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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与适用

書城自編碼: 296219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院
作者: 江必新、刘贵祥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991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572/41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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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人民法院执行局系列培训*指定用书
权威 全书由*人民法院执行局起草《网拍规定》的相关法官执笔
标准 其他对司法解释的不同理解与本书不一致的以本书为准
实用 人民法院司法实务中网拍案件的权威指引
全面 全方位解读《网拍规定》,指导执行中的新型疑难问题
內容簡介:
为了便于法律实践者准确的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邀请*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法官编写本书,作者中有的是该司法解释的执笔起草者,也有的在司法解释制定出台过程中全程参与讨论。同时,这些作者都活跃在办案一线,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一方面能够准确的表达《网拍规定》各项条文制定出台的原意和初衷,另一方面对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如何更好的适用《网拍规定》以应对司法实务中的新问题,有切实的体会,能够给相关法律实践者以更好的指引和启迪。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处置、变现被执行人财产的重要一环。如何在保证司法拍卖的公平、公开、公正和廉洁性的同时,又能确保拍卖程序的高效运转,能更及时、更有效的兑现债权人权益?一直是执行工作的主要难题之一。而网络司法拍卖的出现,为这个难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
關於作者:
江必新,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教授等职务。
刘贵祥,河南延津人,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执行局局长,二级大法官。
目錄
第一部分条文全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部分新闻问答
新闻通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新闻发布稿
答记者问
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详解《网拍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优先:杜绝暗箱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详解网拍司法解释阳光拍卖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第三部分条文理解
引言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网络司法拍卖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网络拍卖优先原则】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公开原则】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条【拍卖平台条件及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条【当事人选择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六条【人民法院职责】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拍卖辅助工作承担】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工作承担及禁止】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督】
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保留价确定】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一人竞拍】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拍卖公告】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拍卖公告范例
第十三条【信息公示】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特别提示】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典型案例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权利人通知】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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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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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保证金交纳】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一般竞买人资格确定】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人资格确定】
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竞价规则】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竞价规则】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拍卖成交及所有权转移】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拍卖保证金处理】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悔拍保证金处理】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余款支付】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流拍处理】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审查组织】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拍卖暂缓、中止】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拍卖记录保存】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拍卖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交付、过户费用承担】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拍卖撤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条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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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撤销拍卖权利救济程序】
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第三十三条【服务提供者责任】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四条【特定人员行为禁止】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
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异议、复议处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部分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2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1年9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
2015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201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9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16年12月12日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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