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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海商法保险法评论(第九卷)——中国保险法制建设研讨专辑

書城自編碼: 343252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贾林青,叶万和,贾辰歌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64804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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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系列在近十年的连续出版中确立了在本领域内的学术威信,主编方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学术基地,将学术界和事务界的优秀人才汇集一起,为学术研究和行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內容簡介:
本书为中国人民大学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的系列刊物,本卷选取了多位学者、保险实务人员、法官、保险监管干部等科研成果,既肯定了《保险法》对规范调整保险市场的价值,又提出了修改和完善我国《保险法》的建议,有利于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发展。
關於作者:
主编:贾林青现就职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职称教授,主要从事民法、商法、保险法、海商法的教学和科研,并担任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的副主任。同时,就任中国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目錄
第一编 中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中国保险立法系统化建设需要解决的诸问题
非纯粹风险的可保性分析以农产品价格保险为例
诉讼保全担保引入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探讨
保证保险合同是独立保函吗
论工程质量保险作为监管者的发展路径与制度构建
论责任保险金请求权时效制度 以责任保险制度为背景
被保险人兼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约款之悖论 对《保险法》第18条第3款第2句之评析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之通常理解以我国《保险法》第30条第一句为中心
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两岸保险资金股票投资规范比较研究
保险业信用建设的实证分析与展望
第二编 中国保险法制的发展与创新
建设巨灾保险制度是构筑保险强国的一大战略任务
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多层级巨灾保险制度构建之探讨
责任保险在中国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为例
食品安全侵权救济的社会保险路径探讨
论责任保险的内在逻辑对食品安全风险之控制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属性归位与制度融合基于地方实践的思考
国内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比较研究以德国、中国为例
人身保险法律制度的社会性别分析
论我国团体保险的规制路径与立法完善
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借鉴与发展以台湾地区长照保险与大陆以房养老保险的比较为视角
保险消费者之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
第三编中国保险法制实务研究
关于中国责任保险产品制度设计的思考
互联网保险背景下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方式之完善
关于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中不对称风险管理的法律研究以北京市的农业保险实践为例
论保险竞合的实务处理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管理研究与思索基于监管政策变化的视角
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思路的几点思考
司法审判对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影响研究
保险诉讼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和解决思路
承运人投保货运险法律问题研究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之第8条
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冲突与处理
离婚中人身保险权益的司法分割规则
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利益衡平路径
车险合同涉及的驾驶证问题研究
不应以事故型责任保险之保险责任内涵来附会索赔型责任保险
內容試閱
从法律理论层面上讲,保险法是专门以经济领域中的保险市场作为其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因此,它应当是商事立法的组成部分而存在于我国的立法家族之列。当然,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自成一体的市场结构,具有自身的经济特点和运行机制,并据此表现出相对的独立性,这决定了保险法必须与此相适应的立法特色,形成独特的规则内容和立法体系。从而关注和不断提升我国保险立法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就成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不仅如此,由于保险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涉及各个行业和部门,与千家万户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保险业推出的保险产品呈现出多类型、多层次的局面。与此相适应,需要多层次的保险法律体系对保险市场领域实施多层次、全方位的规范调整,与此相联系的诸多法律部门也应相互配套共同发挥规范调整作用。因此,保险立法是一个严谨的系统化的社会工程,要想建设科学的行之有效的保险立法体系,就需要在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现实需要的同时,预见到社会发展的趋势而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意味着保险立法应当与社会经济生活和环境保护的进程相适应,具有渐进式、不断发展完善特色的立法体系,从而实现其为社会经济生活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保险立法体系,应当从中国保险市场的现实稳定营运所需现有法律规则和我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发展走向对于法律规则体系的需要两个视角考察。
首先,作为保险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础,当然是国家有关保险市场的发展政策。由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政府充分认识到保险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中的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的根本性变化。于是,2014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被称为新国十条 。由于新国十条 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置于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明确了保险业发展的新目标和新定位,即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这可谓是目标宏大,定位全面。然而,要实现保险强国梦,还需要走很长的路,付出辛苦的、富有实效的劳动。其中不可缺少的任务之一,就是建设完善的保险立法体系,为实现保险强国梦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中国保监会根据新国十条的精神,于2016年8月下旬发布了《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 作为中国保险业十三五之五年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明确强调了构建多层次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强化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积极完善合规管控制度的要求。
其次,实现保险市场这一发展目标的核心部分,在于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完善与适用。它作为我国保险领域的基本立法,确立了规范调整保险市场活动的各项基本制度,统领各个下位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适用。具体的立法成果当属1995年6月3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保险法》。应当说,它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险领域的基本立法,标志着以《保险法》为核心的、由相关的法规相配套的中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初步构成,对于初步形成的中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并逐步向成熟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
客观地讲,真正意义上的中国保险市场的存在只不过三十余年,而《保险法》的颁行时间也不过是短短的二十多年,需要逐步地摸索经验使其不断地充实和完善,并且应当符合我国的国情,同时借鉴和吸取国外保险立法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其间,我国《保险法》经历了两次较为集中的修改。第一次是2002年10月的修改,目的是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故重点修改了保险业法部分的一些条文规定。后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也获得同步的前进,并产生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而《保险法》当时的规定未能适应保险市场上的这些发展变化,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于是,2009 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经过修订的新的《保险法》。应当说,保险法的第二次修改是较为全面的,不仅法律条文的数量由原来的158 条增加到187 条, 而且保险合同制度部分进行了最大幅度的修改。
经过修改的现行《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又经过了将近10年的时间。众所周知,中国保险市场在此期间内出现了一系列创新性变化。诸如,互联网保险迅猛发展,已然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既为我国保险业开展保险产品经营提供了新的模式和途径,更为众多保险公司开拓了新的保险业务经营空间互联网保险市场;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保险销售公司等新的保险机构均在保险市场上初试锋芒;巨灾保险、存款保险、以房养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已在保险市场现身,不一而足。这预示着中国保险市场将逐步向多样化、多层次和创新型的方向发展。当然,这同样对《保险法》规则体系规范调整作用的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关于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制度亟待用更加科学完善的规则弥补疏漏和不足。
显而易见,出于适应中国保险市场深化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我国《保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也就成为必然。不仅如此,再一次修改《保险法》也是出于落实国务院于2014年8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之发展目标的客观需要。
再次,应当将制定和颁行相应的保险行政法规纳入我国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原因是不言而喻的,《保险法》仅仅是就保险市场的共性事务作出基本的法律规定,形成基本的保险法律规则,而不可能也没必要包罗万象、面面俱到。这就需要有诸多保险行政条例作为《保险法》的下位法,用具体的法律规则对《保险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补充,并落实到具体的保险经营实践之中。但是,目前的立法情况是,此类保险行政法规除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条例》先后颁行以外,其他均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有必要对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互联网保险实体等保险组织及财产损害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人寿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诸多保险险种,制定和颁布相应的保险行政法规,这样才可能建设我国多层次的保险法律体系。而且,针对建设和完善我国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需要,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保险立法必须以确保实现新国十条树立的保险强国梦为目标,以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需要为对象,不断地充实和完善立法体系,规划出20年至30年的立法发展方案,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其中,亟待解决的保险法治建设的热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保险立法自身的系统化建设问题;二是保险市场上具体保险产品所涉及的相应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问题。
鉴于此,《海商法保险法评论》第九卷以中国保险法制建设 为主题,分别设立了中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中国保险法制的发展与创新和中国保险法制实务研究等栏目,对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研究。吸收诸多专家和学者的研究成果,从诸多领域阐述了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所需解决的问题,提出具有真知灼见的解决方案和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有助于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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