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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公证与律师制度实务教程

書城自編碼: 288071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陶建国,曾红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6212684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7-01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NT$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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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公证与律师制度实务教程》的编写力求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立足基础,突出应用。即立足基本知识,不做系统讲解,着重法律应用,突出应用性和实务特色。二是表述准确,言简意明。即基本概念阐释清晰准确,知识要点讲解言简意赅。三是篇幅适中,便于使用。即控制每部教材的篇幅字数,均衡各章之间的权重,不宜畸轻畸重。四是知识案例,融会贯通。即将知识讲授与案例评析有机结合,真正做到以案说法,突出案例与知识的互动。
目錄
第一编 公证制度实务
第一章 公证制度概述
第一节 公证制度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第二节 公证的性质和业务范围
第三节 公证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公证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第二章 公证程序
第一节 公证执业区域的确定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审查核实
第四节 出证
第五节 公证期限、终止公证和拒绝公证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七节 公证争议的处理
第三章 公证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证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公证民事责任
第三节 公证行政责任
第四节 公证刑事责任
第四章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第一节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综述
第二节 出生、生存、死亡公证
第三节 不可抗力事件公证
第四节 婚姻状况公证
第五节 亲属关系公证
第六节 其他非争议性事实公证
一、国籍公证
二、经历公证
三、学历、学位公证
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
五、法人资格公证
第五章 法律行为公证(一)
第一节 法律行为公证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公证
第三节 房地产合同公证
第四节 农村承包合同公证
第五节 技术合同公证
第六节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
第七节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公证
第八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
第六章 法律行为公证(二)
第一节 委托公证
第二节 声明公证
第三节 赠与公证
第四节 继承公证
第五节 遗嘱公证
第六节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第二编 律师制度实务
参考书目
后记
內容試閱
《公证与律师制度实务教程》:
一、公证的性质
公证的性质是由立法规定的,主要是由公证机构的性质反映出来的。所谓性质,是指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我国在公证法立法过程中,学者们对公证的性质问题展开了较为激烈的讨论,形成了不同学说。不少学者认为,公证立法应当对公证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是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证的性质应当属于中介组织,主要理由是:公证机构是统一行使公证职权,并由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早在1988年5月第一次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司法部就明确指出,公证处是通过公证活动,为国家、公民和法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有一定收入的组织,公证处是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办理公证事务的专门机构,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1994年10月司法部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证工作会议,肯定了公证机构作为市场中介组织的性质,而且强调要进一步发挥这种中介组织的功能。会议指出了公证体制的改革方向,即公证机构成为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行民主管理、按照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事业法人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作为国家证明机构行使国家公证权。这些都毫无疑问地表明,公证机构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证明机构。《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公证机构是具有证明、服务、沟通、监督职能作用的市场中介组织,具有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功能。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的性质应当是事业法人组织。主要理由是:公证机构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证明机构,公证不同于私证,公证职能是一种国家权力,受益的对象是公证当事人。公证的证明权不是由国家直接行使,而是通过国家法律授权或确认的形式,将这种证明职能让渡给公证机构行使。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并没有参与到公证事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之中,公证机构独立履行法律赋予的公证证明职能,没有其他行政管理权,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在公证制度改革过程中,2000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指出:改制的公证处应当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因此,公证机构应当成为独立的事业法人组织。
鉴于目前对于公证的性质还有不同看法,公证改革尚处于发展过程中,公证的性质如何确定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和检验,因此,我国《公证法》没有为公证定性,而是概括性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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