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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企业员工关系管理实务

書城自編碼: 266019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管理一般管理學
作者: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丛书
國際書號(ISBN): 9787500861522
出版社: 工人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7-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11/22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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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员工关系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门管理科学,良好的员工关系有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发展能力,真正实现“1+12”的健康企业生态,促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本书通过对人力资源管理员工关系管理中常见的管理案例进行分析,以“案例+解析”的形式通俗地进行讲解,使读者在生动的阅读中了解员工关系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是指导企业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管理人员工作的经典读物,也可作为高校教材使用。
關於作者:
詹婧,经济学博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劳动关系系副教授,一直致力于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的研究与实践工作。

主要讲授的课程包括《劳动关系学》、《职工民主管理》、《企业员工关系管理研究》等。拥有丰富的员工关系管理实践经验,曾为通讯、房地产、医药、连锁销售、金融等行业的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
目錄
第一章 员工关系的确立与入职

我是特殊的“应届毕业生”

风雨飘摇的试用期

虽在试用期,保险不随意

关于劳动合同,你该知道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与非

第二章 一般员工在职管理

病假,不要伤身又伤心

违纪惩罚,给我理据和情义

一道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题

看不懂的加班与值班

竞业禁止,你我都有责任

谁动了我的探亲假

沃尔玛加班工资惹纠纷

续签合同,请别让我猜

变更合同,岂可单方随意

第三章 特殊员工在职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的是与非

尴尬的劳务派遣工

容易受伤的实习生

做“外援”,要谨慎

第四章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与运行

制度vs合同,你有优先权

规章制度要生效,协商告知不可少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

加班,我来举证

遇到不平,如何解决

集体协商,你我值得拥有

第六章 员工职业健康与安全

别让“过劳死”成为你我生命的“贪吃蛇”

面对压力,如何应对

谁该为我的医疗费买单

违反纪律,工伤待遇就泡汤

第七章 员工离职管理

离职文本,别让我雾里看花

让人疑惑的经济补偿金

遭遇经济性裁员

解除劳动合同,因谁之过

离职手续通关战
內容試閱
风雨飘摇的试用期


一、重返职场

从怀孕开始到现在,赵佳已经辞职在家快五年了,孩子渐渐长大,赵佳也有了重返职场的念头,不过自己年龄大了,学历也不高,找工作的难处不言自明。几个月的奔波,赵佳终于在一家新开业的商务酒店客房部谋得了一个职位,这家酒店是A市景程集团开设的第三家商务酒店,公司效益一直不错。客房工作虽然辛苦,但对于离开职场多年的赵佳来说,也算是一个不错的平台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看着手里这份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心里想着试用期一个月稳稳当当的1500元钱,赵佳非常满足。公司承诺,试用期合格的员工都会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并且提高工资。

二、意外结果

开业的紧张让时间过得很快,五月份,三个月的试用期快到了,照理说应该签正式的劳动合同了,但赵佳却奇怪的发现,自己没有接到人力资源部的通知,她想去问问,可又觉得不好意思。

其他同事安慰她说:“你平时做得那么好,还自学英语,经理和顾客都表扬过你,你肯定会留任的,别着急。”听了同事的安慰,赵佳也稍微安心了些,仔细想想,自己的表现确实算得上兢兢业业,应该能留任吧。

三、不予录用

距离转正时间还有两天,赵佳却意外的接到了人力资源部的电话,电话中人事专员平静地要求赵佳到部门办理离职手续。自己竟然没有被录用!赵佳慌忙去找了客房部黄经理,毕竟黄经理熟悉自己的工作,也对自己的表现十分认可。黄经理倒是很帮忙,立刻打电话到人力资源部询问,人力资源部回复说赵佳的试用期考核显示为不合格,因此不予录用,而且人力资源部坚持说已经下发了通知到客房部。

这么优秀的员工试用期不合格?是什么原因?黄杉急忙追问道,电话那头的解释仍然简洁而又不容置疑,“试用期的工作没有问题,但是发放通知的时候我们发现她已经33岁了,不符合公司对商务酒店员工年轻化的要求,所以不予录用。”

四、满腹委屈

听到这个解释,赵佳委屈地说道,“年龄大是我的弱势,可是招聘的时候公司没有说明要年轻啊!再说,我年龄是稍微大些,可是这不影响我的工作啊!”黄经理有些愧疚地解释道,“我刚才问了,人力说这个规定就是五月份刚确定的,而且是总经理拍板的,哎……不过你别太着急,我会再帮你争取的。”

气愤又伤心的赵佳在恍惚中等待了一个下午,面对黄经理不太确定的承诺和人力资源部的冷漠,赵佳的心情一下子跌入了谷底。

案例解析

一、试用期的定义

从不同角度看,试用期的定义会略有不同。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第三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一般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资双方为互相了解和考察约定的一段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双方约定自治的内容。

以上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试用期的。而作为企业员工关系管理的一种行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在招聘筛选后,对意向录用员工试用的过程,是为招到合适人才进行的检验,也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一个适应磨合期。从时间概念上来讲,试用期是指从新员工报到上班开始,经历岗前培训、岗位熟悉到正式胜任工作岗位所需的时间。

二、试用期的特殊性

1.试用期期限设定的特殊性。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进行磨合的过程,在此期间,员工的工资低于正常工资。因此,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降低用工成本,将试用期限设定得很长。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期限的设定并不是随意的,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在设定试用期时,应当注意符合法律规定。

2.试用期工资的特殊性。试用期工资与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可以有所区别,但是,也不是可以随意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员工的工资可不与同岗位其他员工执行同工同酬待遇,工资可以相应较低,但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用人单位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根据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在对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限制上不一样。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理由,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三、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理由,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而用人单位在此期间要解除劳动合同则受到了一定的约束。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劳动者需注意企业在试用期解聘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实践中,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聘劳动者的理由,但这并不是无条件的。因此,劳动者应该注意试用期解聘中企业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1.缺乏录用条件,或者录用条件设计空泛、抽象。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聘劳动者时,首先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是什么。但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并没有科学合理的设计录用条件,或者将录用条件与招聘条件等同,这些都是错误的做法。

2.缺乏考核,或考核不及时、不全面。在试用期解聘员工,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能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要做到这一点,则需要用人单位以考核结果为依据。但在实践中,往往由用人单位凭自己感觉来评判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这一做法是不对的。另外,也有用人单位虽然有根据录用条件进行考核,但是考核不及时、不全面,这也是存在问题的。

3.不予录用决策不及时。用人单位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聘员工这一理由只适用于试用期内。一旦过了试用期,即使员工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都不可以再以这一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了。

六、其他提示

1.企业设计的录用条件要科学。用人单位要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设计好合理科学的录用条件。在设定录用条件时,一方面,要使员工明白要求,指明努力方向,有明确的理由和证据不符合录用条件;另一方面,设定录用条件时,要明确化、具体化,要能够进行真正的考量,不能空泛化、抽象化。

2.企业要事先公示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设计好录用条件后,要事先将录用条件公示或告知员工,如果不能提供明确的录用条件,就不能在考核中使用。

3.试用期内及时做出选择,如不予录用要及时通知员工。由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试用期内可用,一旦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若根据公司规定通过考核决定不予录用,企业应及时通知员工不予录用并说明理由。

4.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实践中用人单位必须做到两个方面:一是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要做出描述;二是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要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思考题

1.劳动者在试用期考核问题上要注意哪些问题,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2.酒店能否以赵佳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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