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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知识产权论:进化论之观察

書城自編碼: 292773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龙富泉
國際書號(ISBN): 9787568022446
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1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56/26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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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以制度偷为核心,体系化为索引,以进化论之绵延观为工具,对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当中的知识、财产、权利、体系等概念及其有关系展开分析与探讨。
內容簡介:
本书以制度偷为核心,体系化为索引,以进化论之绵延观为工具,对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当中的知识、财产、权利、体系等概念及其有关系展开分析与探讨。
關於作者:
龙富泉,男,四川渠县人,1974年生于甘肃酒泉。1992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取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6年进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至今。2004年起师从刘春田先生研习知识产权法,现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等职。
目錄
目 录
第一章 谜:知识产权
第一节 谜与知
一、谜境
二、隐缠
第二节 谜与序
一、存在之谜
二、符号之谜
第三节 知识产权之谜
一、制度序
二、制度谜
第四节 本书之序
第二章 进化论:观察工具
第一节 工具论
一、工具符号
二、去物化
第二节 进化论现象
第三节 进化论哲学
第四节 进化论工具
一、契合论
二、创造论
三、系统论
第三章 知识:产权对象
第一节 知识论
一、关于知识的若干理论
二、思维经济序
三、结构主义序
四、主体间性序
第二节 对象论
一、对象
二、客体
三、思维间体行为
第三节 产权论
一、财产
二、权利
第四章 制度:进化左墙
第一节 制度论
一、制度伦理诸学说评析
二、次级激励论
第二节 特创论时代
一、新教伦理从宿命到创造
二、皇家学会从创造到传播
三、工业应用从需求到创造
第五章 体系化:进化方向
第一节 体系论
一、意义
二、现象
三、陷阱
第二节 绵延论
一、绵延
二、达尔文
三、古尔德
四、混沌
第三节 知识产权进化论
一、起源
二、衍展
三、演进
四、体系
参考文献
后 记
內容試閱
从经验到理论
《中国知识产权文库》总序
经过几年的努力,《中国知识产权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终于问世。《文库》力图反映中国人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所达到的精神境界,汇集中国知识产权的经验总结、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的重要文献,为逐步构建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理论与科学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文库》也为中国,乃至世界法律文化的积淀,注入丰富的内涵。
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西方创立的工业文明。几百年来,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对它功能利弊的褒贬,从其出现伊始,就争议不断。今天,人类已进入新经济时代。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采用了数字技术。当前,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制度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人类进步的基本手段。历史证明,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地推动了生产力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借助于机构、制度的力量,已成为将生产力、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融为一体的系统机制,对它的技术、文化、经济和法律理论分析、历史探究,乃至哲学思考,一再吸引着科学、技术、经济和法律学人的目光。在中国,自晚清起,百余年来,也引起矢志复兴民族,力图融入现代文明的志士仁人对其本质的追问与思考,对其社会功能的得失权衡。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世界知识产权体系的一部分。中国知识产权的理论,是以国门开启和不断改革开放、渐进融入世界为背景,在传统与现代接续,西学与国情结合的条件下,以中国乃至世界知识产权的表达与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产物。遗憾的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尤其受论者心胸狭隘和眼界偏执的局限,对从清末到民国时期的情况我们知之甚少,遑论研究,基本没有概念,更无脉络可循,没有资格进行任何评断。这是我们必须补上的一课。否则,数典忘祖,没有资格谈论今天。本文暂且略去既往的历史,以新中国改革开放为起点,我以为,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30多年间,大体经历了主要是制度诠释和转入理论建设的两个阶段,其中,前15年大体为第一阶段,第二阶段还处于初期。
第一阶段,理论空白与经验贫瘠背景下的制度诠释。1979年《中美科技合作协定》和《中美贸易协定》的签订,为中国重建知识产权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随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和研究同步开展。在漫长的知识产权诸法律的初创阶段,中国的法学家集中其学识与智慧,一边学习和引进西方的制度,包括法律文本的研究和实地考察,一边比照变动不居的国情,从知识产权法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体系设计、制度安排、对外关系等基础问题,乃至于具体规范的推敲、条文的表述,作出尽可能合理的表述,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这种贡献难能可贵。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理论的空白,又缺乏民法精神、理论与制度的涵养,既没有系统的法律体系可以依循,也没有自己的实践经验可供总结。国门初开,计划经济时代的学者,面对西方工业社会的法律制度,囿于学识与眼界,既陌生,又新奇。既无足够的条件深刻理解西方已历时数百年的成熟制度,也难以把握举棋不定、变革中的中国社会走向。早期的知识产权研究,在无理论基础、无历史传统、无实践经验的条件下,既不能对知识产权一般问题进行思考,也难以对具体制度深入研究。所有资讯,咸自西方舶来。所谓研究,不啻学步。主要是按照西方的思维,对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制度进行文本介绍,以及对墨迹未干的中国法律文件的粗浅说明。知识产权法的出版物,基本上以各种各样的解说概论为主,照猫画虎,生吞活剥、囫囵吞枣。严格地讲,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甚至不清楚什么是理论。在学理上,知识产权法既无逻辑起点,又找不到理论归宿,就像离群索居的孤雁,几成法学理论的孤儿。
第二阶段,从制度诠释到理论建设。首先要正视一个事实:中国人不是超人。在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上,西方二百年的路,中国人并非二十年走过,而是断断续续地走了一百年。遗憾的是,正是这中断的几十年,造成了理论上的真空。因此,无论制度构造,还是理论建设,咸自基本概念开始,从头做起,扎扎实实,一步一跬,才是唯一的出路。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构架的完成,尤其是向市场经济的过渡,经济与社会生活的逐渐转变,对外交流的繁荣,利益冲突与法律纠纷的频仍,导致实践的召唤和理论供给短缺这一矛盾日趋尖锐。恰是这一矛盾,成了一个突破口,把知识产权研究推进了新的阶段。这阶段的研究逐渐突破了旧有模式的藩篱,摆脱亦步亦趋、鹦鹉学舌的窘境;开始探讨如何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知识产权法的问题进行理论思考。在这方面,较为突出的是知识产权的高等教育。以中国人民大学为例,四十多位攻读知识产权法学的已毕业的博士和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半数以上的论文选题或出站报告属于基础理论研究。他们分别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法律属性、对象与客体、法律体系建构、价值评估、侵权赔偿、归责原则、专门制度、历史梳理、文化价值乃至哲学基础等知识产权和与知识产权最密切联系的基本范畴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诸多的学术机构,有越来越多的博士论文选择基础问题研究。其他学者,也有更多的人把目光投向知识产权的纵深,产生了一批有价值的成果。这一时期,和相对粗陋的制度诠释相比,青出于蓝,胜于蓝,是一个质的飞跃。知识产权的研究进入了理论建设的阶段。今天,经过15年左右的积累,知识产权的研究,百花齐放,蔚然成风。这种局面,为《中国知识产权文库》的萌发,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应当不断进步,从经验走向理论,从感性走向理性,走向科学。目前的研究,大体呈现两条路径:一条主要表现为对理论和制度表达的研究与参悟。面对外部世界,中国人有如婴儿吮吸母乳,贪婪地学习西方的理论和经验。这类主要是文本研究,多出于博士论文。另一条则偏重司法实践中对概念的诠释和具体制度的运用。面对司法实践,深入生活,尽其可能,找到事物的本质,力求为社会纠纷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这类研究基本属于经验总结,主要表现为法官的办案体验。这两类成果,都有相当的建树。所缺者,是从经验到理论,能将两条路径连接起来,形成从实践到经验,再从经验升华为理论,又服务于实践的逻辑链条的成果。这是更接近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知识。知识产权理论,源自社会实践,源自对实践的经验总结。经验是可贵的,在强调经验时,论者常以霍姆斯的观点为据: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又:历史研究之一页当抵逻辑分析之一卷(转引自黄海峰: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知识产权的表达与实践:版权、专利与商标的历史考察》第1页)。但是,简单比较经验与知识的优劣是片面的。体验和知识是根本不同的概念。([德]M.石里克:《普通认识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0页)谁要是接近事物,参与事物活动的方法和运作,他就是在从事生命活动而不是从事认知活动;对他来说,事物展示的是其价值方面,而不是其本质(同前书,第106~107页)。经验还只是感性认识,只是走向理性认识的一个阶段。经验使我们得以融入事物或事物得以融进我们之中的直观,但它仍然不构成知识。我们不能通过直观来理解或解释任何东西。通过直观的方式我们能获得的只是对事物的体验而不是对事物的理解。而只有对事物的理解才是我们在科学和哲学中追求知识所要达到的目标(同前书,第110页)。经验唯有纳入科学思维的体系,才能上升为理性。中西传统,各有所长。与霍姆斯同时代的晚清大儒沈家本持论更显全面、公允,他认为: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不明学理,则经验者无以会其通;不习经验,则学理亦无从证其是。经验与学理,正两相需也(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四集,第2217页)。可见,经验和理论,二者更像术和道,是辩证的关系,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不分伯仲。两相不宜做价值比较和优劣评断。
在源归民法理论本土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而言,更为重要的研究,或称核心问题,是寻找自己。所谓自己:
(一)在保持私法基因的前提下,划清与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的界限,进入知识产权的自我世界、独有空间,寻找一个特殊的自身。知识产权作为绝对权利,和人格权、物权有相通之处;作为财产权利,则与物权似曾相识,均属于对世权等,但毕竟知识不是物,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应当围绕着知识进行。参照物权理论对知识产权研究无疑是有益的,但是,知识产权并非准物权。以物权类比知识产权,用准物权的思维去套用知识产权是否可取,值得商榷。人类既可基于对知识的支配带来利益,也可基于对物的支配带来利益。但是产生利益的途径,无论范围、方式、手段,都不可同日而语。作为另类的财产形态,论者应当考虑再辟蹊径,寻找知识产权自身的本质与规律。
(二)回到原点,全方位认识知识产权。知识创造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先导。知识产权是资本主义核心规范的一部分([美]苏珊K.塞尔:《私权、公法知识产权的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私权是知识产权法律性质的基石,但它只是问题的一个剖面。知识在其创造、保存、扩散、管理、经营过程中,会发生比其他传统财产权复杂得多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是如何发生、变动和消灭的,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如何构建,又是如何实践的,都值得深入研究。资本家的企业需要国家为其聚集提供政治和社会条件(同前书,第41页)。发达国家几百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围绕知识产权问题所建立的体系、机构、制度,远比中国人有限的体验和由此激发的想象要复杂得多。对其中任何一个问题的研究,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需要以积极的精神,从容、淡定的态度,全身心地投入。要全方位地认识知识产权,必须回到原点,从头做起。这是知识产权学者的长期任务。


第一章 谜:知识产权
哲学源于迷惑参见[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8页。
柏拉图
第一节 谜与知
一、谜境
人类感知世界以来,混沌宇宙充满奥秘,从婴儿个体成长到种群繁衍生息,人类无时无刻不体验生活之谜。
食、色、知,性也。《孟子》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德]康德:《判断力批判》,所有的心灵能力或机能可以归结为这三种不能再从一个共同根据推导出来的机能:认识能力、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和欲求能力。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12月第2版,第11页。笔者认为,认识与欲求均为内嵌人类生活的先验追求与能力,故曰:食、色、知,性也。孩童未识言表那是什么?我是谁?,好奇眼神与镜前凝神端详之中谜与知的纠缠已淋漓尽致。
人类一切探索,大至浩瀚宇宙,小至微粒结构,自然如万有引力,社会如朝代更替,无一不是这一哲学疑惑的另类表达。整本人类文明史就是探秘世界的解说词。
谜乃一切思维起源。当朦胧勾勒特定之谜,某种彼与吾的对望业已形成。人们捕获谜印象之相对,酝酿自我定义知结构,借由两相眺望顾盼流连,品读偶然必然互渗谜境地和确定游离相伴知世界之间若即若离的关联。恰如笛卡尔宣告:我思故我在[法]勒奈笛卡尔:《谈谈方法》(Discours de la Methode),正当我企图相信这一切都是虚假的同时,我发现:有些东西(对于我的怀疑)是必不可少的,这就是那个正在思维的我!由于我思,故我在这个事实超越了一切怀疑论者的怀疑,我将把它作为我所追求的哲学第一条原理。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意识与身体独立性体验强弱变幻间,人类认知自我与存在。
什么是谜?人类何以为知?若梦想照进现实。正如萨特所言:如果说所有形而上学事实上都假设着一种认识理论,那么反过来,所有认识理论也都假设着一种形而上学。[法]萨特:《存在与虚无》(修订译本),陈宣良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11月第3版,第7页。谜与知相辅而生对称之美身后,幻化出万花筒般奇趣迷离的哲学史。
将谜视作萨特笔下不透明的存在,[法]萨特:《存在与虚无》(修订译本),陈宣良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11月第3版,第25页。谜与知的观察已直指难解的存在与意识命题。撷取一例,若将《道德经》中知之诠释仅仅落足知常之明《道德经》第十六章: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某种主客观二元论已于表达一瞬随风潜入夜。
开场白并不轻松愉悦。以笔者井蛙之目、粗浅之学触碰存在与意识的终极追问,无异自择石壁。在知识产权为题的法学论文中,何必牵涉如此难以驾驭的哲学命题?即使笔者并非刻意虚张声势,扯起虎皮大旗,亦难免招致维柯式批判:推理力越薄弱,想象力也就成比例地越旺盛。[意]维柯:《新科学》,朱光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转引自吴刚:《知识演化与社会控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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