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帳戶  | 訂單查詢  | 購物車/收銀台( 0 ) | 在線留言板  | 付款方式  | 聯絡我們  | 運費計算  | 幫助中心 |  加入書簽
會員登入 新註冊 | 新用戶登記
HOME新書上架暢銷書架好書推介特價區會員書架精選月讀2023年度TOP分類閱讀雜誌 香港/國際用戶
最新/最熱/最齊全的簡體書網 品種:超過100萬種書,正品正价,放心網購,悭钱省心 送貨:速遞 / EMS,時效:出貨後2-3日

2024年03月出版新書

2024年02月出版新書

2024年01月出版新書

2023年12月出版新書

2023年11月出版新書

2023年10月出版新書

2023年09月出版新書

2023年08月出版新書

2023年07月出版新書

2023年06月出版新書

2023年05月出版新書

2023年04月出版新書

2023年03月出版新書

2023年02月出版新書

『簡體書』别让不懂法害了你:道路交通篇

書城自編碼: 271193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荣丽双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073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68/15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99

我要買

share:

** 我創建的書架 **
未登入.



新書推薦:
东京札记
《 东京札记 》

售價:NT$ 704.0
大学问·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
《 大学问·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 》

售價:NT$ 649.0
蹇蹇录:甲午战争外交秘录
《 蹇蹇录:甲午战争外交秘录 》

售價:NT$ 270.0
佛教文化十八讲
《 佛教文化十八讲 》

售價:NT$ 418.0
背弃圣约:处于考验中的美国公民宗教(社会学名著译丛)
《 背弃圣约:处于考验中的美国公民宗教(社会学名著译丛) 》

售價:NT$ 215.0
卖掉法拉利的高僧
《 卖掉法拉利的高僧 》

售價:NT$ 324.0
次经导论
《 次经导论 》

售價:NT$ 829.0
叔本华暮年之思
《 叔本华暮年之思 》

售價:NT$ 325.0

建議一齊購買:

+

NT$ 224
《 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看图一点通 》
+

NT$ 246
《 打官司看图一点通 》
+

NT$ 285
《 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案例精析版 》
+

NT$ 299
《 别让不懂法害了你:房产物业篇 》
+

NT$ 564
《 国家赔偿办案指南(2015年第1辑 总第11辑) 》
+

NT$ 330
《 别让不懂法害了你:违法犯罪篇 》
編輯推薦:
不懂法律误大事,看似小问题,实则大隐患!轻松好读有内容,让你彻底告别不懂法!

懂法造就幸福生活,法律为我们的人生保驾护航!
內容簡介:
道路交通安全时刻围绕着我们每一个人,学习简单的交通法律知识、交通标志,知道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了解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各种维权知识,不仅可以增强知法守法意识,较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可以避免在遇到问题时不知所措。本书将阐述法律规定中与人们现实思维相悖的一些原则和规定,帮助人们去认识和了解交通法律法规。本书对于每一个知识点,都设计了生动形象的生活案例情景,引人入胜。本书尽量避开了专业的法律术语,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突出通俗性。相信读者一定能看得懂。
關於作者:
荣丽双,女,法学硕士,曾多次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自2006年从事律师工作,擅长民商事官司。2010年涉入普法图书编辑行业,为资深法律图书编辑,组织编写了大量的畅销普法书籍。代表作品有《税法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不可不知的1388个法律常识》《不可不知的机关法律常识》等书。
目錄
第一章 道路通行规定

1. 随意将车停放在人行道上,以为此处人少不妨碍交通,愚昧无知遭遇“贴条”

2. 以为在没有限速的路段,想开多快就可以开多快,尴尬遇罚款

3. 完全不知未满十二周岁的孩子不可以坐摩托车后座,为接送孩子特意买了摩托车,却“枉费”了

4.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和指挥的交叉路口,不知应该由谁先通行,相争不下酿事故

5. 不知货车载客属违法,借钱买车辛苦赚钱一场空

6. 醉酒骑车出行酿事故,不知已经违法而不服事故认定出闹剧

7. 家长让不满十二周岁的孩子骑车上路,不懂法真后怕

8. 为了节省时间跨越隔离带,幸亏没出事,不懂法真可怕

9. 行车途中随手向车外抛垃圾,误伤他人惹祸端

10. 副驾驶系上安全带,一旦出事故可能救你一命

11. 高速公路上遇路政大队拦截检查,耽搁重要事情,不知权利被侵犯而忍气吞声

12. 骑车上高速被强行带离,丢了面子又损失了钱

13. 农民马路上晒粮食,出了事故惹上官司

14. 不知电动自行车还有最高时速限制,出了事故摊责任

15. 随意挪动交通标志,谁知小小举动却引发大事故

16. 设置广告牌时将交通指示标志挡上了,不仅要清除广告还被罚款

第二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人规定

17. 将自己的汽车牌照借给朋友使用,不知违法自尝苦果

18. 不知机动车报废时还需要办理登记,私卖报废车惹是非

19. 不知机动车更换车身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日后验车惹麻烦

20. 司机驾车已很疲惫,仍被领导催促,不知可以依法保护自己,酿成车祸悔之晚矣

21. 不知新买的汽车上路行驶前还要办临时牌照,无牌驾驶遭查扣

22. 不知用机动车作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疑心银行起冲突

23. 机动车转让给他人时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出事故后惹来纠纷

24. 驾照被派出所扣押,驾驶人不知权益受损,没了驾照丢了“生计”自认倒霉

25. 学员学车违规出事故,不懂法而自担责任

26. 不知实习驾驶员不能开公共汽车,稀里糊涂遭处罚

27. 喝酒后驾车以为只要不“吹气”警察就没办法查了,真是可笑至极

28. 驾照暂扣期间,不懂法的驾驶员仍然开车,最终遭罚

29. 未取得驾驶证便开车上路而遭罚,归根结底是不懂法

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30. 死者家属以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完全按照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进行的,竟免于追偿

31. 肇事者耍小聪明故意伪造现场,却招来“全部责任”

32. 肇事后以为能一逃了之,换来的却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3. 以为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就不能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迟迟不能认定工伤而使生活窘迫

34. 迟迟不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知作出事故认定书也有法定期限而傻傻等待

35. 当事人盲目要求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遭到拒绝

36. 交通事故“被”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心中不服但不知如何维权

37. 不懂法不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何终止调解而纠缠不清,颜面尽失

38. 交警以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责任为由拒绝通知,当事人默认而借钱垫付大额医药费

39. 不知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有哪些,稀里糊涂地接受了认定

第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40. 以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能先调解,久调不决耽误大好起诉时机

41. 以为经交管部门调解好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就不能再起诉了,实际未得到赔偿而甘吃“哑巴亏”

42. 当事人对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不知如何做才好只能把气憋在心里

43. 公安机关扣押了与事故无关的物品,当事人却不知权益受损

44. 交管部门强制当事人双方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双方有怨不敢言

45. 公安机关擅自解剖尸体,未征得家属同意,家属心有不满却不知维权

46. 机动车的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受害人索赔碰壁不知如何是好

47.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亡,家属不懂法要天价赔偿费,不依不饶也未成功

48. 孤寡老人被撞身亡,事主遭遇亲戚索赔,不懂法甘心接受

49. 朋友驾驶自己的车不小心将自己撞伤,保险公司称当事人是投保人不是第三者而拒赔,不懂法自担责任

50. 儿童穿过破损的高速路网捡拾东西被撞身亡,家长不知高速管理单位有责任而放弃维权

51. 因公路上被人倾倒的垃圾造成车损,不知找谁追究责任而自掏修车费用

52. 未经车辆所有人的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所有人以为自己是车主,无奈之下甘愿承担了责任

53. 多次转让拼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买卖各方推诿,受害人不知向谁追究责任而郁闷至极

54. 车辆的所有权变更,保险手续没有变,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拒赔,事主不懂法无可奈何

55. 以为保险公司给报多少就赔偿多少,权利人未就其他事项索赔懊恼不已

56. 不知还可以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官司尘埃落定却还是麻烦不断

57. 不懂法好心将车借给无驾照驾驶员,出了事故车主跟着一起倒霉

58. 多次买卖的机动车,只知道交付但不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发生事故惹纠纷

59. 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投保人不知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还可行使追索权而甘心放弃

60. 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不知还能选择较为便利的法院进行诉讼,浪费不少没必要的开支

61. 当事人以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设定担保,依法无效一场空

第五章 处罚与监督

62. 骑自行车违规蛮横不接受罚款,以为交警拿自己没办法,结果被扣了自行车

63. 开车出门忘带驾照仍继续驾驶,不知此为违法行为而遭罚

64. 不知交警有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与交警大闹结果遭批评

65. 不知在道路上滑滑板系违法,自己不仅滑倒受伤还被罚款,事后后悔不已

66. 因不知交警是当事人近亲属时应该回避,事故处理不公平也敢怒不敢言

67. 刚刚参加工作的交警不知道执行职务时必须佩带警察标志,因此遭人举报受到了处分

68. 因不知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罚款,心里不满却只能甘心被罚

69. 不知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后果,以身试法付出惨重代价

第六章 机动车保险

70. 稀里糊涂被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都怪自己不懂法

71. 投保人以为有保险发生交通事故也不用自己赔,醉酒驾车不计后果只能自尝苦果

72. 因不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发生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全部费用,被拒绝后大闹保险公司被保安驱逐

73. 因不懂法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发生事故后未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74. 因不知交强险责任的限额在全国统一,盲目相信他人办理优惠交强险惨被骗

75. 因不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有责任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自己四处借钱筹抢救费

76. 因不知保险公司应该履行哪些义务,理赔程序遇麻烦

77. 因不知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发生事故后被罚

7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吗?

79. 不知必须缴足保险费才能获得赔偿而无视保险公司缴费通知,发生事故后自己拿钱赔偿后悔不已

80. 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內容試閱
1. 随意将车停放在人行道上,以为此处人少不妨碍交通,愚昧无知遭遇“贴条”

案例背景

康某取得驾照之后,内心十分开心,在他不断的央求下,康某的父母答应给康某买车以方便他上下班。经过精挑细选,康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办理好手续之后康某就迫不及待地开车上下班了。

康某有了车以后十分得意,为了炫耀自己的车子,经常约同事开车出去玩。然而,开车容易停车难,每次停车的问题都令康某头痛不已。

这天,康某约同事小美去看电影,他开车载小美来到某电影院附近,搜寻许久都没有找到停车位,康某看到人行道上十分适合停车,心想车子停在人行道上并不影响交通,这里行人也不多,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便将车子停在了人行道上。两人愉快地看了电影之后准备返回。然而回到停车处才发现,在车子上赫然贴着一张违章停车罚款单,康某十分尴尬,强装满不在乎开车走了。回到家之后,康某心情郁闷,这个条贴得不仅让自己颜面扫地,还要缴纳罚款。康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说了他几句,可康某正在气头上,竟跟父母吵了起来,康某的父亲非常生气,就决定低价将小轿车卖掉,不再让他开车外出。愤愤不已的康某窝了一肚子火气却无处撒,便准备前往交罚款的时候与交管部门好好理论一番。然而,康某到了交管部门查询后得知,法律明确规定在人行道上停车属于违章行为,应当进行处罚,康某最终还是缴纳了罚款,灰溜溜地回去了。

律师分析

本案是有关违章停车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该条规定的本意是保护行人在人行道上安全行走,保障行人的路权,防止因为机动车占用行人行走的人行道迫使行人行走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而产生较大的人身危险,驾驶机动车外出的司机停车时应当避免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然而,很多司机以为将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只要没有影响车辆通行,行人可以“挤”过去,就不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会受到交警的处罚。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这种行为侵犯了行人在人行道行走的权利。因此,交警对康某在人行道上停车的行为进行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进行处罚,在处罚之外,如果车主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引起其他法律后果,还将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在人行道上停放的车辆被剐蹭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将会认定车主负有一定的责任,这将导致车主不能全额索赔。总而言之,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损害多方利益并增加了事故风险,为法律所禁止,机动车车主都应当积极避免。以上案例中的康某以为只要不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或者在行人很少的情况下停放车辆不影响通行就可以在人行道上停车,这是不正确的想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人行道上禁止停车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有一种例外情况,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所以,如果是政府划定的专门停车区域,就可以停车。

温馨提示

广大开车的朋友,除了政府划定的专门停车区域,人行道上禁止停放车辆。这既是对行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驾驶人员自身财产的保护,必须严格遵守,而不能像案例中的康某一样,随意猜测法律法规的意图,自认为不会妨碍他人就随意停车,这种无知的想法害人害己,最后还惨遭“贴条”,实在是得不偿失。因此,大家在驾驶车辆之前都要仔细认真地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和利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 以为在没有限速的路段,想开多快就可以开多快,尴尬遇罚款

案例背景

小豪高中毕业之后就不再上学,自己外出打拼,从打工仔到开店创业,小豪凭借自己过人的胆量和智慧,在二十五岁的时候就成为了一家餐饮公司的老板,收入颇丰,生活过得也非常滋润。

小豪非常喜欢汽车,也喜欢驾驶的感觉,因此在自己有了一定经济基础之后便花钱购置了一辆保时捷911跑车,外形十分漂亮,性能也特别好,行驶在马路上往往让人侧目,回头率极高,小豪也很享受这种感觉。然而城市的道路往往都有限速,而不限速的路段也十分拥堵,想要驾驶跑车飞速驰骋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小豪虽然买到了跑车,却常常“跑”不起来。

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内部的事务繁杂,处理起来十分棘手,小豪心情时常感到压抑。小豪不知这样的日子过了多少天,要到什么时候才能结束。2015年3月的一天,小豪在处理完一天的事务之后,开着自己的保时捷跑车离开了公司。压抑的心情长时间得不到释放,小豪突然想去开快车释放一下心情,但市区里的道路都有限速,不能够超速行驶,小豪便想到去郊外的公路上,感受速度与夜晚的魅力,来发泄积蓄良久的压力。行驶到一段公路上,小豪看不到提示的限速牌,就认为此路段不再限制速度,便肆意踩下了油门,在道路上飞驰,感受着放纵的畅快。但不久之后,小豪的车子以飞快的速度超过一辆警车,警车看到有超速行驶的车辆急忙鸣起警笛喊话让小豪停车接受检查。交警对小豪超速行驶进行了批评教育,还处以了一笔罚款,由于当时小豪心情非常不好,跟交警发生了肢体冲突,最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带走了小豪。小豪十分疑惑,这里不是没有限速标志吗,为什么开快车还会受到处罚呢?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车辆限速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该案中,即使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小豪也不应当以明显过高的车速行驶,何况是在夜间,更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交警制止小豪超速行驶并处以罚款的行为是正确的,是为小豪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着想。

车辆限制行驶速度的目的是保障交通安全,保障驾驶人和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车辆限速的原因在于人的生理特征决定人的反应速度是有限的,而车辆在高速运动时也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停止,这两方面决定了车辆行驶大于一定速度时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在我国的大多数路段都是限制行驶速度的,而没有设置限速标志的路段并非不限制速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因此,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应当默认为限制行驶时速。

案例中的小豪没有好好学习交通知识,以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想开多快就能开多快,最后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罚款,实在是尴尬。但幸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算十分幸运。在路上开车是十分危险的,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控制车辆速度,不能肆意妄为。

温馨提示

设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车辆行驶速度不应超过限行速度,在不设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应当依照道路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限速,必须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像案例中的小豪一般,对法律规定没有正确的认识,误以为没有限速的路段想开多快就能开多快,最终受到应有的处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書城介紹  | 合作申請 | 索要書目  | 新手入門 | 聯絡方式  | 幫助中心 | 找書說明  | 送貨方式 | 付款方式 香港用户  | 台灣用户 | 海外用户
megBook.com.tw
Copyright (C) 2013 - 2024 (香港)大書城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