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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典型保险案例裁判思路与实务操作:一线法官以案说法

書城自編碼: 264744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邢嘉栋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8290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69/36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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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商事法官审判的类案参考
★学者专家研究的鲜活素材
★保险公司借鉴的他山之石
★代理律师应知的裁判尺度
內容簡介: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引发的保险诉讼也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与传统的民商法领域相比,理解和适用保险法需要更为专业的知识背景。本书作者邢嘉栋法官从事商事审判工作多年,审理了大量保险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
本书是从作者亲自审理或参与审理的数百件保险案件中精心挑选出来的典型案例,有的案件曾经在全国引起关注,有的还曾在中央电视台的法制栏目作为典型案例讨论过;内容涉及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电子保单等方面的案件。细细研读,有助于一线法律工作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和保险法,熟悉保险法理与法条,公平公正地解决保险纠纷;有助于保险法的研究者接触最真实的案例,了解司法现状,进一步深入开展研究。
關於作者:
邢嘉栋,江苏省常州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保险法研究学会理事。从事商事审判十余年,审理了数百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篇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2篇案例编入《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4篇案例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登载,在《人大复印资料》、《人民司法》、《保险法前沿》、《审判研究》、《中国保险》、《人民法院报》等刊物上发表调研文章40余篇,参编保险法案例著作一部,多个保险案件被《每周质量报道》、《今日说法》、《法治中国》等央视媒体报道。
目錄
第一章总则及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第一节保险合同主体
案例1互为受益人的两个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理赔问题
案例2保险赔偿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折射出的责任保险问题
案例3投保人死亡后的缺位填补——以投保人死亡后豁免保费的少儿保险合同为例
案例4即使交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在车下,其自身也不构成第三者
 第二节保险责任范围
案例5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雪灾损失不适用保险人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
案例6保单特别约定的运输工具与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节明确说明与询问告知
案例7保险人对于免赔率也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案例8“推定知晓”——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例外情形之一
案例9酒驾条款的说明义务——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例外情形之二
案例10保险公司是否能以参保学生有未告知的既往症而拒绝理赔——兼谈学平险中的询问与告知
 第四节不利解释原则
案例11无法领取机动车号牌的车辆性质如何认定
案例12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后的赔偿处理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一节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13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告知后,未如实填写投保单之责任研究
案例14车辆自燃的认定及理赔标准
案例15车损险中推定全损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形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16挂靠车辆管理控制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兼谈保险人在严重交通事故中与强势受害方的定损交涉义务
案例17户籍变动与被保险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第三节近因原则
案例18猪能撞死人?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如何认定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19车损险中的比例赔偿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效力
第三章人身险
案例20团体险中个人医疗费用限额的认定
案例21保险业务代理人的行为与表见代理的构成
案例22年金保险中的权益归属
案例23保险业务代理人不规范展业的责任承担
案例2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填补原则
案例25意外险中对就诊医院等级的约定是否可以作为医疗费拒赔的依据
案例26感染流行性出血热而入院治疗后死亡是否为意外险理赔范围
第四章财产险
案例27已故第三者家属可依据索赔权转让协议直接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案例28私自改装车辆、无证运输危险货物及超载,均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
案例29家庭自用车辆出租后的保险理赔
案例30持有军车驾驶证是否可以驾驶民用车辆
案例31因定损不能达成一致的,被保险人可单方委托鉴定
案例32紧急避险驶离现场后主动报警报险行为的认定
案例33车辆夜泊路边被撞,保险人不得以驾驶人未按时体检拒赔
案例34交通事故中多人受伤时,交强险赔偿款中是否可以为没有起诉的其他受害人预留份额
案例35道路交通事故中一名受害人形成多个伤残的保险理赔
案例36货运陷阱——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免责约定
案例37流动资产不足额投保的,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案例38保险人不能提供承保资产清单的,适用不利解释规则
案例39何为“罩棚”,保险合同中没有标准定义的名词解释方法
第五章电子保单
案例40电子保单订立中的询问与告知
案例41卡式电子保单中投保人的认定
案例42卡式电子保单中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如何履行
案例43出险后激活的卡式电子保单能否得到理赔
案例44网上对接业务类电子保单中投保人的认定
后记
內容試閱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引发的保险诉讼也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与传统的民商法领域相比,理解和适用保险法需要更为专业的知识背景。虽然保险制度建立在合同基础之上,但是有其独特的运行规律。如果依据传统的债法理论,就会得出似是而非的判决结果。长期以往,损害的不仅仅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整个保险业生存与发展的根基。目前,法院审判一线普遍缺乏熟悉保险和保险法的法官,这对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困难。邢嘉栋法官从事商事审判工作多年,审理了大量保险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这本保险法典型案例汇编凝结了他个人多年的所感所思所悟,细细研读,有助于一线法律工作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和保险法,熟悉保险法理与法条,公平公正地解决保险纠纷;有助于保险法的研究者接触最真实的案例,了解司法现状,进一步深入开展研究。
保险法理论与其他法学理论一样,应该是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反映,是诉讼判决的总结,反过来指导将来的司法实践。我国保险法的一个内在缺陷是它基本上所反映的是国外保险发达国家保险实践和保险法理论,究其原因客观上是由于我国在保险立法时保险经济活动规模比较弱小,保险司法实践几乎是空白。我国保险业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保费收入总量已经达到世界第四。随着我国保险深度和广度的增加,保险纠纷也不断增多。这无疑为我国保险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保险法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基础。邢嘉栋法官及其他一线法官在将保险法理论与我国保险司法实践相结合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和坚持不懈的探索,为我们的学习和研究工作提供了鲜活的资料。法官的作用不是简单地运用法条、教条地运用法理,而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些表面上看起来近似的意外事故,由于不同的客观环境,不同的主观意图,不同的避险措施,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适用,最终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任何法律都是原则和灵活的统一。过于原则,法律会变成僵死的教条,没有任何弹性空间,社会和经济行为就无法运行;反之,过于灵活,过大的弹性空间,会使人们无法可依,法律就会形同虚设。保险法也是一样,既要有明确的原则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既为商业保险划定规范,又为商业保险的发展留有广阔的空间。保险法是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规则,不是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和理赔的手册;保险法条或司法解释的条文是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规范,不是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使是格式合同也是合同法所允许订立的合法合同,只是对格式合同拟订方的要求更高。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在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险人有权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精神,在不损害全体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拟订措辞严谨、结构合理、含义清晰的保险合同,合理保障保险人的利益。历史地看待经济行为与相关立法就会发现,往往先有经济活动,而后才有规范这种活动的法律出现。也就是说,人们往往先有了某种经济活动,拟订了适合这种经济活动的合同,产生了争议和诉讼,修改了原来的合同条款,而后才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需要注意的是,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险人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拟订出逻辑严密、条款清晰合理的保险合同;而不是把希望寄托在出现一部可以代替保险合同的保险法。其实这正是市场经济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要求,是使经济活动摆脱计划和行政干预过程的一部分。正如罗伯特·霍恩等所著的《德国民商法导论》所言,“合同自由包括人们订立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因此,它在整个商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
我和邢嘉栋法官认识好多年了,曾经和他一起讨论研究过不少他所遇到的保险案例。他是一个认真好学、积极有为的法官,我很欣慰这么多年以来他对保险法案例依然保持着最初的热情。本书中的保险法典型案例是从他亲自或参与审理的数百件保险案件中精心挑选出来的,涉及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电子保单等方面的案件,既可以为从事保险法实务的一线法官提供示范和思路,也可以作为保险法研究人员的重要参考。最后,衷心地希望能够有更多法官像他一样,认真学习保险理论和保险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规范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陈欣
2015年6月于北京
序二
戏剧邂逅,亦师亦友
与作者认识是戏剧性的,时间回放到2007年的春天。
正在东京的研究室里忙碌的我,接到来自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越洋电话,向我咨询一件有关保险理赔的疑难案件。那年3月我刚被该大学法学院聘为兼职教授,接受咨询合乎情理。不曾想到案情确实比较复杂,我只能直接向办案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了解详情。
在电话中通过法官的叙述,得知该法院尚未受理之前,该案已被当地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舆论导向鲜明,一致“声讨”保险公司,而承办该案的法官就是数年后成为我硕士生的本书作者。据作者介绍,因该法院刚刚审理过一个案件,判决后受到来自各方面见仁见智的关注,一时轰动全国。现在,又一个案件受到民众特别关注,对法官而言压力巨大。一方面是来自于社会的舆论压力,另一方面也有来自于他想要作出正确裁判的内在压力。此前作者对保险案件接触并不多,只得遍访专家学者,希望能从他们那里得到所需要的答案。可是,学者们的意见颇为分歧,于是就有了开篇时话及的场面。通过长达数小时的越洋通话,作者大致将思路理清,为该案的裁判找到了依据。功夫不负有心人,该案判决后,当地的媒体都纷纷发表评论,支持法院的判决。后来该案被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节目所采用,作者的辛勤耕耘换来了丰硕的成果,同时保险法领域的大门也向他徐徐开启。不曾料想,在今后的几年中,我顺势成为作者硕士论文的指导者,与作者结下了亦师亦友之缘。
■ 法官智慧,一线传真
作者身为基层法院的法官,肩负着极为繁重的审判任务,每年要审结200多件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他审理了诸多对社会、对保险行业都有影响的保险纠纷案,其身影活跃在中央电视台、江苏卫视、各报纸杂志上,受到了同事、朋友的热切关注。
作者对法理的追求是认真的、刻苦的。他不仅经常和我探讨一些保险法疑难问题,而且同国内有名的保险法专家学者都有联系,经常向各位大学教授虚心请教,也常向保险行业中的专家,律师行业中名家讨教保险行业的惯例,以充实自己。
上苍总是眷顾勤奋之人,作者在司法第一线将自己的心得,将自己的智慧汇集成册,向广大读者、专家学者、大专院校的师生、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传递司法第一线的传真,难能可贵,其分量是沉甸甸的。
欣喜之余信手作序,以飨读者。
沙银华
2015年5月于沪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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