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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研究

書城自編碼: 289583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郑派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9714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98/260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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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从两个角度进行研究:一是从历时视角出发,在80年的实践长河中理解从华沙体系的破碎化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试图再次建立国际航空私法统一规则的尝试,将华沙蒙特利尔作为一个延续性的责任规则体系予以分析和评价。二是从共识视角出发,分析华沙蒙特利尔体系始终致力于解决的而目前也尚未完全解决的困境与疑难。
關於作者:
郑派,汉族,1987年生于辽宁朝阳,祖籍河北容城,浙江海宁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国际法专业),荷兰莱顿大学(Universiteit Leiden)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候选人(航空法与空间法专业)。现为华东政法大学讲师、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国际公法、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领域的教学和研究。于Issues in Aviation Law and Policy、Marine Policy、GlobaLex、《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科版)》、《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等期刊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数篇,参与撰写航空法英文著述The Law of Unmanned AircraftSystem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16年版)。
目錄
二、文献简述
三、本书结构
第一章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规则体系
的形成
第一节《华沙公约》与其嗣后修正及补充
一、1929年《华沙公约》的诞生与主旨
二、1955年《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
修正
三、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对《华沙公约》
的补充
四、1971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修正《华沙
公约》的失利
五、1975年四项《蒙特利尔议定书》对《华沙
公约》的修正
第二节《华沙公约》受到的其他冲击与影响
一、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对《华沙公约》
的背离
二、1976年马耳他协议对责任限额的变更
三、1987年《阿尔沃国际航空运输公约草案》的影响
四、1988年意大利国内法令对《华沙公约》的背离
五、1992年日本倡议对赔偿责任制的变更
六、1995年与1996年国际航协承运人间协议对《华沙公约》的变更
七、1996年美国航协承运人间协议对《华沙公约》的变更
八、欧盟委员会区域统一立法动议与欧盟202797号法规的影响
第三节《蒙特利尔公约》与华沙蒙特利尔体系
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制定与通过
二、从华沙体系到华沙蒙特利尔体系
三、华沙蒙特利尔体系的构成与现况
第二章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规则体系的适用
第一节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公约规则的排他适用
一、公约规则与非公约规则的共性与差异
二、公约规则统一适用的起点:公约诉由的排他性
三、公约规则统一适用的基石:责任规则的排他性
四、公约规则统一适用的支柱:责任规则的强制性
五、公约规则与国内立法的联系
第二节华沙蒙特利尔体系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
一、公约规则对一般国际航空运输的适用
二、公约规则对特殊国际航空运输的适用
三、公约规则的国内适用条件
四、非公约规则对国际航空运输的适用
五、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的承运人和旅客
第三节华沙蒙特利尔体系对欧盟共同体承运人的特殊适用
一、欧盟202797号法规对国际航协规则的纳入
二、欧盟8892002号法规对《蒙特利尔公约》规则的纳入
三、代码共享协议对非欧盟共同体承运人责任的影响
第三章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第一节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事故界定
一、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的事故界定
二、重要解释实践中事故的具体界定
三、有意不当作为与事故界定
四、事故界定中的争议问题
第二节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
一、在航空器上的含义
二、上下(登离)航空器的任何作业过程的含义
三、重要解释实践中赔偿责任期间的认定
第三节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性质
一、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准予赔偿的人身伤亡损害
二、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准予赔偿的精神损害
三、惩罚性损害及非补偿性损害的排除
第四节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责任界定
一、《华沙公约》项下的责任界定
二、《蒙特利尔公约》项下的责任界定
三、承运人对第三方的追偿权
第四章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行李灭损赔偿责任
第一节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行李灭损
一、行李运输与货物运输的区别
二、托运行李与非托运行李
三、行李灭损赔偿的责任期间
四、行李灭损赔偿的性质与范围
第二节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行李灭损赔偿的责任界定
一、责任界定中的行李凭证
二、托运行李灭损赔偿的责任界定
三、非托运行李灭损赔偿的责任界定
四、行李权利人的异议通知要求
第五章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延误赔偿责任
第一节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延误损害
一、国际航班延误的界定
二、国际航班延误的成因
三、延误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
四、延误损害赔偿的性质与范围
第二节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延误损害赔偿的责任界定
一、《华沙公约》项下的延误赔偿责任
二、《蒙特利尔公约》项下的延误赔偿责任
三、延误赔偿责任规则的排他适用
第三节欧盟2612004号法规对延误责任的规定与实践
一、欧盟2612004号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二、欧盟2612004号法规项下的延误责任
三、欧盟司法实践对延误责任规则的变动
四、欧盟法规与公约延误责任规则的适用冲突
第六章支配承运人责任诉讼的统一管辖权规则与实践
第一节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的传统管辖权
一、承运人住所地法院的确定
二、承运人主营业地法院的确定
三、订立合同之承运人营业地法院的确定
四、目的地法院的确定
五、法院所在地范围的确定
第二节《蒙特利尔公约》增设的第五管辖权
一、第五管辖权的提出与主旨
二、第五管辖权的争议因素
三、第五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四、第五管辖权的实际作用
五、第五管辖权与国内法院的确立
第三节《蒙特利尔公约》引入的第六(七)管辖权
一、《瓜达拉哈拉公约》与附加管辖权
二、第六(七)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三、第六(七)管辖权的实际作用
第四节统一管辖权规则与赔偿责任引导问题
一、管辖权规则的排他适用与强制适用
二、约文解释中的赔偿责任引导理念
三、适用实践中的赔偿责任引导效果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航空法是为了适应人类航空活动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20世纪初,随着航空器的发明,国际社会于1919年3月22日开通了第一条国际民用航线(巴黎至布鲁塞尔)。1919年10月3日,有26个国家参与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航空条约《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航空法是一个相对年轻而又充满活力的法学领域,随着航空技术的进步和人类航空活动的深入,航空法也得以迅速发展。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中,从活塞引擎技术的应用至喷气引擎技术的革新,从首条国际航线的开辟至全球航线网络的建立,从载人航空技术的普及至无人航空技术的兴起,航空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航空法也随之迅速发展和变化。
如今,涉及航空法领域的多边国际公约已近六十项,双边航空运输服务协议与开放天空协议的缔结更是有增无减。其涵盖的内容,已逐渐由传统公法领域向众多私法领域延伸,甚至涉及航空器私营融资人的国际利益问题。作为传统国际公法的一项分支,航空法已经越来越多地与其他法学领域交汇融合、彼此影响、互相补充,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国际私法、民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竞争法、行政法、刑法和环境法等领域中的诸多跨学科问题。当前,作为航空运输大国与世界空运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中国正在大力发展航空制造业与航空运输业,其中涉及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疑难问题层出不穷,与之相应的航空法研究理应及时跟进、积极应对。
郑派博士的著作《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研究》选取了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密切联动的实践问题开展研究,并尝试对承运人责任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与新近挑战做出清晰有力的回应。作者以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条约为基础,从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入手,重点探讨公约统一实体法规则与统一管辖权规则的适用特点,深入解析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该著作既注重考察国际法层面的条约关系与条约法问题,亦注重分析条约国内适用中的具体私法问题。
郑派博士的这一著作是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而成的,该论文获得了2015年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本书文献充实、论述透彻,部分反映了航空法领域的研究前沿,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本书亦有不足,尤其是对中国的实践问题论述较少。我期望郑派博士在将来的学术研究中予以弥补。
作为郑派博士的导师,我对他的研究成果甚为满意,深感欣慰。他在华东政法大学度过了六年的学习时光,打下了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其间,他对求知问学葆有始终如一的热情。他长于理性思考,具备出色的学习研究能力。早在研究生时期,他就对航空法领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博士生阶段,他进一步对航空法领域展开系统研究,并撰写和发表了多篇中英文学术论文。2013年,他专程前往航空法研究的一线机构荷兰莱顿大学(Universiteit Leiden)航空法与空间法国际研究所(IIASL)学习深造,并以优异的成绩取得航空法与空间法硕士学位(LL.M.)。鉴于其在专业领域的出色表现,郑派博士受该研究所邀请,于2015年和2016年两度担任国际航空法模拟法庭竞赛的半决赛评委。
现在,郑派博士已经成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一名青年教师。我衷心祝贺郑派博士的论文付梓出版,我也期待他再接再厉、继续开拓进取,为国际法的教学和科研积极探索,取得更好的成绩!
是为序。
王虎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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