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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别让不懂法害了你:婚姻家庭篇

書城自編碼: 259409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冯美华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471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7-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64/15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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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律误大事,看似小问题,实则大隐患!轻松好读有内容,让你彻底告别不懂法!
懂法造就幸福生活,法律为我们的人生保驾护航!
內容簡介:
本书将阐述法律规定中与人们现实思维相悖的一些原则和规定,帮助人们去认识和了解法律,促使人们真正地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犯错或犯罪。大家读后,一定会有茅塞顿开、豁然开朗的感觉,可以说具有相当的实用性。本书对于每一个知识点,都设计了生动形象的生活案例情景,引人入胜。本书尽量避开了专业的法律术语,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突出通俗性。相信读者一定能看得懂。希望大家读过本书后,进一步了解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规定,不会再有书中当事人因不懂法而酿成大错的悔意。
關於作者:
冯美华,女,法学学士。曾参与编著《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中国工人出版社、《中华名案》线装书局等。目前正在参与“七五”普法系列图书的编写。
目錄
第一章婚姻之中
 1. “表兄妹”为爱情放弃生育能力,却未能领到结婚证
 2. 服刑人员以为自己不能结婚而放弃爱人和未出生的孩子
 3. 不到结婚年龄着急结婚,可能到头来是一场空
 4. 为离婚打官司,费时费力,岂不知协议离婚省时省力
 5. 丈夫包养情妇,妻子忍气吞声,抑郁成疾
 6. 认为起诉离婚后就不能反悔了,于是顺势离婚,从而导致家庭破裂,孩子受伤害
 7. 一审离婚判决后,丈夫急奔千里外户籍地与新欢办理结婚却遭民政部门拒绝
 8. 婚姻撤销权一拖再拖,终丧失
 9. 不知“包办婚姻”属违法,苦苦忍受带来无尽伤害
 10. 重婚行为终会害人又害己
 11. 图省事只办婚礼不登记,眼见“丈夫”娶他人
 12. 未婚同居,分手时产生财产纠纷,对簿公堂终获胜
 13. 丈夫赌博挥霍,妻子无奈,苦等其悔悟未果,终用法律分割仅有财产
 14. 妻子有孕在身,丈夫提出离婚,离婚后妻子独自生孩子承受孤独与无助
 15. 丈夫失踪,妻子以为不能离婚而耽误终身幸福
 16. 身为军人的丈夫有重大过错,妻子以为自己无权单方提出离婚而痛苦不已
 17. 妻子与丈夫的“替身”签离婚协议,却遭丈夫背后转移财产
 18. 妻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却不知如何举证,有苦难言
 19. 婚前所赠房产未过户,离婚时房产被收回
 20. 婚后公婆购房“留心眼”,离婚才知自己无份额
 21. 结婚时间再久,婚前个人财产也无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2. 妻子出轨有过错,丈夫将其打伤,妻子不懂法,自掏医药费
 23. 为付彩礼欠债,离婚时不知依法能要回而懊悔不已
 24. 丈夫因伤得到的赔偿,妻子也有份吗
 25. 没有工作为家辛苦操劳的妻子,离婚时不知可得到补偿而窘迫度日
 26. 婚姻受害人同意“协议离婚”后,不要赔偿实可惜
 27. 妻子为还丈夫婚前债,省吃俭用,拼命工作一场空
 28. 丈夫出轨有悔意,妻子不想离婚又不饶,起诉要精神赔偿未果,丈夫又怎能“且行且珍惜”
 29. 妻子长期忍受丈夫虐待,只求离婚盼解脱,却不知索要赔偿,岂不心寒
 30. 以为“忠贞协议”无效,岂不知违背照样要负责
 31. 妻子违心“生子”失事业,终日郁闷吵架导致家庭不和睦
 32. 丈夫让妻子做“全职太太”,妻子忍受,丧失理想成行尸走肉
 33. 丈夫背着妻子卖了房子,购房人善意取得该房,妻子无奈却不知离婚诉讼中还能就此请求赔偿
第二章老人与子女
 34. 儿子不知“常回家看看”已入法,收到法院传票后,母子法庭尴尬相见
 35. 以为赡养老人就是多掏生活费,老人思念儿女抑郁成疾,儿女得知后悔不已
 36. 儿女不管不顾患病在床的父母,道德上受谴责,法律上又获罪,真可谓“得不偿失”
 37. 儿子为结婚逼死生身母亲,警方介入调查,当事人虽有悔意却为时已晚
 38. 田地由子女耕种,老人以为收成也应该是子女的,不孝儿不给口粮,老人伤心欲绝
 39. 儿女向自己的老父老母骗钱花,不知是罪,锒铛入狱
 40. 七旬老汉以为自己年龄大无继承权,放弃继承,后悔莫及
 41. 父亲声明断绝父子关系后,以为儿子没有了赡养义务,从而孤独度日
 42. 为逃避赡养义务而放弃继承权,却“失了财产,又得出钱”
 43. 八旬老人“失独”后,认为孙子没有赡养义务,终日辛苦捡废品为生
 44. 夫妻离婚后,妻子为阻挠前夫探视孩子,费钱费力,终徒劳
 45. 监护人认为孩子的财产自己能任意支配,没想到投资创业后赔本也要赔偿孩子的钱
 46. 离婚后,妻子认为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就是一成不变了,自己身患绝症导致孩子无人照料
 47. 离婚后,以为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就什么都不管了,抚养人与被抚养人清苦度日
 48. 生父母认为自己对私生女没有抚养义务而拒绝养活私生女,不仅被告上法庭,还名声丧尽
 49. 母女俩认为离婚后的父亲对已成年的孩子可以不给抚育费,女儿无奈中途退学
 50. 妻子独自艰难抚养女儿,只因不知婚姻存续期间子女也可诉求抚养费
 51. 男方不认女方未婚所生的孩子,女方不懂法独自艰难抚养幼儿
 52. 父亲不知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耽误了女儿的“大学梦”
 53. 女儿随继父姓多年后,生父才知自己当年有权利要求恢复女儿原姓氏
 54. 不知有权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母女二人艰难生活
 55. 母亲擅自处理女儿的财产,父亲不懂法放弃索赔权
 56. 养父母不知收养关系还能依法解除,任由不孝子挥霍其财产
 57. 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回到生身父母身边生活,不知有权继承生父母财产而丧失大笔继承财产
 58. 养父母本以为不尽赡养义务的养子无继承权,白白让不孝子分走大额财产
 59. 收养孩子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终究吃大亏
 60. 男子不知收养女孩的年龄间隔,费尽周折办收养关系,却“竹篮打水一场空”
 61. 抚养好友的遗孤,未办理收养手续,孩子“夭折”白养一场
 62. 亲生父母认回成年养子,嫌麻烦未签书面协议,未料打官司索要赡养费成败局
第三章继承
 63. 叔婶擅自放弃他的继承权,因此让他丧失了“大学梦”
 64. 服刑人员不知自己也有继承权而放弃继承
 65. 非婚生女不知自己也有继承权而未力争继承财产,事后得知有继承权起诉但诉累重重
 66. 对于继父的财产,不知道自己也有继承权而声明放弃继承,后悔晚矣
 67. 不知虐待老人会丧失继承权而同意其子女代位继承,白白丧失一半应该继承的财产
 68. 不知遗嘱也可剥夺“无赖儿”继承权,而无视遗嘱送其财产
 69. 不知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得到所谓“补偿”却放弃继承权
 70. 不知口头遗嘱也是有效遗嘱,将公司分给同胞哥哥,致父亲辛苦一生的基业被毁
 71. “不孝弟弟”变卖祖产不辞而别,只因哥姐不知受胁迫所立遗嘱无效
 72. 不知父亲生前行为效力高于遗嘱效力,而对弟弟进行补偿导致自己财产受损
 73. 因对哥哥不满篡改父亲遗嘱,不知仍然拥有继承权而放弃继承
 74. 不知遗书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遗嘱”,而将遗产拱手让给“狠心叔叔”
 75. 丈夫意外身亡,不知给遗腹子预留遗产份额,妻子独自抚养孩子
 76. 债权人不知债务是随着遗产一起“继承”的,而放弃债权
 77. 因不懂法,继承人放弃继承却仍然承担了偿还债务的责任
 78. 多年悉心照顾扶养孤寡老人,老人离世后,却被老人儿子辱骂逼迫,忍痛离开后承受苦楚
 79. 孤苦“后妈”被霸道儿子强占遗产并赶出,走投无路投湖自尽,被人救起却落下终身后遗症
 80. 被他人收养的“儿子”不知有权接受生父的遗赠,放弃财产委曲求全
內容試閱
律师说
婚姻殿堂是神圣美好的,婚姻生活是现实的,婚姻之中总要面对一些磕磕绊绊。近亲之间能否结婚,服刑人员能否结婚,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能否结婚,婚内一方出轨该如何处理,包办婚姻是否合法……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能意气用事,要有冷静的头脑,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一时冲动很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1. “表兄妹”为爱情放弃生育能力,却未能领到结婚证
典型案例
表哥小勇和表妹小芳年龄相仿,两人从小一起上学,一起玩耍,感情深厚。高中毕业后,小勇和小芳都没能考上大学,就决定一起到深圳打工,远离家乡。他们相依为命,在相互照顾中感情迅速升温,彼此许下承诺,此生非她不娶,非他不嫁。
两人在深圳工作了两年,积攒了一些钱后,一起回到家乡,向父母表明了结婚的意向。双方父母觉得两家是亲戚,两个小孩打小就好,亲上加亲挺好的,就没有反对。于是,小勇和小芳选了个好日子,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可是,当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得知他们是表兄妹后,拒绝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向两人解释,“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后,生出的孩子不健康,可能会患遗传病。
小勇和小芳回家商量后决定,这辈子可以不要孩子,但是一定要在一起。于是,小芳到医院做了节育手术,开了相关证明。当两人再次来到婚姻登记机关时,工作人员还是拒绝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他们不能违反。小勇和小芳很茫然,也很无奈。最可怜的是小芳,为了和表哥小勇在一起,放弃了做母亲的权利,可到头来还是没能领上结婚证。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近亲结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实施十几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近亲禁止结婚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在一些偏远农村地区,受“亲上加亲”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仍然存在“表兄妹”“堂兄妹”结婚的现象。案例中,小勇和小芳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但是两人是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从优生的角度考虑。目前已知的人类单基因遗传病大约有6500种,每个人都可能携带某些遗传性疾病的隐性基因,而近亲携带同一疾病的隐性基因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携带同种疾病基因的两个近亲结合,他们的后代会将父母隐性的遗传病基因外显出来,呈现显性,从而表现出疾病的体征。澳大利亚一份发表在权威杂志上的科学报告声称,亲表兄妹结婚生出畸形孩子的概率是非近亲结婚生出患病孩子概率的三倍。因此,我国为了控制遗传病的发病率,提高我国人口的总体素质,婚姻法明文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然而,我们不得不提出质疑,禁止近亲结婚是为了控制后代遗传病的发病率,实现优生优育。但是,如果两个近亲相爱,就像案例中的小勇和小芳,为了在一起,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他们不惜放弃生育不要孩子,这样近亲也不能结婚吗?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基于爱情和性爱的需要自愿结合的一种方式。如果把婚姻和生育混为一谈,“一刀切”地处理问题,不免有侵犯公民结婚自由权的嫌疑。针对这些特殊情况,我们只能期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总之,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表兄妹”“堂兄妹”之间即使有爱情,也不允许结婚。案例中的小勇和小芳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他们从小青梅竹马,感情深厚,为了结婚,不惜放弃生育,但是依然没能进行婚姻登记。法律作为一种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是公平的、严肃的,也是无情的,这就注定了执法者不应被感情左右,依法行政。因此,遇到“表兄妹”“堂兄妹”登记结婚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依法拒绝为其办理。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青年,我们每个人都是家庭的细胞,而每个家庭又都是国家社会的细胞,因此,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事情,它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国家的长治久安。婚姻大事,不光要有爱情做基础,更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的婚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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