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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PPP政策法规使用指引

書城自編碼: 286623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管理金融/投资
作者: PPP产业大讲堂
國際書號(ISBN): 9787802579712
出版社: 经济日报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7-28


書度/開本: 128开

售價:NT$ 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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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随着项目融资的发展,有一个词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伙或合营,又称公私协力开始出现并越来越流行,特别是在欧洲。该词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从2015年以来,中国PPP模式成爆发式增长,有关PPP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省依照自身特色出台的政策,就成了PPP执行层面的尚方宝剑,本书基于此,特把政策法规等进行汇编,有利于读者查阅,同时也是对政策法规的一个梳理。
關於作者:
PPP产业大讲堂是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金管所PPP促进中心和中资投资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发起举办,大讲堂汇集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产业基金、服务机构等各领域的专家,致力于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在中国的发展,为政府、企业、服务机构等提供系统性PPP能力建设培训。
目錄
1.国务院PPP政策法规汇编....................................................................... 5
1.1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9-26)......................................... 5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订版)(2014-8-31)............................................... 10
1.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9-21)...................................... 32
1.4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2014-9-26)........................................ 37
1.5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11-16)...................... 45
1.6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1-30.......................... 52
1.7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2015-5-5)......................... 65
1.8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5-19).................. 73
1.9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15-6-11).................................. 80
1.10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2015-6-25)..... 85
1.11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2015-9-9)........................ 89
2.财政部PPP政策法规汇编..................................................................... 91
2.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013-12-19.............................................. 91
2.2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2014-08-26)........................................ 107
2.3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9-23)........................... 111
2.4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11-29)........................ 115
2.5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11-30).......................... 128
2.6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4-12-15)............................. 130
2.7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12-30).............................. 139
2.8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12-31........................ 142
2.9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12-31.................... 152
2.10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2015-2-13.................... 158
2.11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15-4-9........................... 162
2.12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15-4-20.................. 167
2.13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4-21...... 170
2.14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6-1............................... 175
2.15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2015-6-25.......................... 179
2.16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5-6-30).............. 182
2.17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的通知2015-9-25.............................. 183
2.18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12-16........... 185
2.19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2015-12-17.......................... 188
2.20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12-24..... 191
2.21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
2015-12-28................... 197
2.22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2015-12-28.............................. 203
2.23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208
2.2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 210
3.发改委PPP政策法规汇编.................................................................... 222
3.1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12-2......................................... 222
3.2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15-3-10....................... 228
3.3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15-3-17..................... 230
3.4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15-4-22................................... 235
3.5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2015-5-25....... 238
3.6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6
-1........................................... 240
3.7国家发改委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2015-6-19............................ 251
3.8关于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15-7-2.......... 252
3.9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15-7-10........................... 255
3.10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7-29.................................. 261
3.1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9-28).......... 269
3.1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2015-10-19)... 273
4.省级PPP政策法规汇编....................................................................... 275
4.1北京市《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275
4.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280
4.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288
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293
4.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 299
4.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 303
4.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扶持政策的意见.................. 307
4.8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309
4.9关于贵州省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315
4.10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325
4.1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330
4.1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增加公共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 337
4.13海南省《关于鼓励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343
4.1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350
4.15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354
4.1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364
4.17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369
4.18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375
4.19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379
4.20山东省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85
4.2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392
4.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400
4.23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410
4.24云南省《关于在公共服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416
4.25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423
4.2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428
4.27河北省《关于在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433
4.2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 438
4.29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443
4.3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447
4.31江苏省《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451
4.32江苏省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458
4.33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63
4.3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支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有关政的通知》............................. 470
4.35四川省《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471
4.36陕西省《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480
4.37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487
4.38青海省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491
5.市县级PPP政策法规汇编..................................................................... 492
5.1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 492
5.2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501
5.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 505
5.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509
5.5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的实施意见.................................. 516
5.6无锡市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524
5.7乐山市《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529
5.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536
5.9徐州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544
5.10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的通知.................... 550
5.1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 554
5.12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562
5.13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PPP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67
5.14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70
5.15关于印发《常山县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575
5.16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方案的通知.................................. 584
5.17关于印发平阳县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588
5.18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596
5.19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意见......................................... 620
5.20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625
5.2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631
5.22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635
5.2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文件的通知........................... 641
5.2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建设领域的实施意见(试行)................... 648
5.25关于印发《娄底市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659
5.26南昌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668
5.27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678
5.28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682
5.29东莞市《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688
5.30青岛市《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的实施方案》................... 697
5.31湘潭昭山示范区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701
5.32关于印发《襄阳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创新投融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07
5.33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713
5.34老河口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方案 721
內容試閱
1.5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11-16)
国发〔201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制度,开展森林科学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五)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用好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基金规模。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按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推进蒙西至华中、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民间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拓宽机场建设资金来源。
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将海南联网Ⅱ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作为试点,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二十一)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落实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尽快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七、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二)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尽快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研究出台具体试点办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大力发展宽带用户。推进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业务创新发展。
(二十三)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推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
(二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二十五)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二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尽快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各级政府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十七)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九)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PPP模式的法规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三十)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三十二)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三)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四)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抓紧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五)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六)推进农业金融改革。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十七)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三十八)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九)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4年11月16日

1.6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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