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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34575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9985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05-0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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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大的特点是:
一,专业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专业的条文注释。
二,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內容簡介: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行政处罚。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目錄
目录
适用提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地位】
第二条【婚姻制度与原则】
第三条【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案例1李某与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例2黄某与陈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例3订婚但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婚约解除时应当返还彩
礼,共同生活期间为对方购买的物品,应当按照赠
与对待
案例4张某某与段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例5石某某等与雷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例6王某等与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例7丁某甲等与孔某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例8霍某与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例9胡某甲等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例10常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11张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案例1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
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法定婚龄】
案例13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起诉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未消失的,其婚姻无效
第七条【禁止结婚】
案例14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婚姻无效
第八条【结婚登记】
案例15张某某等与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例16王某博与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上诉案
案例17孟某某与王某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上诉案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案例18黄某某与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例19龚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20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案例21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自始无效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案例22刘某某与勾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案例23因胁迫结婚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案例24叶某某与红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上诉案
案例25解某与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上诉案
案例26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案例27韩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案例28苑某某与周某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29段某与高某等共有纠纷上诉案
案例30汪某某诉方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案例31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增值之归属
案例32侯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例33许某甲等与张某同居析产纠纷上诉案
案例34杨某、洪某离婚纠纷案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案例35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婚后收益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该收益仍应为一方个人财产
案例36葛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37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38吴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案例39贾某某与唐某某扶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案例40胡某某与曾某某扶养费纠纷上诉案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案例4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祖父母在父母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不存在法定抚养义务
案例42段某甲等与段某丙赡养纠纷上诉案
案例43孟某甲诉刘某某等赡养费纠纷案
案例44咸某甲等与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上诉案
案例45吴某珍与刘某琴等赡养纠纷上诉案
案例46离婚前协议流产但之后女方反悔的,男方对该子女仍
应履行抚养义务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遗产继承】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案例47对非婚生子女要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
案例48狄某甲、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49景某某与代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例50王某甲等诉王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例51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上诉案
案例52张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案例5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案例54亢某1与亢某2等赡养纠纷上诉案
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一方要求离婚的途径、程序以及准予离婚的
情形】
案例55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案例56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案例57吴某富、李某华离婚纠纷案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案例58彭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案
第三十四条【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案例59王某与麻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60刘某与谌某离婚纠纷案
第三十五条【复婚】
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
案例61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案例62狄某甲、胡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63杜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例64王某、许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65李某甲、陈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66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
案例67原定抚养费是否恰当以是否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为标准
案例68徐某与张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上诉案
案例69温某妹、龚某生离婚纠纷案
案例70邓勇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71赵某甲、赵某乙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72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73刘某某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74李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75王某某与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76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77高某某与姚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案例78赵某某与贾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79常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
案例80行使探望权受阻挠的,法院判决具体探望时间
案例81彭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案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案例8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83离婚协议因违反了《婚姻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例84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85丁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86鲍某与高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案例87慕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88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89晏某、胡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90杨某、靳某芬离婚纠纷案
案例91葛某1、孙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92时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93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94邹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95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96曲某丽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第四十条【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97马某琳娜等诉石某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
案例98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房可认定为经济困难
案例99离婚时一方确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四条【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案例100梁某甲、王某某扶养纠纷案
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构成犯罪的
处理】
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101郑某某与窦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102郭某与孙某同居关系纠纷上诉案
案例103周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以及
伪造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与协助执行】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准用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
附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
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
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8日
附录2
1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书参考文本
2离婚协议书
3离婚起诉状参考文本
4离婚答辩状
5离婚上诉状
6证据保全申请书
7财产保全申请书
8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9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10宣告死亡失踪申请书
11执行申请书
12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计算公式
13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14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15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內容試閱
第四版说明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审判经验的结晶,是法律适用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具体而生动的表现,是联系抽象法律与现实纠纷的桥梁。因此,了解和适用法律最好的办法,就是阅读、参考已发生并裁判生效的真实案例。从广大读者学法用法以及法官、律师等司法实务人员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该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最大的特点是:
第一,专业性。
丛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从阐释法律规定的需要出发,加工整理而成。案例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编辑出版权威出版物中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总结编撰并发布的供本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参阅、参考的典型案例。对于没有相关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则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立法部门对条文的专业解读中提炼条文注释。
第二,示范性。
裁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对特定主体之间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法律纠纷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实性、指导性和示范性的特点。丛书选择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
每本书都由专业人士撰写主体法的适用提示,以帮助读者对该法有整体的了解。丛书设置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的相关案例,归纳出案件要点,以期通过相关的案例,进一步发现、领会和把握法律规则、原则,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做到举一反三。此外,我们还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收录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希望本丛书能够成为广大读者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得力帮手!
2019年1月
适用提示
婚姻法是与百姓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准则。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
《婚姻法》共6章51条,主要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制度、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及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的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在适用本法时,需要重点注意的是:
一、结婚的生效要件。结婚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除需要满足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要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必备条件。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依据婚姻法规定,必备条件有三种: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禁止条件。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是指结婚必须排除的不得具备的条件。依据婚姻法规定,禁止条件有两种: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3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登记手续。
二、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指不符合婚姻生效要件的婚姻,或者说由于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法律给予终极性的否定评价的婚姻。关于无效婚姻制度,重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2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无效婚姻情形的不同而不同。例如,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婚姻法较为明确地规范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类财产关系。对于夫妻财产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与有限共同财产制相对应,婚姻法明确界定了个人所有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为: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3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关于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第39条规定了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和原则,第41条规定了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这些制度都构成了夫妻财产制的有机内容。其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本法坚持了三个原则,即先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量;同时要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并且明确了男女双方对农村承包经营中的平等权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法明确规定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或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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