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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保险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总成

書城自編碼: 264591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葛伟军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783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06/268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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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
★课堂学习 、司法考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
★公民查阅、运用法律规范的便捷途径
內容簡介:
本书由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法条和注释构成。
正文是该法的法条。重点是注释,即关联法规,这些法规涵盖了该领域全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指导性案例、法院批复等。
本书编写体例:
正文为每部法律的法条。
脚注为注释每个条款的文件。注释文件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每个脚注中注释文件的编排顺序如下:
(1)总体顺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排列。
(2)在每一类相同性质的文件中,按照发布的时间顺序,从老到新排列。但是在排列时,考虑与所释条款的相关性、对条款解释的全面性等因素,按照重要在先的原则排列。
(3)用以注释的文件,按照注释内容,根据需要或摘录一部分,或省略一部分,或全文使用。
附录为用以注释的所有文件的名称汇编,按照其发布的时间顺序排列。
本书不仅适合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法律时作为参考书,适合正在复习、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作为辅导用书,而且也有利于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法官以及公司法务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作为法条检索书。
關於作者:
葛伟军,浙江宁海人。现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校法律顾问。社会兼职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等。研究方向为商法。
1993年到1997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到2001年就读于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到2005年受国家科技部委派、在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的资助下就读于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至2006年为专职律师,具有多年公司法和涉外法律实务经验。2010年1月至12月在上海市杨浦区信访办挂职锻炼,任职副主任。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获中美富布赖特研究学者项目的录取,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
曾经出版专著《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英国公司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译著《英国信托法:成文法汇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以及编著《第一本法律漫画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并在法学核心期刊、境外期刊上发表论文若干。
张亦昆,河南郑州人。现为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法学硕士研究生,专业为国际经济与贸易法。本科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后免试直升本校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在校期间表现优异,曾获得上海市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上海财经大学年度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并获得奖学金多项。
目錄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立法目的
第2条 保险的定义
第3条 适用范围
第4条 合法原则
第5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6条 专营原则
第7条 强制境内保险原则
第8条 分业经营原则
第9条 保险业的监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0条 保险合同、投保人以及保险人的定义
第11条 公平原则、自愿原则
第12条 保险利益原则
第13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14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15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第16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与不可抗辩条 款
第17条 保险合同格式条 款的说明义务与免责条 款的无效
第18条 基本条 款应载明的事项
第19条 无效的格式条 款
第20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及证明
第21条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及例外
第22条 协助理赔义务
第23条 保险金的赔付义务与赔付程序
第24条 保险人拒绝赔付的通知义务
第25条 保险人的先行赔付义务
第26条 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27条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28条 再保险的定义
第29条 再保险合同的相对性
第30条 保险合同格式条 款的解释规则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31条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及效力
第32条 误告年龄的后果
第33条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的禁止及例外
第34条 订立普通死亡保险合同的限制及其保单流转
第35条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第36条 缴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及逾期缴付的后果
第37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及未复效的后果
第38条 以诉讼方式请求人寿保险费的禁止
第39条 受益人的指定
第40条 受益人的顺序及份额
第41条 受益人的变更
第42条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情形
第43条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后果及受益权的丧失
第44条 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一)被保险人自杀
第45条 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二)被保险人犯罪
第46条 人寿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禁止
第47条 保单不丧失价值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48条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第49条 转让保险标的的效力
第50条 运输类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禁止
第51条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
第52条 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第53条 减收保险费的情形
第54条 投保人的解除权及其效力
第55条 定值与不定值保险以及超额与不足额保险的效力
第56条 重复保险的定义及效力
第57条 防止与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义务
第58条 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的合同解除权
第59条 保险标的的权利归属
第60条 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
第61条 被保险人追偿权的放弃与限制
第62条 保险人代位权行使的禁止
第63条 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协助
第64条 查明及确定保险事故费用的承担
第65条 责任保险的定义、赔付及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第66条 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67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与批准
第68条 设立条 件
第69条 注册资本
第70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需提交的材料
第71条 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决定
第72条 保险公司的筹建期间
第73条 保险公司的开业申请与监管机构的决定
第74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批准机关与责任承担
第75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与所需材料
第76条 分支机构设立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第77条 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
第78条 保险业经营许可证的失效
第79条 设立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的批准机关
第80条 外资保险机构之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限制
第81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任职条 件及范围
第82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任职条 件
第83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84条 保险公司的变更事项及批准
第85条 保险公司精算报告制度与合规报告制度的建立
第86条 保险公司经营文件的报送与保证真实义务
第87条 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文件的保管义务及保管期限
第88条 保险公司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聘请与解聘
第89条 保险公司的解散、解散清算及限制
第90条 保险公司的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
第91条 保险公司破产后的清偿顺序
第92条 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
第93条 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94条 公司法的适用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95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96条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
第97条 保险保证金的提取
第98条 责任准备金的提取
第99条 公积金的提取
第100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使用及筹集
第101条 最低偿付能力的保证
第102条 自留保险费的限额
第103条 最大赔偿责任及分保
第104条 危险单位的计算
第105条 依法办理再保险
第106条 资金运用原则及形式
第107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及活动原则
第108条 关联交易的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109条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禁止
第110条 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
第111条 保险销售人员的任职条 件
第112条 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
第113条 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合法使用义务
第114条 保险条 款与费率的拟订原则
第115条 不正当竞争的禁止
第116条 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从事保险业务时的禁止行为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117条 保险代理人的定义
第118条 保险经纪人的定义
第119条 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
第120条 公司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设立条 件
第121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高管的任职积极条 件
第122条 从业人员的从业条 件
第123条 经营场所、账簿记载
第124条 保证金的缴付与使用及职业责任保险
第125条 个人保险代理的限制
第126条 保险委托协议
第127条 有权代理的效力及表见代理
第128条 保险经纪人的赔偿责任
第129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130条 保险佣金的支付对象
第131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限制
第132条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变更条 件
第133条 相关条 款的适用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134条 保险业的监管机构、监管原则及目的
第135条 保险业监管行政规章 的制定
第136条 特殊险种之条 款与费率的监管原则及方式
第137条 违法使用条 款与费率的责任
第138条 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立
第139条 可以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140条 保险公司未依法运用资金的责任
第141条 保险公司的整顿条 件、整顿组的构成及整顿公告
第142条 整顿组的日常业务监督权
第143条 整顿组的业务停止权
第144条 整顿结束
第145条 接管保险公司的条 件
第146条 接管组的组成及接管办法
第147条 延长接管期限
第148条 接管终止及公告
第149条 被整顿或被接管保险公司的重整或破产清算
第150条 保险公司的撤销与清算
第151条 强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信息的权力
第152条 保险公司股东关联交易的限制与责任
第153条 约谈保险公司高管的权力
第154条 对公司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措施的条 件及措施类型
第155条 监管机构的检查权与调查权
第156条 被检查、调查单位或个人的协助义务
第157条 监管机构人员的廉洁义务
第158条 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与协助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159条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保险业务的责任
第160条 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业务的责任
第161条 超出审批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责任
第162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禁止行为的责任
第163条 保险公司违法变更公司重要事项的责任
第164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保的责任
第165条 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新业务或吊销许可证的情形(一)
第166条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违反限制规定的责任
第167条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未分散职业风险或未设立专门账簿的责任
第168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组织形式的责任
第169条 违法聘用保险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170条 违法转让、出借、出租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责任
第171条 未依法保管、报送、提供或披露重要文件、资料与信息的责任
第172条 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新业务或吊销许可证的情形(二)
第173条 保险从业人员因保险机构违法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174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从事保险业务的责任
第175条 外国保险机构违法设立代表机构及其违法经营的责任
第176条 从事保险诈骗活动的行政责任
第177条 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178条 阻碍行使保险监管权力的行政责任
第179条 保险监管机构限制及禁止从事保险事业的权力
第180条 监管人员违法监管的责任
第181条 严重违法时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182条 加入保险行业协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183条 其他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对本法的适用
第184条 海上保险活动对本法的适用
第185条 涉外保险机构对本法的适用
第186条 农业保险对本法的不适用以及强制保险对本法的适用
第187条 本法的生效时间
《保险法一本通》附录
內容試閱
2014年11月,当法律出版社的李峰沄编辑拿出《刑法一本通》并征询我是否有意编写商法一本通的时候,我丝毫没有察觉这本书的特别之处。对于唯论文论的考核机制而言,专著和译著都是微不足道的,更何况一本貌似不用那么费劲便可以编写的法条汇编。但是,李编辑告诉我这本书至今已经出版到第十版,并且在当当网上有数千条读者给出的评论。看来一本通有其自身的魅力和价值。
应承下来不久,我完成了商法中几部主要法律的法条注释工作。提交之后,出版社的老朋友刘文科编辑回了一个电话,表示该版本有些单薄,部分法条都没有相应的注释,最好将用以注释的文件扩展到所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没有反驳,只有默契。我完全认可刘编辑的看法,并且站在读者的角度,反复考虑读者到底需要怎样的一本通。
虽然工作量大大增加了,但是由于我的研究生张亦昆的加入,工作进程没有受到很大的影响。2014年年底,我们提交了一本通的第二稿。得到了进一步的反馈意见之后,2015年2月我们赶在春节放假结束之前,提交了一本通的第三稿。
最终稿将一本通的范围扩大了,并且按照各个部门法,分成了单独的一本通,具体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物权法、保险法、婚姻家庭法、民事诉讼法等。为了便于阅读,每个法条之前,加上了该条内容的总结。读者在阅读使用时,应当注意一本通的编写体例:
正文为每部法律的法条。
脚注为注释每个条款的文件。用以注释的文件,最早的始于90年代初,最晚截至2015年5月31日,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年代较早或者使用频率较低的文件,并未收录。
每个脚注中注释文件的编排顺序如下:
(1)总体顺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排列。
(2)在每一类相同性质的文件中,按照发布的时间顺序,从老到新排列。但是在排列时,考虑与所释条款的相关性、对条款解释的全面性等因素,按照重要在先的原则排列。
(3)用以注释的文件,按照注释内容,根据需要或摘录一部分,或省略一部分,或全文使用。
附录为用以注释的所有文件的名称汇编,按照其发布的时间顺序排列。
一本通系列的编写,也是一个自我学习的过程。通过这项工作,我对上述几部法律的具体架构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对法条的理解也变得充实、丰满了。一本通系列不仅适合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法律时作为参考书,适合正在复习、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作为辅导用书,而且也有利于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法官以及公司法务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作为法条检索书。
对于一本通系列的编写,首先要感谢法律出版社的刘文科和李峰沄两位编辑,没有他们的信任和支持,该系列无法得以出版。其次,要感谢我的研究生张亦昆在编写过程中提供的鼎力协助。最后,我要感谢同事和家人对我的支持。
由于时间较紧,本书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错误或纰漏,敬请读者谅解。我将在今后的再版中改正或更新。
葛伟军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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