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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案外人救济制度研究

書城自編碼: 287828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马登科等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9740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96/28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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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近年来,当事人利用民法或民事诉讼法处分权,或者通过虚假诉讼,或者利用生效裁判或仲裁裁决的预决效力,直接或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日渐增多,且有蔓延之势。执行程序中的表面权利判断规则也有误判权利归属的附随瑕疵。
本书通过研究案外人撤销权之诉、案外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和异议诉讼、许可执行之诉、欺诈性非讼生效法律文书的撤销程序,梳理既有程序的缺陷和原因,探究程序的整体完善和植入,以及程序之间的归位和衔接,使程序得到合理配置,既让无良的当事人无法律漏洞可钻,也让受害的案外人有可靠有效的救济途径,从而有益于保障各方正当合法权益和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施行。
關於作者:
马登科,湖南湘潭人。法学博士、加拿大UBC访问学者。西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风委员会委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
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学和民事执行法学。出版个人专著2部、编(译)著多部。在《光明日报》、《法律科学》、《厦门大学学报》、《政治与法律》等刊物公开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项目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多项。
目錄
第一章案外人救济制度研究概述
一、研究背景
二、案外人救济制度界定
三、研究内容和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二章案外人撤销权和代位权之诉
第一节案外人撤销权和代位权概述
第二节案外人撤销权和代位权比较法研究
一、案外人撤销权比较法研究
二、案外人代位权比较法研究
第三节案外人撤销权和代位权之诉
一、案外人撤销权之诉
二、代位权之诉
第三章案外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再审
第一节案外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再审概述
一、案外人撤销之诉概述
二、案外人再审概述
第二节案外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的比较法研究
一、案外人撤销之诉的比较法研究
二、案外人再审的比较法研究
第三节我国案外人撤销权之诉以及案外人再审的制度分析
一、我国案外人撤销权之诉的制度分析
二、我国案外人再审的制度分析
第四节案外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再审的中国建构
第四章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
第一节关于案外人异议前置程序的争论
第二节案外人异议前置程序的现状检视
一、案外人异议前置程序的积极作用
二、案外人异议前置程序的实践困惑
第三节审执分离下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改革
一、保留抑或废除:关于案外人异议前置程序的理性思考
二、专业化执行裁决庭:审执分离的第三次改革浪潮
三、另起炉灶:独立之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变革
第四节独立之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理论与程序构建
一、混乱的迷局:几起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
二、是确认权利还是阻止执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性质与诉讼标的
三、第三人异议之诉程序构建
第五章执行许可及执行许可诉讼
第一节执行许可制度的概念与地位
一、执行许可制度的引入背景
二、执行许可与执行要件体系
三、执行当事人适格的概念界定
第二节执行许可的确定基准:执行力主观范围
一、执行力的概念澄清
二、执行力扩张的容许根据
三、执行力主观范围的界定之一我国实务上已存类型的讨论
四、执行力主观范围的界定之二以继受执行为中心
第三节执行许可制度程序面:比较研究
一、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执行文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执行许可制度
三、奥地利国的执行许可制度
四、继续执行制度
第四节执行许可制度的实务评价
一、担当机关
二、审查程序
三、救济程序
第五节执行许可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执行要件争议解决机制的增设
二、执行许可(异议)诉讼的审理范围
第六章欺诈性非讼生效法律文书的撤销程序
第一节欺诈性非讼生效法律文书概述
一、非讼生效法律文书的概述
二、非讼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欺诈可能
第二节设立欺诈性非讼生效法律文书撤销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撤销欺诈性非讼生效法律文书的必要性
二、撤销欺诈性非讼生效法律文书的可行性
第三节欺诈性非讼生效法律文书的撤销程序研究
一、欺诈性非讼裁判的撤销程序研究
二、欺诈性仲裁文书的撤销程序研究
三、欺诈性公证文书的撤销程序研究
第四节欺诈性非讼生效法律文书的撤销程序之中国建构
一、对非讼案件及非讼程序的再认识
二、撤销欺诈性非讼生效法律文书的路径选择
三、欺诈性非讼生效法律文书撤销程序之具体建构
后记
內容試閱
案外人因其并不属于诉讼中两造当事人而无法获得与当事人相当的关注,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得到保护,本书的主要目的是要建立起一套程序完整、逻辑严密的案外人救济制度。我们有必要依据案外人所处现实困境,在各阶段、从各角度建立不同制度,以期对案外人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本书对案外人救济制度的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总结我国现行的案外人救济制度,结合域外相关经验,对我国现行制度进行改革、完善,使程序发挥最大作用;二是借鉴域外相关经验,建立起我国现行制度中缺乏,但对案外人的救济却十分重要的制度,改变在一定情形下救济真空状态,并实现新制度与现有制度的完美对接。
在现行的实体法领域,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透过直接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而间接地、反射地确保特定债权的受偿,是故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认为,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发生的效力,为债权之对外效力。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撤销权与代位权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因此也就形成了案外人救济自己权利的撤销权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在撤销权诉讼中,因为对案外人撤销权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争议,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中说、责任说见解不论何者,均无法充分说明撤销权的性质。所以,撤销之诉的诉讼性质也有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两种不同的观点;此时案件的诉讼标的、主体、效力都会有所不同,甚至当债权人为复数形成的复合诉讼是否应当合并审理、案件的审理规则都会不同,我国立法关于此处规定不详细,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不便利,因此需要完善。在代位权诉讼中,我国的规定与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有较大区别,代位权的行使直接发生消灭债权的效果,适用的范围也仅限于期债权。这种制度使代位权的客体范围与行使效果相匹配,但同时限制代位权的行使方法,将我国带回了诉权与私权不分的年代,也使代位权分不清是实体上的权利,还是诉讼权利,应当予以调整。
为防止生效的诉讼裁判侵害案外人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再审制度,对案外权益进行救济。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启动的主体与典型意义上的第三人不同,此处的第三人可理解为案外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域外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其并未被单独地作为救济方法与再审程序并列,而是成为我国两类第三人制度的一部分。因为何人于何种情形能提起本诉之问题,在理论上与判决效力及其主观范围有关,然而我国实定法上并无关于既判力、参加效力的明文规定,也当然无既判力主观范围、参加效力主观范围等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明确规定,同时既判力相对性理论也没有建立,因此我国的案外人撤销诉讼的适用范围并不明确。在涉及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时,制度构建似有速断、程序保障不充分之嫌。案外人再审制度中,案外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申请再审的情形究竟为何,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提起诉讼不得而知。同时,基于对制度处理的技术方法及其最终所包含的制度意蕴的陌生,我国法律上设定了两阶段构造(案外人异议异议之诉或申请再审)并以此作为转换申请再审或起诉的责任,但这种异议前置的审查在实际中却造成了程序的重叠和诉讼成本的增加。这些问题都需要此项目对域外制度设计进行深入分析后,结合有关既判力的理论协调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完善撤销之诉与再审制度的不足。
面对执行,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制度进行救济,以一种权利监督权力的监督模式来监督执行权的运转,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我国采取案外人异议前置、异议之诉后置法定顺序主义的双阶结构,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属存在争议的,必须先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然后法院经过裁判后,才能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提起异议之诉。在此异议前置的要求下,立法实质上将异议审查归属执行程序的范畴,以非诉、职权、主动的听证方式进行,在审查模式上更多体现地是职权主义而非当事人主义,审查的对象是案外人提出的权属争议,在作出判断后,仍要以裁定的方式对实体事实作出判断。这种程序设计本身重复,并面临程序公正和程序保障的质疑。在审查中,要求是形式的、程序的审查,但实际操作却偏向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审查的标准,违背了审执分离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改革,应当构建专业执行裁决庭为基础,另起炉灶,构建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特别程序构造。
除对上述我国现有制度的改革、完善外,本书还分析了我国现行案外人救济制度存在的不足,结合对域外救济制度的研究,试图建立执行许可制度和欺诈性非讼法律文书撤销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救济程序,执行开始前预先的确定及嗣后的程序保障均有体现,唯在执行主体适格尤其是继受执行的程序规范上相对滞后,未能有建树性规定。作为执行实体适法的要件的重要内容,执行当事人适格,需要由特定的担当机关经由一定程序予以判断、明确,同时对当事人间有关于此判断的程序上及实体上是否正确应予以争讼的程序保障。本书作者深入了解了德国、日本的执行文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执行许可制度、奥地利的执行许可制度后建议:第一,我国审、执既未机关分离,且无执行文制度,故将来引入执行主体适格的诉讼制度,称谓上以执行许可之诉为宜,如异日执行机关自法院剥离,增订执行文制度,将执行当事人适格外的部分实体执行要件亦纳入该制度机能中,则其实亦未尝不可以执行文付与之诉称之,盖两者实无本质的差异。立法者果能兼取其长创设执行许可之诉,俾执行机关迅速经济实施执行的便利,且赋予利害关系人足够的程序保障,应足以实现经济与公平的平衡。第二,应注重非讼法理与诉讼法理的结合,不盲目移植执行许可诉讼制度,或将该诉讼简单定义为对我国现行实务下的新增救济制度部分,而是各有损益,建立起简易与复杂、略式诉讼与一般诉讼审查相结合的整体制度。第三,应厘清本制度与类似制度,特别是准予执行、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等制度的区别联系。第四,除在诉讼制度上增设执行许可及其诉讼制度外,更应在诉讼法上整合既有的执行力扩张规范,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解释,使其形成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而避免机能上脱节甚至矛盾。
随社会的发展非诉方式成为民事纠纷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非讼程序及公证程序本身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以职权主义和书面审查为原则,当事人之间也无实际对抗,仲裁程序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以当事人享有高度的合意自主权以及排除案外其他人参加程序为特点,因此受不法利益的驱使,程序中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借助各种欺诈手段来获取非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此对案外人之合法权益实施妨碍或侵害也屡见不鲜。非讼生效法律文书的种类繁多,因其生成程序不同而各有差异,对于非诉文书的撤销程序只是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中,本书作者深入研究我国现行的仲裁文书司法监督、公证文书的撤销程序,发现了现存制度的监督不力、救济真空的问题,并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中获取经验,主张建立裁判变更与第三人撤销为主要内容的欺诈性非诉生效法律文书撤销程序。对于自始没有讼争性、由法官依职权推定或裁量的一般非诉案件,案外人可以申请以灵活、简便、快捷的方式启动裁判变更,程序中坚持职权探知主义、不公开主义、书面审理原则,并允许案外人以复议的方式再救济。而对于特定非讼生效法律文书,允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被告型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现有制度完成衔接。
当前,我国有相当多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的学者,大量介绍了域外案外人救济方面的资料,但常常脱离中国国情;司法界也不断介绍案外人救济方面的经验和操作规程,因其缺乏系统总结和理论指导,未能形成统一的制度。我国应当建立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案外人救济制度,要做到既保证能吸收域外有益的法治经验,又能适应中国国情,且保证制度的先进性、周延性和严谨性。本书正是以此为指导,从建立系统、有效、全面、人性的案外人救济制度的目的出发,对案外人的现代转型和制度创新进行了深入、系统地探讨。研究过程中,结合了大量实践经验,参考了大量的域外案例,最终形成本书。希冀上述研究成果对我国建立一套系统、有效、全面、人性的案外人救济制度有较大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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