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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富人更富 穷人进监狱

書城自編碼: 267628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社會科學社會學
作者: 杰弗里·雷曼 (Jeffrey Reiman),保罗·莱顿
國際書號(ISBN): 9787508085432
出版社: 华夏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10-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16/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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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威胁到美国社会安全的是来自社会底层的穷人,而不是上层的富人?!

在大众印象中,刑事犯罪就是某个黑人或其他有色人种(大多是穷人)在街头对某人实施暴力伤害。这种印象被电视、报刊等媒体进一步强化宣传而固定,也因为一个不公平和不公正、对穷人有偏见和歧视的制度存在历史惯性而被进一步固化。为此,一直以来,国家和刑事司法机构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扩建监狱打击罪犯。从历史的纵向数据对比来说,社会犯罪率确实有所下降,刑事司法部门打击罪犯成效卓著。但另一方面,作为富人群体的工厂主、企业家、企业白领、政府高官等,他们是隐性的犯罪群体,犯罪手段科技含量高,每年因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环境污染、煤矿爆炸等社会性事件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如2008年金融危机造成的重大损失,要比穷人街头犯罪造成的损失大得多,但刑法机构却不会对他们治罪,或者即使给他们定罪了,也因为金钱可以改变司法政策,这一部分人可以逍遥法外或缩短刑期。刑法制度对穷人和富人阶层的区别对待,以及国家和社会付出的代价,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胜利”,而作为富人的刑事司法要的就是这种“表面胜利”的结果。



·刑事司法体系并不去阻止穷人犯罪行为的发
內容簡介:
本书是美国富有影响力的畅销书。两位作者均为美国批判性犯罪学家。作为刑事司法“得不偿失的胜利”的理论的代表作,本书主要讲述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对富人和穷人犯罪的双重标准:对穷人存在歧视和偏见——穷人任何微小的破坏性行为,都更容易被抓,更有可能被定罪,并得到更严厉的判决,刑期也比富人更长;对富人宽松有加甚至睁一眼闭一眼——即使富人拒绝给工人工作的场所提供安全保障、拒绝消除致命的污染等,但这并不会被视为是犯罪。自这个双重标准的制度施行以来,从表面和统计数据上看,美国打击犯罪行为的斗争成效卓著,社会犯罪率明显降低,但实际上富人实施犯罪行造成的损失为比穷人的要大得多,因此从产生的社会后果和付出的代价来看,这是一场“得不偿失的胜利”。本书提出了很多有趣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这点,并认为其表面原因似乎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腐败、种族和阶层歧视、意识形态偏差等问题,但更深层次的或根本的原因其实在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公平,以及这个不公平公正、对穷人有偏见和歧视的制度存在历史惯性并被进一步固化的结果,但刑事司法体系并未阻止穷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反过来甚至设陷或鼓励犯罪。最终,给社会造成的假象是:威胁到美国社会安全的是来自社会底层的穷人,而不是上层的富人。
關於作者:
杰弗里·雷曼美国著名批判性犯罪学家,曾在美国大学司法、法律与社会学系任教,现为美国大学威廉·弗雷泽麦克道尔哲学教授。其主要著作除了《富人更富穷人进监狱——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对待富人和穷人的双重标准》以外,还包括《政治哲学辩护》(1972)、《正义与现代道德哲学》(1990)、《道德批判自由主义:理论与实践》(1997)、《死刑:赞成与反对》(1998)、《流产与尊重生命的途径》(1999)、《自由与正义的可能:马克思主义理论》(2012)等。


保罗·莱顿美国著名批判性犯罪学家,曾在美国大学司法、法律与社会学系学习,现为东密歇根大学社会学、人类学和犯罪学系教授。自协助杰弗里·雷曼教授修订《富人更富穷人进监狱》第四版起,就一直致力于后续的每一版的修订。他是《批判犯罪学》这一国际期刊的北美编辑。其主要著作有:《出售惩罚》(2010,与唐娜·塞尔曼合著)、《阶级、种族、性别与犯罪》(第三版,2010,与格雷格·巴拉克和珍妮·黄素合著)等。
目錄
目录

第10版序言

第1版致谢

导论透过现象看刑事司法的本质,或转败为胜

第1章美国对犯罪行为的控制:失败乃成功之母

引言

不可避免的失败

需要关注的三个方面,或如何才能降低犯罪率?

犯罪的根源

降低犯罪率的措施

埃里克森、达克赫姆和福柯关于未能减少犯罪的观点



第2章其他名称的犯罪

名称能代表什么?

狂欢节上的哈哈镜

刑事司法是一种需要创造力的艺术

其他名称的犯罪



第3章穷人进监狱

豁免富人

金融诈骗犯罪

穷人进监狱



第4章被征服者属于战利品:谁在打击罪犯的失败战争中获胜?

为什么刑事司法体系是失败的?

罪犯的贫穷和贫穷的犯罪

意识形态如何在更长的时间里欺骗更多的人?



结论刑事“司法”或“犯罪”司法

司法犯罪

修订后的美国刑事司法



附录一刑事司法的马克思主义批判

马克思主义与资本主义

资本主义与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与法律

法律与道德



附录二哲学与犯罪学之间的关系

一般社会科学的哲学假设

犯罪学特殊的哲学需求

富人更富穷人进监狱

英文索引
译后记
內容試閱
需要关注的三个方面,或如何才能降低犯罪率?

1965年7月23日,美国总统林登·约翰逊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准备建立总统执法和司法行政委员会来调查犯罪的原因和本质,归纳现有的刑事司法体系的知识,并提出建议来使刑事司法体系更好地面对自由社会中犯罪的挑战。早在1967年,该委员会就向总统提交了一份数据充分和许多建议的报告。该项报告发布以后的四十多年时间里,大量的资金投入到了社会犯罪控制的工作当中,而结果却是前面所讲述的惨淡的业绩。该委员会报告称,每年估计有超过400亿美元投入在国家、州和地方政府的警察、法院和惩教设施上,目的是打击犯罪。《挑战》,第35页。 但自那时以来,暴力犯罪率从1965年的2‰攀升至2010年的404‰,财产犯罪率则从2249‰攀升至2942‰。 截至2007年年底,每年向公众公开的关于这项打着“维护国内安宁”旗号的犯罪预防措施的成本投入超过了2 270亿美元,再加上刑事司法体系中245万雇员的开销 根据司法统计部门的报道,如果把司法开销总额的增长幅度限定在1982年以来的通胀率(184%)水平上,那么,2003年的司法经费支出大约为657亿美元。因此,根据发生变化后的通货膨胀率,刑事司法体系的总支出大约是1965年以来的3倍,这还不包括每年有超过100亿美元的资金投在私人安保措施上,或者是门控社区的额外开销上。如果当局认为它是在投资犯罪控制项目,那么在花费同等资金的情况下,这个项目的投资是很难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在下述第4章中,我们将论述私人监狱和在刑事司法体系持续扩张过程中具有金融利益的刑事司法工业体系)。

面对持续增加的开销、人员、研究和知识,预防犯罪的成本在成倍地增加,这也是犯罪率没有显著下降的原因。下面有三个足够有说服力的理由可以让政治家们以“得不偿失的胜利”的理论为支撑进行深入思考,这也是我们给他们提出的建议。



(一)我们太仁慈

一个原因是我们对待犯罪行为太仁慈。这一观点在非专业人士(2003年的民意调查发现,有65%的被调查者认为法院还不够严厉)和刑事司法政策的保守批评者当中普遍流行。例如,已故的欧内斯特·范登哈格认为,“非惩罚性”是导致社会犯罪率飙升的主要社会原因。
这种观点很难反驳,因为无论我们有多么严厉,人们总是可以说,我们应该更严厉。然而,有证据表明美国的刑事政策已越来越严厉,比如从1970年代开始进行的“法律与秩序”运动到“对犯罪的战争”、“对毒品的战争”,以及其他严厉打击犯罪的措施等。上面提到的证据表明,即使刑事政策严厉了,但犯罪预防的效果仍然不是太好,因此,可能会有一些易导致犯罪发生的因素存在。

此外,通过国家之间的比较也不能认定美国在打击犯罪的任何一方面是软弱的和仁慈的,比如既不在法律所涵盖的行为范围内(特别是吸毒和卖淫),也不在有可能被逮捕、被指控、被定罪、被判刑的热点问题上,更不在执行刑罚的过程当中,甚至也不在有可能被假释和缓刑的撤销方面(尤其是在技术操作层面,而不是因为新的犯罪)。英国的数字是从2011年开始统计的,并不包括未成年人或那些在移民拘留中心关押的罪犯;德国是从2011年开始统计的;比利时是从2010年开始的;加拿大则是从2009年开始的。 在近期犯罪率下降的前后,通过与同等发达的欧洲国家甚至是我们北边的邻国相比,我们有更大比例的监禁人数没有被曝光。

研究表明,通过与我们的高犯罪率相比,甚至与我们的致命暴力犯罪水平(被认为是西方国家中最高的)相比,我们的监禁率与其他国家没有太大差别。虽然所有的国家都在严厉惩罚暴力犯罪行为,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犯罪与公共政策》一书指出,娱乐性毒品的使用是否被认定为犯罪还未形成道德共识,因此“《禁毒法》的制定和实施只能作为决策因素,而不是必要条件”。
美国并不是把持有毒品和销售毒品确定为犯罪的唯一国家,但美国更有可能使用监禁手段,美国关于毒品案件的监禁率是67%,其次是荷兰,其毒品案件的监禁率为46%,瑞士为38%。美国关于毒品犯罪的监禁刑期也较长(平均为23个月),是位居第二的国家的2倍。

这样的政策决定与葡萄牙刚好相反。葡萄牙在2001年把持有所有毒品的行为都合法化,并被视为个人使用。但是,即使我们的监禁率在整体犯罪率的基础上和其他国家相比具有相同的比例,这仍然表明,我们并不比其他国家更具有容忍度。当然,不容忽视的是我们是西方工业化国家中唯一拥有死刑判决的国家,更不要说(至2005年)我们是唯一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执行刑罚的国家。截至2010年年底,州和联邦监狱总共关押了3 158名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其中在这一年共执行了46名死囚的死刑。自美国最高法院于1976年恢复死刑判决以来,北卡罗来纳州在2005年12月2日进行了第1 000次死刑执行。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美国是一个广泛使用终身监禁且没有假释可能性的国家。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的监禁率不包括目前被执行缓刑和假释的人。如果把这些人也算作是被监禁的人,那么在2010年处于某种形式的惩教监督下的“成年人”数量将超过700万,也就是说,每31个美国成年人当中就有1个被判处监禁、缓刑或假释,占美国总人口的32%。这意味着自1980年以来,被监禁的数量增加了近四倍,当时只有184万人处在惩教监督之下。几十年来,社会的高犯罪率和致命的暴力犯罪行为面对的是越来越严厉的刑事政策,以致犯罪学家形成了用严厉手段处理犯罪的态度,这种处理犯罪的态度作为保守的社会经验已经被证明是失败的。



(二)现代生活的附属品

另一个理由是,在任何一个复杂的、人口众多的工业化社会里,犯罪都是一种无法回避的附属品。当社会变得更复杂、人口更多、工业化程度更高,尤其是城市化程度更高时,将有更多的犯罪是不可避免的,就如同有更多的腐败和交通拥堵一样,这些都是现代生活的成本;且现代生活给人们带来的好处比比皆是并明显超过成本,所以,除了死亡和税收,犯罪也是生活成本的一部分。我们可以打击和预防犯罪,但是不能完全消除犯罪,所以我们不应该为了犯罪而绞尽脑汁。

这似乎是消极的解释。此外,一个被忽略的事实是,其他复杂、人口众多、高度工业化和技术先进的国家的犯罪率比我国的犯罪率低得多,比如日本。日本的人口比美国人口的一半还要少,其国土面积还不到美国国土面积的4%。在2008年,日本每10万人中有1 297名杀人犯和大约28起暴力犯罪,而美国每10万人中却有16 272名杀人犯和456起暴力犯罪;同一年,日本东京有1 290万人口,记录在案的有129起凶杀案,而整个德克萨斯州有2 430万人口(几乎是东京人口的2倍)和1 374起凶杀案(超过整个日本的凶杀案数量)。 在2004年,美国的凶杀比例为每10万人中56起,日本的凶杀比例为每10万人中有5起,肯尼亚为每10万人中有67起,瑞士为每10万人中有29起,丹麦为每10万人中有8起,法国每10万人中有为16起,加拿大为每10万人中有20起。
埃利奥特·柯里梳理了世界各国的数据并指出,“即使是在发达的工业社会里,也存在着严重暴力犯罪水平的巨大差距”。他认为凶杀案的数据能够提供最可靠的比对,他说:美国的暴力犯罪致死风险是仅次于其发达程度的工业化国家(加拿大)的2倍多,大约是欧盟平均水平的6倍。在2005年,美国的暴力犯罪致死风险是德国或澳大利亚的10倍,是英国的12倍……在美国,年龄在15~29岁的青少年由于故意暴力犯罪行为而死亡的概率是荷兰和丹麦的10倍,是挪威的16倍,是德国的25倍还多。事实上,暴力犯罪行为致死率对美国青年来说更接近于俄罗斯和拉美国家的水平,而不是其他工业国家。

在我们这个现代化的、复杂的、人口众多的、城市化的国家里,“现代生活的成本”或“城市化进程”的因素也无法说清犯罪率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2010年,美国凶杀率的范围从新罕布什尔州的十万分之一到路易斯安那州的十万分之十一点二。 1968年的《时代周刊》曾经报道:在德克萨斯州,发生在家里的枪战和通过手枪离婚,导致每年有1 000起凶杀案,超过其他14个州的总和。休斯敦是美国的谋杀之都,每年平均有244起谋杀案,比英国还多(英国当时的人口超过4 500万)。 截至2010年年底,德克萨斯州(1
249起凶杀案)位居第二,领先于佛罗里达州和纽约州(分别为866起和987起凶杀案),位继加利福尼亚州(1 809起)之后。休斯敦“谋杀之都”的名声已经去掉,2010年,休斯敦报道了269起凶杀案,而纽约为536起,洛杉矶为293起,甚至底特律也为310起。

这种变化不限于谋杀罪。针对(美国政府划分的)标准大都市统计区(由人口超过5万的核心城市以及周边的县市组成,具有大都市的一些特征)进行的暴力犯罪率和财产犯罪率的对比,揭示了犯罪率与人口规模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可以采取合理的、粗略的都市化指数和现代化的其他标志,比如复杂程度和工业化程度,这些可以用来解释犯罪率的高低)。

从另一方面来说,犯罪与死亡和税收同等重要,这是现代化和城市化不可避免的附属品。但这样的理由也不能解释刑事司法体系打击犯罪失败的原因。即使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很不幸,不应该这样排序),但还是有一些过早死亡或死因可疑以及税收承担不均衡的情况发生。所有这些意外都是可以避免的,也是相对重要的,犯罪也一样;退一步说,即使犯罪在现代社会若是不可避免的,但在犯罪率和犯罪类型的变化上却是可以改变的,而且也是意义重大的。事实上,在现代化的城市和国家之间,犯罪率呈现的不同的结果证明了犯罪的严重程度并不是城市化造成的,或许还有其他原因可以解释这样的结果。这些差异表明,虽然有些罪行可能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但这也绝不是为失败的犯罪预防策略找借口,至少针对某些现代化城市甚至国家的低犯罪率是这样的。



(三)青少年是犯罪的主力军

第三个理由归因于青少年犯罪,尤其是14~25岁的青少年。这种理由的解释如下:在我们的社会当中,年轻人,尤其是男性,发现自己摆脱了童年无忧无虑的社会环境,进入到一个负有责任的、混乱的成年人社会里。成年人社会能够为精力充沛但还不成熟和不负责任的年轻人提供合理的发泄渠道来舒缓压力,但却没有有效的制度规范这些年轻人。因此,这些青少年通过模仿有男子汉气概来攻击社会,原因在于这个充满暴力的社会曾经恐吓和忽视了他们;再加上这个年龄段的人口快速增长,这样就为放弃犯罪预防和控制提供了另外一种解释:我们不能期望降低犯罪率,就如同我们不能消除青春期一样。我们可以打击犯罪,但是如果我们能够想出一个办法,即把每个人成长过程当中的青春期消除掉,那么犯罪就不会伴随着我们。

从犯罪数据统计来看,青少年确实占了很大的比例。1975年,《时代周刊》曾经报道:“全国44%的谋杀者是25岁以下(包括25岁)的青少年,10%的谋杀者是18岁以下的青少年。在被逮捕的街头犯罪行为人当中(不包括谋杀者),年龄在25岁以下的占到了75%,18岁以下的占到了45%。”《时代周刊》,1975年6月30日,第11页。在2010年,15~24岁的青少年占国家总人口的14%,他们占了所有犯罪者(被逮捕)的39%。StatAbst-2011,表8,第12页;2010年《统一犯罪报告》,从其表38中计算得出的数据。不过,把犯罪归因于青少年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犯罪率的提高比青少年的绝对数量或青少年所占的人口比例增加更快。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犯罪率的升降和青少年的人口比例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也有重要的意见分歧:对青少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进行统计发现,2000年和1960年的数据差不多,但是2000年的青少年犯罪率却是1960年的近4倍。很明显,犯罪率的提高不能完全归因于青少年。同样的情形发生在1970年和1975年,当时青少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略有增加,但是犯罪率却迅速提高。或许还可以通过比较1980年和1990年的数据来证明这个观点,在1990年,青少年人口的比例比1980年下降了近4%,而犯罪率却显著提高。同一时期,15~24岁的青少年人口数量减少了566万,而犯罪人数的增加却超过了100万。 国家犯罪受害调查委员会使用的数据也支持了同样的意见分歧结论。

更为重要的是,处于青少年人口下降时期的纽约正好也存在犯罪率迅速提高的情形;即便是现在犯罪率有所下降,但也不能回到1940年代的水平,当时16~24岁的青少年人口比例大约为14%,和现在的比例大致相当。

我们不能否认大量的社会犯罪行为是由青少年实施的。然而,事实表明,尽管人们认为青少年人数对犯罪率有重要的影响,但也不能把罪责全部归因于青少年,或者另一个极端认为与青少年无关。青少年与老年人相比具有更高的犯罪率并不意味着青少年能够始终保持相同的犯罪率。当青少年人口数量下降时,社会犯罪率也下降,但与青少年人数的下降不成比例。当青少年人口数增加时,社会犯罪率会提高得更快。与青少年人数相比,如果犯罪率迅速提高或缓慢下降,那么青少年人数的增减也不能用来解释犯罪率的升降。如果15~24岁青少年的犯罪率有所变化,那么肯定不能用青少年人数来进行解释。其他原因相对于青少年相关的数据更能够解释为什么青少年与其他年龄段的人相比具有更高的犯罪率。康克林通过研究还指出,在1901年和1970年之间的日本和苏格兰,年轻男性在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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