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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定犯研究

書城自編碼: 267601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李莹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8398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10-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76/223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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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探索赋予法定犯以独立的理论地位,力争使法定犯理论自成体系。在框架结构上,分别从绪论、基础论、构造论、适用论、立法论的角度顺次系统阐释法定犯的特性,先对法定犯的性质进行研究,再对具体问题进行阐述,最后对立法问题提出建议,结构严谨、周密。
關於作者:
李莹,男,1981年7月出生,吉林长春人,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现供职于中信银行纪检监察部,曾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政治部工作,担任政治部办公室综合调研处副处长,兼任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兼职教授、法律硕士生导师,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期从事全国性重大案件公诉工作,直接参与指导、办理过“三鹿奶粉”、“蚁力神”、澳大利亚“力拓”、黄光裕、赖昌星、新疆乌鲁木齐“7·5”案件等数十起大要案,荣立全国检察系统个人三等功三次、个人嘉奖三次,获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岗位能手、全国反假货币先进个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优秀检察青年、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等荣誉称号。在《河南社会科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等知名刊物上发表30余篇论文,参与《金融创新的刑事风险与对策》《证券犯罪疑难问题研究》等多项国家级重点课题。
目錄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法定犯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二、我国的研究现状
三、主要研究观点
第三节本书的价值
一、理论价值
二、立法价值
三、司法价值
第四节本书的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一、本书的研究方法
二、本书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法定犯基础论
第一节法定犯的历史沿革
一、大陆法系中的法定犯
二、英美法系中的“禁止恶”
三、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立法例
第二节法定犯的概念
一、法定犯概念的争论
二、法定犯概念的检讨
三、法定犯概念的界定
第三节法定犯的特征
一、学说概述
二、观点评析
三、笔者观点
第四节法定犯的甄别
一、法定犯与自然犯的关系
二、法定犯与行政犯的关系
第五节法定犯与行政违法的关系
一、行政违法的含义
二、区分的学说
三、法定犯与行政违法的区分
四、法定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
五、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理”与“刑事优先”原则
六、“行刑衔接”的路径
第三章法定犯构造论
第一节法定犯的主体构造
一、法定犯主体构造的标准
二、国家机关法定犯
三、国家工作人员法定犯
四、行政相对人法定犯
第二节法定犯的主观构造
一、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
二、法定犯的监督过失
三、法定犯的严格责任
第三节法定犯的客观构造
一、法定犯的客观构造模式
二、法定犯的行为方式
第四章法定犯适用论
第一节法定犯中违反“规定”的理解
一、“违反规定”型法定犯的适用
二、“依照规定”型法定犯的适用
三、“借助规定”型法定犯的适用
第二节法定犯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环境犯罪中的疫学因果关系
二、食品犯罪中的推算因果关系
三、证券期货犯罪中的相当因果关系
四、经验法则理论及其应用
第三节法定犯中有关溯及力问题的把握
一、非刑事法律法规变动的溯及力问题
二、法定犯罪名变化的溯及力问题
三、税率、税种变更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准确把握行为时的含义
第四节法定犯司法解释时间效力
一、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不同主张
二、笔者的观点
三、在实际案例中的适用
第五节法定犯案件中行政认定的适用
一、刑事法领域行政认定的含义
二、行政认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
三、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构成犯罪的行政认定的适用
四、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认定的适用
五、对行政机关关于案件罪名认定的行政认定的适用
第六节法定犯案件中的行政鉴定问题
一、行政鉴定概述
二、行政鉴定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鉴定的审查规则
四、特殊行政鉴定的审查
第五章法定犯立法论
第一节法定犯的立法现状
一、刑事政策的现状
二、立法模式的现状
三、刑罚结构的现状
四、立法现状的反思
第二节法定犯的调控范围
一、调控范围的确立原则
二、违法行为犯罪化的举措
三、法定犯非犯罪化的举措
第三节法定犯的立法模式
一、单轨制立法模式评析
二、双轨制立法模式评析
三、立法模式的抉择
第四节法定犯的客观构造模式
一、完善刑法中的构造模式
二、完善刑事罚则的构造模式
第五节法定犯的刑罚结构
一、法定犯的刑罚原则
二、法定犯死刑限制
三、法定犯罚金刑的完善
四、法定犯资格刑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
法定犯是刑法理论上对具体犯罪所作的与自然犯相对应的一种重要分类,同时也是刑法学中一个艰深、重大、疑难的理论课题。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作为规制风险主要手段的法定犯日益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然而时至今日,从研究底蕴来看,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法定犯的概念、构造、处罚根据等基本理论问题,仍未进行充分的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理论界对法定犯研究的深入挖掘。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选题重大、立意新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
同时,刑法正步入法定犯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国为了加强管理,在立法中将一些违反行政法规、经济法规的行为规定为法定犯,而且范围不断扩大,其重要性日渐凸显,即便在刚刚修改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有不少法定犯的罪名。但由于法定犯构造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司法实务界对法定犯立法的理解和具体案件的认定存在颇多疑惑,经常导致罪与非罪的偏差。因此,本书对法定犯的探讨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但对于这样一个被称为“令法学者绝望的问题”,李莹博士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年轻学者,是否有能力驾驭,作为他的博士指导导师,我最初心里是没底的。但李莹博士从读博伊始,就高度重视博士论文写作,仅确定什么样的选题就与我讨论不少次。在选题确定后近两年的时间里,他更是以异乎常人的勤奋,克服了难以想象的困难,最终完成了一篇视野宽阔、理论深厚、结构合理、文字流畅的具有相当学术含量的博士学位论文,并得到答辩委员会的一致好评。本书在他的博士论文基础上,根据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新变化,进行了大量调整、润色,资料更加详实,内容更加丰富,研究更加深入,我认为,是一篇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很高的著作。通观本书有几个鲜明的特色:
第一,本书的最大亮点,是提出了法定犯客观构造模式的三种类型:“违反规定”型法定犯,这种类型的犯罪是违反具备刑事罚则的规范;“依照规定”型法定犯是刑法明确规定特定术语应当依照行政法、经济法认定;“借助规定”型法定犯,对术语的认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这种分类比较明确地区分了各种类型法定犯的构成要件特征,而且可以揭示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定犯“违反”法律程度的轻重,因而在立法上可以明确规定不同的刑罚。
第二,区分了法定犯与自然犯的性质。法定犯是相对于自然犯的概念,在我国以往对自然犯和法定犯之间的差异并没有具体区分,立法者和司法实务人员往往将两者同等看待,从而导致对在立法上对法定犯规定了包括死刑在内的较重的刑罚,在实务上对法定犯适用的刑罚也较重。本书将法定犯作为一种与自然犯有较大区别的犯罪类型,提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当遵循法定犯的可罚性根据,不能混淆法定犯和自然犯的性质,为理解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可罚性根据建立了基础。
第三,提出应当使用法定犯的概念,并且主张取消行政犯的概念。从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似乎微不足道,但是这种观点侧重我国刑事立法的特点,将自然犯和法定犯都归入刑法典之中,避免了德日刑法立法的二元化结构。以前,我国学者探讨行政犯时,是以德日刑法为蓝本的,以自然犯和行政犯二元化结构的理论说明我国刑法中法定犯的特征是很困难的,而法定犯的概念则可以解决一元化结构下法定犯概念含混不清的问题。
第四,对具体法定犯进行了深入分析。本书对环境犯罪、食品犯罪、药品犯罪、证券期货犯罪、交通肇事犯罪等特殊犯罪类型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在分析过程中,不是孤立地分析各种具体的法定犯的犯罪构成,而是分析各种具体的法定犯之间的不同特点以及因果关系判断的差异,使人们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法定犯本身的特征。
当然,本书还存在少数观点缺乏深入论证,个别论断有待推敲等问题,但瑕不掩瑜,应当充分肯定本书对法定犯研究所作出的重要贡献。希望李莹博士今后持续关注法定犯问题的研究,并随着年龄、阅历和能力的增长不断提升研究的深度,为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序言二
彭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公诉厅原厅长,兼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咨询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兼职教授。
李莹同志的专著《法定犯研究》一书就要出版了,请我作序。作为看着他一步步成长起来的曾经的领导,我欣然接受。
我最早认识李莹同志是在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的面试中,当时他是考生,我担任评委。那时,我就感到这个同志气度不凡、专业精湛、逻辑清晰、口才出众,是个很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果然,他在众多考生中以第一名的成绩脱颖而出,考入高检院核心业务部门公诉厅工作。在公诉厅与他共事的6年中,他先后在二处和办公室工作并担任公诉厅工会主席。不论在哪个岗位上,李莹同志都勤勤恳恳、踏实肯干、任劳任怨,在审查案件、公文写作、调查研究、文体活动等各个方面展现出了很高的才华,给公诉厅乃至高检院的领导和同事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由于在办理大案要案和完成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他多次受到国务院、中纪委、高检院的表彰奖励,今年2月,刚过33岁就被提拔为高检院政治部副处长。
在完成繁忙的日常工作之余,李莹同志始终坚持学习,在公诉厅工作期间取得刑法学博士学位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他十分关注理论研究,本书就是他在高检院公诉厅工作期间办理全国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基础上总结、升华的成果。近年来,随着刑事立法中法定犯的爆发性增长,理论界对法定犯的研究趋于深入,并成为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的前沿问题,以法定犯作为选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书全面地介绍了法定犯的研究现状,梳理了理论研究中的主要观点,对法定犯与自然犯和行政犯的关系进行了甄别,并对法定犯的客观、行为、主体、主观构造进行了系统梳理。本书分析了法定犯构造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结合典型疑难案例和法定犯特有构造,从客观构造、因果关系、溯及力行政认定的适用等方面对法定犯的适用作了深入细致的阐释。同时,针对法定犯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法定犯刑事立法,立法政策失之于严,重视犯罪化轻视非犯罪化,非刑事法律法规的刑罚法规形同虚设,法定犯的刑罚设置总体偏重的问题,从调控范围、立法模式、客观构造、刑罚结构四个方面论述了法定犯的立法完善路径。应该说,本书的结构清晰,资料丰富,学术梳理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法定犯研究的脉络,涵括了法定犯研究中的主要问题。本书具有很强的问题意识,有自己的分析和观点,提出了法定犯是指违反非刑事法律法规,危害社会派生生活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观点,并对法定犯做了分类研究,具有很强的创新意义。本书涉及票据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学学科,反映了作者具备了很强的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独立研究能力。本书对法定犯空白罪状、因果关系、溯及力、行政认定等司法实务中疑难问题进行的研究,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书中所举的案例,都是高检院公诉厅直接办理或参与研究论证的全国性疑难、复杂案例,这些案例十分珍贵,对于推动案例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知道,案例法学研究具有形象生动、易于理解、实践性强的特点,深入开展案例法学研究,有利于及时掌握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利于准确理解法律条文所蕴藏的涵义,有利于深刻领会法律的核心价值和发展规律。然而,虽然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越来越重视案例法学研究,但相比于法学其他领域,案例法学研究总体上仍然存在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理论界研究的许多案例,并不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司法实务界感觉是“隔空喊话”“不解渴”;司法实务界虽然有大量有价值的案例,但囿于自身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许多研究还停留在对个别理论观点的套用甚至只是对法条含义的主观臆断,理论界感觉是“生搬硬套”“太肤浅”。本书中的这些案例,李莹同志都作为承办人直接参与了办理和研究,书中所提观点基本代表了高检院公诉厅的倾向性意见。可以说,本书观点比较权威,论证比较充分,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指导性和针对性,作为案例法学研究是一本难得的佳作。
在本书即将付梓出版之际,根据工作需要,李莹同志从高检院调至新的单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我衷心希望并真诚祝福李莹同志能够将检察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运用到新的工作岗位中,尽快适应环境,顺利完成转型,大展宏图,开辟新天地!
前言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法定犯时代也随之到来”。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要求刑法理论正视这一现实,更深入地研究这一古老而现代的问题。本书分为绪论、基础论、构造论、适用论、立法论、结论六个部分对法定犯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
“绪论”部分重点介绍了法定犯的研究现状,梳理了理论研究中的主要观点,并提出了本书的理论价值、立法价值和司法价值,介绍了本书的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基础论”部分介绍了法定犯的历史沿革,对我国刑法语境下的法定犯概念的争论进行了检讨,提出法定犯是指违反非刑事法律法规,危害社会派生生活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较弱反伦理性、较高易变性的特征。对法定犯与自然犯、行政犯以及行政违法的关系进行了甄别,提出法定犯与自然犯的区别在于违反了特定生活秩序,我国应取消行政犯的概念而使用法定犯的概念。
“构造论”对法定犯的主体、主观、客观构造进行了系统梳理。提出法定犯的客观构造在刑法中表现为“违反规定”型法定犯、“依照规定”型法定犯和“借助规定”型法定犯三种形式,在非刑事法律法规中表现为刑事罚则。当前,法定犯构造存在违法层级不统一、加重要素情形复杂、无加重要素造成困惑、违法对象难以照应的问题。法定犯的行为构造中,持有形式是法定犯特有形式。法定犯的主体构造,应从“行政违法性”的前提特征出发,分为国家机关法定犯、国家工作人员法定犯、行政相对人法定犯。法定犯的主观构造,包括违法性认识、监督过失、严格责任等独特内容。
“适用论”结合典型疑难案例和法定犯特有构造,从客观构造、因果关系、溯及力、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行政认定、行政鉴定六个方面对法定犯的适用作了细致阐释。论证“违反规定”型法定犯、“依照规定”型法定犯、“借助规定”型法定犯的适用规则。分析在环境犯罪、食品犯罪、证券期货犯罪、交通肇事罪的特殊因果关系适用,明确提出了非刑事法律法规变更对刑法溯及力具有影响,但税率、汇率变化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明确提出了行政认定的范围,行政认定可分为中央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认定与地方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认定。由于效力不同,在适用时也要坚持不同的审查原则。
“立法论”针对法定犯立法存在立法政策失之于严,重视犯罪化、轻视非犯罪化,非刑事法律法规的刑罚法规形同虚设,法定犯的刑罚设置总体偏重的问题,从调控范围、立法模式、客观构造、刑罚结构四个方面论述了法定犯的立法完善路径。在调控范围上,应当坚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益保护前置、刑法谦抑的原则,适当采取违法行为法定犯化和法定犯作非犯罪化的措施。在立法模式上,应当坚持我国目前已确定的单轨制立法模式,完善刑法修正案立法模式。在客观构造上,要完善刑法中法定犯的三种形式以及非刑事法律法规中的刑事罚则。在刑罚结构上,要坚持法定犯总体轻于自然犯刑罚原则和确立法定犯的轻刑化结构,重点对死刑、罚金刑、资格刑进行完善。
“结论”部分概括了全书的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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