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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裁判文书说理的规范与方法

書城自編碼: 374033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杨贝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296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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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在裁判文书说理领域,“说还是不说?”“说什么?”“怎么说?”这三个问题时常困扰法官的裁判文书写作,实践中经常表现为各种说理不当或说理失范的问题。本书拟以现行裁判文书说理规范为根据,以法律论证理论为框架,就这三个问题做出体系性回答,并重点就“怎么说”问题给出具体可行的建议。
關於作者:
杨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司法判决研究中心主任。曾为英国牛津大学、德国歌德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长年从事法律论证、裁判文书说理相关研究,曾参与入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论证,在《法商研究》《政法论坛》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与裁判文书说理相关的省部级课题5项。
目錄
章裁判文书说理的基础理论
一、法官为什么要说理
(一)法治与说理
(二)司法与说理
二、说理有什么用
(一)证明判决的正当性
(二)赢得受众认同
(三)促进裁判规则的统一
三、说理的有限性
(一)说理并不保证判决正确尤其是正确
(二)说理不能达成共识
(三)说理不能达致普遍说服
四、法官说理给谁听
(一)当事人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
(三)社会公众
第二章法官的理由
一、理由的定义
(一)成为理由的条件
(二)裁判依据不等于裁判理由
(三)判决理由不等于判决原因
二、理由的基本分类
(一)终局理由与非终局理由
(二)法律理由与非法律理由
(三)正当性理由与正确性理由
(四)法理、事理和情理
三、特殊类型的理由
(一)法学通说
(二)权威观点
(三)类案与指导案例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章说理义务的分配
一、说理义务的产生
(一)需要证成的理由
(二)需要理由的主要情形
二、说理的底线
(一)形式底线
(二)实质底线
三、真诚说理的边界
(一)真诚性标准不确定
(二)真诚性标准不可行
(三)真诚性标准不具备价值优先性
第四章裁判文书说理的原则
一、繁简分流
(一)为什么要繁简分流
(二)裁判文书类型的繁简分流
(三)说理内容的繁简分流
二、争议导向
(一)固定争议的方法
(二)围绕争议说理
三、相关为要
(一)证据的相关性
(二)事实的相关性
(三)法律的相关性
四、要件为线
(一)构成要件概述
(二)构成要件的作用
五、情境主义
(一)情境是什么
(二)大情境与小情境
第五章裁判文书说理的逻辑方法
一、法律说理的方法
(一)解释
(二)推理
(三)续造
二、事实说理的方法
(一)证据说理
(二)证据事实的说理
(三)法律评价的说理
第六章裁判文书说理的修辞方法
一、作为论证理论的修辞学
(一)法律论证与修辞学的渊源及流变
(二)当代的修辞论证理论
(三)修辞论证理论在法学领域的前景
二、修辞学的说理方法
(一)结合与分离
(二)隐喻
(三)省略三段论
(四)作为方法的论题学
三、情感思维的运用
(一)法律领域的情感思维的三重含义
(二)法官可以运用情感思维吗
(三)法官如何运用情感思维
四、法官后语
(一)法官后语的应用现状
(二)法官后语的说服效果
(三)法官后语的写作建议
第七章裁判文书说理的写作指引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立意
(一)确定核心观点
(二)明确主要对象
二、裁判文书说理的布局
(一)论点的出场顺序
(二)论点的篇幅安排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选材
(一)素材的获取
(二)素材的选择
四、裁判文书说理的表达
(一)注重思路的力量
(二)注重理由的力量
(三)注重文字的力量
第八章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方法
一、质性评价
(一)论文式质性评价
(二)报告式质性评价
二、量化评价
(一)评审表模式
(二)结构图模式
(三)量化评价的应用前景
后语走向说理之治
內容試閱
裁判文书说理“三问”的法理回答

  从法治中国建设战略布局来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基础工程,是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载体工程,是提高司法产品质量和审判效率的优化工程,是推进司法公正的升华工程,是改善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的民生工程。为此,《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继续强调“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围绕这两个决定的前述部署与要求进一步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推出了一系列的具体改革举措。人民法院司改办经过多地调研,反复论证,数次易稿,终提交审委会讨论通过《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释法说理指导意见》),并于2018年6月1日发布。这一重要的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意图进一步增强裁判行为的公正度和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和发展。
  “来而无往非礼也”。基于起草《释法说理指导意见》文稿过程中的这些场面至今历历在目:杨贝副教授陪同去拜访请教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及时微信回复我有关裁判文书说理如何科学准确界定的问题,应邀前来参加有关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研讨会……杨贝副教授在写作《裁判文书说理的规范与方法》书稿过程中曾多次提出写序之要约,我亦总是爽快地作出“拜读学习,提提意见”的不对等承诺。
  数日前一收到杨贝副教授的书稿,我就开始一边阅读欣赏,一边标注提出建议意见。拜读完之后,或许受到“情感思维”的影响,杨贝副教授在该书中对裁判文书说理“三问”(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面临的三个连击问题:说理还是不说理?说什么理?怎么说理?)的法理视角的追问与回答,深深地触发了我的共鸣与思考,进而情不自禁地为之“点赞”。
  具体言之,本书章“裁判文书说理的基础理论”(法官为什么说理、说理有什么用、说理的有限性)从宏观层面,第三章“说理义务的分配”(说理义务的产生、真诚说理的边界)从微观层面回答“说不说”;第二章“法官的理由”(理由的定义、理由的基本分类、特殊类型的理由)回答“说什么”,章“裁判文书说理的基础理论”(法官说理给谁听)、第三章“说理义务的分配”(说理的底线)、第四章“裁判文书说理的原则”、第五章“裁判文书说理的逻辑方法”、第六章“裁判文书说理的修辞方法”、第七章“裁判文书说理的写作指引”、第八章“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方法”回答“怎么说”。
  杨贝副教授在该书中从法理层面对这三个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系统地分析与论证,令人印象深刻。此处仅举三例:
  其一,有关说理局限性的论述。论者指出,作为说理的基础理论,法律论证产生于法律决定的正当性面临危机、传统的法律方法遭遇“瓶颈”的背景,使其背负了过高期待,同时从“说理并不保证判决正确尤其是正确”“说理不能形成共识”“说理不能达至普遍说服”三个方面论证了说理的有限性。
  其二,有关证据事实说理的论述。论者在区分证据事实与裁判事实的前提下指出,证据事实是指人们基于证据作出的关于案件的陈述,亦系由对证据的描述出发经由合理推导形成的对事实的陈述;从法学方法论来看,只有证据事实才是规范观照的对象,证据事实决定了可适用的规范的范围,限定了裁判事实建构的方向;从属性来看,证据事实具有描述性与可验证性,前者强调证据事实应当以对证据的外显信息的描述为主(描述证据的命题与证据之间没有任何假定),后者指证据事实必须能够被还原为能由证据加以验证的白描式的叙述,亦即能被还原出不可动摇、不可定义的基始陈述;从建构来看,证据事实的建构是一个经由对证据的描述推导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的过程,是一个从基始陈述的命题推导出陈述整个案件事实的命题体系的过程,应当采取客观真实论与法律真实论之长的同时借鉴语言学的视角与方法。证据事实的说理主要包括关于证据是否采信的说理和基于证据作出有限推理以得出证据事实的说理。
  其三,有关说理的量化评价方法的阐述。论者将现有裁判文书说理评价思路归纳为质性评价与量化评价,并分析了各自的利弊,同时重点对“评审表模式”和“结构图模式”两种量化模式进行了阐述分析、对照比较,并预测智慧司法背景下运用相关量化评价方法来评价裁判文书说理的可行性、精准性及局限性。该书中类似于这样的有别于既有论著的相关论述还很多,容我不再全面罗列。就我本人而言,这些论述与我既有较长时期的对有关裁判文书说理的研究与认识相较,既有若干所见相同之处,让我心生“吾道不孤”之感,亦有诸多未曾涉猎或认知的地方,使我不时地为之“点赞”。例如,针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实证评价而言,我在即将出版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一书中有一段论述:
  “如同上述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整体状况、变化态势欠缺大数据实证分析一样,学术和实务界对此种说理现状的形成原因及其机理亦缺乏全面、完整的调查实证研究,更多地停留在简单的‘原因素描’之上,例如,基层法院法官案件较多、工作压力大,没有足够的时间用于判决书的精细说理、审级较高的法院包括人民法院亦因办案任务重而影响对下指导审判工作的开展,进而给审判质量(包括说理)带来消极影响;判决书说理质量尚未纳入法官绩效考核范围,远没有受到像主审结案数、改判发还案件数、再审案件数、引发信访数次等指标那样的关注;受司法外部环境尤其是‘信访不信法’的群体心理等因素的影响,法官愿意采取‘少说为佳’的保守策略或者仅在审理报告中予以详说;判决书不载明文书制作者、不反映少数意见等惯常做法有碍法官个体说理积极性的发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及其思维相比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及其思维而言,不利于刑事裁判文书的精致化说理;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下发的刑事裁判文书样式及其结构安排,亦存在不便于说理、易重复说理之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司法责任制转型阶段部分员额法官独立履职能力(包括文书制作和写作能力)尚有欠缺、绝大部分文书不再实行行政式逐级审核把关致使说理质量有所下降,等等。”
  后,借用杨贝副教授的论著中出现的诸多“如果……那么……”说法,如果说雷磊教授的论文《从“看得见的正义”到“说得出的正义”--基于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解读与反思》(载《法学》2019年第2期)是首次以论文的形式对《释法说理指导意见》回应与评价,那么杨贝副教授的这一具有深度的法理学专著无疑是对《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的系统深究与提升。正是基于起草《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的因缘,我与杨贝副教授有了共同推进“学术与实务之间桥梁”架构的经历,进而基于此又有了早的学习机会和这些粗浅的阅读心得。
  谨此以为序。

  刘树德
  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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