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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用版(最新版)

書城自編碼: 264510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476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9-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13/99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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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了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重点条文作了详细具体的释义,帮助读者了解法条的精髓;其后收录相关配套规定及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等实用附录,方便读者全面了解国家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老年人的界定】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第五条【社会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第六条【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老龄工作机构】
第七条【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八条【老龄化宣传教育】
第九条【老龄科学研究、统计调查】
第十条【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老年节】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居家养老】
第十四条【赡养义务】[赡养人的范围]
第十五条【治疗和护理、生活照料】
第十六条【老年人的住房】
第十七条【老年人的田地、林木和牲畜】
第十八条【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探亲休假权]
第十九条【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
第二十条【赡养协议】[履行赡养协议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老年人享有婚姻自由权][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三条【扶养义务】
第二十四条【督促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第二十五条【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监护】第二十七条【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条【长期护理保障】
第三十一条【社会救助】[对老年人实施救助的具体类型]
第三十二条【住房照顾】
第三十三条【老年人福利制度】
第三十四条【足额支付养老待遇、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鼓励慈善】
第三十六条【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社区养老服务】
第三十八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九条【资金投入、扶持措施】
第四十条【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第四十二条【养老服务标准、评估制度】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养老机构行政许可】
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第四十七条【养老服务协议】
第四十八条【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老年医疗卫生服务】
第五十条【老年医学、健康教育】
第五十一条【发展老龄产业】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提高优待水平】
……
內容試閱
理解与适用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对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法律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均寿命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老年人权益保障面临新的形势和问题。为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逐步提上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2007年,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启动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2012年12月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的基础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此外,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又于2015年4月24日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共八十五条,分为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九章。

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总则

本部分重点阐述了立法目的、年龄界定和保障内容三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其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整个21世纪,人口老龄化将始终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因此,积极应对老龄化将成为国家战略,这个指导思想也贯穿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始终。此外,本部分还明确界定了老年人,即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就是本法保护的老年人。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物质帮助权、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享受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同时也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二家庭赡养和扶养

考虑到目前我国老年人生活的实际状况,绝大多数是与子女包括孙子女一起生活在家庭中,赡养扶助老年人主要通过家庭来实现。而且家庭养老是中国的好传统,让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与子女共享天伦之乐,是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主要方式,也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即使社会发展了,家庭养老的传统也不能丢。因此,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在本章中,还规定了“赡养人的配偶与赡养人共同承担赡养责任”的内容,明确了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应承担的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老年人在家养老,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稳定。至于儿媳、女婿承担了赡养责任后应享有的权利,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

三社会保障

老年人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障、护理补贴、社会救助、住房保障、高龄津贴等。国家也将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四社会服务

本章对社区养老服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此外,本章还就邻里互助、慈善为老以及政府增加养老服务投入、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兴办养老机构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五社会优待

2012年本法修订时,进一步充实了有关老年人优待的内容,例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丰富了有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增加了一些新的优待规定,包括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提供条件,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等事项时提供优先办理等。

六宜居环境

本章对国家推进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应当推进宜居环境建设、宜居社区建设,以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老龄化发展趋势统筹考虑,建设各种配套设施及无障碍设施。

七参与社会发展

老年人有丰富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老年人健康状况有了很大改善,平均寿命延长,许多老年人又有继续发挥作用的愿望,社会也需要这些老年人。本法专设“参与社会发展”一章,规定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而行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进行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等活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等。本章同时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也提倡老年人义务为社会服务。

八法律责任

本章根据前述几章的内容,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违反规定设立养老机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规定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管护职责的行为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老年人的界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一款强调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法律上所称的权益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益,也即合法权益。依法享有的权益方受法律和国家的保护,反之,没有法律依据,在法律上不成其为权益,不受本法的保护。

1物质帮助权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向国家和社会主张物质性援助的权利,是基于生存权而享有的一项权利。老年人享有的这项权利,主要是为维持和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的经济权利。

2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

所谓“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是指为满足基本生活、日常照顾服务、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基本需要,老年人享受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各种相关服务的权利,包括各类社会机构如养老机构等为老年人提供的各项服务。

3享受社会优待的权利

社会不仅需要尊重老年人,更要给老年人提供优待。近年来,不少地方针对老年人出台了一系列的优待措施。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年满六十五岁的老年人可以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免费观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享受优惠,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

4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参与社会发展,是指老年人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和特长,力所能及地为社会进步作出新的贡献。本法将参与社会发展、共享受社会发展成果作为老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就是要引导各地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发挥老年人特长和优势,在社会需要和老年人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条文参见

《宪法》第45条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理解与适用

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人口老龄化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一是经济发展方面的。在经济领域,人口老龄化不仅改变了劳动力的结构、消费需求结构和国家税源的结构,降低了国民储蓄和资本积累,而且提高了养老的经济社会成本,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加大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难度,逐步加剧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结构性矛盾,增加了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系统性风险,这将成为影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二是家庭保障功能弱化。家庭在对老年家庭成员的经济保障、生活照料方面的作用,将因老龄人口比重增加、家庭小型化而弱化。三是社会保障压力剧增。社会抚养比逐渐加大,社保基金承受力受到严峻考验。四是社会氛围、消费结构乃至社会生态也在迅速发生变化。因此,本条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第五条社会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老龄工作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老龄化宣传教育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老龄科学研究、统计调查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表彰和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遵纪守法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老年节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居家养老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理解与适用

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家中,由家庭成员和社会来提供相应照料和养老服务的养老方式,它是一种吸收了机构养老专业化服务和传统家庭养老优点的新型养老模式。

“居家养老”相较过去传统的“家庭养老”而言,虽一字之差,却有着全新的理念和内涵,它把社会化的养老服务引入家庭,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帮助家庭成员为在家居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它实际上是支持家庭养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具有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等特点。

第十四条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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