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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第2版)

書城自編碼: 311872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江必新 何东宁 肖芳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9114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8-01-01
版次: 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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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丛书突破了传统法律案例类图书的要点提示、案情、法院审判、裁判要旨、评析等写作模式;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裁判规则】、【规则理解】、【拓展适用】、【典型案例】的体例。
【指导性案例】 以*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个别*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
【裁判规则】
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
【理解与适用】以超*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
【法律拓展】 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全面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內容簡介:
本版即第二版根据《民法总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笔者对*人民法院新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新增了监护、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财产分割、赡养等四章内容,另外,根据内容的相关性、相近性等特点,对全书结构进行了调整,将*版全书九章调整为十三章,对全书中所有规则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重点更加明确,体系化更加突出,以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
關於作者: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法制史硕士,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现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何东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肖芳,女,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目錄
第一章婚约聘礼
规则1给付与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为前提条件,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规则理解】
一、聘金的演义及内涵
二、聘金处理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古代对聘金处理的规定
二我国近现代对聘金处理的规定
三中国现行法律对聘金处理的规定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具体适用
一适用前提
二返还条件
【拓展适用】
一、关于聘金法律属性的再认识
一赠与说
二定金说
二、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之缺陷
一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考虑过错情形
二确未共同生活难以界定及证明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难以认定
四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对请求返还聘金的诉讼时效进行明确
五对于聘金的返还范围未明确规定
六返还聘金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如何确定不明确
三、聘礼返还制度的完善
【典型案例】
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
第二章 监护
规则2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规则理解】
一、监护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一监护的内涵
二监护的法律特征
二、监护的目的和性质
一监护的目的
二监护的性质
三、监护的分类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与成年精神病人监护
二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约定监护、遗嘱监护与成年人意定监护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监护责任
一监护人的职责
二监护责任
五、监护人的指定
一监护能力
二监护人的指定
六、特殊情形下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拓展适用】
一、监护人的撤销与恢复
一监护人的撤销
二监护人的恢复
二、监护关系的终止
三、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是否为未成年继子女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二被诱使脱离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如何确定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张琴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第三章 抚养
规则3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规则理解】
一、抚养义务概述
一抚养权利人
二抚养义务人
三抚养的内容
二、离婚案件中抚养纠纷的处理
一直接抚养义务方的确定
二抚养费以及支付方式的认定
三、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扶养费是否侵害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拓展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
一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典型案例】刘青先诉徐飚、尹欣怡抚养费纠纷案
规则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规则理解】
一、人工授精技术发展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人工授精的概念
二人工授精引发的法律问题
二、传统亲子关系的认定
一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认定
二现代亲子关系的认定
三、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
一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二人工授精子女认定为婚生子女的条件
四、夫妻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一对未成年的界定
二对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界定
三对抚养费范围的界定
四由监护人代未成年人行使法律赋予其争取抚养费的权利
【拓展适用】
一、未经配偶一方同意的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二、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三、人工授精出生子女知情权与供精者隐私权的保护
四、无配偶女性能否通过人工授精成为母亲的问题
【典型案例】人工授精子女抚养纠纷案
第四章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规则5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物质奖励,具有特定人身性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规则理解】
一、夫妻财产分割的范围
一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式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
【拓展适用】
一、婚姻存续期间参加国内外各项比赛所得奖牌及相应奖金的分配
一奖牌及相应奖金的性质
二奖牌、奖金的分配
二、股权的分配
一股权分配的实质内容
二股权价值的具体分配
三、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
【典型案例】
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纠纷案
规则6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规则理解】
一、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及其理解
二、关于夫妻共同共有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一夫或妻一方持有股权权利归属的认定
二夫妻共有股权的转让能否适用《婚姻法》上的家事代理权制度
三夫或妻一方转让共有股权行为的效力
【拓展适用】
一、夫妻公司法律地位的争议
二、家事代理权的相关问题
一性质及法律特征
二日常家事范围的界定
三行使家事代理权的限制
四我国现行法律涉及家事代理权制度的规定及其局限
【典型案例】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规则7婚姻当事人以离婚为前提对财产的处理,因婚姻关系未解除,已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规则理解】
一、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二、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条件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三、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归属与物权公示方式
一《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二《物权法》关于财产归属及变动公示形式的规定
三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的归属
四、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处理协议的效力
【拓展适用】
一、离婚协议的内涵及性质
二、离婚协议效力认定的依据
一婚姻家庭法
二民法的其他规定
【典型案例】
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
第五章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规则8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按照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可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规则理解】
一、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公则
二物权公信原则
二、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应仅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领域
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应主要适用于物权变动的交易人之间,而非适用于就物权归属发生争议的相对人之间
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夫妻财产领域中的效力
一在夫妻对外交易中,应当适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二在夫妻财产关系内部,公示公信原则并不必然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
【拓展适用】
一、夫妻的财产制概说
二、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一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一方所有的财产
三、我国的约定财产制
一约定的主体
二约定财产的范围
三约定的形式
四约定的效力
四、基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不动产物权在未经登记下的司法保护
【典型案例】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第六章 离婚财产分割
规则9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规则理解】
一、离婚财产分割概述
二、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协议优先原则
二男女平等原则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四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三、离婚时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责任
一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可请求再次分割
三可依法制裁
.............
內容試閱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对人民法院的关注也空前强烈,这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更加注重依法办案,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积极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全面发挥司法功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贯彻落实。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仅是我国法制统一的题中之意,也是法治的重要原则。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应当充分认识到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国家判例法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以法源的地位而存在,被称之为判例法,具有创制、借鉴以及遵循判例等一整套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体系,其根本原则是遵循先例。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被推定具有约束力或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遵循先例或受先例拘束与指导,不是西方国家所特有的法律现象,而是实现法制统一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路径。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在两大法系中均不存在,是我国司法实践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不仅符合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而且适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案例指导制度无论在称谓案例而非判例、制度定位、法律依据,还是效力设定、机制构建等方面都与我国的政治语境相适应。指导性案例作为动态法典,既将抽象的、一般的静态法典的条文规范通过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演变成活法;又通过总结提炼法官审判经验、思维方法和价值追求,形成蕴涵着丰富的法律精神和法学理念的裁判规则,从而发挥规范类似案件裁判的作用,进而实现法律调整机制的静态与动态的相洽、刚性与柔性的协调、法律体系与社会变迁的相互融合。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和现行的司法体制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体现中国特色并顺应世界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发展大趋势的法律适用上的机制创新。
当下,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人们对司法公正越来越关心和渴望。心理学关于公平理论早已证实,公正是社会比较的结果,人们关注的不是其所得到结果的绝对值,而是与他人对比的相对值。同案同判的要求是缘于同样的事情同样对待,相似的事情相似对待的自然法思想,它是人们最直观、最朴素的正义观在司法领域的直接反映。相反,如果同案不同判,当事人往往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就会怀疑、动摇对司法和法律的信任和信仰。指导性案例既可以为相同或类似案件提供统一的司法标准,约束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又可基于案例的公开性、可预测性和可比性,阻断暗箱操作违法断案。因此,案例指导制度具有实现公平正义的特殊功能。
第一,具有对法律规范内涵明确化的宣示功能。成文法典抽象性法言法语容易产生多种理解和解释,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法院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产物,是将具体案件融于法律条款的智慧结晶。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有利于人们通过案件理解法律,通过法律评价案件,从而架起法律与案件之间的桥梁,使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化、具体化,为实现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提供范例。
第二,具有对制定法漏洞的补充功能。社会发展已经证明,包罗万象、有求必应、尽善尽美的法律只能是人们纯真而完美的梦想。成文法不可能详尽无遗地囊括社会生活的全部现象,其条文式的表述不可避免地在实现法律的普遍性、稳定性和确定性的同时,
又在很大程度上牺牲必要的特殊性、适应性和灵活性,存在模糊性、僵化性、时滞性等缺陷,甚至不少领域存在空白或法律漏洞,难以适应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性案例结合具体案例演绎法律条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灵活性而有针对性地及时弥补成文法的漏洞,从而确保法网疏而不漏。
第三,具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的约束功能。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引导法官认同并借鉴案例中归纳出的法律原则或裁判规则,为法官办案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引,有效克服法官的主观臆断和任意擅断,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使相同或相似案件得到基本相同的裁判,更好地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增强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第四,具有提升案件裁判质量和效率的促进功能。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有利于充分挖掘法官群体的司法智慧和裁判经验,为法官办案提供裁判理念、思维方式、办案思路、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法和价值衡量等方面的指引。既可以减少法官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节省时间和精力,缩短审判周期,又可以建立起解决同类或相似问题的正确思维模式,保证裁判的精准度,统一司法适用,提高司法效率。
第五,具有排除不当干扰的防御功能。由于影响司法公正信赖和司法裁判权威的因素很多,
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遵循先例进行裁判,以机会公正、待遇公正、尊严公正、结果公正等体现出法律可预期性的要求,以及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公正在逼近自然公正中遭遇的困窘和无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避免和减少除法官能力、学识和认识等原因之外的徇私枉法现象,
从而限制一些企图通过枉法裁判牟取私利法官的玩法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抵制和排除法院外部的干扰和法院内部的不规范行为,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第六,具有对社会主体的教育功能。指导性案例的公布,使得司法裁判效力的影响得以延伸,一个个生动的指导性案例无疑是一个个鲜明的标准,既可以让当事人直观、生动、具体地了解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思路,更好地预测诉讼风险,采取更加理性的诉讼行为,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增强社会公众近距离接触法律的机会,通过每个鲜活的案例,感受司法的公正与客观,有效地引导社会主体的行为。
第七,具有促进法学研究和推动立法完善的辅助功能。理论必须源于实践,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学科更应如此。社会变化的必然性是以特殊性、偶然性为基础的,只注重对抽象的法律规范的研究,就难以把握法律运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研究法律离不开指导性案例,它既是定性研究的重要对象,又为量化分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作为联结实践与理论、问题与规则的桥梁,指导性案例本身所蕴含的法治信息,所提出的前沿命题,往往成为法学研究创新和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同时,司法审判活动作为法律发展的重要原动力之一,法律出台的实证基础往往来源于具体的案件,指导性案例涵盖了社会现实中存在的主要热点和难点问题,案例的积累为立法建议和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了有针对性和代表性的素材,增强了说服力和可信度,促使法律发展更能契合社会现实需要。
虽然指导性案例具有宣示、补充、约束、促进、防御、教育、辅助等多种功能,但要充分发挥好这些功能,在适用指导性案例时要采取类比类推的方法,有条件地适用经过审查后适用,充分运用归纳推理,使法官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固有价值进行合理的取舍,使归纳结论符合法律的正义要求并具有可接受性。具体适用指导性案例应当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指导性案例不应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在我国立法体制下,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不是要创制新的法律规则,而是要建立一个有利于准确适用法律的司法工作机制,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具体、规范的参照。按照《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赋予了指导性案例一定的效力,这种参照的效力是一种事实上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表现为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而主要体现为指导性、说服性、参考性,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和法律思维。
第二,建立和完善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识别和引用规则以及保障机制。识别规则就是做好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的总结工作,进一步明确类似案件的判断标准,方便法官尽快寻找到最佳合适的指导性案例。引用规则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有着密切的联系。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不能被裁判文书直接援引,但并不能排除裁判文书的合理引证。保障机制就是要建立起指导性案例遵循的审级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培训考核机制以及适用的服务体系。
第三,准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条件。一是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规定不明确或存在漏洞,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拟裁判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法律存在漏洞,以及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比较原则,易产生歧义等情形;二是存在可以比照的指导性案例规则;三是存在相似的案件事实。
第四,正确运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程序。一是案情对比,重点是案件的事实,选择事实组合最相类似的指导性案例;二是情势权衡,主要包括政策权衡、价值权衡、利益权衡和功能权衡,保障案件裁判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三是案例遴选,以主要问题为中心展开,分析案件事实,明确诉争焦点,列出问题要点,搜索最佳指导性案例;四是规则适用,重点是在法庭审判和法院判决中的适用,既可以作为律师或检察官在法庭辩论时的理由,也可以作为法官阐释裁判的理由,还可以吸收到司法裁判的推理中,以增强裁判的说理性和权威性;五是案例排除适用原则,当指导性案例与拟裁判案件之间存在案件事实差别,以及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规则存在与法律原则相冲突,或含混、模糊、宽泛等缺陷时,可以排除指导性案例规则的适用。
指导性案例是法律与实践结合的产物,是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它既包含着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和阐发,又包含着司法智慧的创造与探索;既包含了实体性规则,又包含了程序性规范;既包括字面上的法律,又包括案例中当事人及司法人员心目中所理解的法律;既包括法官所适用的法条,又包括法律适用活动本身对法律的生动解释。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指导性案例应当具有指导效力已形成共识。为了更好地提高案例的指导性,增强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价值,充分发挥其功能,让纸上的法律真正变成社会中活的法律,虽然有赖于诸多因素,但其中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从法学方法论的立场去阐释蕴涵于个案的裁判规则。这正是我们组织编写出版这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丛书的目的和出发点所在。丛书中所选案例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为主,同时,还精选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重要官方文献,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件及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公报》为载体,公开、客观地记录和反映具体案件正确适用具体法律的裁判过程,是唯一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名义发布的案例,无论案例是哪一级法院审结的案件,但所涉及的法律适用和理解、司法价值取向等都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确认,直接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具有极强的权威性、指导性和典型性。本丛书分民商事、行政、刑事和综合年卷四大类,每大类中按不同案件类型编排成卷,如民商事类可分为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婚姻家庭卷、房地产卷等。通过对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进行梳理,然后编定成卷每年定期出版,奉献给大家。
本丛书突破了传统法律案例类图书的要点提示、案情、法院审判、裁判要旨、评析等写作模式;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裁判规则】、【规则理解】、【拓展适用】、【典型案例】的体例。以裁判规则为主线,在内容和体例上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突出强调不仅要关注公报案例等指导性案例本身,而且要关注指导性案例所形成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侧重于弥补法律漏洞以及阐释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致力于为读者迅速查找指导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规则提供最为便捷有效的途径。
所有的【裁判规则】都是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法律性质规则,属于法律规则或者原则范畴,是案例的核心内容、灵魂所在。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一般是非特定的、非个体的,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更多地体现为,从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规则或者裁判要旨的指导。针对部分公报案例裁判摘要中存在法条构成要件重述、内容不明确等问题,我们对该部分案例的裁判规则进行了重新归纳和提炼。其目的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所言,在判决案件时,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将他眼前的案件同一些先例加以比较,无论这些先例是贮藏在他心中还是贮藏在书本中先例的背后是一些基本的司法审判概念,他们是司法推理的一些先决条件;而其后面的是生活习惯、社会制度,那些概念正是在它们之中才得以生成。通过一个互动过程,这些概念反过来修改着这些习惯与制度如果先例清楚明了并且契合案件,那么法官就无需做更多的事了。揭示了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的意义所在。
裁判规则不是书面写就的,而是解读而成的。正如德国法学家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所言,制作司法先例的法官首先考虑的是他所裁判的事件,这些要旨不过是裁判理由中蒸馏出来的结晶,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本身也需要解释。如何将写在纸上的裁判规则,适用于此后千变万化的类案,诠释规则所蕴含的公平与正义精神,是我们法官的重要任务。然而,由于各级法院、各地法院的法官们,在年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审判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裁判规则的理解、运用等都会有不同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也坚持将指导性案例中所提炼裁判规则的【规则理解】作为本丛书核心内容,突出对所提炼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以超越个案审判的视野,对法律适用进行理性思考,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虽然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源于个案,但不仅仅局限于个案,而是通过对规则的理解以及适用规则中应当注意问题的把握,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从而使所提炼的裁判规则中蕴涵的内在价值能够在更广的范围内、更深的层次上得以被发现、被接受、被适用。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可以在类案的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但不容置疑的是它的基本精神完全可以渗透于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理由、检察官或律师法庭辩论的理由。对于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来说,准确理解和掌握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司法理念、统一法律适用和统一裁判尺度,促进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
为了防止因裁判规则的抽象性以及所固有的僵化、不周延等成文规范的弊端而导致理解不准,削弱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和作用,我们对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进行了【拓展适用】,目的是对与裁判规则相关联的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较为全面地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从而推动相关法学研究向纵深发展,拓宽人民法院、法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又能够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从而形成实践丰富理论、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发展与理论发展互为条件、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良性互动的局面,提升司法应对现实的能力。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等指导性案例进行分类梳理,一方面是对指导性案例进行连续性和系统性的汇编,方便各地各级法院的法官以及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界人士检索和援引。另一方面是更全面、更客观、更系统、更立体地展现了指导性案例所依附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裁判说理等的真实风貌,更直观、更清晰、更准确地理解裁判规则的涵义,指导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特别是裁判论证和说理过程,使抽象的审判指导概念更具明确性、更具形象化、更具可操作性。
对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进行全面、系统的解读和阐释,是作者的一次尝试。我们深知,本套丛书所涉及的法学理论博大精深,各种研究文献浩如烟海,有许多未知的领域仍需作深入细致的研究。我们深知法学理论对审判实践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具有扎实深厚的理论功底,及时掌握理论界研究的最新成果就显得更为重要。正基于此,我们不敢懈怠,时刻关注理论发展的最新动态,时刻关注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时刻关注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结合我们的实际工作,深入思考,产生自己的一些想法和结论,但其中不乏对一些法律或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或审判实践中已形成了一定处理规则的问题,从研究的角度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只能算作是个人的学术见解,并不代表任何组织和机构,甚至与我们个人的身份都无关联。当然,这些观点和意见的正确与否,不仅要接受理论界的评判,而且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希望借此丛书的出版,使我们能够与理论界的学者、实务界的同仁进行深入交流探讨,以期共同推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和案例研究的深化、细化和体系化。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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