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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关联规定适用指引(含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書城自編碼: 260862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院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628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80/28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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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写,**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官方权威适用指引版本。

★直击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十大热点内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企业间借贷的效力、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等。

★独家收录典型指导案例39件,每个案例涵括【裁判要旨】【基本案情】【裁判理由与结果】【法官评析】,指导法官类案适用规则。
內容簡介:
本书第一部分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指引,独家针对新司法解释逐条进行了适用指导,采取【关联规定】、【权威解答】和【典型案例】的特色体例,对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提供权威指导。第二部分为关联配套规定,全面梳理收录现行有效的民间借贷相关联配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以及部分重点省份的地方性文件等。本书是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的法律适用全书。

本书有助于法官准确理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条文,统一裁判标准;有助于学者在理论研究中将司法实践进行结合;有助于律师为当事人提出符合现行法律精神的建议。同时,也对金融业经营人员、投资者以及广大市场经营参与者等相关人士正确运用借贷融资、避免投资风险提供行为指引。
目錄
目 录

Contents

第一部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民间借贷的界定】

案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第二条【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

案例:卢某与林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第四条【保证人诉讼地位的规定】

案例:王连兴与陈益良、蒋芬保证合同纠纷案

第五条【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如何处理】

案例:曹德峰与李寿红、曹德霞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六条【有犯罪嫌疑但与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何处理】

案例一:刘自艳等与刘永召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二:吴雪锋与邹佳伶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七条【必须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的处理】

案例:白磊与王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八条【对保证人起诉的处理】

案例:王振全与杨小妹、戴昌华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

案例:郑舒冰与陈金珠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十条【对自然人之间以外的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十一条【对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效力】

案例: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光宇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

第十二条【企业内部集资的效力】

案例:吉利平与焦作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十三条【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案例:吴某某与陈晓富等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第十四条【无效民间借贷行为】

案例:丁建行与德清县莫干山天然泉矿物饮料有限公司等无效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十五条【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借贷的处理】

案例一:管会平与管梅英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二:石晓燕与翁裕龙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十六条【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

案例:曾志伟与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转账凭证起诉的证明责任】

案例一:刘穗庆与杨治洲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二:殷丽秀与王卫祥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十八条【必须到庭诉讼的自然人未到庭的法律后果】

案例:徐刚良与饶品良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十九条【虚假民事诉讼的认定】

案例:林元明与詹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二十条【参与虚假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案例一:赵俊与项慧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二:吴荣平与洪善祥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的责任】

案例:崔剑与阮雅玮、刘正钢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二十二条【网络贷款平台在民间借贷中的责任】

案例:胡媛媛与南京金六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元亨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借贷合同的民事责任】

案例一:石艳春与郑树茂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二: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芝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二十四条【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处理】

案例一: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六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玉债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三: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上海航天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富雷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华威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第二十五条【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

案例一:陈俊强与李晓峰、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蔡锡满与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二十六条【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

案例一:许菲与诸彩虹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二:大连华成天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钟松和与温州达亿服装有限公司、温州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二十七条【本金的认定】

案例:卢某与林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二十八条【复利的规定】

案例:营口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东泰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二十九条【逾期利率的规定】

案例一: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孟清、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二: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封国生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 三 十 条【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并存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自愿给付利息】

第三十二条【提前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解释实施日期】

第二部分关联配套规定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5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2年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0年11月12日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1992年8月12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2011年8月23日

典当管理办法

2005年2月9日

利率、利息

贷款通则节录

1996年6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5日

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3月8日

金融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2002年1月31日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8年7月26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2011年8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4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年4月17日

地方性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

2009年8月19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6年6月23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2007年9月27日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

2007年9月21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9年12月23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12月4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9年9月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2010年5月27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2005年9月30日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2015年8月6日
內容試閱
第二十六条【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权威解答】

问:《规定》修改了多年以来司法实践判断利率高低的固定标准,即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参照。请问,《规定》为何要作出修改?《规定》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机构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这对于推动金融体制更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随着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动,特别是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管制,央行将不再公布基准贷款利率。我院1991年颁布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的司法解释,将失去参照依据,大量涉及利率、利息的案件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我们认为,利率的规制并不属于法律适用范畴,首先应当由立法机关立法,或者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但据了解,目前尚无此项立法规划。我们考虑,在目前无法尽快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民间借贷标准的情况下,在人民法院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急需处理的现实压力下,可以考虑先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以解燃眉之急。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经过三年多的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并与央行多次沟通协调,最终我们提出了如下解决方案:民间借贷不超过年利率24%的,可予以司法保护;超过年利率36%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借款人支付了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对于超过的部分,有权要求返还。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是我院原来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按照央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6%为参照,四倍基本维持在年利率24%左右,这就大致保持了原来司法解释设定的标准,有利于司法政策上的延续性。二是将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视为自然之债,既可以给民间借贷的效力留有一个缓冲空间,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符合当前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的现实,有利于契合利率市场化改革。三是对利率上限设定得过高,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贷款的偿还客观上存在风险,并且有可能从实体经济吸走大量资金参与放贷,导致实业空心化,经济去生产化,不利于经济长远健康发展。四是从国际经验看,即使利率市场化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数对利率也不是完全放任自流,而是采用不同的手段予以规制。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其利率水平大多控制在年利率20%以下。因此,在我国金融机构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对民间借贷利率作相应的规制是有必要的。

以上方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在《规定》中予以明确,作为人民法院今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依据。

【典型案例】

案例一:许菲与诸彩虹民间借贷纠纷案[1]

……

案例二:大连华成天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

〔裁判要旨〕

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当借款利率畸高确需调整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春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裁判理由与结果〕

……

〔法官评析〕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贷款、担保等形式进行资金融通是否应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在司法解释的起草、审议过程中有争议。最终,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1]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532号;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24号;再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提字第14号。

[2]案例索引: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二初字第33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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