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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書城自編碼: 254889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案情/案例分析
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030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4-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84/234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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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19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民商事、行政、刑事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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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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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4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關於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目錄
一、合同效力

1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在合同效力审查中的应用

——李杨喆诉上海和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佳豪委托合同案

2夫妻一方单独处理重大财产事项的效力

——康文诉张迎春等确认合同效力案

3欺诈、胁迫与合同可撤销

——王燦明诉广东阳光雅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合作合同案

4三级精神残疾患者让渡公房使用权行为的效力

——李玲诉李明房屋迁让案

5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

——刘某诉潘某、周某确认合同效力案

6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北京歌华广告有限公司诉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缔约过失责任案

7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吴必钦诉吴翠英确认合同无效案

8委托理财合同中欺诈的认定

——童莉诉陆峰委托理财合同案

9出租车转让合同的效力

——曲凤海诉肖端江、刘庆芳确认合同无效案

10房屋租金交付方式的解释

——张建霞诉侯爱兰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案

11实际施工人出具借款条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于敬运诉魏垂和等买卖合同案

12债权人能否请求确认债务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山东菏泽昌源食品有限公司诉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郑志强确认合同无效案

二、合同变更、转让

13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天津精典汽车销售资讯有限公司诉北京锦绣通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案

14行政审批对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朱宪军诉杨昌海、吴维周采矿权转让合同案

15权利概括转让的风险承担

——田玉峰、王金科诉展汉林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案

16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认定

——舞阳县吴城镇前刘村民委员会诉刘自周合同案

17以贷还贷与新保证人的责任

——张述会诉山东昌邑廒里盐化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案

三、违约责任

18买方出具欠条能否证明卖方已经交付货物

——张航诉李英合同案

19兼具挂靠经营与房屋租赁的合同效力

——周锁立诉北京仁和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案

20确定违约金数额时法官释明权的运用

——何纳福诉曾锦贵房屋租赁合同案

21可否因提出质量问题抗辩而减付货款

——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诉南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案

22收取租金而未提供税费发票是否构成违约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诉长沙环球职业中专学校租赁合同案

四、买卖合同

23质量异议“合理期间”如何界定

——任成关诉沁阳市和信造纸机械厂买卖合同案

24开发商一房二卖的合同责任

——于文武诉张国来买卖合同案

五、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25房屋改为自采暖可否免交市政供暖费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君供用热力合同案

26履行附随义务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

——袁常喜诉北京热力天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案

27供用热力合同应作对业主有利的解释

——北京世纪黄龙技术有限公司诉刘署仙供用热力合同案

28地方性规章不影响单位间供热合同的效力

——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热力众达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案

六、借款合同

29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少直支行诉唐建东金融借款合同案

七、租赁合同

30租赁合同中的隐含条款与利益平衡

——上海宝地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威斯莱克酒店公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3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孙桂春诉王庆海房屋租赁合同案

32租赁合同中的设备维修责任

——王光河诉乔树彬租赁合同案

3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北京兴北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东长安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34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抚顺市望花新华书店诉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35“售后返租”的违约责任主体

——庄乃江诉东海县秀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晶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36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受合理限制

——郝天麟诉北京紫信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37商城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及招牌,承租商户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时军韬诉北京美著美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38迟延给付租金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

——江苏华东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诉佘明治租赁合同案八、承揽合同

394S店未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汽车修理,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赵新宇诉北京联福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联通鼎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案

40整体橱柜未装拉篮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

——秦明芳诉北京欧派橱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41承揽人对定作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

——北京鸿安恒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贵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42加工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认定

——刘运民诉拖春艳承揽合同案

43对不能进行评估核算的承揽人已完工工作量如何认定

——林培群诉杨乐平承揽合同案

九、建设工程合同

44建设工程合同违法分转包的责任

——张天正诉李斌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

45善用证据规则认定建设工程量和工程价款

——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包装城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46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润地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燕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案

47投标中标人与签约履行人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工程款的归属

——吉林省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徽鑫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48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是否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

——陈名跃诉杨国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49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责任

——刘忠元诉吴新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50无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鱼台县鱼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巨野县核桃园镇齐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案

十、运输合同

51责任竞合时当事人的处分权

——张庆国诉于先忠、桓仁东方客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案

52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杜宏鹏诉沈阳万弘平安客运有限公司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案

53航班延误后的免责事由及相关附随义务

——张舒弋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

54快递单保价条款的效力

——湖南致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案

55快递公司丢失未保价贵重货物的赔偿责任

——喀什联谊药业有限公司诉刘飞运输合同案

56可预见的合同风险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上海利星行物流有限公司诉中航虹波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案

57车辆登记单位在运输合同案件中的责任

——王永华诉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案

58承运人对船舶积载负最终责任

——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诉南通江海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案

十一、委托合同

59内容违法的委托合同的效力

——申某诉李某、罗某委托合同案

60原委托人对不知情的转委托是否担责

——刘忠秋诉穆守军委托合同案

61委托保管与赠与的区分

——王岩清诉王志功委托合同案

62诉讼目的未实现,委托人是否应支付律师费

——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诉喻桃根等诉讼代理合同案

十二、居间合同

63居间人的主体资格

——张岳诉周秋荣居间合同案

64居间服务存在瑕疵是否影响居间合同的效力

——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李志强居间合同案

65居间合同效力的认定

——李长青、江金华诉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案

66居间报酬应考虑居间人的服务情况

——贾田诉上海德辅商贸有限公司居间合同案

十三、服务合同

67小区内车辆被砸,物业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曹益平诉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

68物业服务瑕疵能否作为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

——无锡新江南物业公司诉汤国强物业服务合同案

69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的误区

——盘锦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岩物业服务合同案

70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条件

——正和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

71美容服务合同的解除

——彭苔丽诉齐远服务合同案

72旅游合同纠纷中欺诈的认定

——张波诉广州市芙蓉漂流娱乐有限公司旅游合同案

73购买网址与重大误解

——梁秀莲诉广州市华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案

74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主体

——张秀新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案

十四、其他合同

7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

——邱金华、景希荣诉邱晓顺农业承包经营合同案

76典当纠纷的法律性质及绝当后的司法处理

——北京裕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胡福生典当案

77拍卖物瑕疵的责任承担

——傅庚申诉湖北世纪阳光拍卖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案
內容試閱
美容服务合同的解除

——彭苔丽诉齐远服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彭苔丽

被告:齐远

【基本案情】

被告齐远系个体工商户,其登记注册的字号为镇江市京口区莎蔓莉莎美容院以下简称莎蔓美容院。自2009年10月起,原告先后在莎蔓美容院购买各种美容卡共计三十八张,其中,两张名称为“双节特惠卡”及一张名称为“老自由卡”的美容卡所记录的购买地点为润州店,并非发生在本案被告所开设的京口店。两张名称为“贵人卡”的美容卡所记录的实际购买人并非本案原告。除去上述五张美容卡,其余卡项未实际消费金额为24043元。在上述美容卡及购卡记录表上印有“此卡不享受退换”字样。镇江民生频道《看到大市口》栏目于2012年9月25日、2012年9月27日、2012年10月13日分三次对蔓莎美容院服务质量下降、顾客集体要求退卡的事件予以报道。2012年9月25日的报道中记录了二十多名莎蔓美容院顾客表示服务质量下降要求退卡的事实;2012年9月27日的报道中,莎蔓美容院总部市场部经理张金玲承诺顾客可以退卡,并可于2012年10月10日拿到钱;但在2012年10月13日的报道中,莎蔓美容院总部游女士表示不同意退卡。2012年10月19日,原告委托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向莎蔓美容院发出律师函,以服务质量下降为由要求莎蔓美容院退还预付费用。被告认为自己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服务质量下降的现象,也从未允诺退还原告购卡费。

【案件焦点】

服务合同解除条件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服务或者退还预付款。被告作为莎蔓美容院的业主,以预收美容卡费的方式向原告提供美容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双方订立美容合同时允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莎蔓美容院服务质量下降,相关负责人允诺退款的事实,从三段视频资料反映的集体退卡事件中可知,予以认定。被告辩称的莎蔓美容院不存在服务质量下降亦未承诺退款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双方在订立美容合同时,已在美容卡及购卡须知上载明所购卡项不得退换,原告无权要求退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美容卡“不得退换”的格式条款限制了原告的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的美容卡,实际是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美容服务合同。莎蔓美容院无法按照通常的服务质量标准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的构成要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解除的处理规则,被告应退还原告预付的美容卡费。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未实际消费的预付美容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美容卡未实际消费的数额,除去五张与本案无关的美容卡,剩余金额为24043元。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齐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彭苔丽未实际消费的美容预付款24043元。

【法官后语】

作为服务合同的一种,美容美发合同极度强调接受服务者的审美、品味、对舒适度的感受等非常难以客观化的心理标准。服务结果的成败通常难以以客观标准衡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服务合同全面合理履行的标准欠缺明确的约定。原告以被告服务质量下降为由要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返还美容预付款费用。被告则认为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服务质量下降之情形。在被告未构成任何违约的前提下,无需退还原告已付购卡费。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可以明显看出,被告服务质量下降,且相关负责人允诺退款。实际上被告已无法按照通常的服务质量标准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不完全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编写人: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朱亚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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