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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标准研究

書城自編碼: 374815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袁康,张阳,张梁,张弋羲,阎维博,张东昌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367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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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标准是一组彼此关联的概念整体,包括赔偿责任认定标准、赔偿数额确定标准和赔偿责任分配标准,贯穿于行为发生、责任涵摄、损失计算、主体归责、责任分配等从证券侵权行为发生到证券侵权责任认定,再到证券侵权责任承担这一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全部流程。本书围绕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标准这一命题,结合具体证券侵权行为,着重从从理念价值层面上对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标准的内涵进行阐释,探讨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标准的构成要素,据此明确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标准的确定原则,同时分别就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这三种典型的证券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进行研究,提出具体的标准确定方案。
關於作者:
袁康,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社会学博士后,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武汉大学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秘书长。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从事证券法、公司法、网络法研究,在《光明日报》(理论版)等权威报刊和《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东方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社会变迁视野下的金融法理论与实践》《互联网时代的证券业务创新与法律监管》《网络安全的法律治理》等专著4部,出版译著《金融正义论:金融市场与社会公平》1部,参与编写《证券法》《网络法》《电子商务法》等教材3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等科研项目多项。曾获得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入选湖北省优秀青年社科人才、武汉市首批法学法律人才库。
张阳,山东日照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美国密西西比大学、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访问学者。在《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金融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中国证券业协会重点课题,参与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金融法院等课题多项。曾获教育部国家奖学金、王保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中国商法学研究会论文一等奖、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论文二等奖、全国挑战杯比赛一等奖、宝钢奖学金等荣誉奖励。

张梁,湖北十堰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马克斯-普朗克比较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生,长期致力于证券法、公司法领域研究,在《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湖北社会科学》《金融法苑》等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省部级及以上项目5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奖项3项。

张弋羲,河南南阳人,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金融法。在《证券市场导报》《证券法苑》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参与合著《债券市场风险防范的法治逻辑》等。

阎维博,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金融法。在《现代法学》《私法》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等多项省部级以上项目。

张东昌,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在《现代法学》《证券法苑》《证券市场导报》《经济法论坛》等核心刊物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专著《从市场分割到互联互通——债券市场发展的模式转换及制度实现》,主持和参与了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多项课题研究工作。
目錄
导 论 
章 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标准的构成要素与确定原则 
一、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标准的构成要素 
 (一)赔偿责任认定标准 
 (二)赔偿数额确定标准 
 (三)赔偿责任分配标准 
二、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标准的确定原则 
 (一)易于确定性 
 (二)直接性 
 (三)补偿性 
 (四)适当性 
三、证券侵权行为类型与归责原理 
四、前置程序 
第二章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标准及其适用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 
 (一)虚假陈述概念的界定 
 (二)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 
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数额确定标准 
 (一)损失数额计算方法 
 (二)我国虚假陈述损失数额计算方法的现状和问题 
 (三)损失计算时点 
 (四)系统风险的认定 
 (五)系统风险的计算 
    
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责任分配标准 
 (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的立法完善 
第三章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及其适用 
一、内幕交易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 
 (一)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考量 
 (二)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 
 (三)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范体系的检视 
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属性 
 (一)违约责任说 
 (二)侵权责任说 
 (三)法定责任说 
三、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 
 (一)客观构成要件 
 (二)主观归责依据 
 (三)免责事由排除 
四、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一)基本原则:利益平衡与方法平衡 
 (二)投资者实际损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 
 (三)内幕人违法所得:内幕交易民事赔偿金额的参照标准 
五、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分配标准 
 (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主体的认定 
 (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形式评估与分担标准 
第四章 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标准及其适用 
一、操纵市场及其民事法律责任 
 (一)操纵市场概念界定 
 (二)操纵市场行为类型 
 (三)操纵市场民事责任构成 
二、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 
 (一)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障碍 
 (二)通过因果关系推定实现倾斜性保护 
三、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数额确定标准 
 (一)操纵市场赔偿数额计算规则创制的难点与要点 
 (二)操纵市场赔偿数额计算的实践 
 (三)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数额计算规则构想 
第五章 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中的先行赔付与责任分配 
一、先行赔付的法律性质与法理逻辑 
 (一)先行赔付义务的法律性质 
 (二)先行赔付制度的法理逻辑 
二、先行赔付制度的模式选择与制度构建 
 (一)先行赔付制度的模式选择 
 (二)责任主体自愿赔付的制度构建 
 (三)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定赔付的制度构建 
三、《证券法》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解读与规则评析 
第六章 证券侵权民事赔偿立法与司法的衔接 
一、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标准的制度模式 
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标准的司法适用 
 (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认定的立法基础 
 (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规则 
三、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的司法适用 
 (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的立法基础 
 (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的司法适用 
四、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标准的司法适用 
 (一)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标准的立法基础 
 (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标准的司法适用 
五、先行赔付制度与赔偿责任分配 
 (一)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基础 
 (二)先行赔付的司法适用 
参考文献 
后 记 
\
內容試閱
”总  序
  当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正在席卷华夏大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再度得到广泛关注。就金融法而言,创新从来就是其立足的根基与制度变迁的主线,金融创新作为经济与社会发展动力之源的认知早已成为无可置喙的经验常识。作为一种“创造性破坏”的力量,金融创新是一把典型的“双刃剑”,既能够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也会带来经济灾难和社会病痛,其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毁誉参半的复杂影响和功罪交集的矛盾冲突当属这种双重角色的典型映射。尤其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批判与反思金融创新的言论甚嚣尘上,甚至将金融创新当作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但回到我国的现实语境,我们面临的不是创新过度而是创新不足,我们需要的是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培育和引导金融创新而不是因噎废食地抑制、阻却甚至扼杀金融创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通过金融法治助推金融创新,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成为亟待思考和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供给日益丰富,反映出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立法饥渴”,暗含着通过金融法治为金融改革保驾护航的美好期待。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法律不代表有法治,金融法律制度的不断供给并不意味着金融法治秩序的持续增长。金融法治可以从金融法的运行状态、运行方式、运行程度和运行过程四个方面进行衡量。就其运行状态而言,金融法治指涉的是金融法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其合法性评判的形式标准应看金融法的制定是否符合民主立法程序,实质标准应看法律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自然法原则和人权保障精神。就其运行方式而言,金融法治主张金融市场主体和金融监管机构都要守法,但更强调金融监管机构首先应守法。就其运行程度而言,金融法治强调“法的统治”,突出金融法的目的性价值,以法律至上为价值圭臬。就其运行过程而言,金融法治表达了从金融法的形成、遵守、实施到产生预期的、的法律秩序状态。显然,我国金融市场的现实状态与金融法治的理想状态还有相当大的距离,金融创新所依赖的法制权威性、法制整合力、法制公信力、法制执行力、法制创新力等因素尚未齐备,金融创新与法制变革的良性互动关系尚未形成。因此,我国必须继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放松管制,改进监管,寻求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竞争性平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新动力。
  武汉大学法学院是全国较早开展金融法教学与科研的单位之一。2004年,经济法专业开始挂靠民商法专业博士点招收金融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2010年设立经济法博士点之后,金融法成为专门的博士生招生方向。2014年,武汉大学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成立,成为全国家专门从事资本市场法律问题研究的学术机构。十余年来,武汉大学法学院金融法学科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等多项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出版与发表了大量的学术专著与专业论文,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融资法、互联网金融法制、金融法基础理论等方面取得了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成果,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高层次专门人才。为进一步推动武汉大学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的发展,提升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水平,强化学科建设与社会服务力度,我们决定出版“金融创新与法治发展丛书”,集中展示金融法领域具有思想性、前沿性和创新性的学术精品。本丛书的入选标准坚持学术性,要求立足学术前沿,追求学术创新,注重学术规范,恪守学术伦理。热忱欢迎有更多的金融法著作入选“金融创新与法治发展丛书”,也希望“金融创新与法治发展丛书”的连续出版能为促进学术研究繁荣和推动金融法治进程贡献绵薄之力。
  是为序。
  冯 果
  2015年岁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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