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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新旧大纲对照与新增考点精讲模测

書城自編碼: 281086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考試司法考试
作者: 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489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36/145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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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新旧大纲对照 昭示全新变动
新增考点全面解析 阐释命题趋势
刑九、刑诉法解释、物权法解释一等司考真题全新演绎 引领思路重塑
內容簡介:
2016国家司法考试新大纲辅导用书A册新旧大纲对照与新增考点精讲模测,紧扣司法考试大纲,浓缩知识精华。通过新旧大纲考点对照,昭示全新变动;通过对新增考点全面解析,阐释命题趋势;通过对司考真题全新演绎,引领思路重塑。
關於作者:
飞跃司考辅导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负责司法考试用书出版的部门,成立多年来成功出版飞跃版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多个品种,以因为专业、所以卓越为宗旨,深得考生信赖。
目錄
目录
第一部分2016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第二部分2016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精讲
经 济 法
新增考点1食品安全法概述
新增考点2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国际私法
新增考点1大陆与台湾地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
新增考点2《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的要点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新增考点1律师的权利
刑法
新增考点1职业禁止
新增考点2假释的适用条件之对象条件
新增考点3假释的适用条件之限制条件
新增考点4假释的程序
新增考点5帮助恐怖活动罪
新增考点6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新增考点7强制猥亵、侮辱罪
新增考点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新增考点9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新增考点10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新增考点11组织考试作弊罪
新增考点1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新增考点13代替考试罪
新增考点1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新增考点1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新增考点1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新增考点17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新增考点18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新增考点19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新增考点1行政合同协议案件
新增考点2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新增考点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新增考点4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新增考点5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新增考点6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
新增考点1《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的
细化规定
新增考点2羁押必要性审查
民法
新增考点1法人人格否认
新增考点2民间借贷
民事诉讼法
新增考点1庭审调解
新增考点2对适用小额案件审理程序异议的处理
新增考点3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相关内容
第三部分精讲模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內容試閱
新增考点7强制猥亵、侮辱罪【第二十五章第一节重点罪名】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
2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对象。在猥亵的场合,《刑法修正案九》将本罪的行为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从而无论猥亵的是妇女还是成年男子,都构成本罪。在侮辱的场合,行为对象只能是妇女。行为人故意杀害他人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构成本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实行数罪并罚。
2必须实施了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在本罪中,猥亵是指针对成年男女实施的,伤害他人的性羞耻心,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被害人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二是迫使被害人对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四是强迫被害人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伤害他人的性羞耻心实际上是指导致被害人产生了性的羞耻心。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权,是指猥亵行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使被害人的性的自主权受到侵害。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即使在非公开的场所,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场,没有也不可能有第三人在场,行为人强制实施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也成立本罪。
其次,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换言之,侮辱行为并不是独立于猥亵行为之外的一种行为。因为猥亵行为包括了伤害被害人的性羞耻心,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权的一切行为,而侮辱行为也不可能超出这一范围;任何针对被害人实施的与猥亵行为性质相同的侮辱行为,都必然伤害被害人的性羞耻心,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刑法第237条第1款仅规定了侮辱妇女而没有规定侮辱成年男性,刑法第237条第3款仅规定了猥亵儿童而没有规定侮辱儿童,如果机械地区分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必然造成以下两种结局之一:其一,猥亵成年男子、儿童的是犯罪行为,但侮辱成年男子、儿童的不是犯罪行为。这不合理。其二,猥亵成年男子、儿童的构成猥亵罪,侮辱成年男子、儿童的行为在具有公然性的场合成立第246条的侮辱罪,而在没有公然性的场合则无罪。这不妥当。
再次,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情形中,猥亵行为的范围并不相同。例如,强制猥亵成年男子时,猥亵行为包括与成年男子性交行为在内,而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
最后,猥亵行为还具有变易性。随着人们的性观念、社会的性风尚与性行为秩序的变化,猥亵行为的外延会发生变化。
3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换言之,对于本罪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当与强奸罪客观方面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作出相同的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少案件中,暴力本身也可能是猥亵行为;反之某些猥亵行为本身也是暴力行为。
3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6周岁的妇女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猥亵、侮辱行为违背被害人意志,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行为人出于报复等动机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也成立本罪。
二认定
在被害人为妇女的场合,强制猥亵、侮辱罪与普通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但二者的犯罪构成不同: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只要求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后者要求与妇女发生性交。2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要求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后者以强行奸淫为目的。此外应注意的是,在强奸过程中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一般不另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实施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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