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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傅鼎生讲物权法

書城自編碼: 309391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傅鼎生 著,吴一鸣 整理
國際書號(ISBN): 9787208148376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11-01
版次: 1
頁數/字數: 311/282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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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傅鼎生教授是华政教学名师,连续十三次被评为华东政法大学我心目中的*教师。本书真实再现了其将法解释学、比较法、案例研究融汇于课堂教学的风采,举重若轻的教学风格,精深法理化于清简言语的高超教学技巧。无论是民法的研习者,还是从事实务的法律人,均能从中受益。
內容簡介:
傅鼎生教授作为著名法学家,*限度地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本书系根据傅鼎生教授《物权法》课程录音整理而成,完整展现了他对物权法基础理论的精深理解,对物权法基本规则的清晰阐述,乃至对民法精神的独到认识。
關於作者:
傅鼎生(1953-2017),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带头人。生前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东方法学》期刊主编,曾担任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起草,担任其中租赁、融资租赁两章撰写的负责人和第一撰稿人。连续十三次被评选为华东政法大学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
目錄
序001

第一讲 物权的概念及特征003
一、 物权的概念003
二、 物权的特征005

第二讲 物权的效力009
一、 物权的支配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009
二、 物权的请求力018

第三讲 物权的分类024
一、 物权的立法分类024
(一) 所有权024
(二) 用益物权025
(三) 担保物权031
(四) 准物权035
(五) 其他法律中的物权036
二、 物权的学理分类037

第四讲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042
一、 物权法定原则042
二、 一物一权原则045
三、 物权公示原则047
四、 物权公信原则052

第五讲 物权的变动054
一、 物权变动的含义054
二、 物权变动模式055
(一) 意思主义055
(二) 形式主义057
(三) 折中主义058
(四) 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060
三、 不动产物权变动061
(一)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061
(二)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事由的物权变动064
四、 动产物权变动068
(一) 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068
(二) 动产交付070
(三)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076
五、 物权的消灭078
(一) 混同079
(二) 抛弃091
(三) 物权消灭的其他原因092

第六讲 物权行为094
一、 物权变动模式回顾094
二、 物权行为理论098
(一) 物权行为的含义098
(二) 物权行为的本质:法律行为099
(三) 无因性099
(四) 小结100
三、 物权行为理论与中国的立法选择102
(一) 争议的由来102
(二) 争议的内容106
(三) 物权法是否已承认物权行为理论108
(四) 《合同法》第51条与《物权法》第15条的关系110
(五) 物权变动的行为:几个概念问题112

第七讲 所有权114
一、 所有权的概念114
二、 所有权的特征115
三、 所有权的权能119
四、 所有权的限制124
五、 所有权的取得129
(一) 原始取得129
(二) 继受取得132
(三) 善意取得133

第八讲 共有136
一、 按份共有136
(一) 按份共有的特征136
(二)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138
(三)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143
二、 优先购买权144
(一) 优先购买权概述144
(二) 优先购买权的性质145
(三) 优先购买权的内容146
(四) 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和物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148
(五) 按份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150
三、 共同共有155
(一)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155
(二) 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157
(三) 共同共有的消灭158
四、 共有物的分割158

第九讲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61
一、 制度的由来161
二、 概念163
三、 特征164
四、 专有部分所有权164
(一) 专有部分的范围164
(二) 专有部分所有人的权利义务166
五、 共有部分168
六、 社员权168

第十讲 相邻关系176
一、 概念和特征176
二、 相邻关系的原则179
三、 相邻关系的类型179

第十一讲 用益物权182
一、 概念和特征182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182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184
四、 宅基地使用权186
五、 关于农村土地的一些问题187
六、 地役权190
(一) 地役权的概念190
(二) 地役权的种类191
(三) 地役权的特征192
(四) 地役权的取得192
(五) 地役权的消灭195

第十二讲 担保物权概述196
一、 担保物权的概念196
二、 担保物权的特征197
三、 担保物权的分类199
四、 担保物权的保全201
五、 担保物权的消灭202

第十三讲 抵押权203
一、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203
二、 抵押权的客体204
(一) 一般抵押的客体204
(二) 浮动抵押的客体205
(三) 不得抵押的财产208
三、 抵押权的设定和取得208
四、 抵押权的效力211
(一) 抵押权担保债权之范围211
(二) 抵押权及于标的物之范围211
(三) 抵押人的权利212
(四) 抵押权人的权利217
(五) 人保与物保218
五、 最高额抵押221
六、 抵押权的消灭225
七、 抵押权的实现227

第十四讲 质押228
一、 动产质押228
(一) 概述228
(二) 质押的方式230
(三) 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231
(四)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232
(五) 质权的实现234
二、 权利质押235
(一) 权利质押的特点与设立235
(二) 权利质押的实现240

第十五讲 留置权242
一、 留置权的特征242
二、 留置权的成立与消灭245
三、 商事留置权246
(一) 商事留置的含义246
(二) 商事留置的特点247
(三) 商事留置的构成要件247

第十六讲 担保制度在《物权法》和《担保法》中的差别254
一、 实现担保事由之别254
二、 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之别254
三、 物保、人保并存场合的相关规则之别255
四、 担保物范围之别256
五、 禁止流质规范之别257
六、 担保物权的公示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关系之别257
七、 登记效力之别257
八、 抵押物处分之别258
九、 担保物权顺序之别259
十、 抵押权存续时间之别260

第十七讲 占有261
一、 占有的含义261
(一) 占有和占有权261
(二) 占有和有权占有263
(三) 占有的特征和主体263
二、 占有的分类264
(一)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264
(二)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264
(三) 无过失占有和有过失占有264
(四) 和平占有和强暴占有265
(五) 持续性占有和非持续性占有265
(六) 无瑕疵占有和有瑕疵占有265
(七)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266
(八) 占有的其他分类266
(九) 占有分类的意义266
三、 占有的取得和变更268
(一) 占有的取得268
(二) 占有的变更269
四、 占有的效力270
(一) 推定效力270
(二) 时效取得271
(三) 占有人的回复请求权275

物权法答疑279
附录283
上海市动迁新政285
关于债务加入案件的几点意见304
后记309
內容試閱

《傅鼎生讲物权法》经过我校法律学院的吴一鸣副教授、孙维飞副教授等教师和傅鼎生教授生前授课学生们的整理,现已问世了!
傅鼎生教授自1982年7月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毕业分配来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任教以来,一直在教学一线分别为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讲授《民法总论》、《物权法》、《票据法》等主干课程。在华政学子的记忆里,他的课堂上不仅座无虚席,连教室过道和走廊里也经常挤满了前来蹭课的学生。因其和蔼可亲的长者风范、渊博的学识、生动的授课语言及丰富的教学案例,深受学生爱戴,同行尊敬,他是我校的教学名师,曾连续十三次被评选为学生心目中的最佳教师。
本书呈现了傅鼎生教授从2014年到2016年间在校内外主讲《物权法》课程的教学成果,正文共十七讲,全面涉及了物权法总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制度等物权法的核心制度。此外本书也收录了傅鼎生教授关于上海市动迁新政的讲座整理稿,以及其参与司法实务部门有关疑难案件研讨会的书面意见,比较客观、全面、完整地反映了傅鼎生教授对我国物权法理论研究与司法运用的主要观点和见解,同时也真实再现了傅鼎生教授课堂教学的艺术。
傅鼎生教授曾先后担任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法律系副主任(主持工作),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民商法学科带头人,经济法学院党总支书记、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等职务。他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实践者,更是敢于担当、无私奉献的新时代的高校优秀党员教师,他始终保持教书育人的理想信念,淡泊名利,一生以求真务实品格践行知行合一,以无私奉献情怀心系学生成长成才。
作为一个法律人,傅鼎生教授以法治人才培养为一生追求,立足讲台,尊法信法讲法,是法律信仰和法学知识的播撒者,是法治梦想的坚定护航者。他从教三十余载,把教育作为终身为之奋斗和奉献的崇高事业,在平凡的教学岗位上耕耘不辍,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他把自己对法律的学习、教学和科研作为毕生追求的价值目标和神圣使命,即使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仍然念念不忘;他创造性、前瞻性地将法律解释学运用于民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化民法学理论为德性,成为众多华政学子的法学启蒙者和成长成才的引路人。
傅鼎生教授作为著名民法学专家,先后兼任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不仅为华政民法学科建设与发展、为上海乃至中国民法学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更是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法律传播之中,参与推进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
傅鼎生教授因病医治无效,不幸于2017年8月3日逝世。他的离去,是华东政法大学的损失,更是喜爱听他精彩授课的华政学子们和法律人的损失,成了大家心中永远的痛。为了能够让更多人领略傅鼎生教授课堂教学的魅力,真实再现其将法释义学驾轻就熟地运用于课堂授课的风采,学校教务处征得傅鼎生教授家属的同意,提议将其有关物权法的教学录音整理成文字予以出版,惠泽更多的华政人、法律人,我本人感到此项动议甚好。这既是对傅鼎生教授最好的纪念,也是对他学问学识、贡献与智慧,以及教学理念的有力传扬,想必是坚守讲台到最后一刻的傅鼎生教授愿意看到的善举。
身已逝,言犹存。傅鼎生教授永远是华东政法大学师生公认的大先生、好老师!
是为序。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 叶青教授二〇一七年十月于华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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