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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

書城自編碼: 293116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刑法
作者: 孙建保
國際書號(ISBN): 9787208139749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11-01
版次: 1 印次: 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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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社会危害性理论一直以来的争论是不少刑法学者所关注的问题,本书再一次陷入其中,虽然本书在学术研究上不能算作填补空白,但依然是十分有价值的,因为其提出了不少颇有见地的新观点、新见解。就社会危害性理论来说,这些新观点与新见解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与意义。
內容簡介:
本书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缘起及发展历程的概况回顾,阐述了社会危害性的内涵由政治属性向法律属性的嬗变,以论证社会危害性如今已经具有了法学意义上的规范性,成为了本土化的法言法语;继而通过阐述社会危害性在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中所发挥的功用,进一步论证社会危害性之于我国刑法学的现实意义,表明社会危害性不可轻言废弃;*后针对当前被诟病较多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提出了改造、完善的建议,即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构筑罪质罪量的阶层式犯罪构成,以取代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
本书总的观点是,社会危害性概念的诞生有其历史必然性,其经过在我国数十年的发展,已经完成了本土化演变,成为刑法领域内的规范用语,对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不应当轻言废弃,当前要做的应当是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去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加以完善,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關於作者:
孙建保,男,安徽滁州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法学》、《政治与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錄
总序/1

序/1

绪论/1


第一章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缘起及在我国的移植/5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理论在苏俄(联)的缘起与发展/6

一、 社会危害性概念确立与发展的形式回溯/6

二、 社会危害性概念确立的原因/16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的移植/32

一、 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与发展/32

二、 社会危害性概念在我国刑法中确立的原因/40


第二章 社会危害性的内涵演变/46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在苏联(俄)的内涵演变/46

一、 社会危害性内涵的实质转变/47

二、 社会危害性内涵嬗变的形式表现/52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在我国的内涵演变/94

一、 社会危害性是否为犯罪的专有属性/95

二、 社会危害性是否为犯罪的本质特征/97

三、 类推的存废之争/98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内涵演变的原因/102

一、 政治因素的隐退/102

二、 思想解放运动的引领/105

三、 法学学术研究的促进/110

第四节 社会危害性的规范性辨正/115

一、 规范性之内涵/117

二、 规范性之证成/120

三、 规范性之标识/126


第三章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立法/137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对罪的影响/138

一、 社会危害性决定着罪与非罪/138

二、 社会危害性决定着重罪与轻罪/147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对刑的影响/150

一、 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刑罚因何存在/150

二、 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刑罚如何存在/152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概念中的但书/160

一、 刑法中设立但书的初衷/161

二、 但书的功能与价值/165

三、 但书不应取消/170

四、 对但书理解的勘误与纠偏/177

第四章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司法/181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之于刑事司法的必要性/181

一、 我国大陆刑法语境的分析与论证/182

二、 域外刑法语境的设想与反证/187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在刑事司法中如何发挥功用/189

一、 在定罪方面功用的发挥/189

二、 在量刑方面功用的发挥/195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在刑事司法解释中的限度/197

一、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学术之争的启示/198

二、 社会危害性的解释限度/203


第五章 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233

第一节 对犯罪客体的再认识与再定位/234

一、 犯罪客体在苏俄兴起的初衷及其功能/235

二、 犯罪客体植入我国后引发的质疑/244

三、 犯罪客体应然价值功能的理性审视/250

第二节 三阶层犯罪论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位阶关系的启示/274

第三节 罪质罪量犯罪构成模式型构/282

一、 罪质罪量犯罪构成模式设想/284

二、 罪质罪量犯罪构成模式的刑法学意义考察/295


结语/318

参考文献/324

后记/339
內容試閱
建保的博士论文付梓在即,作为他的导师,我由衷地感到高兴和欣慰。这本专著的出版,不仅是对建保三年博士求学生涯辛苦付出的一种总结和回报,也是对我国刑法学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的一种助力。
记得早在2010年的一个冬日,当时是建保这届博士第一学年的上学期期末,建保找到我,说是想以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征询我的意见。社会危害性理论当时是刑法学界热议的一个话题,与此相关的论文非常多,但据我所知,当时并没有任何一本以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为选题的专著,相关的论文虽然数量很多,但总体而言比较杂、散,未见有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成果问世。所以,以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为选题应当是可行的,可以大题大做,写出一部大部头的论文来。但我当时担心的有两点,一是这种大开大合型的选题,建保是否能够驾驭得了,二是当时相关的论文已经非常多,如果以此作为博士学位论文,他是否能够写出新意,论文的价值会有多大?建保跟我简单谈了一下他当时对论文的初步构想,并表示他早在读博之前就已经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前期也看了不少与此相关的论文,并且还收集了不少参考资料。看到他对这个选题确实比较感兴趣,信心挺足,也有了一定的准备,加之考虑到建保是个勤奋的学生,理论功底比较扎实,并且这种基础理论性的选题早做准备并非坏事情,所以当时我原则上同意了建保的选题想法,交待了他在接下来的准备中需要注意的一些方面。因此,从准备工作来看,建保的博士论文准备得是比较早、比较充分的,这也为他后来的写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建保的这部专著,尽管学术价值算不上填补空白,但对于我国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走向纵深化是有一定助推作用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是是非非,相信每一个研究刑法、关注刑法的人都有着或多或少的了解,其中的主要争议点,建保的书中基本上都涉及到了,我也就不再多说了。我认为,建保的这部著作,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尤为值得嘉许的,一是提出了不少颇有见地的新观点、新见解。例如为优化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在其基础上提出了罪质罪量的阶层式犯罪构成设想;针对罪与非罪边际社会危害性的情形,提出了对这类案件的认定可以亦罪亦非罪的两亦性认定思路,并着力进行了论证说明;结合前苏联和我国刑事司法状况及刑事立法进程的实际情况,提出并论证社会危害性内涵在前苏联及我国均历经了前规范时代准规范时代规范时代的发展历程,且具备了规范性属性,等等。这些观点均能够做到自圆其说,并且确有其合理性所在。虽然其中有的观点其实我也并不完全赞同,但我觉得这个并不重要,与导师的观点不一致完全正常,学术需要创新。在相关的论述已经非常多的情况下,建保还能够提出这些新观点并进行合理的论证说明,这一点已经难能可贵了。就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而言,建保的这些观点及设想不无裨益。
二是纠正了国内当前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中的一些偏颇认识。客观地说,当前针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评,不少人尤其是一部分青年学者,其实是在曲解的基础上展开批评的,批评者本身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着认识偏差,并没有真正搞清楚其中的内涵。例如犯罪构成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关系,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中但书的关系,等等。事实上,打开早期从前苏联翻译过来的著作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社会危害性理论批评者们对于这些问题的认识与作为理论创立者的前苏联学者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以犯罪构成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为例,前苏联学者的态度非常明确,行为符合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就具有了犯罪所需要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根本不存在犯罪构成的问题。但我国当前一部分学者显然没有认真翻阅过这些译介至国内的前苏联著作,以致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产生误解,想当然地或者是人云亦云地认为,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下,行为具备了四个要件后,还需要进行一次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的验证,在排除了这一点之后,才完成了犯罪是否成立的确证,这是一种彻头彻尾的误解。建保在书中通过对前苏联著述的引用,以史料为据,对这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说明,指出了误解所在。应当说,这些分析说明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很有意义的,对于扭转错误认识可以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三是本书的资料比较翔实。全书以史料为据,以史实说话,这一点做得相当不错。建保曾经和我说过,他在写博士论文过程中,查阅了建国后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译至国内的所有前苏联刑法书籍,并且每本书都看了不止一遍,另外,对于同期引入的前苏联的法理学书籍,亦即法与国家的理论方面的书籍,他也基本上都看了个遍。我相信建保说的话,一方面是基于我对他的为人的了解,另一方面是从书中论述可以看出这一点,全书从头至尾引用的资料非常翔实,给人很强的厚实感,这也为针对结论的阐述与论证打下了极好的铺垫。
四是全书的逻辑结构安排得比较合理。建保的立场很明确,就是社会危害性理论不应当轻言废弃,全书的每一章节都是为了论证这一立场而服务的,紧紧围绕着这一结论展开阐述。综观全书,首先是通过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缘起及发展历程的概况回顾,阐述了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内涵由政治属性向法律属性的嬗变,据以论证社会危害性已经褪去了阶级性色彩,具有了法学意义上的规范性;继而通过阐述社会危害性在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中所发挥的功用,进一步论证社会危害性之于我国刑法学的现实意义,表明社会危害性不可轻言废弃;最后针对当前被诟病较多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提出了改造、完善的建议,即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构筑罪质罪量的阶层式犯罪构成,以优化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应当说,全书的脉络是很清楚的,逻辑条理性强,体系结构严谨。作为一个学术新人,能做到这一点,应当算是殊为不易了。
当然,本书也并非没有不足之处,首先在形式上就还可以安排、设计得更合理些。作为一本达30万字的法学专著,却只设置为五章,应当说是有欠妥当的。其实,如果仔细推敲并拿捏得当,这本书的篇章结构是可以进行更为合理的调整、设计的。再比如,从内容来看,在提出罪质罪量的犯罪构成模式时,对于其中违法性认识问题的解决,论证得就稍显单薄。但总体而言,我觉得这些不足应当是瑕不掩瑜。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个理论性极强的命题,总体上来看,当前对这一理论展开研究的,多为理论界的学者,实务部门的人并不多。但是,理论源自实践,并服务于实践。社会危害性理论应当对刑事司法实践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当有着广阔的用武之地。建保当前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我希望他能够做到学以致用,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合理地扬社会危害性理论之长,避社会危害性理论之短,既做好本职工作,又可以如他自己在书中所言,从实际情况出发去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加以完善,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这是我对他的期许。
是为序。
刘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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