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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间借贷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書城自編碼: 300669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郭丁铭,刘峰,李睿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394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556/557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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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案例正是实践经验的重要体现。
內容簡介:
本书以真实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的精选和评析的方式进行编撰,以浙沪闽粤徽京等地的案例为主,同时兼顾中西部地区的代表性案例;以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案例为主,同时选取*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经典案例。
选取的一百个典型案例,每一个案例提取一个核心问题,在案例评析部分以核心问题为主,同事根据实际情况兼顾相关的争议焦点。
为了方便读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特在附录部分附上了《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条文以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人民法院负责人就答记者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四个文件。
關於作者:
郭丁铭,法学博士,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职律师,主要从事公司法、破产法和金融法研究及律师实务,单独及合作出版著作5本,发表论文若干。
李睿,专职律师,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长,长期从事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办理了大量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对借贷合同该纠纷案件有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近几年来为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债权人挽回损失近20亿元。
刘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业务部负责人、执业律师。长期从事房地产、投融资、海商等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研究和服务工作,担任中国移动云南公司、云天化、万科昆明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有多篇专业论文公开发表。
目錄
Contents
第一章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纠纷
1.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福建省渚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等与范某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2.民间借贷出借人向借款人的配偶主张债权,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何某勇与洪某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3.民间借贷借款人入狱服刑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陆某富与陆某根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向出借人表示同意履行债务,效力如何?
严某连与付某荣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5.借款人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提出如何处理?
杨某娟与唐某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纠纷
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严某汶与唐某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7.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丰禾农业福建有限公司与福安市悦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8.借款人的借贷行为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无效?
温州市靖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邵某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9.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新昌县大市聚镇桐中井村民委员会与梁某洪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10.民间借贷合同上的公章不是工商备案章,是否有效?
赵某平与浙江天目山酒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11.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如何处理?
海南省国营八一总场因与李某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案
12.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但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如何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王某甲诉景某坤、刘某彬合同纠纷上诉案
13.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借款转为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赵某萍与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朱某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三章民间借贷事实纠纷
14.出借人有借款合同和收据是否足够证明借贷事实?
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周某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15.借款没有支付给单位而是支付给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职工的,如何认定借款事实?
赵某莲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16.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能否仅凭转账凭证注明的资金用途内容判断转账款项的性质?
熊某等与武汉军恒力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17.只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时民间借贷事实如何认定?
古某仪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18.职工以暂支单的形式领款,能否据此认定与单位有借贷事实?
刘某宾与上海掌尚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19.民间借贷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应当举证证明
柳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民间借贷出借人为了避免争议,应当注意借贷资金交付证据的完整性
叶某兰与六安永翔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21.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如何处理?
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满某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22.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法院是否应当予以确认?
项某琴与杭州萧山众兴煤炭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23.双方约定支付分手费是否为民间借贷?
胡某某与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24.依据赌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是否支持?
曾某广与广州市龙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25.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是否可以通过约定将其转化为民间借贷债权债务?
高某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26.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伪造借条并起诉,如何处理?
何某与翟某、朱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第四章民间借贷责任主体纠纷
27.夫妻一方对外借款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陈某梨诉陈某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28.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满足特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黄某诉罗某、卜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29.企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如何处理?
陈某与宁波三唯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30.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但所借款项用于其个人使用,如何处理?
天津市和民商贸有限公司与忻州市泰丰工贸有限公司、张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案
31.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32.借款人的内部人未获授权以借款人名义借款如何处理?
任某某诉北京华夏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33.分公司对外借款,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章某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34.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相某某等与日照聚贤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35.有限责任公司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某平诉井某才、青岛市市南区文化馆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36.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市亿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37.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否应当对公司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赵某新与深圳市尚衡华松投资企业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38.向公司出借资金的民间借贷出借人能否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夏某芹与鲁钢钢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39.公司未经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表决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福建中信革业有限公司与孙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40.为借款人出借银行账户向出借人收款,出借银行账户人是否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责任?
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九州鼎立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41.他人在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如何处理?
沈某与薛某生及沈某云、张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42.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替借款人还款,借款人是否免责?
浙江涌孚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章某伟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43.民间借贷债务转移需要出借人同意
李某诉徐某娴、徐某仰、徐某棣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第五章民间借贷本金与利息纠纷
44.民间借贷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如何处理?
喻某与廖某诗、刘某文民间借贷纠纷
45.民间借贷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杨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4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如何处理?
赵某英等与朱某玲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47.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
石某青与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48.非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全某萍诉花垣县恒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玲民间借贷纠纷案
49.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高于法定保护标准的部分,如何处理?
威海合兴水产有限公司与文登荣盛运源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50.民间借贷利率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为何?
谢某生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51.民间借贷出借人收取服务费如何处理?
杨某霖诉重庆秦皇建材有限公司、王某富和张某桃民间借贷纠纷案
52.民间借贷双方对利息支付时间未约定,如何处理?
戴某君与张某勇、涂某福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53.民间借贷借款人提前还款,利息如何处理?
乐山沙湾国宏电冶有限公司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54.当事人约定借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的起算时点如何确定?
张某等诉王某睿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55.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如何处理?
张某等诉张某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56.民间借贷逾期利率如何约定才合法?
张某良诉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57.民间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如何确定逾期利率?
吴某与赵某、钟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58.民间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和违约金,能否一并主张?
新疆龙江投资有限公司诉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59.借贷双方未约定本息的归还顺序,如何处理?
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徐某良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60.民间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何处理?
程某发与李某、王某霞民间借贷纠纷案
61.出借人委托代理人收款但授权不明,代理人减免债务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浙江卓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第六章民间借贷担保纠纷
62.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郑某渊诉查某生、陈某淮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63.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如何处理?
奉化市釜用密封件有限公司诉毛某定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64.保证期间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作了变动,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浙江锦芳建材有限公司与施某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6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何处理?
郑某富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66.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
王某杰与何某长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67.民间借贷出借人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应当追加借款人?
王某与程某、赵某勇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68.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出借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后者未在法定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是否免除保证责任?
余某琴与陈某、江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69.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法院如何处理?
马某某与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70.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浙江菲格服饰有限公司与应某桥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71.民间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履行期限进行变动,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否发生变化?
刘某与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72.抵押未登记,出借人主张抵押人支付违约金应当有抵押人未配合登记的证据
俞某红与龙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73.抵押未登记,抵押人是否应向民间借贷出借人承担担保责任?
李某荣、普某与王某春、金某才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74.抵押人拒绝履行登记配合义务的,其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李某诉郑某荣等抵押权纠纷上诉案
75.抵押未登记,出借人和抵押人均有过错,如何处理?
邹某福与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德生蚨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76.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未登记,民间借贷出借人对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林某与邹某霖、邹某桥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77.股权质押未经登记,质权未设立
王某英与怡诚工艺厂、星际公司、有缘食品厂、林某涛、陈某英、程某荣、邱某飞民间借贷纠纷案
78.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无效
刘某清与王某林、武平县湘湖水电站、罗某盛民间借贷纠纷案
79.民间借贷到期无法清偿,出借人可以与抵押人或质押人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清偿
江某、赵某诉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80.非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向民间借贷出借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姚某诉杭州楚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81.有证据证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何某宇与深圳融易融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融易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82.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应当如何处理?
朱某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83.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债务担保,应当由谁承担担保责任?
株洲市残疾人联合会与朱某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84.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如何处理?
俞某与何某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
85.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朱某惠等与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第七章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纠纷
86.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一定要先刑后民吗?
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某桂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87.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如何处理?
史某与安徽瑞德钢结构有限公司、许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88.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非法集资以外的犯罪,如何处理?
安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89.民间借贷案件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经有权机关处理的,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应否受理?
李某诉邱某建民间借贷纠纷案
90.民间借贷立案后发现与本案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是否驳回起诉?
王某华诉北京安汇捷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第八章民间借贷诉讼程序纠纷
91.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管辖应当如何确定?
嘉禾县罗卜安煤矿与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上诉案
92.如何确定涉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潘某佳诉项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93.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认定民间借贷事实的证据?
饶某与西双版纳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94.录音资料能否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合法证据?
杨某民与李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95.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于某云等与广州市建亨钢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96.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逾期举证如何处理?
车某松与于某让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97.涉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陈某、樱花福建包装文具有限公司与郑某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98.民间借贷纠纷中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出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何处理?
曹某培诉付某平、杨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99.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如何处理?
李某与郑某丽等追加第三人陆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00.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某革民间借贷纠纷案
附录
內容試閱
导言
民间借贷纠纷首先应当审查出借人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涉及起算、中断和中止等问题。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哪个时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因各种原因可能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才向法院起诉借款人,此时,其债权成为自然债权,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保护。因此,审查出借人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司法程序继续进行的前提。本章主要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1.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可以随时请求借款人还款。如果贷款人在起诉之前并未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并未起算。如果贷款人在起诉之前已经向借款人请求还款,则从其请求的还款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民间借贷出借人向借款人的配偶主张债权,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民间借贷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连带债务人,出借人向借款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对借款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为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民间借贷借款人入狱服刑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必须发生法定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民间借贷借款人入狱服刑,出借人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出借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借款人入狱服刑并不妨碍出借人向法院行使请求权,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向出借人表示同意履行债务,效力如何?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借款人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提出如何处理?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0.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
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
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某革民间借贷纠纷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二初字第00291号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反之,以裁定驳回。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0日,曹某革与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广汇公司签订了《广汇公司汽车租赁主合同主要条款》附通用条款、《汽车租赁合同附件一付款时间表》、《抵押合同主要条款》附通用条款,上述合同约定:承租人、乙方曹某革因用车需要,向出租人、甲方广汇公司租赁车辆,车辆品牌为北京现代,型号及配置:索纳塔-2013款索纳塔20L自顶级版,经销商:淮北远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动机号DW,车架号:LBEYFAKCXDY,车辆融资项目为车款,车辆首付款68,940元,融资总额162020元,租赁期限36个月,起租日2014年1月28日,每期还款租金5,849.86元,共需还款210,594.96元包括本金162,020元,利息48,574.96元。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家增减有关税项、改变税率及银行利率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手机短信方式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从国家宣布调整的次月开始执行新的租金,乙方须承认此变更并承付。自甲方支付购买租赁汽车所需的资金时,甲方即成为租赁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租赁期内,乙方连续2期未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行使抵押权,乙方应同时即刻付清租金余额及其他合同规定之应付款项。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因执行或保护本合同项下甲方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用、材料费用、调查费用、差旅费用等。承租人作为抵押人以车管所登记其名下的北京现代品牌汽车一台型号及配置:索纳塔-2013款索纳塔2.0L自顶级版,发动机号DW,车架号:LBEYFAKCXDY作为抵押物,为其在汽车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出租人提供担保,出租人作为抵押权人同意接受承租人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实现主债权、抵押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抵押期限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
上述合同签订后,广汇公司将借款162,020元支付给淮北远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曹某革接收车辆后在江苏省邳州市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登记,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广汇公司。之后,曹某革仅支付2014年2月25日应付款项5,849.86元,现尚欠借款204,745.1元包括本金158,532.32元、利息46,212.78元。
为了维护广汇公司合法权益,广汇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曹某革支付租金余额204,745.1元,滞纳金2,695.62元暂计算至2014年8月11日,违约金30,711.77元,律师费2,000元,合计240,152.49元;实现苏CTL品牌:北京现代,发动机号DW,车架号:LBEYFAKCXDY的抵押权,对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曹某革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诉讼过程中,因广汇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为融资租赁合同,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发出《通知》,告知广汇公司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广汇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汽车租赁合同的性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该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定义中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融资租赁关系中包括两个交易行为,一是供货人和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二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两个合同相互结合,构成了融资租赁合同。结合以上规定,对案涉合同性质分析如下:第一,本案供货人与出租人之间不具有买卖合同关系。广汇公司未提供其与淮北远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且曹某革支付了近三分之一的车款,显然广汇公司不是苏CTL车辆的买受人。第二,本案出租人对租赁物并未实际享有所有权。本案中,虽然《广汇公司汽车租赁主合同》约定,自广汇公司支付购买租赁汽车所需的资金时,广汇公司即成为租赁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但是,在广汇公司支付了剩余车款后,案涉车辆苏CTL登记在曹某革名下,广汇公司又与曹某革签订抵押合同,曹某革以该车辆作为抵押物为其在汽车租赁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故租赁物苏CTL车辆应归曹某革所有,出租人广汇公司对租赁物并未实际享有所有权。第三,案涉合同事实上不存在真实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所谓租赁物苏CTL车辆所有人系曹某革,曹某革单方对自己所有的车辆不可能产生租赁关系,故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形式上虽有租赁条款的约定,但事实上并不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合同还约定,由于国家增减银行利率变更租金时,广汇公司通知曹某革从国家宣布调整的次月开始执行新的租金,即双方实际上是借钱还钱关系。根据上述约定再结合法院前述的分析意见,本案所述主合同仅是单纯的融资,不存在融物。广汇公司与曹某革之间是借贷关系,即本案合同的性质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纠纷,并向广汇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该公司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该公司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因广汇公司所主张的融资租赁关系及以该法律关系为基础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广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原告以融资租赁纠纷起诉,但法院查明的事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首先,我们要分清融资租赁与民间借贷的区别。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根据双方的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租赁物的残余价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或者退回租赁物。可见,融资租赁一般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和买卖、租赁两种合同关系。融资租赁一般包含了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出卖人和租赁物都是按照承租人的要求选定;第二,出卖人直接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故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目的是出租,而不是自用;第三,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可见,融资租赁同时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功能。民间借贷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民间借贷只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且只有融资功能,不涉及融物。
其次,我们要分析本案案情。本案的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即本案被告曹某革为了购买汽车,自己支付车辆首付款68,940元,同时向本案原告广汇公司借款162,020元支付购车余款,为了保障广汇公司的债权,曹某革将汽车设定了抵押。虽然本案原告广汇公司认为双方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并以此起诉,但广汇公司与淮北远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汽车买卖合同,且标的汽车的所有人是曹某革,故本案的事实为民间借贷。
最后,我们分析法院如何处理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做出认定。据此,本案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本案法院告知本案原告变更诉请请求,但本案原告拒绝变更。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对此并未明确。综合各地法院的审理结果,通常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是以裁定还是以判决驳回,应当分情况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可见,裁定驳回起诉主要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应当以判决驳回。本案原告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本案审理法院进行实体审查后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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