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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银行信用卡催收策略与法律风险管理

書城自編碼: 286942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者: 谭法根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644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04/19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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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细数银行信用卡六大法律风险管理
◎提供八种合理合法信用卡催收策略
◎银行、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防控资产风险必备书籍
內容簡介:
行业内人士保守测算,包括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市场和企业逾期账款及呆坏账等计算在内,不良资产总规模累计超过10万亿元。丛林时期的催收行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如何合理合法催收?本书系统分析了银行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并列出具体、合法的催收策略,对于银行、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加强风险防控,提升资产管理技能大有裨益。
關於作者:
谭法根,2010年7月获得律师执业证,曾先后在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湖南霆达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湖南霆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任。从事银行信用卡业务数年,积累丰富的执业经验。
目錄
目录
Contents
第一章信用卡
第一节信用卡的法律定义
第二节发卡银行的性质
第三节发卡银行资金
第四节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五节信用卡欠款
第六节信用卡欠款所涉法律关系
第二章信用卡催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第三章信用卡催收的服务主体
第一节现有催收服务主体
第二节合法催收手续
第三节虚名催收
第四章信用卡欠款的催收对象
第一节持卡人
第二节持卡人的近亲属
第三节持卡人的担保人
第五章信用卡催收的联系对象
第一节调查取证
第二节取证对象
第三节信息犯罪
第六章信用卡催收手段
第一节持卡人的信息
第二节信息获取渠道
第三节八种催收手段
第四节诉讼仲裁时效
第七章信用卡催收行业现状
第一节催收法规不健全
第二节无行业准入标准
第三节催收行为不规范
第四节法益保护不均衡
第五节职业前景不清晰
第六节社会观念较滞后
后记
內容試閱
法定催收主体身份存疑
1催收公司的发展过程
①禁止时期
禁止国家机关成立催收公司时期
催收公司肇始于国家公检法司等机关单独或联合成立讨债公司,以企业法人的形式,接受债权人的委托,为债权人追索欠债。鉴于此种做法的危害性极大,198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公检法司机关不得成立讨债公司的通知》已失效,严厉禁止各级公检法司机关成立讨债公司及其他类似的企业,已成立的予以强制撤销。
1993年,部分地方的公检法司机关仍在成立讨债公司,且由各该机关干部兼职,动用干警催要债款。当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业[1993]第124号,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已经存在的予以注销。
禁止私人成立催收公司时期
公检法司机关成立讨债公司的行为得到遏制后,出现单位和个人以登记讨债公司、其他类型公司不叫讨债公司,或不经登记或批准,私自开展讨债业务。1995年11月28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公通字[1995]87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
但当时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一纸禁令根本无法禁止人们对高额报酬的追求,私人设立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的情况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了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或者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2000年6月1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现合并为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坚决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坚决打击惩处。
此时期的讨债公司基本上处于人人喊打的境地,也形成了社会大众对讨债公司的普遍厌恶。
②缓和时期
随着多年的经济发展,经济失信现象大量出现,许多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规模居高不下,坏账、企业间拖欠、合同违约、不良资产、留置抵押物、逃废债等问题相当严重。对于此,2005年3月11日,中国民建中央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开放商账追收行业的提案》,建议开放商账催收行业,建立商账追收服务的行业准入规则以及监管对策,依托行业协会筹建商账追收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机构,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进行商账追收业务的试点,以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功能。
2006年4月16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发布新的培训项目,宣布可进行商账追收师的培训。培训合格者,可获得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CETTIC颁发的《全国统一职业岗位证书》,持证催收。
③默许时期
催收公司的命运出现转机,是2009年6月2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该通知第13条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至此,国家规定银行可实施催收外包,并未规定催收外包机构的资质、准入等问题,而是交由银行自行确定,这也就意味着催收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得到默许。2010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4号,对银行实施催收外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与指引。
2011年1月13日,中国银监会祭出信用卡产管理新政《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明确规定发卡银行可以进行催收,并对催收手段、催收对象、催收录音等提出了简单的要求。
2014年左右,催收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时,可登记受银行委托对信用卡透支户进行通知服务、受银行委托对信贷或债权逾期户进行通知服务等类似的经营范围。
④有限认可时期
2015年6月25日,新华网湖南频道一篇名为《催收首次列入企业经营范围
讨债公司走向阳光地带》的报道惊爆网络。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长沙市工商局在长沙市商事登记经营范围咨询服务系统的经营范围中增加受银行委托对信贷逾期户及信用卡透支户进行催收服务不含金融业务,凭银行委托协议开展服务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且无需前置或后置许可,催收正式进入工商登记范围,获得认可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此未予回应,也就视为默许了。至此,催收终于见得着光了。
2有限认可,但身份合法性仍存疑
尽管得到工商系统的认可,但是基于信用卡催收业务的法律业务属性,催收公司是否因此当然具备相应的催收资质、是否因此成为当然的法律服务主体?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将造成对同样从事信用卡催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不公平;另一方面,基于催收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法律责任承担的差异,将引导律师事务所从事此类业务时直接设立催收公司,而不再直接以律师事务所作为服务主体,对于发卡银行合法利益的保护将被削弱。催收公司的身份合法性的疑虑,仍需得到国家层面的正式认可后方可消除。
二催收人员无证上岗
由于我国未对催收所需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做出要求,催收公司的催收人员一般均无从事催收的证书。发卡银行一般也只要求催收公司或其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债务催收经验、催收人员与催收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如《招商银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实施细则》第15条,并不对催收证书做出要求。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CETTIC《全国统一职业岗位证书》商账追收师的资格证书,因法律上并未认可商账追收师是一种职业,商账追收师并未得到广泛的认可,商账追收师的资格证书也就缺乏关注。
三享有较小的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的享有,主要基于法律规定、权利人赋予。对于基于法律规定而只能由律师享有的调查取证权,作为非律师身份的催收人员无法享有。
四诉讼代理资格受限
《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但是,并没有禁止公民从事诉讼代理业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对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的规定可知,接受委托后,律师具有天然的代理权限,而非律师身份的催收人员的诉讼代理权限还需发卡银行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推荐单位的推荐信方可。
同时,证明或推荐信的出具主体需承担一定的风险。比如说发卡银行出具的催收人员为其工作人员的证明。发卡银行出具催收人员为其工作人员的证明,今后催收人员可凭此要求发卡银行支付劳动报酬,给发卡银行带来潜在的劳动风险;一旦裁判机构发现催收人员与发卡银行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同一个催收人员可能与多家银行建立劳动关系,一般不存在此种情况,而发卡银行出具虚假证明的,发卡银行得承担与催收人员恶意串通干扰法庭审判的责任。
五有限责任,且仅认缴资本
依照《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催收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过错所导致的发卡银行的损失经双方或法定裁决机构确认即为债务,催收公司只以其名下的所有财产承担责任,而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未将催收公司列入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个行业,只要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即可。即使催收公司的注册资金很高,如1亿元人民币,但是在从事信用卡催收业务也许其仅仅只是实缴200万元人民币且,很可能是过桥资金过一下账,不久即将资金抽出返还资金出借方,一旦发生纠纷,因催收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发卡银行的风险又少了一层保障当然,催收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可以部分保障。
六有效催收难保证
鉴于催收公司的业务量较大,为降低用人成本,其招录的催收人员很大一部分是应届毕业大学生,甚至可能是高中生。经过催收公司的短期培训,即让其上岗进行催收,催收过程中以老带新传帮带等形式让其获得催收的实际经验。但是,除非催收公司在法律方面进行经常性的培训,催收人员在如何达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欠款的有效催收,是存在较大障碍的。
尽管催收公司存在不足,但是发卡银行对催收公司又爱又恨的暧昧态度、工商系统的鼎力支持指纳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催收公司业绩的增长,彻底解决催收公司身份合法性的障碍,无疑是催收公司亟需解决事务中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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