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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研究·商标权卷

書城自編碼: 374455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学文集/经典著作
作者: 李亮,胡丹阳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531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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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从商标法基础理论出发,研究普通商标与侵权判定标准,建立商标侵权民事救济体系,并针对实际损失赔偿、侵权获利赔偿、许可使用费赔偿、法定赔偿等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现实困境,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系统性,结合民法请求权基础理论,建立商标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商标侵权救济体系;二是指导性,明确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提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和计算方法,指导读者理解并适用商标权损害赔偿制度;三是前沿性,对《商标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關於作者:
李亮
1970年出生,河南省汝南县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现为三江学院法商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学科带头人。2000年以来,主持和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社科基金后期资助、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等项目6项,在法学类、社科类等核心期刊发表民商法、知识产权论文5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6部。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与审判实务。
胡丹阳
汉族,1995年出生,安徽滁州人,2021年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获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曾在《电子知识产权》《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4篇,参与完成课题《“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研究》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应对TPP电子商务运行规则的对策研究》等课题研究。
目錄
章商标与商标权
节商标的历史演进
一、早期商标:所有权标记
二、中世纪商标:管制性标记
三、现代商标:财产权客体
第二节商标的本质与功能
一、商标本质的符号学基础
二、商标的符号学本质
三、商标的功能
第三节商标显著性
一、显著性的含义
二、消费者心理与显著性强度
第四节商标权与物权
一、商标权的定义
二、商标权的特性
三、商标权的取得
四、商标权的效力
第二章商标侵权判定标准
节普通商标侵权判定标准
一、商标使用是商标侵权成立的前提
二、主观意图不是商标侵权构成要件
三、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
四、商标混淆可能性的类型
五、混淆可能性判定标准
六、普通商标侵权行为类型
第二节特别保护
一、及其认定标准
二、对禁止跨类混淆
三、对防止淡化
第三章商标侵权民事救济
节商标权请求权
一、商标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四、商标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第二节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效力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第三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一、不当得利的发展与构造
二、商标侵权不当得利
三、商标侵权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四、商标侵权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五、商标侵权不当得利与诉讼时效
第四章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计算方法
节商标权价值决定:理论与评述
一、劳动价值论与商标权价值
二、生产要素论与商标权价值
三、效用价值论与商标权价值
第二节商标权损害价值评估:方法与选择
一、重置成本法
二、市场价值法
三、收益现值法
四、商标权损害价值评估方法选择
第三节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一、实际损失的界定与赔偿范围
二、以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的现实困境
三、以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的完善思路
第四节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一、以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请求权基础
二、以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现实困境
三、以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完善思路
第五节以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一、以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法律性质
二、以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现实困境
三、以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完善思路
第六节商标侵权法定赔偿
一、我国法定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法定赔偿的性质
三、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
四、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
第五章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
节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
第二节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第三节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分析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现状
二、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困境
第四节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以权利人请求为适用前提
二、以直接故意为主观要件
三、以情节严重为客观要件
第五节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规则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确定
二、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计算倍数的确定
內容試閱
前言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是私权、是民事权利,此语已耳熟能详。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商标权的研究均过分强调其特殊性,忽视商标权与民事权利尤其是物权之间的共性;对商标权的救济总是诉诸损害赔偿制度,忽略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等其他民事权利救济方法,由此造成商标权救济体系与传统民法理论的脱轨。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由于“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侵权获利赔偿方式”以及“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考量因素难以确定,商标侵权纠纷的审判实务大多采用法定赔偿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上述三种赔偿方式的虚置。在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中,如果认为法定赔偿兼具“惩罚功能”,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两种制度的交叉,无疑会动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基础。
本书整体分为三个部分,部分即章,对商标的历史演进、商标的本质与功能、商标显著性、商标权与物权的比较等基本理论问题展开研究;第二部分为第二章与第三章,分别研究普通商标与侵权判定标准,并运用传统民法中的请求权理论,试图为商标权提供一个完备的民事救济体系;第三部分为第四章与第五章,从商标权价值决定与商标权损害价值评估入手,针对“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侵权获利赔偿方式”“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以及法定赔偿等补偿性赔偿方式的现实困境,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并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
章商标与商标权。正确认识商标与商标权,才能合理安排商标权救济体系与损害赔偿制度,开篇之初必须对相关基本理论问题予以把握。首先,依据“所有权标记”“管制性标记”“财产权客体”的逻辑对商标的历史演进进行梳理;其次,基于皮尔士的三元符号论与索绪尔的二元符号论,认为普通商标是由标记(能指)、商品或服务(对象)、商品来源或商誉(所指)组成的三元符号,是由标记(能指)与商品来源或商誉(所指)组成的二元符号;再次,从认知心理学入手,认为商标显著性是相关公众通过商标得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商标显著性的强弱与商标价值呈正相关,二者本质上取决于相关公众的心理认知;后,从权利特性、权利取得与权利效力的角度,比较商标权与物权的异同。
第二章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就普通商标侵权判定标准而言,首先,商标使用是商标侵权成立的前提,因为其割裂了相关公众心目中对标记(能指)与商品或服务(对象)、商品来源或商誉(所指)之间的联系,妨碍了商品区别来源功能的正常发挥,而标记使用、指示性使用等行为不会妨碍商标区别商品来源功能的正常发挥,因而排除在商标侵权的范畴之外;其次,商标权是权,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商标侵权判定无涉,仅与责任承担方式有关;再次,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一切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商标使用行为都应被禁止,而如果某种商标使用行为未造成消费者混淆,商标法则无介入的必要;后,关于混淆可能性的判定,应当以相关交易主体的一般注意力为基准,综合考虑标记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商标显著性强度等因素。
就的特别保护而言,首先分析的认定因素与认定方式。其次对的跨类保护进行研究,认为跨类保护应当以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记为前提,并指出跨类保护不应理解为全类保护。后对的反淡化保护展开讨论,基于商标淡化理论的历史发展与淡化的本质,指出我国反淡化保护现存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1)删除司法解释中“不正当利用的市场声誉”的规定;(2)将司法解释中关于反淡化保护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3)淡化的判定标准应为淡化可能性;(4)合理确定淡化可能性的判定因素。
第三章商标侵权民事救济。结合传统民法中的请求权理论,认为商标权救济体系应当包括商标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商标权具有与物权类似的特性,理应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能够产生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商标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实务中为常见的商标权救济方式,当行为人的商标使用行为符合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的构成要件时,商标权人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行为人承担金钱赔偿与非金钱赔偿的法律责任。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传统民法中发挥着利益平衡的重要作用。但在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上,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过分强调侵权法理论对于商标权救济的重要性,忽视了不当得利制度适用的可能性。事实上,行为人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利益的,同样属于“无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商标权人有权向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四章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计算方法。本章首先分析商标权价值决定与商标权损害价值评估,认为以效用价值论诠释商标权价值、以收益现值法评估商标权损害赔偿价值较为合理,并以此为基础,对商标侵权补偿性损害赔偿方式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就实际损失赔偿方式而言,在适用“权利人商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单位商品利润”计算损害赔偿额时,法官应考虑“分摊原则”,即需要细致考量商标权对商品价值的贡献程度,将商标权与其他市场因素予以区分,以此作为损害赔偿的基础;在适用“侵权商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商品单位利润”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法院应遵循“合理预见性标准”,即只有在相关市场上,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损害是可以被合理地预见到的,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就侵权获利赔偿方式而言,本书认为其不应以不当得利制度作为请求权基础,而仅为损害赔偿的特殊计算方式,并从侵权商品销售量的确定、侵权商品销售价格的确定、侵权商品销售收入利润率的确定、商标权在侵权商品销售利润中的贡献率的确定等方面提出完善思路,在相关因素难以确定时,应充分发挥举证妨碍规则与优势证据规则。
第三,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作为商标权人实际损失的估算方法,其法律性质应为损害赔偿而非不当得利。为克服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一方面应扩大“许可使用费”的内涵,将“模拟谈判法”“可比许可法”“行业平均法”确定的“虚拟许可使用费”纳入“许可使用费”的范围;另一方面应从“侵权溢价”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第四,就法定赔偿而言,首先,其法律性质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其赔偿性质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其次,关于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一方面,各类赔偿应遵循“三分原则”的适用顺序,法定赔偿只有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与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难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或确定的数额明显不当时,才予以适用;另一方面,法定赔偿的适用应当交由权利人自由选择,法院只承担法定赔偿可以作为兜底计算方式的释明义务,至于是否适用法定赔偿,应交由权利人决定。后,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商标显著性与价值、侵权行为的情节与程度等因素,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不应成为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
第五章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目前已全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本章首先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法律性质、功能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索,继而结合司法适用现状,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提出完善建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当以权利人请求为适用前提,并以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为主观要件,以情节严重为客观要件。在具体的计算规则方面,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既应当包括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确定的赔偿数额与被告违法所得,也应当将法定赔偿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涵盖其中;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计算倍数的确定,主要应考量侵权人的主观故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涉案商标的显著性与市场价值等因素,并考虑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已执行完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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