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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解读

書城自編碼: 353671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王翔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1159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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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权威:参加本法修订的专家编写
到位:精准诠释立法原意及法律修订要点
实用:结合实践,着眼应用,指导法律实务
內容簡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了配合新修订证券法的学习、宣传,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立法原意,我们组织编写了本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同志担任本书主编,阐释了每一个条文的具体含义,以期更好地推动该法的贯彻和实施。
關於作者:
王翔,1998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现任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主要负责财政、金融、税收、外贸、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目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基本原则(平等自愿有偿诚信)】
第五条【活动准则】
第六条【分业经营】
第七条【监管体制】
第八条【审计监督】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九条【发行注册】
第十条【发行保荐】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发行】
第十二条【公司发行新股】
第十三条【新股发行文件】
第十四条【募股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发行债券】
第十六条【债券发行文件】
第十七条【债券发行限制】
第十八条【发行文件报送】
第十九条【发行文件要求】
第二十条【预先披露】
第二十一条【注册程序】
第二十二条【注册期限】
第二十三条【发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欺诈发行】
第二十五条【风险负担】
第二十六条【证券承销】
第二十七条【承销公司选择】
第二十八条【承销协议】
第二十九条【承销活动准则】
第三十条【承销团】
第三十一条【承销期限】
第三十二条【发行价格】
第三十三条【发行失败】
第三十四条【发行备案】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证券买卖】
第三十六条【证券限售】
第三十七条【交易场所】
第三十八条【交易方式】
第三十九条【证券形式】
第四十条【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限制】
第四十一条【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买卖证券限制】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收费】
第四十四条【短线交易】
第四十五条【程序化交易】
第二节证券上市
第四十六条【上市程序】
第四十七条【上市条件】
第四十八条【终止上市】
第四十九条【上市复核】
第三节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条【禁止内幕交易】
第五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二条【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内幕交易行为及其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第五十五条【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第五十六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第五十七条【禁止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十八条【禁止出借、借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九条【禁止违规资金入市】
第六十条【国有企业买卖股票】
第六十一条【发现禁止的交易行为的报告义务】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第六十三条【大额持股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大额持股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强制要约收购】
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要约收购期限】
第六十八条【收购要约的撤销和变更】
第六十九条【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东地位平等】
第七十条【收购人买卖股票限制】
第七十一条【协议收购】
第七十二条【收购协议履行的保全性措施】
第七十三条【协议收购转强制要约收购】
第七十四条【因上市公司收购导致上市公司终止上市】
第七十五条【收购人限制转让期】
第七十六条【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更换股票、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七十七条【上市公司收购具体办法及其分立合并】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原则】
第七十九条【定期报告】
第八十条【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十一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十二条【董监高对信息披露所负义务】
第八十三条【公平披露原则】
第八十四条【自愿披露和公开承诺】
第八十五条【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信息披露方式】
第八十七条【信息披露的监督】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第八十八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八十九条【投资者分类和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第九十条【征集股东权利】
第九十一条【现金分红】
第九十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九十三条【先行赔付】
第九十四条【投资者保护机构调解、支持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第九十五条【证券代表人诉讼】
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规则】
第九十七条【证券交易场所设立不同市场层次】
第九十八条【区域性股权市场】
第九十九条【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一百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第一百零一条【证券交易所收入支配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第一百零三条【证券交易所负责人任职资格限制】
第一百零四条【招聘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限制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参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主体】
第一百零六条【投资者买卖证券程序】
第一百零七条【证券账户实名制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卖证券程序】
第一百零九条【证券交易保障和证券交易行情】
第一百一十条【上市交易股票的停复牌】
第一百一十一条【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的监控】
第一百一十三条【证券交易所的处置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职务回避】
第一百一十七条【交易结果不得改变及其例外】
第八章证券公司
第一百一十八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和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条【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二十二条【证券公司重要事项变更】
第一百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一百二十七条【交易风险准备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百二十九条【自营业务】
第一百三十条【证券公司经营的基本原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客户资产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经纪业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证券买卖委托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禁止全权委托和出租席位】
第一百三十五条【禁止承诺交易结果】
第一百三十六条【从业人员职务行为的责任归属、禁止私下接受委托】
第一百三十七条【客户信息查询和保存】
第一百三十八条【信息报送】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或者评估】
第一百四十条【监管措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撤销】
第一百四十四条【限制出境和处分财产】
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和设立审批】
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名称标识】
第一百四十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第一百四十八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运营方式】
第一百四十九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第一百五十条【证券存管】
第一百五十一条【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一百五十二条【业务安全保障】
第一百五十三条【资料保存】
第一百五十四条【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一百五十五条【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专项管理和追偿】
第一百五十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解散】
第一百五十七条【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央对手方、货银对付、结算履约优先和违约交收】
第一百五十九条【清算交收履约财产】
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条【证券服务机构的业务原则及业务核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业禁止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管义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证券业协会的特点和权力机构】
第一百六十五条【证券业协会章程】
第一百六十六条【证券业协会职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证券业协会理事会】
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六十八条【证监会的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
第一百六十九条【证监会的职责】
第一百七十条【证监会有权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一条【涉嫌证券违法行为人承诺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督检查、调查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条【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第一百七十四条【行政信息公开】
第一百七十五条【部门协作和配合】
第一百七十六条【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监督管理跨境合作】
第一百七十八条【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及公职人员的移送】
第一百七十九条【证监会工作人员的义务和任职限制】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违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欺诈发行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保荐人不履行保荐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违法承销或销售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违法承销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在转让限制期限内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短线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违法程序化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背信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违法使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违法收购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法征集股东权利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及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集中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证券公司未核对投资者信息及违规提供投资者账户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及违法融资融券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证券公司重大事项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证券公司违法进行融资或者担保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混合操作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违法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违法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归入自有财产或者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证券公司违法接受委托、进行承诺及允许他人使用证券公司名义直接参与集中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报送信息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资料保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拒绝、阻碍证券执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民事赔偿优先】
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
第二百二十二条【罚没所得入国库】
第二百二十三条【行政复议与诉讼】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的管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授权国务院规定B种股票】
第二百二十六条【时间效力】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2019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年12月28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內容試閱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尽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多层次市场体系的要求,根据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新形势新情况,加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治理体系建设,重点在改革证券发行制度、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方面,对现行证券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为了配合修改后的证券法的学习、宣传,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此次修改的立法原意,我们组织编写了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担任本书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的刘泽巍、陈扬跃、吕丽萍、刘良、戴蕾等直接参与此次证券法修改的同志承担了本书撰写工作。
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易懂地阐释证券法的内容,但因时间和水平有限,如有疏漏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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