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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02158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407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64/185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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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內容簡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關於作者: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錄
适用导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1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第二条【适用范围】
2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条【基本原则】
3条例对征收程序作了哪些规定?如何体现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
第四条【行政管辖】
4本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范围和职责是什么
5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的形式和职责是什么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6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
补偿的具体工作一般包括哪些事项
7房屋征收部门如何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主管部门】
8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如何进行监督
9主管部门怎样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举报与监察】
10举报内容的范围是什么
11监察机关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职权有哪些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征收情形】
12本条列举的属于公共利益的六项情形的具体内容
及其依据是什么
13《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第九条【征收相关建设的要求】
14如何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何审批
16法律对建设用地规模有何规定
17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可以修改
18什么是城乡规划
19什么是专项规划
20公众如何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
21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有哪些
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
22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2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原则有哪些
24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包括哪些方面
第十一条【旧城区改建】
25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27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8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其中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如何理解
29怎样理解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征收公告】
第十四条【征收复议与诉讼】
第十五条【征收调查登记】
30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由哪个部门进行
31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如何进行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32征收范围确定后,哪些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的行为不能获得补偿
33为什么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范围】
34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范围包括哪些
35在什么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36被征收人获得补助和奖励应具备哪些条件
37为了保障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条例对补偿作了哪些规定
第十八条【涉及住房保障情形的征收】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38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
39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主要有哪些
40条例对房地产评估作了哪些规定
第 二 十 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一条【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搬迁与临时安置】
第二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1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是否为非住宅房屋
42住改非房屋该如何处理
第二十四条【临时建筑】
43什么是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该如何处理
44对于未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建筑应如何补偿
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
45补偿决定一般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46哪些情形属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47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如何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8作出补偿决定需要进行哪些程序?
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8强制执行搬迁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49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50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51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征收补偿决定
第二十九条【征收补偿档案与审计监督】
52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包括哪些资料
53审计机关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主要发挥哪些作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 三 十 条【玩忽职守等法律责任】
54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包括哪些情形
55有关工作人员有本条违法行为的具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暴力等非法搬迁法律责任】
56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57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中的处分包括哪些形式
58如何理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非法阻碍征收与补偿工作法律责任】
59怎样理解本条的暴力、威胁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等法律责任】
60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1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造成实际损失的,赔偿依据和赔偿义务机关是什么
62贪污征收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63挪用征收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64私分征收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法评估法律责任】
6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违法评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66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从事业务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67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
告,构成犯罪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
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0年12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2010年5月15日
房屋登记办法
2008年2月15日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2004年7月2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2011年6月3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15年5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
拆除问题的批复
2013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
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
2013年5月15日
实 用 附 录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內容試閱
第二十四条【临时建筑】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注解
本条是关于对建设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规定。明确了对于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应用
43什么是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该如何处理
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一般包括四种情形: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1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2对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如果已经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办了相关手续并缴纳了罚款的,在征收时可以视为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44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如何给予补偿?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因此,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是合法建筑,未到批准使用期限拆除,会给临时建筑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应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确定。
配套
《城乡规划法》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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