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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瑞士民法典

書城自編碼: 284862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于海涌 赵希璇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9424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71/346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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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瑞士民法典》于1912年1月1日生效,其制度安排、语言风格、起草过程都独具特色,当之无愧地属于一部世界级的优秀民法典。《瑞士民法典》 首创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第一次正式确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间的规则,承认了法官造法,把人的因素引入司法过程中;《瑞士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典中确立了民法基本原则,采用了以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法律局限性的模式。
本书译文翻译自瑞士的正式官方法文版本,截止于2013年7月1日的最新一次修订。
《瑞士民法典》的翻译前后历经10年,如今在中国民法典编纂如火如荼地进行时,该书终于付梓出版,希望这部优秀的民法典能够为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目錄
序篇
一、法律适用 第一条
二、民事权利的范围
(一)一般义务第二条
(二)善意第三条
(三)法官的裁量权第四条
三、联邦法和各州法
(一)民法典和地方惯例第五条
(二)各州的公法第六条
四、债法的一般规定第七条
五、证据
(一)举据责任第八条
(二)官方证书第九条
第十条
第一编人法
第一章自然人
第一节人格权
一、人格的一般规定
(一)民事权利的享有第十一条
(二)民事权利的行使
1.内容第十二条
2.条件
(1)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2)成年第十四条
(3)废除第十五条
(4)判断能力第十六条
(三)无行为能力
1.一般规定第十七条
2.无判断能力第十八条
3.有判断能力但被禁止行使民事
权利的人
(1)原则第十九条
(2)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九条a
(3)未经同意第十九条b
(4)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权利第十九条c
(三)之二、行使民事权利的限制第十九条d
(四)血亲及姻亲
1.血亲第二十条
2.姻亲第二十一条
(五)原籍权与住所
1.原籍权第二十二条
2.住所
(1)定义第二十三条
(2)住所的变更或居所地第二十四条
(3)未成年人的住所第二十五条
(4)受禁权性监护之成年人的住所第二十六条
二、人格的保护
(一)不得过度限制第二十七条
(二)防止侵害
1.原则第二十八条
2.起诉
(1)一般情形第二十八条a
(2)暴力、威胁和骚扰第二十八条b
3.第二十八条c至第二十八条f
4.回应权
(1)原则第二十八条g
(2)形式和内容第二十八条h
(3)程序第二十八条i
(4)发布方式第二十八条k
(5)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l
(三)关于姓名
1.姓名的保护第二十九条
2.姓名的变更
(1)一般情况第三十条
(2)夫妻一方死亡第三十条a
三、人格的开始与终止
(一)出生与死亡第三十一条
(二)出生和死亡的证明
1.举证责任第三十二条
2.证明的方法
(1)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
(2)死亡的迹象第三十四条
(三)失踪宣告
1.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
2.程序第三十六条
3.申请的失效第三十七条
4.效力第三十八条
第二节户籍证书
一、登记
(一)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
(二)申报的义务第四十条
(三)信息无争议的证明第四十一条
(四)修改
1.法官的修改第四十二条
2.户籍管理机构的修改第四十三条
(五)信息的保护和信息的披露第四十三条a
二、组织机构
(一)户籍登记机构
1.户籍登记员第四十四条
2.户籍监管机构第四十五条
(一)之二、中央数据库第四十五条a
(二)责任第四十六条
(三)惩戒措施第四十七条
三、关于执行的规定
(一)联邦法第四十八条
(二)州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一条
第二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人格第五十二条
二、民事权利的享有第五十三条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一)条件第五十四条
(二)方式第五十五条
四、住所第五十六条
五、人格的灭失
(一)财产的使用第五十七条
(二)清算第五十八条
六、公法和公司法的保留第五十九条
第二节社团
一、社团的设立
(一)团体组织第六十条
(二)登记第六十一条
(三)无法人资格的社团第六十二条
(四)章程与法律的关系第六十三条
二、组织机构
(一)社员大会
1.职能及召集第六十四条
2.权限第六十五条
3.决议
(1)形式第六十六条
(2)表决权及过半数第六十七条
(3)表决权的丧失第六十八条
(二)董事会
1.一般权利义务第六十九条
2.账簿第六十九条a
(三)监事会第六十九条b
(四)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社团法人第六十九条c
三、社员
(一)入社及退社第七十条
(二)出资义务第七十一条
(三)开除第七十二条
(四)退社和开除的效力第七十三条
(五)社团目的的维护第七十四条
(六)社员权利的保护第七十五条
三之二、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a
四、解散
(一)解散的原因
1.社团决议第七十六条
2.依照法律第七十七条
3.根据判决第七十八条
(二)解散的注销登记第七十九条
第三节财团
一、财团的设立
(一)一般规定第八十条
(二)形式第八十一条
(三)继承人和债权人的起诉第八十二条
二、财团的组织机构
(一)一般情形第八十三条
(二)管理账目第八十三条a
(三)监事会
1.监督义务和适用的法律第八十三条b
2.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第八十三条c
(四)组织机构不健全的财团第八十三条d
三、监管第八十四条
三之二、在资不抵债和无支付能力
情形下采取的措施第八十四条a
第八十四条b
四、财团的变更
(一)财团组织机构的变更第八十五条
(二)财团设立目的的变更
1.根据政府监管部门或财团最高
机构的要求第八十六条
2.根据创立者的请求或者创立者
遗嘱的规定第八十六条a
(三)财团文件其他内容的变更第八十六条b
五、家庭财团与宗教财团第八十七条
六、解散与注销
(一)由政府主管部门解散第八十八条
(二)由利害关系人提起解散的
请求和诉讼;注销登记第八十九条
七、职工救济财团第八十九条a
第二章之二募集资金
一、管理不善第八十九条b
二、政府主管部门第八十九条c
第二编家庭法
第一分编夫妻
第三章结婚
第一节婚约
一、婚约第九十条
二、婚约的解除
(一)礼品第九十一条
(二)财务上的分担第九十二条
(三)时效第九十三条
第二节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能力第九十四条
二、禁止结婚
(一)亲属关系第九十五条
(二)先前的婚姻第九十六条
第三节结婚预备程序及婚礼
一、原则第九十七条
一之二、滥用有关外国人的规定第九十七条a
二、结婚预备程序
(一)申请第九十八条
(二)结婚预备程序的执行和终结第九十九条
(三)期限第一百条
三、婚礼
(一)地点第一百零一条
(二)形式第一百零二条
四、执行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第四节婚姻之无效
一、原则第一百零四条
二、绝对无效
(一)绝对无效之情形第一百零五条
(二)绝对无效之诉讼第一百零六条
三、相对无效
(一)相对无效之情形第一百零七条
(二)相对无效之诉讼第一百零八条
四、判决的效力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
第四章离婚和分居
第一节离婚的条件
一、双方协议离婚
(一)完全达成一致第一百一十一条
(二)部分达成一致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二、单方诉讼离婚
(一)共同生活的中断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二节分居
一、条件和程序第一百一十七条
二、分居的效力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节离婚的效力
一、姓氏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夫妻财产制度和继承第一百二十条
三、家庭住宅第一百二十一条
四、职业救济金
(一)未领取之情形
1.分割第一百二十二条
2.放弃和否决第一百二十三条
(二)已领取或不能分割之情形第一百二十四条
五、离婚后的扶助
(一)条件第一百二十五条
(二)支付方式第一百二十六条
(三)定期支付
1.特殊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2.按指数计算第一百二十八条
3.由法官进行的变更第一百二十九条
4.法定灭失第一百三十条
(四)执行
1.协助收取和先予支付第一百三十一条
2.通知债务人和提供担保第一百三十二条
六、对子女的安排
(一)父母的权利义务第一百三十三条
(二)新事实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五章婚姻的一般效力
一、共同生活;夫妻的权利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
二、姓氏第一百六十条
三、原籍权第一百六十一条
四、共同住所第一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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