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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02881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刑法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440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7-01
版次: 1 印次: 1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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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內容簡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佳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新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關於作者: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錄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
2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什么职权?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3公开审判包括哪些内容?
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哪些不应当公开?
5哪些二审刑事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6《刑事诉讼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一原则的要求?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7哪些案件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8不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如何处理?
9我国刑法对于追诉时效有哪些规定?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10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如何解决?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11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立案管辖】
12人民检察院管辖哪些案件?
13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案件时有交叉的如何处理?
1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15公安机关和部队互涉刑事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
16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是否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
17如何理解本条中必要的时候以及是否所有案件下级人民法院都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
18为什么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以及何谓更为适宜的?
19对于地域管辖有哪些特殊规定?
20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对诈骗案件立案侦查?
21刑事案件多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22如何理解主要犯罪地和必要的时候?
23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24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哪些,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哪些刑事案件?
25武警、边防部队现役军官在地方作案的刑事案件由何地公安机关管辖?
26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如何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回避的法定情形】
27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回避?
28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29审判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如何处理?
第三十条【决定回避的程序】
30回避的决定程序有哪些,有什么样的效力?
31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应当暂停参加诉讼活动?
第三十一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32应当回避的其他人员包括哪些?其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33委托辩护有哪些情形?
34哪些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35律师担任辩护人有什么限制?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的时间】【辩护告知】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36指定辩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37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
38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39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40辩护人有哪些职责?
41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还可以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吗?
第三十六条【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通信】
42对于看守所保障律师的会见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43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什么?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44辩护人阅卷的范围是什么?
45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46辩护人申请调取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程序是?
第四十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47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行为禁止】【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48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49本条第1款规定的六种禁止行为具体指什么?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四条【诉讼代理】
第四十五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七条【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50刑事诉讼中哪些事实需要证据证明?
51刑事诉讼中的物证、书证可以是复制品或者照片吗?
52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53测谎结果可否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54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
55如何认定电子数据?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第五十一条【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二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的使用】【证据保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
56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需要达到什么标准?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五十五条【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第五十六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十七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责任】
第六十条【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第六十一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57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第六十二条【对特定犯罪中有关诉讼参与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58使用化名的限制是什么?
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9公安机关拘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什么特殊规定?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60公安机关对什么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61公安机关对于什么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62人民检察院对什么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63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64保证人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跑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65取保候审如何执行?
66没收保证金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67对哪些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第七十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
68适用保证金取保候审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第七十一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69如何理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70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批准程序是什么?
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71如何计算十二个月?
72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如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第七十八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73逮捕有犯罪嫌疑的人大代表时的特殊批准程序是什么?
74人民检察院对于报请逮捕的案件是否可以进行侦查?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法定情形】
75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76第79条第3款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八十条【拘留的法定情形】
77如何理解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78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如何适用拘留强制措施?
第八十一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条【扭送的法定情形】
79对群众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办理哪些法律手续?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80哪些情形下拘留后可以不予通知?
81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的讯问与释放】
82对被拘留人审查之后,如何处理?
第八十五条【提请逮捕】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
第八十七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83对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吗?
第八十八条【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
第八十九条【提请批捕对其审查处理】
84对于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的期限是多长?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
85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如何处理?
第九十一条【逮捕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86逮捕需要遵守哪些法律程序?
第九十二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九十三条【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九十四条【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87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第九十五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第九十六条【对不能按期结案强制措施的变更】
88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是否需要办理解除刑事拘留的法律手续?
第九十七条【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九十八条【侦查监督】
89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哪些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90附带民事诉讼中哪些人负有赔偿责任?
91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
9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9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是否包含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及其计算】
94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限如何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95期间恢复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百零五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本法用语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一百零七条【立案侦查机关】
第一百零八条【报案、举报、控告及自首的处理】
96立案材料有哪些来源?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程序及保障】
第一百一十条【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
97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如何处理?
98控告人如果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有何特殊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99哪些人可以代被害人提出起诉?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侦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预审】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与处理】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的主体】【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
.........
內容試閱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注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7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行业背景、地域分布以及陪审案件类型,将人民陪审员队伍进行适当分类,在此基础上,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应用
7哪些案件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涉及群体利益的;2涉及公共利益的;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配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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