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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書城自編碼: 255572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033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4-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40/197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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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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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目錄
一、 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1.“二次碰撞”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金宝才、焦小妹诉王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三车相撞,责任如何分担

——邵彩姬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负同等责任,其中一车辆逃逸,另一车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叶波、杨娟诉张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两车相撞损害第三人利益时责任之划分

——刘国文诉国投格尔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道路交通事故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划分方式

——靳珍等诉鲁山县公路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追偿权案

6.出借人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罗山诉汪林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7.车辆管理人对借用人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认定

——吴连怀诉南通依尔漫服饰有限公司、姜荣慕追偿权案

8.双方机动车均未购买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宋正旭诉宋秀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9.事故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具有重大过失的雇员是否要对交强险赔偿部分负连带责任

——李中意诉宁跃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0.如何认定雇主和车主的赔偿责任

——张海根诉宋混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1.公路上堆石造成交通事故,养路段与路政局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胡某某等诉辽宁省辽阳市公路路政管理局灯塔分局等公路管理段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案

12.道路遗撒物致人损害情形下道路管理者的主体责任

——李士成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3.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因交通事故致损的责任承担

——张爱敏诉熊建锋人身损害赔偿案

14.交通事故中好意施惠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谭开福诉李定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5.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单位的责任认定

——宋宗海诉刘鹏程、高青县永峰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6.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案外人非故意原因移动车辆的,能否成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

——袁碧华、白仕贵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7.受害人主张因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管理不善的过错导致其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的如何追索赔偿

——周睿诉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潭管理处服务合同案

18.司机酒后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乔青松、闫玉良诉林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9.事故发生后终止挂靠关系的不影响连带责任的认定

——余叶飞诉北京云旭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0.违规设立交通标志是否需对交通事故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郑如芝等诉杨小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1.为避让烟花逆行后发生交通事故,烟花燃放者是否担责

——冯亚财等诉侯鹏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2.军人持军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行为

——郭彤诉李远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

23.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是否应包括奖金和年终奖

——张南诉赵友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4.是否应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赔偿误工费

——魏凯诉李维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5.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及其受偿生活费认定

——邹迎春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案

26.进城务工农民在户籍地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适用

——何建康、高安秀诉甘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7.二次伤残鉴定下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的计算

——张复友诉马玉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侵权人垫付费用如何处理

——张会英诉顾晨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9.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主张权利前,其新增被抚养人之生活费的赔偿问题

——孙亮亮诉吴成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0.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于诉讼期间死亡,残疾赔偿金应如何认定

——刘长梅等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1.受害人能否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与整容费

——罗共有诉徐孟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2.动物侵权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责任认定

——刘才龙等诉魏后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3.多名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累计总额之上限问题

——陈晓东诉陈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4.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获伤残赔偿金后又进行二次手术且发生实际误工费的,可主张该误工费

——陈青诉徐静、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二财产损害赔偿

35.商品车的降价损失是否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诉朱光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36.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和误工费,交强险赔不赔

——董京生诉白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7.交通事故发生后,二次修理车辆时修理标准的确定

——刘金昌诉贺春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8.车辆贬值损失不应当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

——关丽芳诉卢俊岭、北京盛杰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39.司机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轧死应否认定为“第三人”

——王园园等诉王红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0.投保人不是“车上人员”时,应否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第三者”范围

——张冠林诉张明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1.同属一个车主的两辆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王希望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2.受害人伤残与交通事故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是否应当考虑外伤参与度

——屈克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3.肇事车辆制动性能检验不合格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耿庆国等诉马永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4.驾驶员在实习期间持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作特别提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格尔木长城出租车有限公司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45.驾校学员在驾校场地内练车撞人,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胡书婷诉纪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6.推定全损,受害人能否主张车辆购车税损失

——孙成本诉万永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7.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北京联发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8.未成年人受伤害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休学补课费损失应当予以考虑

——张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刘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9.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修车期间的承包金及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问题

——李红杰诉孙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0.保险公司能否因肇事司机酒驾或逃逸而免责

——杨佳伟等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1.行人与车辆驾驶人均无责任的意外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张兴全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宏鹏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52.当事人达成的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杨太昌诉王鹏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3.同单位职工在履行职务时致伤对方,获工伤赔偿后不能再提起侵权之诉

——刘连友诉邬清、马焕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4.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吴殿林诉陈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5.交通事故发生后,已履行的显失公平的和解协议能否撤销

——赵飞诉赵宝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6.事故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伤者能否再向保险公司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刘国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案

57.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项目的证明标准

——齐永天等诉芦富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8.视频资料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认定、甄别和运用

——马怀六诉李顺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9.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 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诉讼时效问题

——杨振峰诉北京天昊快递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案

60.因自身过错拖延诉讼时,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

——袁金锁诉孙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1.特种作业车辆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

——李计全诉邹玉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2.停放路边的货车爆胎致人损害案件之性质及赔偿问题

——薛继永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內容試閱
1 “二次碰撞”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金宝才、焦小妹诉王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金宝才、焦小妹

被告被上诉人:王飞、吴静仲、黄文卫、徐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金全华系金宝才之父、焦小妹之子。2012年6月17日20时10分左右,王飞驾驶苏D9Y7××小型普通客车沿苏239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该省道94km+550m处,为避让行人错将油门当刹车而撞到前方由西向东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的金全华,被撞倒在地的金全华又被徐涛雇用的朱正平驾驶的由北往南行驶至上述地点的苏DLB8××重型自卸货车碾压,之后,黄文卫雇用的吴静仲驾驶苏DLB2××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往南行驶至上述地点时碾压到已与金全华身体分离的左侧小腿。整个事故造成金全华死亡,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调查,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证,故制作事故证明书。

【案件焦点】在交警部门和法医学鉴定都无法确定受害人在哪次事故中死亡的情况下,该由哪方主体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调查作出的事故证明,在第一次事故中,金全华横穿马路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飞为避让行人错将油门当刹车而撞到前方由西向东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的金全华,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徐涛雇用的驾驶员朱正平疏于观察,驾车辗压到倒地的金全华,徐涛应承担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飞承担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金全华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由于无法证实是撞倒行为还是辗压行为导致金全华死亡,故上述两行为人应对金全华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排除吴静仲与金全华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其辗压到与金全华身体分离的左侧小腿,也造成了原告的精神损害,故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其车险所在保险公司即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按照交强险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超限额部分的损失,吴静仲、黄文卫不承担责任。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对应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政策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阳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各赔偿金宝才、焦小妹上述各项损失中的110000元、220000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王飞赔偿金宝才、焦小妹上述各项损失中的1165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徐涛赔偿金宝才、焦小妹上述损失中的732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王飞和徐涛对赔偿金宝才、焦小妹的上述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金宝才、焦小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一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清,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错误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遗漏必要的诉讼主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金宝才、焦小妹有权选择由徐涛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该部分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故的起因、结果并结合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损害事实及责任分担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吴静仲的行为与金全华死亡无因果关系,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案金全华的死亡对其家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认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并无不当,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该部分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典型的“二次碰撞”情形,而其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已与身体分离的左侧小腿又遭到了第三辆机动车的碾压。所以,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在无法确定金全华是死于第一次事故还是第二次事故的情况下,应由哪方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吴静仲碾压到的是已与死者分离的肢体,其驾驶车辆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交警部门调查后认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证,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就是说,无法确定是王飞的撞击还是徐涛雇佣的驾驶员朱正平的碾压造成了金全华的死亡。故而王飞、徐涛以及二人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阳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都提出了抗辩,认为自身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尸检报告没有排除被害人是因为苏D9Y7××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而死亡的可能性,也没有排除被害人是因为苏DLB8××重型自卸货车碾压而死亡的可能性,而这两次伤害又均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因此,认定王飞和徐涛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2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交警部门的查证,吴静仲碾压的是已与死者身体分离的左侧小腿,因此,一、二审法院都认可吴静仲的行为与金全华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但是,两级法院又都一致判决苏DLB2××投保的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第一,吴静仲确实碾压了死者金全华已与身体分离的肢体,对吴静仲来说,在事故发生之时他并不清楚受害人金全华有没有死亡,在此情况下他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过失;第二,虽然金全华死亡给其家人带来的痛楚不是由吴静仲造成的,但是吴静仲的碾压直接导致了死者的尸体受到更大程度的破坏。由于尸体承载着人格利益,对尸体的加重伤害,必然加重死者亲属的精神痛苦。两级法院出于善良风俗和人道主义精神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合理的。

编写人: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蒋园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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