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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罪”之立法设定:基于刑法目的理性的检讨

書城自編碼: 366553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吴亚可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4906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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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刑法立法论研究应当坚持“时代性意识”“本土化经验”和“中国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模式。基于此,对当下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当下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面临“有规则,无规矩”的社会现实困境。一般而言,国民(包括司法者)自觉将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而依法依规行事,才能真正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和人权保障目的。因此,面对“有规则,无规矩”的刑事法治建设困境,就应当特别强调通过刑法引导国民守法,培育国民守法意识养成的日的。此即当下中国刑法现实意义的规范引导目的。“罪”之立法设定作为刑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亦应当以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的实现作为前提导向。对当下中国刑法中的“罪”之立法设定进行审查,可以发现,其在内容规定和立法技术运用方面,均存在难以满足规范引导刑法目的基本要求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罪”的内容设定和设罪立法技术的运用两个方面作出相应的立法调整和改变,将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的基本要求落实到“罪”之立法设定中,从而推动我国刑事立法走上科学化和合理化的健康发展道路。
關於作者:
吴亚可
  河南许昌人,2017年6月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兼任陕西省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在《法制与社会发展》《当代法学》《刑事法评论》《刑法论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战线》等CSSCI来源期(集)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篇;出版学术合著《遏制重刑:从立法技术开始》;主编出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系列丛书”之一《司法改革政策与制度汇编》。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项、陕西省教育厅重点项目1项、共青团吉林省委项目1项,以参与人身份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共青团中央项目、吉林大学廉政研究与教育中心项目等多项。
目錄
导 论
  一、关注刑法立法科学性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使命
   (一)式微的刑法立法论研究
   (二)刑法科学化离不开专门的刑法立法论研究
  二、本书的基本命题选择及其展开
   (一)本书的基本命题选择
   (二)本书的基本命题展开
  三、本书的研究方法
   (一)前提批判
   (二)共识对话
   (三)归纳分析
   (四)比较研究
·上篇 立法理念篇·
引 言
章 刑法目的理性观的当代中国选择
  一、刑法:一种具有目的理性的制度性事实
  二、刑法目的理性观的理论分野
   (一)刑法目的理性观的研究路径简况
   (二)面向当下:刑法目的理性观的把握基点
  三、规范引导:“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刑法目的理性观
   (一)时代背景:刑事法治的“中国主体性”
   (二)规范引导刑法目的:当下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第二章 规范引导目的理性观与“罪”之立法设定
  一、“罪”之立法设定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表达明确
   (二)犯罪圈划定合理
   (三)逻辑自洽与实践难题的可避免性
  二、“罪”之立法设定科学化的实践原则
   (一)“罪”之立法设定的实践理念:具备谦抑品性
   (二)“罪”之立法设定的公正导向:符合事理逻辑
   (三)设罪立法技术的合理运用:“手段”与“目的”相契合
  三、本章小结
·中篇 立法内容篇·
引 言
第三章 我国刑法分则各罪设定的泛刑化检视
  一、刑法分则各罪立法泛刑化问题揭示
   (一)犯罪圈划定是否合理的评判基准
   (二)刑法分则各罪立法泛刑化的表现
  二、刑法分则各罪立法泛刑化的形成机理
   (一)“是什么”与“要干什么”:行为犯罪化的二重考量
   (二)刑法分则各罪立法泛刑化的根源: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缺失
  三、刑法分则各罪立法泛刑化的解决方案
   (一)国民的“三常”观念:行为犯罪化的把握基底
   (二)立法实证转向:科学犯罪化的技术保证
第四章 我国刑法各罪设定上“同质行为过度分立”检讨
  一、刑法分则各罪犯罪类型的立法样态
   (一)“行为统罪”:刑法分则各罪类型化的基本形态
   (二)刑法分则各罪设定的“同质分立”现象
  二、“同质行为分立设罪”立法规定的利弊详考
   (一)“同质行为分立设罪”立法规定的立法优点
   (二)“同质行为分立设罪”立法规定造成的实践难题
  三、同质行为分立“过度”问题的立法论剖析及其解决设想
   (一)过度类型化:不合理“同质行为分立设罪”的本质
   (二)“行为统罪”立法规定之提倡
·下篇 立法技术篇·
引 言
第五章 我国“犯罪定性 定量”立法模式检讨
  一、犯罪圈立法划定的不同模式及其思维向度
  二、对“犯罪定性 定量”立法模式的三个追问与反思
   (一)“犯罪定性 定量”立法模式真的定性了吗?
   (二)犯罪定量是否可能?
   (三)“犯罪定性 定量”立法模式是否有助于国民规范意识养成?
  三、犯罪圈划定的合理化路径探寻:立法定性不定量
   (一)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理性观再强调
   (二)“犯罪定性不定量”与规范引导目的理性观的契合性
  四、余论
第六章 我国可罚预备行为的立法规定方式选择
  一、一个误解的澄清:《刑法》第22条是可罚预备行为的立法规定
  二、可罚预备行为立法规定的不明确性及立法成因
   (一)可罚预备行为立法规定的不明确性
   (二)可罚预备行为立法规定的指导思想:“宜粗不宜细”
  三、可罚预备行为立法规定的合理化路径探寻:可罚预备行为正犯化
   (一)规范引导刑法目的与“罪”之立法设定的明确性
   (二)可罚预备行为正犯化与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的契合性
  四、余论
第七章 特别刑法立法模式的回归——以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为例
  一、我国特别刑法的历史演进
  二、在秩序与自由之间: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从严与解释限缩之间的分歧
   (一)秩序优先价值取向下的恐怖主义犯罪立法
   (二)自由主义刑法观取向下的恐怖主义犯罪学理解释
  三、分歧产生的根源解读
   (一)立法理念误区:“大一统”刑法典理念
   (二)规整方式与规整目的不相契合:分歧产生的根源
  四、特别刑法在恐怖主义犯罪规制上的功能置评
   (一)规范引导与“罪”之立法设定的体系自洽性
   (二)反恐特别刑法的法理剖析
   (三)反恐特别刑法的适应性
  五、启示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內容試閱

  吴亚可博士的博士学位论文《“罪”之立法设定:基于刑法目的理性的检讨》,在经过进一步的检验和完善后,即将出版,邀我为之作序。亚可博士的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是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由李洁教授指导完成。鉴于对该书的了解,我欣然接受作序之邀,并乐于将该成果向各位贤达推荐。
  自1979年部刑法颁布至今,我国刑法立法在面向一般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和面向司法者的裁判规范这两个机能向度上,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相对而言,形成内合逻辑、外从原则的教义学体系,以保证刑法解释适用的合理性,却显不足,因此刑法教义学研究成为当下刑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然而,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刑法立法论的研究与思考,毕竟刑事立法20余年来仍然占据着为活跃立法活动的位置,而且立法设定本身也并非尽善尽美。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反思长期刑法典阙如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之后的必然反应,我国刑法立法选择以“限制司法权力”为基本指导思想。1997年罪刑法定原则入典,废除类推定罪,口袋罪的分解,犯罪类型划分进一步细密,等等,这些都是上述指导思想下所取得的巨大成果。然而,在“无法律依据不能启动刑事法律追究”这一观念已经贯彻到每一个司法者的当下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否应当作出适应性调整呢?随着“于欢案”“赵春华案”“内蒙古王立军案”“鹦鹉案”等一系列舆论热点案件的出现,理论界已经注意到,“实现公正”已经成为当下社会对于刑事法律的期许。本书结合我国当下刑事法治发展的现实情况,提倡当代中国的刑事立法应当以公正为基本品性,以规范引导为应然目的观,应当说是非常有建设意义的见解。
  当然,如果刑法运行过程中出现有失公正的质疑均源自刑事司法,而非立法,那么理论上也不必大费周章对现行立法进行检讨。本书为我们呈现了刑法立法的泛化、犯罪类型设定上的同质行为过度分立、“犯罪定性 定量”立法模式、可罚预备行为的立法规定方式以及特别刑法立法模式五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了刑法的公正适用,进而影响刑法所倡导之行为规范在社会主体中的内化和遵从。
  刑法泛化,是社会治理过分依赖刑法及其制裁方式的体现。从较长期的刑事立法规律来看,每当出现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率先作出反应的往往就是刑法,如反恐、信息网络犯罪、考试作弊犯罪等,反映出我国社会治理存在过度依赖刑法的一贯导向。近期被广泛呼吁的刑事立法问题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不说也受到了上述导向的影响。对未满14周岁的违法未成年人应当采取何种刑事政策?如何有效组织对这一群体的社会性反应?这些问题的回答并非简单的逻辑推论所能胜任,必须有长期的实证经验总结作为基础,在确认前置性反应方式已经完全被采用但均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的前提下才能够下此结论。其实,所有的刑事立法活动均应如本书所言,以立法实证研究为前提和基础。
  就犯罪类型设定上的同质行为过度分立而言,其本质是刑法的类型化过度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是以类型化为前提的,只有在充分的类型划分基础上,罪状和法定刑的立法规定才能够实现明确化。但是一旦类型化过度,就有可能造成司法上的不当选择,进而可能造成行为引导方面的失效。比如,在日常生活意义上与普通的盗窃并无区别的窃取型职务侵占、窃取型贪污,由于立法设定上的长期有意分立,逐渐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了后两者不是“偷”的印象;又因为这种分立为司法采取不同的量定处罚条件提供了余地,所以造成了处理上的严重不平等,削弱了刑法针对所有社会主体发出的“不得盗窃他人财物”的普遍规范要求。
  至于“犯罪定性 定量”立法模式、可罚预备行为的立法规定方式以及特别刑法立法模式这三个立法技术问题,本书也根据“公正实现”和“规范引导”这两个目的导向给出了自己的论断。结论也许并不新颖,但是就论证而言,还是具有相当参考价值的。
  通读全书,尽管存在若干有待改进之处,比如对我这个亦师亦友、又分属同门的人,作者明显褒扬过当,但就作者本人的研究思路,我仍有两点较深的体会需要提及:,本书自始至终贯穿着一个刑法立场,即当代刑法的目的导向,应当是通过公正的立法设定来实现对于社会主体的良性规范引导,其中综合了德国的“机能主义刑法观”和英美的“规范性犯罪控制理念”的思想精华;第二,本书尝试运用统一的规范立场分析解决刑事立法有关的不同方面问题,既有规范内容问题,又有立法技术问题。这样一种“有立场的刑法学系统思考”,非常值得提倡。
  常常会想起亚可博士在研究生学习期间,无论春夏秋冬,都坚守在办公室,以至于吉林大学南校区东荣大厦的门卫搞不清楚他是学生还是老师;也常常感怀其对我本人工作的卓越辅助作用;印象为深刻的是,毕业时亚可博士立志要顺着李洁老师的立法论研究路径一直坚持下去。希望亚可博士沉淀心智,坚持不懈,不断取得进步。
  是为序。
  王志远
  2020年8月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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