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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保险合同卷

書城自編碼: 290101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院
作者: 本书编写组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835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10-01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NT$ 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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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选取了保险合同作为研究课题,对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等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阐释,具有以下特色:
一是实用性。立足审判实务,以问题为导向,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不空谈适用规则,所有论述均围绕问题展开;不泛论理论见解,且必以案例作为支撑。
二是全面性。以法条规定为主体内容,全面阐释条文中的疑难问题,同时对主法条及司法解释适用中涉及的相关规定也予以了研究解决。
三是合理性。所提理论观点服从于法律的规定,均言之有据、言之成理;一时难以形成共识的争议问题,在全面研究分析不同意见具体理由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倾向性看法。
關於作者:
专家法官疑难指导系列作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一线法官组成,他们既直接审理民商事案件,又同时参与民商事重要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本套丛书不仅呈现了他们在审理案件和制定规则当中来回穿梭的知识总结,还对现有司法解释规则的细化提出了有益的探讨。
目錄
第一章 保险合同成立之释疑
第一节 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1.何为保险合同?其合同主体为何人?
2.保险合同订立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3.何为保险利益原则?
4.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遵循何种形式和程序?
5.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6.无效格式条款有哪些?

第二节 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原则
2.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未交保费,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除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另附条件和期限外,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
4.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在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之后,该约定有效
5.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6.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章 保险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之释疑
第一节 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1.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有哪些?
2.何为投保人的解除权?
3.如何理解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4.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包括哪些?
5.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保险合同吗?
6.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何履行其通知义务?

第二节 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2.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身体检查未发现询问范围内疾病的,并不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3.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疾病与被保险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下,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行使解除权的,应当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三十日内进行;保险合同订立超过两年的,不得解除合同
5.保险人对格式条款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必要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生效
6.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出险之后未履行出险通知义务,致使赔偿部分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可减免赔偿

第三章 保险理赔问题之释疑
第一节 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1.保险金如何理赔?
2.保险人拒绝赔付保险金的规定是什么?
3.先行赔款制度是什么?
4.如何计算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5.如何处理保险人已收取保险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意思表示前发生保险事故?
6.保险人拒绝赔偿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关系是什么?

第二节 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保险人未及时做出理赔核定的,情况复杂的三十天内未做出理赔核定的,应当视为认可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事实,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出险通知之后未及时对保险事故进行勘察的,致使保险事故无法确认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义务性通知规则
4.保险公司先予支付保险金规则
5.保险索赔诉讼时效规则
6.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前发生保险事故,符合承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可获赔偿

第四章 法律适用等其他问题之释疑
第一节 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1.如何解释争议条款?
2.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持续过程中发生的哪些行为和事件应当受到新法规范?
3.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新法时,一些期间起算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第二节 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
2.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持续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和事件,适用发生时的法律
3.保险法实施后的保险理赔核定期间自新保险法实施之日起算

內容試閱
1. 何为保险合同?其合同主体为何人?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本条是关于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规定。
保险是相对于危险而言的,因为有了危险,才有必要对危险进行救济和保障。古人就有关于未雨绸缪积谷防饥的说法。在现代社会,各种高技术行业的兴起和危险行业的产生,保险更成为社会的必须。在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保险人构成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内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有关于他们的定义,对于合同的履行、解除、权利义务的范围,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最早出现在国务院1983年颁布实施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不过该条例中并没有对保险合同及其当事人做出明确的定义,而对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做了规定。1995年的《保险法》第9条和2002年的《保险法》第10条均对保险合同及其当事人的定义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可以说,1995年的《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及其当事人的规定是比较准确的。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并未对该条规范作出修改,只是将第9条变为第10条。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中,对2002年《保险法》中的第10条做了部分文字修改,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而原来则是按照保险合同。对于保险人的规定也做了相同的修改。
这样的修改,不仅使表述更加明确,同时更能够体现保险合同的特殊内涵。订立保险合同的表述,不仅能将一般的保险合同包括在内,同时也能将作为合同形式的保单、保险条款、补充协议等包括在内。
本条涉及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规定,因此涉及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与其他民商事合同一样,也是一种契约。依据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费,而保险人则负有在约定的事故或事件出现的条件下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合同有如下特征:

二、关于当事人
关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本条第2款、第3款对此作出了规定。

在实务中,对以下几种保险合同的分类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可以按照如下几种方式进行分类:
按照保险赔偿款是否确定,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按照保险合同的标的,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二、关于投保人的求偿权

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合一时,投保人有求偿权。

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离时,投保人的求偿权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三、投保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何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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