因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不同领域的司法人员的法理认知、办案思路等的整合统一都需要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
有学者就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现实提出了在全国进行商业秘密统一立法的学术建议,甚至有的学者拟定了商业秘密法建议稿。但有学者主张商业秘密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需要统一立法,已有的法律规范已经足够。
作者认为,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立法问题,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看待:第一,从商业秘密的自然属性来看,无论人们怎么去思考和对待,甚至忽视、蔑视等,商业秘密都自然存在并切实发挥着其应有的功能,这是所有商事组织都无法回避的事实,因此从这个层面说,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天然的必要性。第二,从商业秘密的法定属性来看,目前无论是从国际条约、国外立法,还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将商业秘密列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其他的知识产权,例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有专门的立法,这也是国内外通行的立法模式,而对于商业秘密法,世界各国尚未形成一致的立法模式。以上海合作组织的俄罗斯和印度为例,它们都是中国的邻国,同时也是上海合作组织的合作伙伴。俄罗斯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印度虽然作为TRIPS成员国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但印度没有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商业秘密主要通过其刑法典、合同法及信息技术法等提供综合保护。中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要模式规制商业秘密,由于其产生和使用过程中的非公示性、非独占性、权利主体和应用主体的分离性、商业秘密相关主体利益的冲突性、社会与立法部门的忽视性等各种综合性的复杂因素,导致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学术研究、立法与司法保护工作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很多学者、实务部门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的基本属性、特征、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等缺乏正确的认知和深入的研究,面对实践出现的问题也缺乏统一的考量,即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修改及最高人民法院更新司法解释,已经不足以很好地规范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了。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完整的国家之一的美国,2016年通过了《商业秘密保护法》,作为其全国适用的法律依据,打破了各州商业秘密定裁不一的现状,同时对域外商业秘密保护也做了相对完善的规定,将商业秘密的保护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全面强化和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我国加快商业秘密统一立法的一个催化剂,毕竟中美两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除了法律责任侵权赔偿数额与美国差距巨大之外,大多数基本原理是相通的。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是实现2035年中国建设目标的必然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尤其是商业秘密保护,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2020年10月26—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平安中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成为本次会议提出的2035年远期目标之一。
2020年11月10日,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及总结交流平安中国建设工作经验为引领,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研究部署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重要工作。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要求我们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坚强保障。
2020年11月30日,中央政治局举行第25次集体学习,会议主题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国当前正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迈进,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加强商业秘密等立法。
2020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健全互联网技术、商业模式、大数据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是不断优化中国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此之前3年间,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立法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商业秘密列入知识产权八大客体之一,这是中国在基本法律层面首次确认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领域范畴,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延续了相同的规定;2019年4月23日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对商业秘密定义、构成要件、侵犯相关内容、举证责任等进行了全面修正;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知识产权首要内容予以确认,对商业秘密在民事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移、降低刑事执法门槛、加大刑事处罚力度、确保商业秘密被不法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在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通知(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等先后落地实施,都为我国今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商业秘密立法与执法提供了很好的建设思路及法律依据。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应全面深入推进网络社会综合治理,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完善对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监管与保护体系。
根据作者对国内部分市场监管局商业秘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司法鉴定单位鉴定实践等不同环节的调研显示:在当前网络与数据化社会背景下,商业秘密作为典型的知识产权并没有在商事主体这一商业秘密权利人范围内被充分认知并有效保护,市场监管领域商业秘密行政执法部门更多地承担了行政服务的职能,公安侦查与检察起诉及法院审判均呈现出商业秘密案件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赔偿难等共性难题。
商业秘密保护一直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最突出的持续难题,如何规范并科学做好泄密后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成为精准打击泄密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商事主体等商业秘密权利人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以及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顺利实施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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