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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200个常识(最新修订版)

書城自編碼: 255945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常廷彬,叶昌富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217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4-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47/262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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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200个常识最新修订版》是目前市面上了解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全称操作最为通俗易懂、全面实用的大众读物!

前一版已被列入“农家书屋”书目,此为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面改版。
內容簡介:
《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200个常识最新修订版》一书,紧密结合最新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从全新的角度讲解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可能遇到的典型问题,以精准的问题、贴合现实的鲜活案例为基础,为读者提供民事诉讼过程中典型的200个问题,力争将纷繁复杂的法律常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加以转化,以便读者从中学到最有用的民事诉讼基本常识。
關於作者:
常廷彬,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广东省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2003年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工作,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的教学和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河北法学》《江西社会科学》《检察日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参编教材多部。就公益诉讼等问题接受过《工人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的专访。
目錄
一、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1.发生民事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加以解决?
2.我国公民在国外提起民事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吗?
3.哪些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4.平等原则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吗?
5.辩论原则就是让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吗?
6.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吗?
7.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吗?
8.人民检察院能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吗?
9.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10.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公众可以旁听吗?
11.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不公开审理?
12.人民法院可以吸收公众参加案件审理吗?
13.哪些人员在遇到何种情形时,应当回避?
14.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该怎么办?
15.人民法院对哪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二、管辖
16.哪些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7.如何理解“原告就被告”?
18.哪些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9.哪些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20.哪些案件适用专属管辖?
21.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22.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该怎么办?
24.多个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25.下级法院是否可以审理本应由上级法院一审的案件?
26.遗产继承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7.法院受理案件后,哪些主体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28.管辖法院确定后,能否随确定管辖事实的变化而改变?
三、审判组织、诉讼参加人
29.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适用独任制?
30.一审、二审的合议庭组成一样吗?
31.合议庭如何评议案件?
32.儿童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谁可以作为当事人起诉、应诉?
33.无诉讼能力的人能亲自进行诉讼吗?
34.音乐著作权协会能为其成员的利益提起诉讼吗?
35.诉讼中,哪些主体可以作为正当当事人进行诉讼?
36.诉讼过程中,谁可以提起反诉?
37.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解后,怎么办?
38.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必须参加诉讼吗?
39.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可以从事哪些诉讼行为?
40.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何种方式参加诉讼?
4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属于当事人?
43.当生效裁判损害其权益时,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能否提起诉讼?
44.哪些人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
45.诉讼代理人有权进行和解吗?
四、证据
46.手机短信属于何种证据?
47.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制作的录音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48.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如不提供证据,该怎么办?
49.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证据的,该怎么办?
50.人民法院是否有责任调查收集证据?
51.证据是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52.诉讼时是否一定要提交原件或原物?
53.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是同一种证据吗?
54.聋哑人能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55.自认的事实免证吗?
56.案件中,只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该如何处理?
57.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该怎么办?
58.勘验现场时,当事人的成年家属不到场,该怎么办?
59.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能否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60.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61.原告主张的事实是否一定要原告举证证明?
62.哪些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63.哪些事实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64.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如何裁判?
65.人民法院能否运用传来证据进行判案?
66.人民法院能否运用间接证据进行判案?
67.人民法院如何认定证据的证明力?
五、调解、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
68.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吗?
69.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法院该怎么办?
70.人民法院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参与吗?
71.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不接受,该怎么办?
72.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吗?
73.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如何计算?
74.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的,该怎么办?
75.受送达人公民本人不在,他的家属能否签收?
76.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该怎么办?
77.如果受送达人是军人,该怎么送达?
78.法院是否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
79.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该怎么送达?
80.诉讼费用如何收取?
8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该怎么办?
六、保全、先予执行和强制措施
82.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对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
83.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保全?
84.对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如何进行保全?
85.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申请人是否应提供担保?
86.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进行财产保全?
87.保全措施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
88.哪些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89.先予执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90.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该怎么办?
91.哪些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92.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93.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怎么办?
94.在法庭上,旁听人员一直大声说话,该怎么办?
9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该怎么办?
96.滥用诉权,制造虚假诉讼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97.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罚款和拘留是否可以同时并用?
七、第一审程序
98.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99.原告起诉必须提交起诉状吗?起诉状应当记明哪些事项?
100.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法院能否先行调解?
101.对于原告的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102.立案后,原告可以就同一纠纷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103.原告的起诉具有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04.对不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05.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是否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106.对于已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0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108.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集、调查证据?
109.法庭审理分哪几个阶段进行?
110.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111.诉讼中,原告是否可以撤诉?
112.在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13.在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114.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结案件?
115.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116.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117.民事判决的内容有哪些?
118.公众能否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119.针对哪些事项可以适用裁定?
120.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21.当事人双方是否可以协商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122.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有何特点?
123.简易程序中,哪些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124.简易程序是否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125.哪些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八、第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
126.当事人对哪些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127.什么人享有上诉权,可以提起上诉?
128.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如何提起上诉?
129.二审法院可以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吗?
130.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吗?
131.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该怎么处理?
132.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必须开庭吗?
133.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
134.对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135.对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吗?
136.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37.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具备什么条件?
138.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39.案外人能否申请再审?
140.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该如何处理?
141.再审案件的审理是适用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
142.再审案件的审理是否有次数的限制?
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
143.什么是特别程序?
144.谁可以提起选民资格案件?
145.如何办理宣告失踪案件?
146.公民下落不明多长时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147.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该怎么办?
148.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149.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近亲属不愿做代理人的,该怎么办?
150.谁申请认定财产无主,财产归谁所有吗?
151.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如果财产所有人出现,其能否请求返还?
152.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该怎么办?
153.为了实现担保物权,担保权人能否适用特别程序加以解决?
154.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督促程序?
155.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须具备哪些条件?
156.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应怎么办?
157.对于支付令异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158.丢失票据后,能否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获得救济?
159.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后仍支付,其后果怎样?
160.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61.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应怎么办?
十、执行程序
162.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还需要进行说服教育吗?
163.强制执行只是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吗?
164.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由哪一机关负责?
16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怎么办?
166.人民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该怎么办?
167.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168.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人民法院应怎样执行?
169.若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能否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70.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该怎么办?
17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该如何执行?
172.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17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74.哪些情况下可以移送执行?
175.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176.申请执行的期间有多长?其能否中止、中断?
177.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是否需要通知被执行人?
178.执行时,人民法院应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吗?
179.对判决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人民法院能否委托有关单位完成?
180.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该怎么执行?
181.人民法院如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182.执行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进行搜查?
183.人民法院能否自行变卖被查封财产?
184.执行程序开始后,其他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
185.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该怎么执行?
186.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该如何处理?
187.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不能偿还的剩余债务怎么办?
188.被执行人拒不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能限制其出境吗?
189.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执行?
190.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
十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91.有外国人参加的诉讼就是涉外民事诉讼吗?
192.外国人与中国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一样吗?
193.外国领事馆人员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是否享有司法豁免权?
194.外国人在中国打官司,能否聘请外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195.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吗?
196.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哪些方式送达?
197.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和有住所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时间一样吗?
198.人民法院能否请求外国法院代为调查取证、送达诉讼文书?
199.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如果被执行财产在国外,该怎么执行?
200.外国法院作出的裁判能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执行吗?
实用附录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申请费速算表
內容試閱
辩论原则就是让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吗?

【权威解答】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以及法律的适用,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除不存在对立当事人的特别程序外,辩论原则广泛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之中,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在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如在第一审程序中,从起诉、受理、审判前的准备直至开庭审理,均应贯彻辩论原则。

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等;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如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等。

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在当事人辩论最为集中的开庭审理阶段,尤其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主要以口头形式进行辩论,而在其他阶段,当事人则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辩论。

辩论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

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双方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充分的时间和对等的机会,在辩论过程中进行适当的引导、解释和说明。

【以案说法】

影星张某经中介人戴某介绍与某医院签订了张某出任医院形象代言人的合同,但是,张某与戴某因中介费发生争议,戴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戴某支付中介费8
万元。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剥夺了其质证权、辩论权,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二审法院经询问得知,张某认为一审法院剥夺了其质证权、辩论权是指戴某在一审中提交的戴某与张某的通话录音等证据,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而戴某表示,他在一审中已撤回上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

因戴某撤回上述证据而不再组织质证,并无不当,故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法院的做法是否违反了辩论原则?

分析:本案的关键涉及证据一旦提交,是否可以撤回的问题。如果证据一经提交法院是不可撤回的,那么,一审法院因戴某撤回相关证据而不组织质证,就是对张某质证权、辩论权的剥夺,亦即违反了辩论原则。如果证据在提交法院后是可以

撤回的,那么,法院不组织质证的做法就没有违背辩论原则。本案一审、二审法院显然坚持的是第二种观点,但笔者的意见倾向第一种观点,证据一经提交法院,便不得撤回,如未组织质证,就是违背了辩论原则。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12 条。

人民检察院能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吗?

【权威解答】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主要包括:一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否正确、合法实行监督,监督的方式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出检察建议、抗诉方式。二是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中的违法犯罪进行监督。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监督的对象为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监督的对象为民事诉讼,它既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包括执行活动;既包括审判人员的审判行为,也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以案说法】

2004 年3 月,甲公司向乙信用社申请贷款80
万元,由于担保不足,甲公司找到丙公司办公室主任吴某帮忙。吴某利用保管公章之便,擅自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了丙公司的公章,同时还假冒经理之名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后来,乙信用社依约履行义务,但甲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2006
年5 月,乙信用社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丙公司负连带责任。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丙公司负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丙公司仍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未经授权加盖公章的行为不能视为法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冒用丙公司名义,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字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吴某擅自动用公司公章为他人提供担保属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应由吴某个人承担无权代理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法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依法再审,支持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问: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本案是较为典型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案件中,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准确,即吴某的行为究竟是不是丙公司的行为,丙公司应不应当承担吴某行为的后果,人民法院在认定上存在偏差。检察院正是抓住了这一关键点,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使再审法院推翻了一审、二审判决,纠正了错误。

【法条链接】

《宪法》第129 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 条;《民事诉讼法》第14、200、208、209 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公众可以旁听吗?

【权威解答】

此问题涉及民事诉讼的公开审判制度。所谓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制度。它是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其意义在于将民事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通过社会的监督制约,保障审判的公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除合议庭评议外,整个审判的过程应当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了便于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公开开庭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和案由。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以案说法】

马某与杜某于2006 年5 月28 日登记结婚,二人均属再婚,婚后杜某带着11 岁的儿子与马某共同生活。2008 年3 月18 日至3 月31
日,马某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杜某有时到医院看望,但未陪护过。2008 年4
月,马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杜某离婚,并分割财产。法院受理后,马某提出不公开审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审理此案,开庭审理当天,杜某的朋友范某提出申请要旁听。问:法院应如何处理范某的旁听申请?

分析: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公众可以旁听,但是,不公开审理的,公众不能旁听。本案是一起离婚案件,且马某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审理此案。在此情况下,对于范某的旁听申请,法院应当驳回。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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