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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裁判如何形成

書城自編碼: 299977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制度
作者: 虞伟华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311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56/150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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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法官是怎样作出判决的?
法官判案有没有标准答案?
如果有,什么样的判决是正确的;
如果没有,我们又依据什么评价判决?
本书关注这些问题,并基于大量案例,揭示裁判的思维与智慧。
內容簡介:
呈现裁判过程中法官的思维与智慧。 以具体的案例,如广受热议的气枪铅弹案
,条分缕析依法裁判对被告人处罚过重与根据原则突破法律规则规定之间的紧张关系,寻找裁判的标准,探索司法方法论。
關於作者:
虞伟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学硕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目錄
Contents
导言
Chapter 1裁判的逻辑:法律适用是一个三段论演绎推理的过程
第一节作为大前提的法律
第二节小前提的论证
第三节结论的验证
Chapter 2法律解释: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第一节法官解释法律的必要性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原则
第三节法律解释的目标
Chapter 3文理解释:就法条分析法条
第一节字斟句酌
第二节熨平皱折
第三节严格解释
Chapter 4体系解释: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
第一节法律解释的合宪性
第二节同一部法律内法条之间的协调
第三节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
Chapter 5历史解释: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
第一节遵从习惯
第二节把握趋势
第三节法律发展中的变与不变
Chapter 6社会学解释:预测社会效果,衡量社会目的
第一节目的与效果
第二节社会福利
第三节社会理性
Chapter 7法律的成长
Chapter 8让法官更有智慧
后记
內容試閱
2001年,我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时,当地公安机关在治爆缉枪专项行动中侦破了一批买卖气枪铅弹案件,检察机关以非法买卖弹药罪提起公诉。这些案件的被告人都是市场上的体育用品经营户。根据当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买卖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买卖气枪铅弹二千五百发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根据上述标准定罪量刑,刑罚的严厉程度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料。人们通常认为,气枪铅弹是一种娱乐或体育用品,利用气枪铅弹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鲜有发生,买卖气枪铅弹并不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在公安机关查处之前,气枪铅弹在一些商店或市场摊位上公开出售。而今司法机关却突然宣称买卖气枪铅弹构成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且处罚还相当严厉,这在普通人的观念中是很难接受的。
我所在的一审法院充分注意到了上述问题。法官们认为,买卖气枪铅弹的被告人都是因为不知道法律规定而触犯了法律,主观恶性较浅,对他们像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一样给予严厉的处罚,确实有失公平;但是,法官的判决不能突破法律的明确规定。于是,一审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最大限度地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于非法买卖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的,处三年有期徒刑,其中一千五百发以下的宣告缓刑;对于非法买卖气枪铅弹二千五百发以上的,处十年有期徒刑。
但是,这样的处罚仍然是十分严厉的。由于气枪铅弹的体积小、价格低廉,一盒气枪铅弹一百多发,只卖几块钱,大多数涉案被告人非法买卖气枪铅弹数量在二千五百发以上,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纷纷提出了上诉,有的被告人亲属还到党委、政府、人大下跪喊冤。
二审法院显然感受到了压力。经过权衡,二审对气枪铅弹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能如实供述的被告人认定自首,将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对于个别因他人检举而被抓获,无法认定为自首的被告人,则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报最高法院核准。[1]
上述一、二审判决的差异从表面上看是法律适用争议,其背后是裁判理念和思维方法的分歧。一审判决虽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总体上遵守了法律的规定,体现了严格依法裁判的精神,这就是学界所称的法条主义。二审判决将本不属于自首的人赃俱获情形认定为自首,实际上是故意曲解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为轻判被告人找理由,体现了一种灵活适用法律的态度,我们不妨称之为机会主义。[2]
看起来,法条主义更符合法治精神,但它常常导致机械司法,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机会主义能够达到息事宁人的效果,但它对法治原则造成破坏,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隐含着产生司法腐败的巨大风险。坚持法条主义,还是采取机会主义的态度?抑或还有其它更好的方法?这无疑是司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近年来,我发现各地又陆陆续续审判了一些买卖气枪铅弹案件,十年前碰到的难题一次又一次地摆在法官面前,过去的争议还在持续,法官们的思维始终没有摆脱两种倾向:或坚持严格依法裁判,或强调灵活适用法律。不仅如此,在其他一些案件如走私象牙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等的处理过程中,也出现了同样的争议。一些犯罪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处理,裁判结果大相径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法官的哲学倾向在司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除了法条主义和机会主义的分歧之外,还有一些问题也构成影响司法裁判、引起法律适用争议的基础性问题。例如,当法律出现空白、有歧义或法律条文相互冲突的时候,法官应消极等待上级的指示,还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诚挚理解阐释法律的精神并作出判决?如果一条法律规定明显不合理,适用该条法律作出判决将导致不正义的后果,法官可不可以突破该条规定?如果法官依法律逻辑作出的判决与普通人的直觉和生活经验不符,法官应坚持逻辑还是尊重经验?法官裁判时是否应考虑前人对同类案件作出的判决?如果法官认为前人的判决不正确或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是应当大胆创新,还是恪守前人的信条?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对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权益、公正、效率、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等诸多因素应如何平衡和考量?这些正是本书所要研究的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 这种机会主义的倾向在官员队伍中有一定市场,近年曾流传一句话:稳定就是搞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正是机会主义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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