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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書城自編碼: 258691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316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7-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96/197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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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权威——参与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编写的解读。
★充实——运用第一手立法材料,准确、全面、深入解析法律条文。
★详尽——包含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相关规定,内容全面、解读通俗实用
內容簡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 修订后的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补充和完善广告准则、严格规范广告主体的行为、明确界定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提高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等四个方面。修订后,广告法的内容由现行的49个条文扩展到75个条文,内容有了显著的增加。
为了帮助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广告制作和发布企业、政法院校的师生以及普通大众等准确理解和适用广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工作人员,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从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相关规定等多个角度对广告法进行了全面、系统、准确、权威的解读。
關於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之一。经济法室是其下属的职能部门。负责广告法的修订工作。
目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及定义】
 第三条【内容和形式要求】
 第四条【真实性原则】
 第五条【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行业组织】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表述】
 第九条【一般禁止情形】
 第十条【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
 第十一条【涉及行政许可和引证内容的广告】
 第十二条【涉及专利的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含有贬低内容】
 第十四条【广告可识别性以及发布要求】
 第十五条【处方药、易制毒化学品、戒毒等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第十七条【禁止使用医药用语】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九条【禁止变相发布广告】
 第二十条【母乳代用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
 第二十二条【烟草广告】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
 第二十五条【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
 第二十七条【种养殖广告】
 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
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条件】
 第三十条【广告合同】
 第三十一条【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受委托方的合法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广告涉及他人人身权利时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和查验、核对义务】
 第三十五条【广告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三十六条【媒介传播效果资料真实】
 第三十七条【不得提供广告服务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广告不得侵扰中小学生、幼儿】
 第四十条【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
 第四十一条【户外广告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垃圾广告】
 第四十四条【互联网广告】
 第四十五条【“第三方平台”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发布前审查】
 第四十七条【广告发布前审查程序】
 第四十八条【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和义务】
 第五十条【授权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配合监管义务】
 第五十二条【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四条【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虚假广告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虚假广告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发布违反基本准则或者本法禁止发布的广告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发布违反特殊准则、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或者未经依法审查的广告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布违反一般准则或者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广告的责任】
 第六十条【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进行广告业务管理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他人发送广告、违法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制止违法广告活动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信用档案制度】
 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对公司、企业广告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拒绝、阻挠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公益广告】
 第七十五条【实施日期】
附录
 一、法律规定附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二、2015年广告法修订背景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三、参考资料
 一些国家和地区广告立法的有关情况
 关于广告的界定
 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监管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广告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广告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法律委、财经委、法工委联合座谈会听取对广告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广告法修订草案地方调研情况简报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处方药能否在专业刊物上作广告问题立法论证会的有关情况
 北京市部分媒体座谈违法广告治理问题
內容試閱
2.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通过广告,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产生影响,通过规范广告活动,使消费者不受虚假广告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根据本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3.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文化发展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本法通过规范广告活动,明确广告活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有关部门的权限和职责等,对广告活动涉及的方方面面予以规范,将起到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通过规范广告活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要求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等的规范,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起到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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