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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七五”普法学习问答

書城自編碼: 280518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丁一成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7118824
出版社: 中国言实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96/20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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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全体公民中普及宪法、法律知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重要部署,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这是今后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向,也是基本遵循。
在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七五全民普法规划也同步启动。《规划》指出明确七五普法的主要目标是: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理进一步深化,全民法治观念和全体党员党章党规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高,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內容簡介:
本书集中国内长期从事法治宣传教育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根据《规划》明确的主要任务进行编写,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既有相关法律条文的阐释,又根据普法对象有针对性地遴选了一些专门法律知识进行解答。
關於作者:
丁一成,男,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就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长期从事国家立法工作,参加过《预算法》《注册会计师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20多部法律的立法工作。2001年至2004年间在中国法制出版社从事法律图书编辑工作,任编辑部主任。2004年至今,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主编的图书有:《中国利用外资法律理论与实务》《公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解释》等。
目錄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
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010

第一章 宪法及相关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001
1.什么是宪法? 001
2.现行宪法有过哪几次修正? 001
3.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001
4.宪法的作用是什么? 002
5.我国宪法的制定与一般法律有什么不同? 003
6.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是什么,二者的关系怎样? 003
7.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004
8.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非公有制经济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怎样的地位? 004
9.我国宪法对土地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005
10.什么是行政区划,我国宪法是如何划分行政区域的? 005
11.宪法对特别行政区是如何规定的? 005
12.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006
13.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007
14.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监督权? 007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008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是怎样的,
它行使哪些职权? 008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有哪些? 009
18.国务院由哪些人员组成,行使哪些职权? 009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010
1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010
2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哪些职权? 01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012
2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何产生,代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012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013
22.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013
23.选举法关于选举机构是如何规定的? 014
2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是如何确定的? 014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是如何确定的? 015
26.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015
27.对哪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应予制裁,如何制裁? 016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016
28.哪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016
29.什么是授权立法,授权立法有哪些要求? 017
30.哪些主体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017
31.哪些主体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018
3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018
33.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什么? 019
34.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019
35.什么是法律案通过前评估? 020
36.什么情况下法律案终止审议? 020
37.谁有权解释法律,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解释法律? 020
38.法律解释的程序是什么? 020
39.什么是立法后评估? 021
40.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是怎样的? 021
41.谁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021
42.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哪些事项作出规定? 022
43.地方性法规由谁公布,在哪里公布? 022
44.哪些主体可以制定政府规章,政府规章的权限范围是什么? 023
45.法律规范不一致时,应由谁裁决? 024
46.立法法关于撤销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024
47.法规、规章应当报谁备案? 025
48.什么是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 026
49.对法规进行审查的程序是什么? 026
50.立法法对司法解释的制定原则、报送备案有哪些要求? 027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 027
51.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式有哪些? 027
52.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
可从哪些途径确定议题? 028
53.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028
54.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
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有哪些时间规定? 029
55.计划、预算调整审批的程序有哪些要求? 029
56.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030
57.如何开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030
58.如何强化执法检查意见的落实? 030
59.监督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范围有哪些? 031
60.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有哪些? 031
61.如何对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 031
62.提出质询案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032
63.对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如何进行答复? 032
64.如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033

第二章 民法商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034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034
2.民事主体都包括哪些人? 034
3.什么是民事权利? 035
4.什么是人格权,公民享有哪些人格权? 035
5.什么是不当得利? 035
6.什么是诉讼时效,怎么计算诉讼时效? 036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037
7.什么是物权,物权法是怎样的一部法律? 037
8.物权变动的规则有哪些? 038
9.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040
10.什么是所有权的征收与征用? 040
11.什么是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041
12.什么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043
13.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则有哪些? 044
14.什么是善意取得? 045
15.什么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含哪些内容? 046
16.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含哪些内容? 046
17.什么是抵押权? 046
18.什么是浮动抵押? 048
19.什么是质权? 048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050
20.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050
21.什么是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051
22.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051
23.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052
24.什么是协议离婚? 053
25.什么是诉讼离婚? 054
26.夫妻离婚后财产关系如何处理? 055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056
27.什么是法定继承? 056
28.什么是遗嘱继承? 057
29.什么是遗赠? 059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060
30.什么是合同法? 060
31.如何订立合同? 060
32.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形式订立合同? 062
33.什么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 062
34.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065
35.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066
36.怎样解除合同? 068
37.什么是违约责任? 069
38.什么是预期违约? 069
39.什么是违约金? 070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071
40.什么是侵权责任法? 071
41.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071
42.什么是共同侵权? 071
43.什么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072
44.什么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072
45.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承担哪些侵权责任? 073
46.什么是工作物致害责任? 073
47.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 074
48.什么是高度危险责任? 076
49.什么是机动车事故责任? 077
50.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 078
51.什么是雇主责任? 080
52.什么是监护人责任? 080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81
53.公司有哪几种形式,公司的性质是什么? 081
5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要求和程序有哪些? 081
5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如何组成,有哪些职权,如何议事? 082
56.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如何设立,有哪些职权,如何议事? 083
57.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如何设立,有哪些职权,如何议事? 084
58.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 084
59.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转让? 085
60.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方式和程序是什么? 086
6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是什么? 088
6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是什么? 089
6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是什么? 090
64.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发行股份? 090

第三章 行政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092
1.什么是行政许可? 092
2.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092
3.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093
4.哪些国家机关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093
5.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093
6.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是什么? 093
7.什么是授权实施行政许可? 094
8.什么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094
9.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095
10.什么是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095
11.公民、法人如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095
12.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096
13.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有哪些方式? 096
14.什么是听证,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是什么? 096
15.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一般是多少? 097
16.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097
17.在什么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098
18.在什么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098
19.哪些情况属于违反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099
20.行政许可申请人违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099
21.被许可人违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099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0
22.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100
23.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 100
24.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 100
25.部门规章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101
26.地方政府规章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101
27.哪些行政机关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101
28.哪些单位可以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02
29.哪些单位可以取得授权执法? 102
30.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作了哪些规定? 103
3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哪几种情况? 104
3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哪些具体要求? 104
33.哪些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何适用? 105
34.哪些行政处罚可以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是什么? 106
35.依照一般程序作出的罚款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吗? 106
36.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决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吗? 106
37.对于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必须上缴吗? 107
38.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07
39.什么是没收非法财物,没收的非法财物如何处理? 107
40.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如何处理? 108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08
41.公民、法人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08
42.对不合法的规定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09
43.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09
44.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111
45.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111
46.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112
47.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多少? 113
48.哪些人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14
49.谁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114
50.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 116
51.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应由谁受理? 116
52.行政复议前置但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作答复的,
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117
53.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该怎么处理? 117
54.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117
55.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是什么? 118
56.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以及所涉申请人的
财产应当怎么处理? 119
57.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多长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
决定采取什么形式? 120
58.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怎么处理? 12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21
59.什么是行政强制? 121
60.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 121
61.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121
6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22
6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程序规定? 123
64.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23
65.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24
66.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24
67.能否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25
68.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应当遵守哪些程序要求? 126
69.什么情况下适用代履行,代履行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26
70.在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 127
71.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7
72.人民法院在受理和裁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时要遵循哪些规定? 128
73.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怎么办? 128
7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哪些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28
7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哪些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129
76.对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的哪些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129

第四章  经济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30
1.国家设立几级预算? 130
2.预算法将预算分为哪几类? 130
3.什么是一般公共预算? 130
4.什么是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131
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哪些预算管理职权? 131
6.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哪些预算管理职权? 132
7.国务院有哪些预算管理职权? 132
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哪些预算管理职权? 132
9.一般公共预算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133
10.预算法对预算编制有哪些要求? 133
11.预算法对中央政府性债务有哪些规定? 134
12.预算法对地方政府性债务有哪些规定? 134
13.预算法对转移支付是如何规定的? 134
14.预算法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是怎么规定的? 135
15.预算法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草案有哪些规定? 135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
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136
17.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批复预算有哪些规定? 137
18.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
可以安排哪些支出? 137
19.预算法对预算收入征收有哪些规定? 137
20.预算法对预算支付有哪些规定? 138
21.预算法对国库管理有哪些规定? 138
22.预算执行中出现哪些情况的,可以进行预算调整? 138
23.预算法对预算调整方案的规定有哪些? 139
24.财政决算编制有哪些基本要求? 139
25.财政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要求有哪些? 139
26.对决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14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40
27.什么是税收征收管理法? 140
28.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141
29.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的账簿凭证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142
30.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142
31.税款征收和缴纳一般采用什么方式? 143
32.什么是核定征收税款,哪些情况可以核定征收? 143
33.什么是延期缴纳税款? 144
34.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如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44
35.税务机关如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45
36.什么是税收优先权? 145
37.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如何追征? 146
38.在税款征收过程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哪些协助义务? 146
39.税务机关有哪些税务检查权,如何行使税务检查权? 147
40.纳税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48
41.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应如何处罚? 149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50
42.哪些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50
43.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150
44.哪些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51
45.哪些情形下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51
46.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51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52
47.哪些社会主体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152
48.会计法对会计核算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有哪些基本要求? 153
49.会计核算的内容有哪些? 153
50.什么是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哪两类? 154
51.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应当遵守什么规则? 155
52.审核原始凭证有哪些要求? 155
53.记会计账簿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155
54.如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56
55.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156
56.代理记账机构可以办理哪些会计业务? 157
57.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57
58.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57
59.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58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58
60.什么是农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158
61.农业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怎么规定的? 158
62.农业法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和安全使用作了哪些规定? 159
63.农业法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的流通与加工作了哪些规定? 159
64.什么是粮食保护价制度? 160
65.农业法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是怎么规定的? 160
66.农业法对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160
67.农业法对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与农业教育发展作了哪些规定? 161
68.农业法对防止和处罚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是怎么规定的? 162
69.在农产品收购过程中,如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163

第五章 社会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64
1.未成年人是指哪些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164
2.哪些人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 164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负有哪些职责和义务? 165
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负有哪些义务,
应当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165
5.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人用工方面有哪些规定? 166
6.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167
7.如何对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167
8.哪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167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169
9.什么是家庭暴力? 169
10.反家庭暴力法对公安机关有效处置家庭暴力作了哪些规定? 169
11.人民法院在处置家庭暴力方面负有哪些职责和义务? 169
12.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管辖与作出有哪些规定? 170
13.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有效期是多久,由谁执行? 170
14.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71
15.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71
16.有关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家庭暴力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7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171
17.哪些活动属于慈善活动,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71
18.什么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72
19.设立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程序是什么? 172
20.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及其发起人等从事有关活动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172
21.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173
22.慈善组织有哪些情形的,应当终止? 173
23.什么是慈善募捐,包括哪几种类型? 173
24.慈善组织如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173
25.公开募捐的方式有哪些,公开募捐有无地域限制? 173
26.慈善法对开展公开募捐有哪些要求? 174
27.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能否进行公开募捐? 174
28.如何开展定向募捐? 174
29.什么是慈善捐赠,慈善法对慈善捐赠有哪些要求? 174
30.捐赠人应当如何履行捐赠义务? 175
31.捐赠人享有哪些权利? 175
32.什么是慈善信托,如何设立慈善信托? 176
33.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76
34.慈善财产的范围是什么,慈善法对慈善财产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176
35.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
有何特别规定? 177
36.慈善法对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有哪些专门规定? 177
37.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哪些慈善信息? 178
38.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如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178
39.慈善法关于慈善税收优惠问题有哪些规定? 179
4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
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79
41.如何加强对慈善组织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 18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80
42.劳动者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180
43.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80
44.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81
45.用人单位能否延长工作时间? 181
46.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工资报酬,按什么标准支付? 181
47.劳动法对带薪休假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181
48.劳动法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182
49.国家对女职工实行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182
50.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182
51.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83
52.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183
53.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183
54.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如何解决? 184
55.用人单位有哪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 184
5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规定与劳动卫生要求的,
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84
57.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84
58.对用人单位的哪些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85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85
59.劳动合同包括哪几类合同,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185
60.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86
61.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186
62.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了哪些规定? 187
63.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187
6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如何履行劳动合同? 188
65.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88
66.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90
67.在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190
68.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的,有哪些法律后果? 190
69.劳动合同法对订立集体合同有哪些特别规定? 191
70.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有哪些特别规定? 192
71.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规定? 193
7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94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刑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97
2.什么是犯罪,犯罪包括哪两种类型? 197
3.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198
4.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198
5.什么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99
6.什么是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99
7.什么是共同犯罪? 200
8.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200
9.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200
10.刑法对管制、拘役作了哪些规定? 201
11.刑法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是怎么规定的? 202
12.刑法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203
13.量刑的具体规则有哪些? 204
14.什么是累犯、自首和立功? 205
15.什么是数罪并罚? 205
16.如何适用缓刑? 206
17.如何适用减刑? 207
18.如何适用假释? 207
19.刑法对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208

第七章 诉讼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10
1.各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 210
2.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作了哪些规定? 210
3.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212
4.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当事人是怎么规定的? 212
5.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214
6.民事案件中的证据都包括什么,有哪些证据规则? 214
7.民事案件如何进行调解? 216
8.什么是保全和先予执行? 217
9.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218
10.当事人如何进行起诉,人民法院对起诉的案件如何处理? 219
1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220
12.如何适用简易程序? 221
13.民事案件当事人如何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再审案件? 222
14.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22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25
15.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
职责分工是怎样的? 225
16.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225
17.刑事诉讼如何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226
18.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228
19.如何适用取保候审? 229
20.如何适用监视居住? 230
21.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31
22.什么是自诉案件? 232
23.死刑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233
24.当事人对生效的刑事判决能否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再审? 233
25.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234
26.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有哪些特别规定? 235
27.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有哪些特别规定? 237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37
28.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237
29.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作了哪些规定? 238
30.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谁? 239
31.行政诉讼有哪些证据规则? 240
3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241
3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作出哪几种判决? 242
34.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
哪些执行措施? 243

测试题 244
测试题参考答案 263
內容試閱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0.什么是侵权责任法?
答:在我国,侵权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以及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后果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是解决侵权纠纷的民事基本法律,是保障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规范。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侵权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有关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等,同时还对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等几类典型的侵权责任形式作了规定。除侵权责任法外,侵权法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此外,还包括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3年《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

41.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侵权责任形式是责任人依法应当对侵权损害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形式。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赔礼道歉;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42.什么是共同侵权?
答: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和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1)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就共同行为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共同行为人要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各个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共同行为人之间享有追偿权。
(2)教唆和帮助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只有一人或者部分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3.什么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因违反其义务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4.什么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的作为侵权的责任,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能够避免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实际上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作为侵权的过错责任。从狭义上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仅指其没有能够避免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两款规定就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规定。

45.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承担哪些侵权责任?
答: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区别受害人的行为能力对教育机构的责任分别进行了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6.什么是工作物致害责任?
答:工作物致害责任,是指工作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建造人因其建造或维护义务的违反,对工作物因倒塌或脱落致人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五个:①工作物倒塌或脱落造成他人损害;②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建造人违反其建造或维护义务;③建造或维护义务的违反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建造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⑤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建造人具有推定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要求,工作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于工作物的脱落导致的损害负过错推定责任。如果他们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设施致害责任,是指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管理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首次确认了此种责任,是侵权法上新类型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人不明的情况下,建筑物致害责任如何承担进行了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47.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
答:医疗损害责任是因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在总结既有立法和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专设第七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其调整范围涵盖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都统一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实际上包含了两种责任,即医疗机构(限于法人)承担的雇主责任和医务人员承担的责任。
(1)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区分为医疗机构的责任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与此相应,责任的构成要件也要分别确定。医务人员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诊疗活动、损害、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性、过错。而医疗机构的责任属于雇主责任,其构成要件除了上述要件之外,还增加两项,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属于执行职务。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必须以诊疗活动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受害人应当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也被称为医疗过错,它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所具有的故意或过失。侵权责任法要求受害人原则上就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是在该法第五十八条中特别规定在三种特定情形下推定医务人员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医疗过失认定的一般标准,即以实施诊疗活动之时的医疗水准确定的诊疗义务为判断标准。
(2)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如果符合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也应当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包括完全赔偿原则、过失相抵规则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2款又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实际上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失相抵规则。
(3)违反知情同意规则的责任。知情同意规则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之前,必须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知情同意规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8.什么是高度危险责任?
答: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侵权责任法第9章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
(1)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是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其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该条吸收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确立了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
(2)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是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其经营者承担的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该条确立了我国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制度。
(3)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是指因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三条共同组成了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制度。
(4)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是指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49.什么是机动车事故责任?
答:机动车事故责任,也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导致损害,机动车一方承担的侵权责任。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在总结既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专设第六章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机动车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2007年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区分不同的情形确立了不同的归责原则。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部分,再区分不同的情形来认定责任:
一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2)机动车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与此相应,机动车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也要区别如下两种情况:
其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构成要件。其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与过错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类似,包括机动车的驾驶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和过错。
其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构成要件。其责任构成要件与危险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类似,包括机动车的运行、损害、因果关系。
(3)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对于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侵权责任法针对各种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如下情形:①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机动车使用人是责任主体。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受让人是责任主体。③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的,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是责任主体。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拼装车和报废车导致损害的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0.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
答:1989年12月,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后来,我国又针对具体类型的环境污染,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侵权责任法再次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而且以专章予以规定,完善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1)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对环境污染责任作出了规定,归责原则都采用危险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在总结我国既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地采用危险责任原则。
(2)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环境污染行为、损害、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为:环境污染的间接性、潜伏性和多因性。正是考虑到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违法性要件。环境污染责任不以违法性为要件,即便达到排污标准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3)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在符合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污染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排污者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其应当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完全赔偿原则,即只要与环境污染活动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害都应当赔偿,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我国一直没有认可环境污染责任中的限额赔偿。
在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污染者可以免于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规定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51.什么是雇主责任?
答: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行为所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两条规定确立了完整的雇主责任制度。雇主责任的承担要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

52.什么是监护人责任?
答:监护人责任是指监护人因被监护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就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监护人责任制度。
监护人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则是区分被监护人是否有财产来确定的,具体分为如下两种情形:
一是被监护人没有财产时监护人责任的一般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被监护人没有财产,而且满足了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被监护人有财产时监护人责任的一般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该条适用的前提是被监护人有财产,而且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以实现完全赔偿。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足以实现对受害人的完全赔偿的,就不必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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