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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大数据监控社会中的隐私权保护--基于美欧实践的观察(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丛书)

書城自編碼: 362966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社會科學社會學
作者: 张衠
國際書號(ISBN): 9787208170230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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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从当前大数据技术的蓬勃发展出发,通过观察美欧国家当前的大数据监控实践,分析传统隐私权的权利内涵和保护方式在理论和司法层面面临的争议,提出隐私权保障理论亟需回应科技发展和社会变迁带来的严峻挑战。由于大数据监控工具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扩张,美欧的司法审查制度也面临如何适应信息技术演进和社会变迁对传统隐私权保护理论形成的障碍,针对这些问题,本书还收录了一些美欧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的司法实例,本书的出版对了解和研究大数据技术对社会隐私的影响有着重要参考意义。
關於作者:
张衠,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长期从事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在CSSCI核心期刊和《人民日报》等国*级报纸发表多篇论文和文章,出版专著《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规制研究》,负责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项,省部级课题3项以及多项与国内ICT企业的合作研究项目,作为核心成员参与了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以及中央和地方网信管理部门委托课题的研究,并担任我国网络空间安全蓝皮书“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发展报告”的副主编。
目錄
总序1
自序1

绪论1

章大数据与隐私权:概念范畴13
节大数据13
第二节宪法中的隐私权25

第二章大数据监控社会中隐私权面临新风险35
节隐私权实体权利面临消解的风险35
第二节隐私权程序控制面临失当的风险38

第三章美欧国家宪法隐私权的理论演进41
节技术演进和社会变迁下隐私权的理论发展42
第二节隐私权价值与功能之再认识54
第三节大数据环境下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权衡73第四章美欧国家宪法隐私权的司法保护99
节大数据监控社会中美国隐私权的司法保护99
第二节大数据环境下欧洲隐私权的司法保护112

第五章实践场景中的隐私权限制合宪性123
节秘密通信拦截中的隐私权限制合宪性123
第二节大规模通信元数据留存中的隐私权限制合宪性136
第三节风险预防性警务中的隐私权限制合宪性149

结语157

参考文献159

后记178
內容試閱
自序
自斯诺登事件以来,美欧政府广泛利用大数据技术实施社会监控的图景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这种基于智能算法的大数据技术也赋予了美欧政府前所未有的社会监控能力。侦查机关积极采用新型的、秘密的、非接触式的大数据搜查方式;非基于合理怀疑的预测性监控被视为高效的社会安全治理工具;政府内外部数据聚合和共享形成有关个人行为、言论、偏好、人际关系、社会活动等全方位信息的“个人数字档案”成为政府决策的依据;立法强制要求网络运营者承担过度的执法协助义务,威胁其所应承担的公民隐私和通信秘密“守门人”的重任。新型监控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其相应的社会形态的变化,重新塑造了公权力对隐私权的干预措施,个人生活透明化的趋势正逐步侵蚀宪法保障的公民隐私权,使个人因此失去自我的特性,对个人自由和尊严造成严重威胁。本书通过观察美欧国家当前的大数据监控实践,分析传统隐私权的权利内涵和保护方式在理论和司法层面面临的争议,提出隐私权宪法保障理论亟需回应科技发展和社会变迁带来的严峻挑战。
本书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五章。
章,基本范畴概述及问题的提出。首先,本章对“大数据”“监控”“大数据监控”进行了定义,描述了当前大数据监控如何从个人数据的收集方式、利用理念、适用范围等方面,重新塑造政府利用个人数据的模式。其次,论证了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发挥其保障个人私密生活免于公权力侵扰,以及规范公权力透明运行的功能。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了隐私权客体内容的演变和拓展,并推动个人信息进入宪法隐私权客体。
第二章,大数据监控的到来对美欧国家隐私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政府和个人在数据能力上的失衡危及利益平衡理论的基础;大数据社会中公私界限的模糊颠覆传统的隐私合理期待理论;以风险预防为主要理念的个人数据应用可能违背宪法正当程序原则。隐私权宪法保护需要从实体权利、程序控制等方面应对大数据监控带来的挑战。
第三章,美欧国家宪法隐私权的理论演进。本章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当前美欧国家宪法隐私权理论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技术演进和社会变迁下宪法隐私权理论的新发展。自动化数据处理和预测性算法,大规模、无差别、非物理性、非接触性的数据监控措施,重新塑造了隐私权的干预形式。公私合作监控的新型社会形态重新塑造了隐私权的内涵,个人隐私合理期待理论在这一社会形态下面临危机。预测性监控、政府数据聚合共享与正当程序原则产生冲突。二是大数据监控社会中宪法隐私权价值与功能需再认识。从宪法基本权利功能来看,隐私权的防御功能和权力运行透明功能在民主法治国家中是相辅相成的。隐私权的防御功能构建了公共权力对个人生活干预的限度,而隐私权的权力运行透明功能则为合法的权力行使提供了渠道和规制。三是大数据监控社会中隐私权与公共利益需要实现再平衡。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权衡并非零和博弈。本书提出了宪法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权衡结构,以风险评估理念为指导,在比例原则的基础上,构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权衡结构,提出了隐私风险评估的具体实施步骤。
第四章,美欧国家宪法隐私权的司法保障。美国联邦法院构建的隐私权保护理论和欧洲人权法院构建的隐私权干预合法要件理论,各自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公权力实施隐私权干预的监督机制。监控技术的发展对美国司法机关拓展隐私权的概念内涵和基本原则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宪法隐私权保护理论经历了从私人财产的保护至私密信息的保护,从个人私密领域的隐私保护到公共空间的个人隐私合理期待的发展历程。隐私合理期待理论确立了开放地带原则、第三方当事人原则、通信内容数据与非内容数据差异化保护原则。然而在大数据监控时代,隐私合理期待理论遭遇无法适用的困境。欧洲人权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构建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所保护的隐私权侵害的审查架构,包括隐私权干预判断基准的确立,以及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目的原则和比例原则在内的隐私权干预合法性要件的构建。
第五章,实践场景中的隐私权限制合宪性。本章选取了三个大数据监控的实践领域,探讨当前的大数据监控实践对隐私权的干预性及其合宪性控制。一是秘密通信拦截中的隐私权保护合宪性检讨。通过梳理主要国家执法机构和情报机构实施的通信拦截监控措施的立法规制后发现,多数国家由司法机关主导审查执法机关通信拦截的启动及其合法性,对情报部门的监控则采取多样化的监督形式,检视秘密通信拦截的合宪性。二是大规模通信元数据留存中隐私保护合宪性检讨。不同国家对通信元数据留存目的的正当性认识并不一致,从国际立法例来看,主要分为宽严两类留存目的。欧洲个人数据保护机构和欧洲法院以及多个成员国的宪法法院都已经确认了大规模通信元数据所具有的隐私干预性,而美国立法机关和联邦法院仍存有不同的立场。“目的正当性”和“比例原则”是欧洲法院在“爱尔兰数据权利案”中提出的大规模通信元数据留存的合宪性审查标准。三是风险预防性警务中的隐私权保护合宪性检讨。风险预防性警务活动可能涉及无合理怀疑下的广泛监控与正当程序原则的冲突,以及大数据技术处理公开的个人数据与合理隐私期待原则的冲突。风险预防性警务的合宪性控制需要隐私合理期待理论的转向,社会隐私期待标准的提出为解决当前隐私合理期待理论的限制提供了新思路。
本书一方面旨在观察美欧国家隐私权理论如何回应新技术和新社会形态的挑战和需求;另一方面对大数据监控的实践从隐私权保护的视角予以考察和衡量。本书致力于从三个方面提出宪法隐私权研究的思路:
一是从新技术和新社会形态的视角,审视当前隐私权宪法理论面临的争议。从信息技术的视角理解底层技术架构实施的数据汇集、分析和应用对隐私权干预行为的重新塑造,包括自动化数据处理和预测性算法蕴含的隐私权干预的主观意图;大规模、无合理怀疑的大数据监控构成新型的搜查和侦查;非物理性、非接触性的监控加剧隐私权干预的秘密化。从社会新经济形态的视角,提出公共监控借助于私人监控实现社会全面监控的内在根源,及其导致的传统隐私合理期待理论面临的危机。
二是从基本权利功能视角,提出发挥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功能的新思路。一般来说,作为一项基本权利,隐私权的功能分为防御公权力的消极功能和要求国家予以保护权利实现的积极功能。本书在传统隐私权功能的基础上,提出了隐私权作为基本权利功能的另一项功能,即规范权力透明运行的功能。隐私权的防御功能构建了公共权力对个人生活干预的限度,而在现实生活中难以避免大数据监控的情况下,隐私权的权力运行透明功能则为合法的权力行使提供了渠道和规制。
三是提出宪法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利益权衡结构”,探寻价值冲突的解决路径。宪法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权衡结构是指,以“隐私风险评估”为手段,在比例原则指导下,构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权衡结构,以法律保留原则实现利益权衡的正当性,建立司法监督机制对利益平衡实施审查。
大数据监控是一个高技术性的议题,并且技术处于高速迭代的发展进程中,各国的权力机关正在探索实践各种新兴的监控技术,生物识别、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隐私权和公民自由将产生的影响尚处于探索研究之中。本书只是隐私权研究漫漫长路上的初步探索,笔者将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跟踪研究。书中错漏和不足之处,恳请方家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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