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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比较视域中的犯罪论体系:由差异至普适

書城自編碼: 287828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潘星丞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9728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49/381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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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犯罪论体系是刑法上的认知体系,本书认为应该以认识论上的认知结构为分析范式,探索体系差异之根源。各种体系是因认知结构的形态不同而导致的不同认知结论,虽有差异,却不对立,犯罪论体系的差异性并不否定其普适性。犯罪论体系的普适性,源于其认知结构在哲学上的普适性;犯罪论体系,就其自身而言,均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能妥善回应各种批判;就相互关系而言,具有概念与机能上的互通性,存在对应概念并能达到相同处理结果。本书证立了体系思维,从而具有法学方法论层面的学术价值。
關於作者:
潘星丞(1973-),法学博士,原在检察机关工作(主诉检察官),现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仲裁员,并担任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在《政法论坛》、《学术研究》等核心刊物发表法学论文约40篇(不少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目錄
引论
一、研究对象:比较视域中的犯罪论体系
二、研究现状:偏重差异之表征,并视差异为对立
三、研究任务:探索差异之根源,提出并论证普适性
四、研究意义
第一篇犯罪论体系之差异性(研究之延伸)
第一章犯罪论体系差异性的分析范式:认知结构
第一节问题之提出与研究之进路
一、问题之提出:如何评价形式多样的犯罪论体系?
二、研究之进路:先破后立,还是先立后破?
第二节认识论范式:本书分析范式之证立
一、犯罪论体系的分析范式:认知结构
二、认识客体:存在论VS规范论
三、认识中介:认识工具与认识方法
四、认识主体:刑罚根据与法治需求
第三节方法论范式:现有分析范式之不足
一、现有研究之分析范式:方法论
二、现有研究之片面性
三、现有研究之孤立性
第二章欧陆之犯罪论体系:三阶层
第一节古典犯罪论体系
一、古典体系之认知结构
二、古典体系之基本内容基于认知结构的解读
三、商榷:行为是否是古典体系的独立阶层
第二节新古典犯罪论体系
一、新古典体系之认知结构
二、新古典体系的基本内容基于认知结构的解读
第三节目的行为犯罪论体系
一、目的行为体系之认知结构
二、目的论体系的基本内容基于认知结构的解读
第四节新古典暨目的论体系
一、体系架构:与目的行为体系相同
二、体系要素:新古典体系与目的行为体系综合的实质
第五节罗克辛(Roxin)的目的理性体系
一、目的理性体系的基本立场:不彻底的规范论
二、目的理性体系的特殊之处:将刑罚论纳入犯罪论体系
三、目的理性体系之理论评价:并非一个新的体系还是并非
真正的体系?
第六节雅科布斯(Jakobs)的一元规范论体系
一、讨论雅科布斯(Jakobs)犯罪论体系思想的必要性及其难度
二、雅科布斯(Jakobs)犯罪论体系之认知结构
三、雅科布斯(Jakobs)犯罪论体系之基本内容
四、相关理解的商榷
第七节梳理与小结:虽有差异,却不对立
一、三阶层差异性研究之梳理
二、讨论五种三阶层样本的代表性
三、讨论德国样本的代表性
四、小结:虽有差异,却不对立
第三章中俄之犯罪论体系:四要件
第一节四要件体系的历史发展
一、塔甘采夫:法律关系之构成要件
二、特拉伊宁:分则之犯罪构成
三、皮昂特科夫斯基:总则兼分则之犯罪构成(通说)
第二节四要件VS三阶层:机能与逻辑以四要件为中心
一、四要件VS三阶层之论战现状及梳理思路
二、机能考察
三、逻辑考察
四、两个迥异的结论及进一步的思考
第三节四要件VS三阶层:构成要件之澄清以三阶层为中心
一、问题之提出
二、费尔巴哈(Feuerbach)之构成要件:仅从日常语义上理解,
并无方法论机能
三、贝林(Beling)之构成要件:反对日常语义的理解,强调方法
论机能
四、小野清一郎之构成要件:误解贝林(Beling),但亦重视方法
论机能
五、结论:区分三种构成要件的理论实益
第四节四要件VS三阶层:体系差异之真相以认知结构为
分析范式
一、引论:研究回顾与认知结构分析范式的引入
二、认识主体:犯罪论体系的两种不同任务
三、认识客体:两种不同的体系构建素材
四、认识中介:认识工具及认识方法
五、结论:四要件VS三阶层形式VS实质
第四章英美之犯罪论体系:双层次
第一节我国学者对双层次体系的研究现状及评议
一、英美犯罪论体系之架构特征:双层次
二、英美犯罪论体系之运行特征:控辩式
第二节英美学界对双层次体系的最新研究成果
一、概述
二、罗宾逊(Robinson)教授的观点
三、弗莱彻(Fletcher)教授的观点
第二篇犯罪论体系之普适性(论证之展开)
第五章普适性:由差异性引发的猜想及其求证进路
第一节普适性猜想的提出:源于犯罪体系差异性的思考
一、差异性思考之回顾:体系差异只是横看成岭侧成峰
二、差异性思考之引申:庐山还是那个庐山,不同体系并无
正误之分
三、差异性思考之猜想:存在差异的犯罪论体系均具有普适性
第二节对大胆猜想进行小心求证的进路
一、大胆猜想的历程
二、小心求证的进路
第六章犯罪论体系普适性之哲学根据
第一节犯罪认知结构要素普适性之哲学根据
一、认识客体普适性之哲学根据
二、认识方法普适性之哲学根据
三、认识主体普适性之哲学根据
第二节犯罪认知结构整体普适性之哲学根据
一、从认知结构的自身性质来看
二、从认知结构的哲学基础来看
第三节犯罪认知结构相互普适性的哲学根据
一、分析相互普适性的核心要素:认识方法
二、不同的认识方法可以互相证立
第七章犯罪论体系之自洽性体系自身的普适性
第一节体系自洽性之论证:体系争议的回应与消除
一、行为论
二、构成要件论
三、违法论
四、罪责论
五、犯罪论体系的起点:行为论VS构成要件论
六、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之关系:二阶层VS三阶层
七、违法性与罪责的关系:分离说VS合一说
第二节体系自洽性之检验:具体事实错误
一、论战反思与视域转换
二、犯罪论体系与错误论关系的基本原则
三、犯罪论体系与错误论关系的进一步展开
四、犯罪论体系视域下法定符合说的自洽性
五、犯罪论体系视域下具体符合说的自洽性
六、结论
第八章犯罪论体系之互通性体系之间的普适性
第一节不同三阶层之间的体系互通性论证
一、存在论三阶层内部:一元论与二元论的体系互通性
二、规范论三阶层内部:一元论与二元论的体系互通性
三、存在论与规范论三阶层之间的体系互通性
第二节四要件与三阶层之间的体系互通性论证
一、我国学者对四要件与三阶层互通性的探讨及评议
二、四要件与三阶层之间体系互通的基本原则与具体方案
第三节双层次与三阶层之间的体系互通性论证
一、讨论的前提:误解及排除
二、双层次与三阶层之间体系互通的基本原则与具体方案
三、英美学者对体系互通性的态度
第四节体系互通性之检验:正当事由错误
一、三阶层体系与积极的正当事由错误以误想防卫为中心
二、三阶层体系与消极的正当事由错误以偶然防卫为中心
三、四要件体系与正当事由错误:四要件与三阶层之间的互通性
检验
四、双层次体系与正当事由错误:双层次与三阶层之间的互通性
检验
第九章犯罪论体系普适性之学术贡献:体系思维的提倡
第一节体系思维之重新证立:对问题思维的回应
一、法学方法论之争议:体系思维VS问题思维
二、体系思维方法论基础的再考察:对体系构建的质疑及回应
三、体系思维工具之再考察:对犯罪论体系构建的质疑及回应
四、体系思维机能之再考察:对犯罪论体系缺陷的回应
五、问题思维的再考察:局限及其适用领域
第二节体系思维之个案检验:以许霆案为分析样本
一、许霆案的基本案情及其难点
二、问题思维的解决方案
三、体系思维的解决方案
四、由样本分析引申的结论:体系思维的提倡
结论
一、研究之回顾:由差异性到普适性
二、研究之创新
三、研究之续展可能
四、研究之自我评价
图表
参考文献
致谢
后记
內容試閱
解构体系论战建构体系普适的学术尝试
赵国强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刑事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澳门立法委员会委员。
得知潘星丞博士的学术专著《比较视域中的犯罪论体系:由差异至普适》即将出版,本人作为其博士生导师,甚感高兴,并欣然应邀作序。
犯罪论体系可以说是一切刑法知识的根基,对犯罪论体系作系统、深入的比较研究,是作者早已确立的目标。攻读博士学位之前,作者已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曾担任主诉检察官,现兼执业律师)与较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为使研究能更深入、准确,他渴望能对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进行系统的学习,而澳门作为实行大陆法制度的地区,为其提供了这样的机会。在澳门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他广泛涉猎大陆刑法理论,并跟随本人从事各种调研活动,全面接触大陆法特色的澳门立法、司法运作,这为其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其得以出色地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比较视域中的犯罪论体系:由差异至普适》,该论文也获得了不少刑法学者的肯定与赞许。博士毕业后,作者为了更深入了解英美犯罪论体系,远赴美国访学,并增修完善其论文,最终形成该待出版之学术专著。
从写作风格来看,本书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体系思维。由于理论学习与实务工作的双重经历,作者的研究能鲜明地体现理论与实务的融合,他将诸多研究结论放在刑法体系具体理论司法个案三个思维层次当中交叉检验、相互印证,这种体系思维,使得犯罪论体系不再是形而上的概念叙事,也杜绝了为解决司法个案而生造理论的流弊。二是学术商榷。作者对于犯罪论体系提出了诸多与众不同的见解,为此,学术商榷与辩论在书中比比皆是。例如,历来犯罪论体系研究以不同体系之论战为重点,以建设一个新的体系或选择一个最优体系为目的;本书却认为,不同体系并无优劣之分,体系演变亦非理论进化。该观点无疑将作者置于历来研究者的对立面,其论证难度可想而知,但该命题一旦论立,则犯罪论体系的研究视界将为之一新!作者是否具备足够的刑法功底来展开这些学术商榷,诸君可从文中作出判断。
从研究内容来看,本书有三个堪称大胆的尝试。第一,尝试构建犯罪论体系研究的方法论。历来犯罪论体系之研究,多局限于逻辑与机能的论辩,或争辩体系构建之方法哲学,至今尚不存在统一的分析评价标准;本书努力构建一个适用于所有犯罪论体系的分析范式,并将之视为犯罪论体系之研究方法论,以期向该领域的研究者提供一个共通之参考,该设想之学术意义巨大,也是难能可贵的。第二,尝试论证犯罪论体系普适性。作者认为,处于论战中的所有犯罪论体系都具有普适性,不但逻辑自洽,而且功能互通。美国学者弗莱彻(Fletcher)近年提出构建一个普适体系的构想,被称为当前比较刑法领域最大的学术野心,其论证尚未完成,而作者所有犯罪论体系均具有普适性的命题,显然更进了一步。这一命题,若能证立,对于跨法域的刑法研究与合作无疑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第三,尝试在犯罪论体系领域架构一条由大陆法通往英美法的桥梁。英美学者参与犯罪论体系的研究、论战是近年来引人注目的现象,但由于法系不同,概念迥异、思维模式相差悬殊,如何透过纷杂的判例去理解英美的犯罪论体系,是一项艰难的工作,作者努力在两大法系之间寻找功能等价的对应概念与原理,为大陆学者系统地理解、借鉴英美刑法理论提供了便利。
可以预见,本书的诸多论点将引发关注或争议,也诚如作者所言,该书是对原有知识试错之作,其本身也面临被试错的命运,这是一切知识的宿命。但作者敢于挑战权威的学术勇气与执著,是值得肯定的!其所提出的诸多构想,在一定意义上开辟了犯罪论体系研究的新方法、新领域,则是让人期许的!
2016年6月于澳门大学法学院
序言二
犯罪论体系研究的创新力作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
犯罪构成理论,亦称犯罪论体系,是刑法学最核心最基础的理论问题,也是历来中外刑法学者倾力研究的对象。近年来,我国刑法学领域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论争成为一个重要的学术话题,产生了大量的学术成果,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混乱与困惑。实际上,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三阶层之间也长期处于相互批判、论战状态,并因此而不断推陈出新,以致出现了极为繁多的体系构想,至今尚无定论,让人莫衷一是。
在这种学术背景下,潘星丞博士的新作《比较视域中的犯罪论体系:由差异至普适》颇有让人耳目一新之感。两年前,我曾担任其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评委,仔细阅读过其论文;博士毕业后,作者远赴美国访学,就英美的犯罪认定原理作进一步的研习交流;回国后,作者对原论文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以学术专著的形式公开出版。得知此消息,我感到非常高兴,并欣然应邀为其作序。
从书名看,作者不是选择一种犯罪论体系作为自己的立场,并参与论战,而是认为不同犯罪论体系虽有差异,但均具有普适性。这使得该书与以往的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有所不同,以下几点尤其值得关注:
第一,该书努力构筑一个能适用于所有犯罪论体系的分析范式。凭借这一工具,作者系统地梳理了长期混战的各种三阶层体系,并对我国四要件体系进行了重新解读,同时,作者还依据该工具评析了犯罪构成理论研究领域的一些最新动向,例如,德国悄然兴起的阶层无用论、英美学者对犯罪构成理论的关注及其最新研究成果,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视野,对我国目前的学术讨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而且这种尝试构建犯罪论体系研究的方法论的努力也是值得赞许的。
第二,对于种类繁多的犯罪论体系,作者的研究结论也是与众不同的,他认为,各种体系,虽有差异,却并不矛盾对立;不同体系的论战并无必要,不但四要件与三阶层之间如此,不同三阶层之间亦是如此,学术研究的任务应由体系论战转向体系借鉴。为此,作者尝试对历来的体系论战进行反驳和解构,这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众所周知,无论中外,体系论战的参与者多为当代知名学者,而且形成了诸多有影响的结论,与之商榷或反驳,显示了一个青年学者的学术勇气,但也使得其研究面临被反驳与质疑的风险。
第三,在怀疑体系论战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一个大胆的命题:处于论战中的每一种犯罪论体系都具有普适性,即该体系的逻辑与机能是完全自洽的,不同体系的功能也是互通的;体系差异主要是概念术语的表达不同,找到彼此对应的概念等价物,则可相互借鉴。该命题若能证立,对于比较刑法学,甚至国际刑法学都有积极意义。
当然,作者所提出的观点与设想正确与否,还有待理论上的继续探讨与实践的检验,但其论证过程中展现的思辨努力与学术勇气,则是值得肯定的。而且,该书不仅涉及抽象的理论探究,也辅以具体的个案分析,对于广大刑法理论研究者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而言,相信都会有所启迪。
是为序。
谨识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2016年6月
序言三
深具胆识与学术价值的犯罪论体系专著甘添贵台北大学法律学院名誉教授,博士生导师,台湾刑事法学会创会会长及第二任会长、现为荣誉理事长,台湾法务部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委员。
本书系作者将其博士论文《比较视域中的犯罪论体系:由差异至普适》经过增修后所出版,研究主轴旨在探讨有关大陆法系中历年来所建立各种犯罪论体系之自洽性与普适性,并旁及英美法系相关学者之见解。
犯罪论之体系思维,向为德国学界所重视,其思想之根源均来自于存在论与规范论之视角不同,而导出所谓古典体系、新古典体系、目的行为体系以及新古典暨目的论体系等各种不同之犯罪论体系,可谓推陈出新,琳琅满目。此等犯罪论体系之思潮,波及各国刑法学界,不问过去或现在,均一直卷入理论争议之漩涡中,迄无定论。本书企图从该漩涡中脱身,不但自各种体系思想之根源着手,且认为体系之差异,并非对立,而是互补,因而在论述中,显现强烈之企图心,拟实现三个转变:1由体系论战化为体系自洽;2由体系选择改为体系互通;3由问题思维转向体系思维,试图重新证立整个体系思维,使犯罪论体系之普适性获得更坚实之基础。
本书比较研究德国、日本、俄罗斯及美国相关学说见解,反复阐述犯罪论体系之思想根源与内涵、哲学理论之基础以及学说发展之整个历史脉络,分析其问题所在及相关理论之运用,甚为周延与适切。本书之参考文献,除德国之相关研究文献外,并广搜日本及国内各家学说见解,加以条分缕析,对相关文献与资料之搜集,极为丰富,且旁征博引,论述颇为深入。
本书以认知结构,并以认识客体、认识中介及认识主体作为犯罪论体系之分析范式,并进行哲学层面之论证。研究主题颇具创新性,在纷纷扰扰,众说杂陈之刑法理论中,企图脱颖而出,可谓深具胆识,堪供刑法学界深入研究犯罪论体系之参酌,具有相当程度之学术价值。本人对于星丞学棣深耕法学之精神以及严谨治学之态度,深为钦佩与赞赏,爰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略缀数语,以为之序。
2016年6月18日于挹翠山庄半半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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