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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英国共用地的环境治理研究

書城自編碼: 291203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作者: 文黎照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9908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10-01
版次: 1
頁數/字數: 223/22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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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以英国共用地的环境治理为研究对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至今仍有55万公顷的共用地幸存,它既是英国历史文化的传统载体,又是多种珍贵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泥碳储量位列全球第十位,因此88%被规划为国家公园、特殊科学价值地、特殊保护区等。同时英国的共用地上权属非常复杂,既有私人保有权,也有共同使用权,还有公众通行权。在不同权属之间,在财产权与环境保护之间总是发生冲突,为了实现共用地的环境保护目标,英国通过立法赋予自治组织法人团体地位,要求自治组织在考虑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制定共用地管理规则,包括自然保护和风景保护、公众通行权、历史遗迹等,同时与环保机构签订环境管理协议,鼓励相关权利人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共用地,如减少放牧并获得相应补偿。这些对于我们处理财产权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及公众共用物的环境治理,具有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關於作者:
文黎照,现任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E&E研究中心研究员。201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获法学博士学位,2013年赴美国佛蒙特法学院交流访问,主要研究成果有《印度2010绿色法庭法评介》《以人本主义重建环境法的基础理论》《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规制》《替代性恢复在环境损害案件中的尝试》《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与解释》,Latest Developmentsin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The Latest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NGOs in China等。
目錄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三、选题意义
四、研究综述
第一章英国的共用地
第一节共用地的概念
一、英国的共用地
二、英国的土地保有制
第二节共用地的历史
一、英国共用地的由来
二、共用地的种类
第三节共用地的功能
一、历史遗迹
二、文化价值
三、生态价值
本章小结
第二章英国共用地的权属
第一节地产权
一、庄园领主的地产权
二、可共用土地的地产权
三、国家信托
第二节共同使用权
一、共同使用权的概念
二、共同放牧权
三、泥煤采掘权
四、植物采伐权
五、共同捕鱼权
六、共同取土权
七、共同放猪权
第三节共同使用权的保护
一、共同使用权的登记
二、共同使用权令状
三、共同使用权的救济
四、生存权到财产权的转变
第四节公众通行权
一、公众通行权
二、公众通行权的限制
本章小结
第三章英国共用地的环境治理
第一节共用地的制定法保护
一、国家公园
二、特殊科学价值地
三、环境敏感区项目
四、特殊保护区和特殊保育区
第二节共用地的政策保护
一、农业环境计划
二、英格兰的环境管理项目
三、威尔士的蒂尔高夫尔和格拉斯特项目
第三节共用地的自主治理
一、英国的自治传统
二、共用地的传统管理
三、共用地理事会
第四节治理思辨
一、自治模式的实效
二、财产权的动态变化
本章小结
第四章英格兰共用地环境治理案例
第一节艾思克代尔共用地概述
一、艾思克代尔共用地的由来
二、艾思克代尔共用权现状
第二节艾思克代尔共用地的环境治理
一、艾思克代尔共用人联盟
二、湖区特殊保育区
三、斯可斐峰特殊科学价值地
四、湖区环境敏感区
五、高级环境管理
本章小结
第五章威尔士共用地环境治理案例
第一节魁么达共用地概述
一、魁么达共用地的历史
二、魁么达共用权现状
第二节魁么达共用地的环境治理
一、依兰德特殊科学价值地
二、依兰德特殊保育区
三、依兰德―麦林恩特殊保护区
四、坎布里亚山环境敏感区
五、共用权人与放牧人联盟
本章小结
第六章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一、中文著作
二、中译本著作
三、中文论文
四、外文著作与论文
后记
內容試閱
公众共用物是我在多年的研究中发掘、并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即公众)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东西或事物(包括财产、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等);环境保护中的环境和自然资源基本上属于公众共用物,包括不具有排他性的、公众可以共用的大气、土地、草原、森林、山岭、沙漠、海洋河流湖泊等天然环境(资源)因素,以及不具有排他性、公众可以共用的街道、广场、道路、公园、海滨、河岸、风景名胜等人为环境因素。公众共用物是人类最需要的基础物资,然而也是理性经济人关心最少、以私法和公法为代表的传统法学研究得最少的领域,我国学界也对之研究甚少。为此,2013年我申请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提出了当代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研究这一题目。
通过文献分析,发现我国法学界主要是在研究公共利益、民法上的公共财产和行政法上的行政公物时,偶尔涉及公众共用物,但很少关注和区别公众共用物的非排他性等特点。有些学者或论文往往将公众共用物与民法物权法中的不动产(国家所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行政法上的政府专用公物混在一起。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公众共用物的研究,往往将非排他性的公众共用物使用权与具有排他性的国家主权、政府行政管理权、物权(包括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私人财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等)等混在一起,重视排他性的产权或物权的确权,轻视非排他性的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确权。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从法律上确认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包括公众环境权)和建立公众共用物的公益诉讼制度(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此外,学界也很少将公众共用物与环境(自然资源)联系起来、将公众共用物的作用与环境资源的作用联系起来、将公众共用物的保护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将有关公众共用物的法律与环境资源法律联系起来。
因此,有关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这一课题的研究是非常紧迫和必要的,文黎照博士作为该课题组的成员,承担国外公众共用物的研究工作,这不仅有助于理清概念,也有助于了解国外的公众共用物治理的相关立法和经验。
例如,对于英文中的common或commons,许多学者(尤其是法学家)将其译为公有、公共、公共所有(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或公物,例如:中国学界将哈丁论文Tragedy of the commons翻译成公有地的悲剧、公地悲剧或公有资源的悲剧,将common property译为公有财产;将奥斯特罗姆在1990年出版的Governing the commons: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一书译为《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将该书中的commons 译成公共事务,将Common-pool Resources(简称CPR)译为公有池塘资源、公共池塘资源。那么common一词的含义究竟为何?恐怕只有回归到原始的语境,才能明晰。
英国的共用地,英文是common land,因此对共用地的法律概念、权属及历史沿革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理解common一词的真正含义,建立起中国公众共用物的概念。此外将英国共用地的研究与对环境保护的研究结合起来,将财产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结合起来,不仅发现共用地的生态价值和环境治理措施,也将使对公众共用物的研究和环境资源的研究(包括有关理论、政策、法律和道德的研究)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获得新的具有创新性的跨学科成果。
我之所以提出对公众共用物实行良法善治,不外乎法律(法治)和善治(治理)两个方面,主要指良好法律的善治(good governance of good law);良法( good law)、治理(
governance)和善治( good governance)已经成为当代法学、管理学和经济学中比较常见术语。这种善治,是指一群相互依存的人们如何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性治理,并通过自主性努力以克服搭便车、回避责任或机会主义诱惑,以取得持久性共同利益的实现。这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斯特罗姆构建的理论,但是,奥斯特罗姆并未揭示公众共用物治理的成功的案例,也没有将公众共用物的治理与良法结合起来。但是,我们惊喜地发现,英国存在着一种共用地,私人享有的自由继承土地保有权tenure,但是具有多重公共价值,这其中包括共用使用权、公众通行权、生态功能、历史遗迹等等,文黎照博士不仅通过该书呈现出了成功的案例,也对共用地形成的历史、共用地的权属及共用地环境治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和论述,使远隔千山万水的另一个国度关于共用物的形象跃然于纸上,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在寻求解决公地悲剧的途径和办法时,以往仅强调公有化或私有化、仅强调市场调整或政府调整,容易陷入两个陷阱(又称埃利诺?奥斯特罗姆陷阱)。经济学家庇古在1920年《福利经济学》中首次将外部性问题引入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凡是出现外部性问题的领域都需要通过政府的干预来解决;据此,福利经济学派强调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包括税收、管制、建立激励机制等)使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内部化,并藉此解决公地悲剧问题。以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强调由市场机制本身来解决公众共用物的悲剧问题,科斯在1960年出版的《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定理使人们认识到,导致公地的悲剧的重要原因是产权缺失或不明晰。为了防止第一种公地悲剧,以往的政府一般运用行政调整这种机制,即运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付经济人、理性人那只看不见的脚。但事实和经济学理论都表明,政府组织也是具有经济人理性甚至往往代表某部分人的利益,政府管理或管制往往出现政府管制失败或政府失灵现象,或者因政府权力寻租、政府被企业绑架而致公地大量变相地被私人(包括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或国有企业)占领,结果导致因管理失灵而使公地质量降低的第一类公地悲剧和公地因国有化而急剧减少的第二类公地悲剧的陷阱。在反思政府失灵的声音中,有人提出先将公地即公众共用物确权,然后启用市场机制、运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整的主张。确权包括确定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即将公众共用物国有化或私有化,其结果往往导致公众共用物数量减少的悲剧。而且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对付公众共用物方面有许多无法克服的先天性缺陷,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的陷阱。面对市场失灵的陷阱,又有人提出了加强政府管理的办法。如此反复,人们始终没有逃脱两个陷阱。
文黎照博士通过对英国共用地的研究,发现在跳出非公有既私有的思维模式之后,还有第三只手(除了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之外,另一只存在于公众和社会之中的手),即书中提到的共用地的自治组织、共用地理事会和庄园习惯等,可以防治悲剧的产生和蔓延,有望将防治公众共用物悲剧的理论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将拓宽对公众共用物研究的视野,提升对公众共用物研究的品位,有助于将对公众共用物的指标体系纳入国家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规划和指标体系,从而将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提高到实现伟大中国梦的战略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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