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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第三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

書城自編碼: 265233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刑法
作者: 谭淼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8462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9-01
版次: 3 印次: 1
頁數/字數: 687/659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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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体例独特
创造性地采用“点对点”式注释体例,契合“刑法学是*精确的法学”理念,实现了注释内容与刑法文本的高度融合。
★内容丰富
将各种有权解释与学理解释融合起来,相得益彰,拓展了刑法工具书的广度和深度。
★适用面广
查阅方便,适用于司法实务人士及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又因其精到的刑法解说而适于刑法理论学习。
內容簡介:
本书体例新颖,正文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注释内容为现行有效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并创造性地采用“点对点”式注释体例,从内容和逻辑上将司法解释和刑法典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实现了注释内容与刑法文本的高度融合。从内容到体例,编排合理、结构严谨,既可作为司法实务人士及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参考用书,同时也适于刑法理论学习人员学习使用。
關於作者:
谭淼,执业律师,湖南衡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从警四年,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从检六年。现在北京执业,擅长刑事辩护
执业格言:从来没有小案件,只有小律师,秉执一颗平常心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
目錄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
第七条【属人管辖】
第八条【保护管辖】
第九条【普遍管辖】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执行方式及禁止令规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分裂国家罪】
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二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二款【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二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二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內容試閱
刑法工具书的创新在于体例
(第三版自序)
任何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体,刑法工具书也不例外。刑法工具书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只是判断其是否实用的最起码的标准,这是共性,而不是个性。刑法工具书的个性应在于其形式,更准确地说,在于其体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时代,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处于经常性的立、改、废之中,刑法工具书的内容也只能保持相对稳定性。无论刑法工具书的内容如何变化,其体例都应保持较强的稳定性,体例才是一部刑法工具书的个性的集中体现。
内容和形式是辩证统一的,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刑法工具书的内容是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这两部分内容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刑法工具书的体例自应着眼于妥善处理好这种主从关系。虽然众多刑法工具书的编纂者已经意识到这种主从关系,但在具体的实现方式上却见仁见智,并未形成共识,目前仍处于不断探索阶段,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体例。每一种体例都是编纂者从某个独特视角去观察和反映这种主从关系,都是一次尝试,一种创新,都是追求刑法工具书的理想体例的一次努力。遗憾的是,既有的诸多努力并没有真正解决实现这一主从关系的方式方法问题。归根到底还是没有准确把握刑法典与相关司法解释之间主从关系的复杂性,故在具体做法上,止步于将司法解释稍作拆分即与某个特定的刑法条文简单地对应起来,笔者姑且将这种处理方式形象地称之为“块对块”式体例。例如,有的刑法工具书将盗窃罪司法解释作为一个整体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对应起来。这种“块对块”式体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解释与刑法典的结合,但依然不能从根本上脱离简单堆砌的窠臼。
在刑法典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整体的评价要素是一个普遍现象,而刑事司法解释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进一步界定这两类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和外延。事实上,刑事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也多是对这些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或整体的评价要素进行解释,或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文意解释,或体系解释。既然司法解释和刑法典在内容上的结合点是这两类构成要件要素,那么一部刑法工具书的体例同样应该在这个结合点上下功夫,将司法解释和刑法典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另外,虽然司法解释均自成体系,但这并不妨碍将其拆分后,完整地融入到刑法典的整个逻辑体系之中去。正是基于这一判断,笔者将司法解释进行科学拆分而化整为零,虽然其在形式上不再自成体系,但由于其与刑法典形成了“点对点”式注释体例,故得以在内在逻辑上与刑法典完全融合在一起,从而真正实现了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主从关系。笔者以为,一部理想的刑法工具书不应只满足于从形式上将刑事司法解释和刑法典结合起来,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内容和逻辑上将两者融合起来,笔者正是根据这一编纂理念而苦心孤诣地完成了这部刑法工具书的。
编纂一部刑法工具书,不像撰写学术论文那么高大上,但其中的艰辛还是难以想象的。由于本书编纂工作的重点就是对司法解释进行最大限度的拆分,故很有可能出现夺文、衍文、讹文及错排段落之类现象。为了避免上述各种现象,笔者不厌其烦地反复校对,为发现的每一个小小的错漏而欣喜万分。虽然后期越来越难发现,但笔者深知错漏依然存在,还祈望读者诸君明示,笔者会因此而感激不尽。
杜甫云:“意匠惨淡经营中”。世界再嘈杂,匠人的内心,必须保持绝对的安静、安定。唯有不掺杂功利主义的工匠精神,才能支撑笔者在刑法工具书的编纂领域内十余年如一日地精雕细琢,把灵魂和信仰都倾注在这部作品之中,静待花开。
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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