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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调查权运行机制研究

書城自編碼: 374756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马方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594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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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通过对监察体制改革的历史溯源、监察调查、职务犯罪调查的法律语境分析等基础理论研究,为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职务犯罪调查权运行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
  通过对政务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衔接模式、职务犯罪嫌疑人确认程序、职务犯罪调查证据规则理论建构,为监察体制改革的深人与完善建言献策。
  通过对职务犯罪调查步骤与工作机制的梳理,上级监委指定管辖查办案件机制的具体运行方式等,研究指导职务犯罪调查实务工作的依法、高效开展。
  \
關於作者:
马方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授,侦查学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侦查学、监察调查、职务犯罪侦查、反腐败与政治安全、犯罪治理与社会安全、经济犯罪防控与经济安全等领域教学、科研工作,在国家安全学科建设、国家安全法治、公安学基础理论、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领域研究成果丰富。
目錄
章 职务犯罪调查权运行的国家监察制度架构 
一、独立配置监察权的国家权力架构 
 (一)监察权独立是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历史结晶 
 (二)近代中国独立监察权的国家实践 
 (三)当代国家监察权的独立配置与建构 
二、分工负责、统一领导保障监察权的组织独立 
 (一)国民党党政分察的理想与虚无实践 
 (二)新中国构建严密监察网络的曲折历程 
 (三)分工负责、统一领导在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实践 
三、双重、直属管理体系保障领导机制独立性 
 (一)双重领导机制的形成 
 (二)派驻统管,理顺部门专门监督体系 
 (三)国家监察制度领导机制的科学构建 
第二章 监察调查职能下职务犯罪调查法律语境分析 
一、调查与侦查的基本区分 
 (一)调查与侦查的基本语义 
 (二)法律视域下调查与侦查的含义 
二、监察调查职能廓清 
 (一)监察调查的历史源流 
 (二)监察调查的法律界定 
三、监察调查的对象 
 (一)围绕公权力行使认定公职人员范围 
 (二)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种类与范围 
第三章 政务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衔接机制研究 
一、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法律属性定位 
 (一)检察机关管辖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属性争议 
 (二)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法律属性确定 
二、政务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区分与衔接的法律基础 
 (一)监察对象与职务犯罪主体的重合与区分 
 (二)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违法性质与量的统一与区别 
 (三)处罚责任的重叠与性质不同 
三、现行法律体系下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区分与衔接基础 
 (一)单轨制侦查体制下基于职权性对侦查与调查的强调区分 
 (二)不同犯罪圈对应的机制 
 (三)遵循程序的内在不同进行的行为性质区分 
四、行政调查与刑事犯罪侦查区分与衔接的模式与应用 
 (一)不区分行政调查和刑事侦查的一元模式 
 (二)区分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不同职能的二元模式 
 (三)在同一机构内区分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职能的混合模式 
五、政务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职能区分与程序衔接的模式建构 
 (一)采取对违法与犯罪不作区分的一元犯罪体系及其对应的一元管辖模式 
 (二)违法犯罪二元体系下同一机构内区分行政调查与犯罪侦查职能模式 
第四章 职务犯罪调查步骤与工作机制 
一、问题线索的处置 
 (一)问题线索的来源 
 (二)问题线索的收集 
 (三)问题线索的处置流程 
二、初步核实的启动与规范 
 (一)初步核实的条件和措施 
 (二)初步核实的原则 
 (三)初步核实的方法 
 (四)初步核实后的处理 
三、立案程序的实施 
 (一)立案条件 
 (二)立案的程序步骤 
四、调查实施步骤与方法 
 (一)调查决策 
 (二)展开调查 
 (三)对职务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调查与控制 
五、调查终结步骤 
 (一)调查终结的程序意义 
 (二)调查终结的条件和要求 
 (三)调查终结的程序 
 (四)调查终结的处理结果 
第五章 职务犯罪调查中犯罪嫌疑人确认程序的机制建构 
一、双重语境下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与立案的逻辑关系辨析 
 (一)刑事诉讼语境下立案与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的逻辑关系 
 (二)监察语境下复合立案所引发的犯罪嫌疑人确认的逻辑障碍 
二、职务犯罪嫌疑人确认程序独立化设立之意义探讨 
 (一)实体法层面设定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合理界限 
 (二)程序法层面为相关权利赋予与强制措施适用提供合理依据 
三、职务犯罪调查中犯罪嫌疑人确认的标准界定及程序保障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的证据条件界定——基于案件类型的差异化设定 
 (二)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的程序保障——基于法律正当性原则的考量 
第六章 职务犯罪调查证据规则的学理建构 
一、监察调查证据规则的现实困境 
 (一)《监察法》中有关证据调查规定模糊,缺乏统一逻辑构建 
 (二)实践运用中证明标准单一化,证明标准梯度尚未形成 
 (三)缺乏对证据规则的学理透视,监察权的独立性尚未彰显 
二、监察调查证据规则的逻辑进路廓清 
 (一)内部:核心权能复合型下证据规则的异质同体 
 (二)外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证据规则的程序法基础 
三、职务犯罪调查证据规则的构建及司法衔接 
 (一)监察体制下证明标准的分化设立 
 (二)职务犯罪调查证据规则的构建 
 (三)职务犯罪调查证据规则的司法衔接 
第七章 上级监委指定管辖案件查处实效运行机制 
一、上级监委指定管辖案件查处机制文献综述 
 (一)监委指定管辖概述 
 (二)指定管辖的概念界定与性质分析 
二、上级监委指定管辖案件查处机制指导思想 
 (一)贯彻从严治党的反腐理念 
 (二)实现监察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促进监察效率的有效提升 
三、上级监委指定管辖案件查处机制的探索——以S市监察委员会实践为例 
 (一)指定管辖适用范围之条文分析 
 (二)上级监委指定管辖的实际适用情形 
 (三)上级监委指定管辖案件查处的具体实践——以S市N区监委为例 
四、上级监委指定管辖案件查处机制的问题分析 
 (一)指定管辖的案件移送程序问题 
 (二)初核时间与批准权归属问题 
 (三)指定管辖案件的沟通协作问题 
 (四)指定管辖案件的内外衔接问题 
 (五)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 
 (六)上级监委指定管辖适用的现实问题 
 (七)其他问题简述 
五、上级监委指定管辖案件查处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指定管辖案件的移送清单制度 
 (二)建立指定管辖案件专案协调员制度 
 (三)确立指定管辖案件的初步核查制度 
 (四)明确界定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主体 
 (五)细化案件审理要求与请示报告程序 
 (六)指定管辖适用的随意性之克服 
六、其他若干问题浅析 
 (一)明晰谈话的性质 
 (二)监委审查起诉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请示报告制度的建议 
 (四)线索具体处理程序 
 (五)关于部分调查措施适用程序
参考文献 
附录 上级监委指定管辖案件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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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序 言
  监察调查是监察委员会三大职责之一,在三大职责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调查职责是监督职责的保障,是处置职责的前提与基础。由于监察调查覆盖了职务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刑事调查,监察调查措施的强职权性与天然的扩张性,决定了监察调查的法治化程序设置与运行是当前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决定监察体制改革法治效果的核心方面。监察调查按调查对象的不同可区分为政务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调查对象涵盖了职务违法行为与职务犯罪行为,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违法与犯罪在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法律后果、处置程序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所对应的行政违法调查与刑事犯罪侦查在程序、措施、后果等方面分别在不同法律体系调整之下。监察调查将之前明显分离的行政监察与职务犯罪侦查统合在一个程序之下,固然提高了反腐的成效,避免了程序分置带来的资源浪费与效力损耗,然而在调查措施适用条件与范围方面,却出现了不可避
  免的弊端。《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采用分类、分级适用方式赋予监察调查15种调查措施,技术调查措施只能适用于重大职务犯罪,留置、查询、冻结、通缉等措施只能适用于严重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讯问、搜查等措施只能适用于职务犯罪,询问、调取、扣押、查封、勘验检查、限制出境等措施则可以适用于所有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谈话只能适用于职务违法。但在调查程序中,由于并没有职务违法、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重大职务犯罪的差别程序,而从认识规律来看,在问题线索初核与监察调查、审查起诉甚至审判中,对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认识与证明一直处于一个逐步明确的认识过程中,在实体上职务违法、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三者之间缺乏明确、统一的实质认定标准,因而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缺乏区分职务违法、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客观标准,从而导致调查措施适用无所适从,特别是留置、查询、冻结等高强制调查措施的滥用,这是当前监察体制改革争议所在,也是学者们为关注的领域。在国家监察体系框架下,解析监察调查、政务调查、职务犯罪调查不同法律语境,明确政务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职能区分与衔接机制解决强制调查措施滥用问题,是当前监察调查程序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对于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与价值。
  我国《刑法》定义的犯罪行为需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刑罚惩罚性三个基本特征,《刑法》对犯罪界定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基本依据。然而,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共同一般特征,两者的区分主要表现为刑罚可罚性即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决定刑罚可罚性的根源在于对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质和量的区分。行政领域的一般违法性是职务违法行为与职务犯罪法律评价的统一。违法行为虽然具有一般违法性,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则取决于可罚性,即为可罚性的违法性理论,我国《刑法》对可罚性一般都是通过量化的方式予以规定,如“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等表述,违法“质”和“量”的不同是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根本区分点。在国家监察体制下,对国家公权力运行秩序的侵犯是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一般违法性的具体内容,这是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交叉重合所在,也是国家监察调查职能包含职务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侦查的行为基础。国家公权力运行秩序大多通过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各类机关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管理活动权力、义务、程序的确定,对这些行政法律法规的违反是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共同之处,因此职务犯罪认定存在典型的前置违法性特征,“犯罪行为实际上都是具备双重违法性即刑事违法性与前置违法性的行为”,“犯罪必须违法,而违法未必犯罪,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程度即量的不同,而非违法实质即侵害法益上的差异”。所有职务犯罪首先必然表现为一种职务违法行为,但职务违法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职务犯罪,两者的根本区分点在于违法性“量”的不同,如依据2016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万元是区分贪污贿赂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在一般违法性这一“质”上的统一,是将职务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职能同体执行的行为基础,而两者在定性方面“质”的差异,可罚性方面“量”的区分,则是职务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职能区分与适用不同程序的实体根源。
  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监察机关被定位为政治机关,监察权由于涵盖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转隶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只是监察调查职责中的一部分,监察权既包括对公职人员所有违法、犯罪进行监督,也包括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调查,还包括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政务处分,对涉嫌职务犯罪移送审查起诉。因此,职务犯罪调查被总结出与职务犯罪侦查权存在主体、后果、措施、对象等多个方面的不同。然而,职务犯罪调查虽然以“调查”为名,但确有“侦查”之实,实际是对职务犯罪的追诉与调查,替代了职务犯罪的刑事立案与侦查程序。职务犯罪调查虽然不受《刑事诉讼法》直接调整,但当职务犯罪移送审查起诉时,必然要接受刑事诉讼程序的检验,依据《监察法》实施的职务犯罪调查虽然有其特定的程序并因此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工作方法,但为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要在监察调查程序内通过职务犯罪嫌疑人确认程序区分政务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将涉法与涉罪调查程序、措施、方法进行相对区分,同时从认识规律、诉讼规律出发建构职务犯罪调查证据规则,以指导职务犯罪调查的顺利运行,保障职务犯罪调查依法、高效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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