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的主要内容是LJ(A)和LJ(B)。LJ(A)共有六卷。*卷除了导言部分,其他均为有关所有权(property)的讨论。 ① 第二卷依次讨论了除所有权之外的其他对物权(real right)以及三种对人权(personal right)。第三卷完成了家庭法的讨论。第四、五卷展现了政制形式在历史四阶段中的纷繁变化。这两卷许多内容都出现在了《国富论》关于主权者与国家的支出(Of the Expence ofthe Sovereign or Commonwealth)一章里。第六卷则是有关警察(police)的一卷。与斯密在课程开始时所计划的框架以及LJ(B)的课程内容相比,LJ(A)显然不够完整。具体而言,在LJ(A)中,家庭法部分的主仆一节缺失了奴仆地位的讨论;同时,LJ(A)的家庭法也没有监护家庭犯罪及其刑罚两小节的内容。此外,LJ(B)271页及其之后的讨论都无法在LJ(A)中找到对应内容。这些内容包括了警察部分*后的十三至十七小节 ,以及岁入部分和军备、国际法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