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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事审判实务研究

書城自編碼: 289123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周贤奇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010161211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9-01

頁數/字數: 388页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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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民事审判实务研究》内容分为三部分。第壹部分是民法基础理论、民事审判实务方面的内容,包括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财产继承等物权债权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是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内容,主要涉及著作权理论与实务,包括理论问题研究、法条探析和案例评释。第三部分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相关内容。作者参加过我国重要民事立法尤其是著作权法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并多年从事民事审判实践,书中所选内容可以说从一个侧面记录了新中国民法史的沿革,可以为当前重新启动的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也是读者研究民法和相关审判人员从事民事审判的难得的学习资料。
目錄
自序
市场经济与民法
我国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及发展趋势
民法概述及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论人身权和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民事责任问题
民事制裁及其适用
论我国继承法的性质和原则
房地产法律制度和当前审判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和添附物的处理
谈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人有义务支付赏金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司法解释中有关情况和问题答记者问
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有力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企业的商誉权、商号权等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
采矿权的权利人有权要求确认与该采矿权对价的破产债权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及审判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性质的著作权法
浅议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议著作权的主体
几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的保护期
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邻接权概述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和审判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与实务研究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加强著作权案件的审理
经改编的电视剧剧本的著作权应由改编者享有
认真总结经验,强化版权保护
美国的版权制度和版权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与当前审判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及有关争议案件的处理
人民调解及其历史发展
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形势和应有的认识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初探
后记

內容試閱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对作品享有著作权权利的人,也称为著作权人或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主体和作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者是著作权的主体,但著作权主体不仅包括作者,还包括其他著作权人。在一些允许卖绝著作权的国家(如美国),由于在某种程度上漠视作者的权利和利益,在实践中,更多强调的是出版商、制造商等雇主的利益,因此往往习惯于使用著作权人的概念,这里的著作权人,实质上就是指通过合同获得著作权全部权利的出版商、制造商。我国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著作权法第9条进一步具体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上述法条,就是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主体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出,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具体包括:一是作者;二是作者以外的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三是作者以外的依照有关法律获得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非法人单位,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对于这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否在著作权法中赋予它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的法律地位,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制定过程中很有争议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民事主体只有公民、法人和国家,没有什么非法人单位;另一种意见认为,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如果在著作权法中不赋予它应有的法律地位,对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不利。最后,经过反复讨论、权衡,采纳了后一种意见。1990年6月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改稿以至最后通过的正式法律文本中加上了非法人单位。笔者认为,在著作权法中赋予非法人单位著作权主体的法律地位,这是从现实生活出发符合实际的选择,而且国外和境外也有这样类似的立法例。如日本的著作权法第2条第6款规定:本法律中规定的法人包括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已确定代表人或管理人的社团或财团。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1985年)第11条规定:著作权自始依法归机关、学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团体享有者,其期间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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