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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書城自編碼: 266886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503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10-01
版次: 2 印次: 1
頁數/字數: 608/487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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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导引:围绕主题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配套解读:对与主体法相关的规定予以解读,同时在目录中加“*”体现,帮助读者迅速了解实务重点;以案说法,提炼争议焦点并上目录,帮助读者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
內容簡介:
与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规对于主体法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这是由于主体法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甚至滞后,加之修订程序比较复杂,所以立法机关往往会通过制定配套法规的形式来解决法律规定的局限与不足。由此,配套法规与主体法之间的不同规定,哪怕是细微之处的差异,都显得尤为重要。本书正是着眼解决这一问题,并具有以下特点:1.【条文注释】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权威解读中的精华。2.【配套法规】收录与主体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这些配套文件与主体法之间的关系表现为:1对主体法有进一步注释说明作用的;2对主体法原有疏漏之处予以补充的;3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主体法规定的不当之处予以修正的;4与主体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以及不同配套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的。3.【配套解读】在全面收录配套法规的基础上,对主体法与配套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帮助读者真正掌握主体法与配套法之间的内在关系,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4.【案例注释】精心选取紧贴法律实务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帮助读者将法条有效结合到实际案例中。
目錄
与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规对于主体法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这是由于主体法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甚至滞后,加之修订程序比较复杂,所以立法机关往往会通过制定配套法规的形式来解决法律规定的局限与不足。由此,配套法规与主体法之间的不同规定,哪怕是细微之处的差异,都显得尤为重要。本书正是着眼解决这一问题,并具有以下特点:1.【条文注释】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权威解读中的精华。2.【配套法规】收录与主体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这些配套文件与主体法之间的关系表现为:1对主体法有进一步注释说明作用的;2对主体法原有疏漏之处予以补充的;3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主体法规定的不当之处予以修正的;4与主体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以及不同配套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的。3.【配套解读】在全面收录配套法规的基础上,对主体法与配套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帮助读者真正掌握主体法与配套法之间的内在关系,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4.【案例注释】精心选取紧贴法律实务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帮助读者将法条有效结合到实际案例中。
內容試閱
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法》只规定了两种,是比较简单的。对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第26条进行了补充规定,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里,“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胁迫”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惧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胁迫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为难之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对于违法的合同,《劳动合同法》与的《劳动法》相比,进行了更为准确的界定,即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才无效。本条第1款第1项中“法律、行政法规”与第17条解释相同。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适用,如果当事人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约定无效。而如果是排除一般性规定的适用,则不构成该种约定的无效。这里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规定,包括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等。劳动合同的无效,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配套规定《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

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27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配套解读

1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除外。根据《劳动法》第97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效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还会导致特殊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返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保证金或抵押证件等物品。2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合同全部无效,若双方主体合法,劳动者要求订立合同的,在合同终止的同时,用人单位应与之订立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因使用童工,负有对童工安置、治疗和赔偿的责任,以及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责任。4涉及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应当按规定追缴故意一方或双方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2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超出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超出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与国家行政法规相抵触,因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国家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使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也是无效的。

案例注释

案例3:用人单位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广州市某工业有限公司与万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08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由于竞业限制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阻碍了人才的自由流动,因此竞业限制补偿金主要是针对劳动者离职后不能自由择业而带来的损失。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违背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应属无效,劳动者没有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义务。

案例4:“工伤概不负责”条款约定无效“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期裁判要旨:被告作为雇主,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其由于过错侵害了原告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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