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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经济法学(第三版)

書城自編碼: 289817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王卫国,李东方
國際書號(ISBN): 9787562069638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9-01

頁數/字數: 547页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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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以及主要法律制度做了梳理和介绍,将抽象的经济法理论落实到具体的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之中,从而使法学研习者对经济法理论的学习更为深入细致。
內容簡介:
本书从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入手,对经济法的理论和法律法规做了详尽的阐述和说明。全书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经济法总论对经济法的对象和体系、基本原则、属性、权力、与私权的比较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第二部分对经济法的主体制度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包括政府主体制度、企业制度、行业协会制度。第三部分介绍了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食品安全监督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保险业法律制度、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的市场监管法。第四部分从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产业法律制度四个方面详尽阐述了宏观调控法。
關於作者:
李东方,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济法研究生导师组组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法律委员会委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专家组成员,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资本与证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重庆、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豪(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目錄
绪论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经济法的体系
第二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市场竞争原则第二节宏观调控原则第三节市场竞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的关系
第三章经济法的属性第一节经济法以社会公共性为本位第二节经济法以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为特征第三节经济法主要属于社会法
第四章经济法的权力第一节市场监管权第二节宏观调控权
第五章经济法与私权第一节私权与市场制度第二节对私权的制度激励第三节经济法与私权减损第四节经济法对私权的保障和服务
第六章经济法的适度干预第一节适度干预的原因第二节适度干预的反面第三节如何保障干预的适度
第七章经济法责任第一节经济法责任概述第二节经济法责任形式第三节经济法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章经济法的非传统性第一节经济法是否有民法般严密的体系第二节经济法是否有民法般精确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经济法是否应该有专门的经济诉讼法第四节经济法是否应该有独特的法律责任体系第五节经济法学理论的所缺与所需
第二编经济法主体
第九章经济法主体的基础理论第一节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概况第二节经济法主体概述第三节国家干预主体第四节市场主体第五节社会协调主体
第十章政府主体制度第一节政府主体制度概述第二节市场监管主体第三节宏观调控主体
第十一章企业制度第一节企业制度概述第二节企业法第三节企业社会责任制度
第十二章行业协会制度第一节行业协会制度概述第二节行业协会自治制度第三节行业协会监管制度
第三编市场监管法
第十三章市场监管法的基础理论第一节市场监管与市场监管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市场监管法的地位与作用第三节市场监管法的原则第四节市场监管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第五节市场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节反垄断法的产生和价值第二节垄断协议第三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节经营者集中第五节行政性垄断
第十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二节假冒或仿冒行为第三节商业贿赂行为第四节虚假宣传行为第五节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六节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第七节商业诋毁行为
第十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理论第二节消费者及其权利第三节 经营者及其义务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消费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 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第三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第四节 食品安全标准第五节 食品安全控制制度第六节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和产品质量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四节产品责任制度
第十九章广告法律制度第一节广告法与虚假广告第二节广告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价格法律制度第一节价格运行的规律与市场价格违法行为第二节价格违法行为第三节价格储备制度
第二十一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银行业监管法概述第二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第三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监管第四节市场退出监管第五节银行业监管措施第六节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章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保险业监管法概述第二节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第三节保险业务监管第四节保险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章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监管法概述第二节证券发行监管第三节证券上市监管第四节证券交易监管第五节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第六节证券机构监管第七节违反证券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第二节房地产开发用地制度第三节房地产开发制度第四节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第五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节房地产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章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第二节审计法
第四编宏观调控法
第二十六章宏观调控法的基础理论第一节宏观调控概述第二节宏观调控法的构成及其功能
第二十七章计划法第一节计划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第二节计划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原则
第二十八章财政法第一节财政法概述第二节预算法第三节税法第四节国债法
第二十九章金融法第一节货币与货币政策第二节中央银行及其公共服务职能
第三十章产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产业法概述第二节产业法的基本制度
內容試閱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假冒或仿冒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但是对于何谓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基本解释。1名称。商品的名称,有通用名称与特有名称之分。通用名称是某类商品所共同具有或使用的名称,它可以将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区分开来,如葡萄酒,水果糖等这些已经成为本行业的同用名称;特有名称是指某一个体商品所独自具有的名称,它可以将彼此不同的两个商品予以区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商品名称已经作为注册商标的除外。2包装。《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于包装的理解非常宽泛,泛指一切盛装和保护产品的容器和包装物,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表明的包装的范围要窄于此,只有那些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商品的特征、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提供了一定参照标准的包装,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现实中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有些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用烤花形式直接烤印在装饮料的瓶子上,如可口可乐雪碧津美乐等,该商标无法从瓶体上剥离。而一些饮料生产企业大量收购消费者遗弃的上述各类玻璃瓶后加贴自己的标签再灌装饮料出售,这些标签上有的有自己的商标,有的仅有企业名称或商品名称,其中有些标签覆盖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图样,有的是部分覆盖,而有的则没有覆盖。但不管怎样,这都是擅自使用他人包装的行为。3装潢。依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5款的规定,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一般,装潢附加于商品包装之上,成为商品的组成部分或者与包装一起成为商品的附着物。另外,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其属于 装潢。在大多数情况下,商品装潢所含载的信息量要远远大于商标,因此其更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所以,仿冒商品装潢给消费者造成混淆的严重性不容低估。(二)对知名商品的认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知名,需要在相关公众中予以考察,结合商品销售地区、时间、信誉、广告宣传量的多少等因素认定。一般而言,区分商品来源的主要是商标,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所标示的商品的知名度也越高,商标是判断知名商品的主要参照因素。知名商品的认定不同于驰名商标,也不同于名优商品,它不是经由某个组织、通过某种程序评定出来的,也不属于荣誉称号,实践中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个案予以的认定,它是执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必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商品知名度的地域认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的配套规章并未就商品知名度的地域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又是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不同,因而表现出不同的消费偏好,加之市场发育不成熟,如果以全国范围为地域性标准,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并且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在某一地区非常受欢迎、非常有市场的商品,在其他地区并非如此。这样商品可以认定为地区性知名商品。承认商品知名度的地域限制,才能有效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打击违法行为。不管是地域性知名还是全国知名,认定知名商品,都应当考虑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①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③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④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2相关公众的界定。知名商品是指为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因此,这里所指的相关公众首先是与某商品有特定的必然的联系,即该商品有特定的消费群体或购买阶层;其次,由于受地域性的限制,相关公众应该确定为是指该商品销售地区的消费群体或购买阶层,对相关公众地域范围的确定标准与商品知名度的确定标准应是同一的。(三)对近似使用的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仿冒人对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时,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仿冒人对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使用的认定比较容易,而对近似使用的认定则较为抽象,对此,《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由此可知,判断近似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客观方面,首先,就仿冒商品与被仿冒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和整体设计、整体构图进行比较,只要主要部分和整体形象雷同,即使细枝末节有所差异,也不影响对近似的认定;其次,对仿冒商品与被仿冒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隔时、异地比较。近似与相同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含载的信息或内容有局部的差异,将名称、包装、装潢雷同的两个商品放在一起对比,这种差异尚属明显,但若将仿冒商品与被仿冒商品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进行观察,这种差异即很难发现,此时即可判定为近似。第二,主观方面,消费者只要尽到一个普通购买者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可。这里的购买者非指某个购买者或所有购买者,因而这种认识能力不是以某个购买者基于其自身的智力、身体状况、技能、物质条件等所具有的认识能力作为标准,同样也不是以所有购买者都能识别为标准,而是依据与某种商品有特定购买关系的一个消费群体普遍具有的认识能力或称之为中等认识能力为判断标准,只要消费者尽了一个普通购买者应有的注意义务后,仍发生混淆或误认的,即可判定为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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