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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罗伯特议事规则

書城自編碼: 298837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美]罗伯特 著;王海莲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201112831
出版社: 天津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4-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55/175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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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关于议事规则的著作是必不可缺的,本书是议事规范领域*影响力的作品,自初版后历经多次修订。原版总销量已逾550万册。
联合国大会、欧盟议会、各国国会、股东大会等均以此为依据和蓝本。
开创经典、全面、权威的议事规则体系。
只有有了规则,组织的决定才能够协调一致、前后统一,不会随着领导人的反复无常而反复无常,也不会被某些人的强词夺理所操纵左右。
托马斯杰斐逊
內容簡介:
本书是作者生前*后一次全面增修版本的中文译本,详细阐述了各项规则的内容及其所适用的情况,并为读者制定了系统全面的议事规则学习计划。通过本书,读者能够学会保障会议秩序,优化会议程序,大大提高会议效率,取得卓有成效的会议结果。书中大量介绍了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极具实用效果。
關於作者:
亨利M.罗伯特,议事规则专家。曾为美国陆军工程兵长官,后升至准将。在一次被选为教会会议主持人后,对议事程序产生了极大兴趣。在军务之余,积极参与议事实践活动,经过多年的研究、整理,他编撰并出版了《罗伯特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博采众家之长,是西方议事规则的集大成者,被广泛采纳为各类会议的议事准则。
目錄
动议优先顺序表
动议规则表
前 言
导 言
第一编议事规则
第一章 如何在协商会议中处理事务
1.引入事务
2.进行辩论之前
3.获得发言权
4.动议和决议
5.附议动议
6.陈述议题
7.辩 论
8.辅动议
9.提交表决和宣布表决结果
10.用于达成特定目的的规范动议
第二章动议的一般分类
11.主动议或主干动议
12. 附属动议
13.偶发动议
14.优先动议
15.其他主动议及未分类的动议
第三章优先动议
16.指定后续会议时间
17.休 会
18.休 息
19.权益问题
20.议 程
第四章偶发动议
21.规则问题及申诉
22.暂缓规则
23.反对审议一项议题
24.拆分议题,以及逐段或逐条审议
25.起立重新表决,以及涉及表决的动议
26.关于提名的动议
27.产生自会议组织事务的请求
第五章附属动议
28.搁 置
29.立即表决
30.调整辩论限制
31.有限期推迟,或推迟至某个时间
32.委托或交付
33.修 改
34.无限期推迟
第六章其他主动议及未分类的动议
35.取消搁置
36.重新审议
37.撤销、废除或取消
38.重提一项动议
39.批 准
40.故意拖延性质的、不合理的或浪费时间的动议
41.会议传召
第七章辩 论
 
42.辩 论
43.辩论礼仪
44.结束与阻止辩论
45.辩论原则以及不可辩论的动议
第八章表 决
46.表 决
47.即使获一致同意也无效的表决
48.需要多于过半数得票的动议
第九章委员会和理事会
49.委员会分类
50.理事会或董事会,以及执行委员会等
51.理事会和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52.特设和常设委员会
53.接收报告
54.通过或接受报告
55.全体委员会
56.准全体委员会
57.非正式审议
第十章官员和会议记录
58.主席或会议长
59.秘书或文书
60.会议记录
61.执行秘书
62.财务官
第二编会议组织
第十一章其 他
63.一届会议
64.法定人数
65.会议程序
66.提名与选举
67.总章程、章程、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章
68.修改总章程、章程及议事规则
第十二章组建与会议
69.临时或公众集会
70.固定社团
71.代表大会的会议
第十三章会议组织的合法权利及对其成员的审理
72.会议组织处罚其成员的权利
73.会议组织将任何人驱逐出其会场的权利
74.宗教法庭的权利
75.审理社团成员
议事规则学习计划
中英文对照表
內容試閱
第一章 如何在协商会议中处理事务
1.引入事务
一个会议组织按照第69、70、71条完成组建后,由成员提出动议,或者向会议组织递交信函将事务提交给会议组织。通常不会提出动议来接收委员会报告或给会议组织的信函。通常处理一般的常规事务时会跳过提出动议的正式程序,但是,如果有任何成员反对,则必须提出正规的动议,或者主席可以不等动议的提出就将议题提交表决。
2.进行辩论之前
任何议题接受辩论之前,必须经过以下程序:首先,由一名获得发言权的成员提出一项动议;然后,该动议获得附议(某些动议除外);最后,主席,即主持会议的官员,陈述该动议。一项动议被提出且获得附议并不能使它获置于会议组织面前,因为只有主席才能这么做。主席必须裁定该动议违反规则,或陈述该动议所提出的议题,以便让会议组织知道有什么需要审议和处理,即立即待决议题是什么。如果有几项议题待决,例如一项决议、一项修正案和一项推迟动议,则主席陈述的最后一项为立即待决议题。
虽然在一项动议被提出后,辩论或提出其他动议都不符合规则,但是,在主席陈述该动议或者裁定其违反规则前,成员均可建议对该动议作更改,并且,该动议的提出者不需要附议者的同意即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作出更改,甚至可以在主席陈述该议题前完全撤回该项动议。在主席陈述动议后,如果没有会议组织的同意,提议者不能更改或撤回该动议,如第27条(c)所述。在议题获陈述之前,稍微对其进行非正式的咨询常常可以节省大量时间,但主席必须留意这个特权没有被滥用,并且,不能允许这个特权陷入辩论。如果提议者更改其动议,附议者有权撤回其附议。
3.获得发言权
在一名成员提出动议之前,或者在辩论中对会议组织发言之前,他必须获得发言权即,他必须在发言权被交出后起立,并以主持官的正式头衔称呼他,例如主席先生会议长先生或主持先生1;又或者,如果主持官是一名女性(已婚或未婚),则称呼主席女士或会议长女士。如果会议组织的人数众多而主席可能不知道起立者的姓名,则该成员应以职衔称呼主席,并在引起其注意后马上报出自己的名字。如果该成员有资格获得发言权,如下所述,主席以报出其名字的方式准许,或者给他分配发言权。如果会议组织的规模较小,且成员之间互相认识,则不必在以职衔称呼主席后报出自己的名字,主席也只需要点头以准许成员获得发言权。如果一名成员在发言权被交出前起立,或在发言权正被交出时起立,而有其他人在他之后起立并以职衔称呼主席,他则不能获得发言权。在其他人拥有发言权时站立是违反规则的,并且违规者不能声称他首先起立,因为他没有在发言权被交出后再起立。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几乎同时起立要求发言,在其他所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则在发言权被交出后第一个起立并以职衔称呼主席的成员获得发言权。然而,常常发生多人几乎同
时要求发言的情况,此时,更符合会议组织利益的做法是,将发言权分配给不是首先起身并以职衔称呼主席的申请者。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类情况:(1)在一项可辩论的议题立即待决时;(2)在一项不可辩论的议题立即待决时;(3)在没有议题待决时。出现这些情况时,主席应以下列原则为指导来分配发言权:
(1)当一项可辩论的议题立即待决时。(a)如果一项可辩论的立即待决议题被提交到会议组织面前,即使其他人首先起立并以职衔称呼主席,提出该动议的成员仍然有资格获得发言权(如果他还未就该议题发言)。成员在以下情况拥有优先发言资格:在进行委员会报告的情况中,是报告人(呈递或提交该报告的人);在取消搁置议题的情况中,是提议取消搁置的成员;在重新审议动议中,是提议重新审议的成员,而不必是要求对重新审议着手讨论的成员。(b)如果有未对一项立即待决议题发言的成员要求发言权,则已在对该立即待决议题的辩论中获得过发言权的成员,在对同一议题的辩论中不能再次获得发言权。(c)由于在某种程度上允许发言权在正反两方之间交替最符合会议组织的利益,所以,如果知道每位申请发言者属于议题的哪一方,且上述原则不能决定发言权归属时,主席应将发言权优先交给与上一名发言者持相反立场的人。
(2)当一项不可辩论的议题立即待决时。当立即待决议题不可辩论时,其提议者没有优先发言权,应当依照下一段(b)项中所规定的原则分配发言权。
(3)当没有待决议题时。(a)在处理完系列动议中的一项,且实际上没有议题待决时,则该系列中的下一项动议有先行权,主席应准许提出该系列动议的成员提出下一项动议,即使有其他人先于他起立并以职衔称呼主席。实际上,直到会议组织处理完该系列动议之后,其他的主动议才符合规则。因此,在合乎规范地使用时,搁置动议会将一项议题暂时搁置在一旁,以便处理一些更紧急的事务。所以,如果一项议题被搁置,提议搁置者如果立即要求发言,他则获得发言资格以提出紧急事务,即使有其他人先于他起立。同样,在要暂缓规则以提出一项动议时,该暂缓规则的提议者有发言资格,以提出暂缓规则后所要提出的动议,即使其他人先于他起立。当一名成员为了要修改一项动议而提议重新审议其表决结果时,如果该表决结果获重新审议,则他必须获得优先发言资格以便提出其修正案。(b)当没有议题待决,并且所有已经开始处理的系列动议都已被处理完时,如果一名成员起立并提议重新审议一项表决结果,或要求对之前提出的重新审议着手讨论,或在符合规则时取消搁置一项议题,则相较于可能稍微先于他起立而提出一项主动议的人,他有优先发言资格,假如有人先于他起立,他一起立就要陈述其起立的目的。如果起立提出上述动议的成员间争夺发言权,他们应按照这些动议在上文中给出的顺序获得优先发言资格;排第一的是重新审议;排最后的是取消搁置。当一项为某个目的而任命委员会或委托一个主题给委员会的动议获得通过后,直到会议组织解决完所有的相关议题,如委员会的人数、应当如何任命以及所有对委员
会的指示,才能提出新的主题(优先的主题除外)。在此情况下,提出任命委员会或委托主题给委员会的成员没有优先发言资格。如果该提议者本来还想提出其他动议,这些提议一开始就应包括在他的首项动议中。
任意两名成员可以对主席分配发言权的裁定提出申诉1,一人提出申诉,另一人附议。如主席不确定谁应该被授予发言权,他可以允许会议组织以表决的方式解决此问题,得到最多选票的获得发言权。
如果一名成员起立要求发言,或已获发言权,而有人要求立即表决、提议休会或搁置议题,主席有责任禁止此类违规行为,并保护获得发言权的成员。除非经一致同意,否则,未获主席准许发言的人不能提出动议。如果未获发言权而提出了动议,并且有人在其后起立要求发言以此表明此人的发言权并未获一致同意,则该动议不应获得主席的批准。
在他人拥有发言权时符合规则。在一名成员获得发言权后,主席或任何成员都不能打断他,除非(a)提出重新审议动议;(b)提出规则问题;(c)提出反对对议题的审议;(d)当议程未被遵守时,提出要求遵守议程;(e)提出权益问题;(f)当一项议题由多个不同主题的独立决议组成时,提出拆分议题的要求;或(g)提出议事咨询或请求需立即获得的信息。而且,在他实际开始发言后,以上理由都不能打断他的发言,除非情况非常紧急,否则,打断是不合理的。发言者(即获得发言资格的成员)并不会因这类打断而失去发言权,而打断发言的成员并不会因此获得发言权,在情况得到处理后,主席会再次将发言权分配给该发言者。因此,如果一名成员提交一份委员会的报告或提出一项决议,将之递交给秘书宣读,他不会因此交回其发言权。宣读完成,且主席陈述议题后,如果有合理的机会要求发言该成员一直保有发言权,则只有在该成员提交了报告或提出了决议之后,秘书或其他人才能提出动议。当他提交报告时,如果他没有提出一项动议以接受或通过提交的建议或决议,则在报告获宣读后他应立即继续发言,提出合乎规范的动议以实现这些建议,主席陈述其议题后他便立即获得辩论的发言权。
4.动议和决议
动议是一种建议,让会议组织采取某种行动,或表达它所持的某种观点。它由一名成员提出,该成员如上文所述获得发言权,并说我提议(这等同于说我建议),然后陈述他建议要采取的行动。如此,一名成员提议(建议)通过、修改,或委托给委员会一项决议,或提议作公开致谢;或提出本次会议(或会议组织)的目的是产业训练等。所有决议都应写成书面文字,且主持官有权要求将任何主动议、修正案或对委员会的指示都写成书面文字。当一项主动议很重要或很长而需要写成书面文字时,常常会以决议的格式写出,即,以决定,为开头,对决定一词加以强调(斜体),并在后面加上逗号。如果用我提议,代替决定,则决议会变成动议。决议一般都是主动议。在美国的一些地区,常
用决定一词代替决议。在有带薪雇员的会议组织中,给雇员的指示被称为命令而不是决议,且规定用语为规定而不是决定。
当一名成员在获得发言权后希望通过一项决议,他说,我提议通过以下决议,或我提出以下决议,然后他宣读该决议并将之递交给主席。如果想说明提出该决议的理由,通常会在前言中陈述,每一条构成一段,并以鉴于开头。前言始终在最后才进行修改,因为决议的更改可能导致前言也需要更改。在提议通过一项决议时通常不提及前言,因为它已包
含在决议中。但是,如果在前言获审议修改前,对该决议的立即表决获得通过,则立即表决不能应用于前言,而是随后再对前言进行辩论与修改。前言中不应包含句号,每个段落应以逗号或分号结束,且除了最后一段外每段结尾要接着以及,最后一段应以因此,或故结尾。决议中应尽量避免句号。通常需要句号的地方更适合分为一系列的决议,如果愿意,在此情况下可以给决议编号,在前面加上数字1、2等;或者可以保持分为几个段落的单项决议的形式,如果愿意,可以给段落编号,在段首加上第一第二等。想说明决议的理由时可参考以下格式:
鉴于,我们认为适当的娱乐是一个合理的教育体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以及
鉴于,本村没有可供在校儿童玩耍的公共场地;因此,
决定,本次会议的目的为应立即给在校儿童提供充足的游玩场地。
决定,主席任命一个五人委员会将这些决议递交给本村当局,并强烈要求他们迅速对该问题采取行动。
作为一项普遍规则,除非经一致同意,否则,没人能同时提出两项动议。但是可以同时提出暂缓规则动议和需要暂缓规则才可提出的动议;可以同时提出重新审议一项决议和该决议的修正案;以及可以提出一项决议且同时提议将它定为一项指定时间的特别议程。
5.附议动议
作为一项普遍规则,除了下面的例外情况,所有动议都应获得附议。这是为了防止审议只有一人赞成的议题而耗费时间,因此在例行动议中要稍加注意。如果主席确定动议获得普遍赞成,但是成员迟迟未作出附议,他可以不等附议的提出而继续推进。但是,任何成员都可以提出该动议未获附议的规则问题,强制主席正规地执行程序,要求附议。当一项动议未获得立即附议时,更为恰当的办法是主席询问:有人附议这项动议吗?为了使所有人都可以听见,在较大的会场中主席应在询问附议前重复该动议。在一项动议被提出后,直到主席陈述完关于该动议的议题,或合理地给出附议机会后宣布其未获附议,或裁定它违反规则后,提出其他动议才是合规则的。除非是在非常小型的会议组织中,否则,主席不能假定成员知道动议的内容,也不能假设它没有获得附议,除非他陈述这样的事实。
成员说我附议此动议或我附议就能附议一项动议,他无须获得发言权,且在小型会议组织中不需要起立。在大型会议组织中,尤其在非成员分散其中的会议组织中,成员应当起立,且无须等待准许就可以说主席先生,我附议此动议。
例外。以下情况无须附议:1
提出权益问题19
规则问题20
反对审议一项议题23
要求遵守议程20
要求拆分议题(在特定情况下)24
要求起立重新表决(在表决时)25
要求对重新审议着手讨论36
填空33
提名33
准许撤回一项动议27
任何形式的咨询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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