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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区域经济一体化:东亚地区的实践

書城自編碼: 254330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區域經濟
作者: 王珏 等
國際書號(ISBN): 9787030436733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3-3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20/25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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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区域经济一体化:东亚地区的实践》适合经济学专业的研究生阅读和学习,尤其适合国际经济与贸易、世界经济、区域经济学等专业学生,同时,对于相关研究的学者以及爱好者,《区域经济一体化:东亚地区的实践》同样具有较强的可读性。
內容簡介:
《区域经济一体化:东亚地区的实践》以中国为主线,分别分析了中国与东盟的一体化、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的经济合作以及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的经济合作,并将这一分析置于东亚地区产品内分工网络化形成与变迁的发展过程中,试图通过对东亚主要国家和地区经济合作历史与现状的客观系统分析,探索东亚经济一体化的新出路。《区域经济一体化:东亚地区的实践》具有系统性、深入性和全面性等特点。首先,《区域经济一体化:东亚地区的实践》系统梳理和分析了东亚业已形成的一体化基础,从文化、经济以及经贸关系等多个角度审读了其深层次问题,并以此作为寻求东亚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发展举措的依据。其次,与其他同类领域相关研究不同,《区域经济一体化:东亚地区的实践》更多地将研究视野置于东亚网络化分工的背景下,从地区内各国(地区)经贸关系的角度研究了区域一体化的必要性,结合现状,前瞻未来。
目錄
目 录
第一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概念的形成及主要理论 1
第一节 从经济一体化到区域经济一体化 1
第二节 有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理论 7
第二章 东亚经济一体化的意义与基础 10
第一节 东亚经济一体化的研究背景与意义 10
第二节 东亚经济一体化的客观必然性 14
第三节 东亚经济一体化的经济基础 21
第三章 东亚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23
第一节 东亚经济一体化的历程 23
第二节 东亚经济一体化现状 27
第三节 中国参与东亚区域合作现状 32
第四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35
第一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的背景及发展历程 35
第二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比较 42
第三节 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关系 47
第四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前景 74
第五章 CEPA 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的区域合作 85
第一节 CEPA 签订的背景及发展历程 86
第二节 CEPA 的特点及作用 96
第三节 CEPA香港的主要内容 102
第四节 CEPA 对内地与香港经贸的影响 121
第五节 CEPA 框架下内地与香港经贸进一步合作的困局及建议 139
第六章 大陆与台湾的经贸合作 145
第一节 大陆与台湾贸易与投资的发展历程 145
第二节 大陆与台湾贸易与投资依存度及关联性分析 150
第三节 大陆与台湾经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56
第四节 ECFA 与两岸经济合作 166
第七章 东亚地区产品内分工网络的变迁与特征 170
第一节 东亚产品内分工形成的背景与原因 170
第二节 东亚产品内分工的特征 174
第八章 东亚经济一体化的类型选择与现实路径 188
第一节 东亚经济一体化的可选类型 188
第二节 东亚经济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及推进方略 191
参考文献 198
附录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3
內容試閱
第 一 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概念的形成及主要理论
第一节 从经济一体化到区域经济一体化
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解首先应建立在“经济一体化”的内涵把握上。
一、经济一体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
经济一体化的概念最早是由对产业组织进行研究的经济学家提出的,主要是指通过协定、卡特尔、康采恩、托拉斯、合并等形式将竞争者结合成经济联合体,即水平一体化;或指将供给者和消费者结合形成的垂直一体化(Machlup,1977)。可见,早期的经济一体化主要指产业层面。
1949年,美国经济合作署(Economic Cooperation Administration)署长霍夫曼(Paul Hoffman)在一个官方声明中对一体化做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一体化就是形成单一大市场”,并指出:“在这一市场上,商品流通的数量限制、支付流通的货币障碍,甚至所有的壁垒最终都将消除。”(戴念龄,2002)经济一体化由此被赋予了地域的内涵。此后,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Balassa)将经济一体化定义为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种状态,指出:就过程而言,包括消除各国经济单位之间差别的措施和行动;就状态来说,则是各国之间待遇差别的消灭(屈子力,2003)。从这个定义出发,待遇差别消失的不同层次代表着不同的经济一体化水平。丁伯根(Jan Tinbergen)从政府促进经济一体化的措施方面,把经济一体化分为“消极一体化”和“积极一体化”。前者要消除各种规章制度,即消除各国的物质、资金和人员流动的壁垒;后者要建立新的规章制度以纠正自由市场的错误信号并强化自由市场正确信号的效果,从而加强自由市场的统一力量(屈子力,2003)。这一定义中的制度特征非常明显。
随着对制度一体化的强调,经济一体化的地域特征日趋突出,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明确提出还是英国经济学家彼得?罗布森,他认为,常被称为“区域化”的国际经济一体化,或可定义为:各个独立的国民经济在体制上组合成为更大规模的经济集团或共同体(罗布森,2001)。这里,区域化等同于区域经济一体化。俄罗斯学者莫谢伊(2003)认为,区域化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一体化不同形式的同义词。它所采取的是相对稳定的制度化联合组织形式,其特征是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以及金融协作的相互扩散。这里,区域化同样等同于区域经济一体化。
在国内学者的研究中,沈骥如认为,地区经济一体化合作的概念大致可以表述为:一组国家(包括某些特定地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彼此自愿地约束自己的部分经济主权甚至相互对等地分享或让渡一部分经济主权,通过制定机制化的条约、法规,建立相应的执行机构,不断降低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在本地区自由流通的壁垒,不断优化生产要素在本地区的配置,实现所有合作成员共同繁荣的目标(沈骥如,2002)。显然,这里的地区经济一体化合作同区域经济一体化内涵应当是一样的。在赵莉等编著的《世界经济学》教科书中,区域经济一体化被简称为区域一体化,是指地理上相近的国家,在客观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基础上,相互采取比对区域外国家更为开放、自由的政策,并在体制框架、调节机制上组成联合组织的进程(赵莉和王振锋,2003)。在王志明等主编的《国际经济学》教科书中,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具有一定地缘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为了维护共同的经济和政治利益,通过签订某种政府间的条约或协定,拟定共同的行动准则和协调一致的政策,甚至通过建立各国政府一定授权的共同机构,实行长期而稳定的超国家的经济调节,达成经济乃至政治上的联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征是:行为主体是国家,是国家间关系;通过条约或协议联系成员国;成员国之间鼓吹自由贸易,实行互利,对非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具有排他性;带有区域地理性(王志明和乔桂明,2002)。实际上,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视角理解,已经超越了产业、制度、国家的限制,它应该是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无论地理上是否相近)在共同的协议或制度安排下建立起来的更加开放、包容,并使得各个单一成员更具竞争力的联合组织。
经济一体化在一般意义上是指经济活动通过某些手段连成一体。这些手段既有可能是计划手段,也有可能是市场手段,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更多地表现为计划手段,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更多地表现为市场手段,这两种手段的经济一体化在现实中均进行了实践。但从社会主义实践看,即使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也从未能真正脱离市场而独立运行,尤其是国际间的经济交往。因此,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而深入地采用,经济一体化更多指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一体化,学者们研究的主要是这种特殊意义上的经济一体化。因此,我们通常可将经济一体化定义为:各经济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协作与支持的经济制度和市场,其中包含经济制度一体化和经济功能一体化两方面内容。这里的经济主体,既可以是一国内部的某些区域,也可以是某些国家和一些国家组成的区域,还可以是全球所有的国家。对于经济一体化,有些学者侧重于经济制度一体化,强调从制度上消除阻碍经济有效运行的人为因素;有些学者侧重于经济功能一体化,强调自由贸易以及生产要素的流动不受政府的限制。这样,经济一体化可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从各个国家内部看,表现为国家内部经济一体化;从不同国家所处的共同区域看,表现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从全球角度看,表现为全球经济一体化。显然,经济一体化是从低级向高级逐渐发展的,其中国家内部经济一体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基础。当前,主权国家的内部经济一体化已基本实现(尽管内部可能还存在许多问题),从区域经济一体化过渡到全球经济一体化还需漫长的过程,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就成了经济一体化研究的重点。
根据经济一体化的概念,我们就可以自然引申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区域经济一体化可定义为:具有一定地缘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某种条约或协定,拟定共同的行动准则和协调一致的政策,形成相互之间协作与支持的经济制度和市场。显然,由于约定俗成,这里的区域是从全球角度来界定的,指的是世界上邻近的一些国家共同所处的,能够进行多边经济合作的地理范围,并非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方组成的国内区域。此外,学者们在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时,使用了“区域经济集团化”、“地区经济一体化”、“经济区域化”、“区域经济合作”、“次区域经济合作”等概念,这些概念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基本相同。顺便要说明的是,“区域”和“次区域”的区别在我看来只是次区域是从属于某区域的一个小区域,其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此外,一些文献中出现的“新区域主义”或“地区开放主义”概念则强调了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对外开放性,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形式。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阶段
与学术界对经济全球化起源和发展过程的诸多不同观点相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的判断标准比较明确,这就是存在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安排或组织。据此,区域经济一体化自20世纪50年代出现并快速发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回顾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同外部环境的关系,笔者认为可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通过与外部的政治对抗维护本组织利益。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产生根源看,最初建立经济一体化组织都是由政治对抗因素引发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对抗骤然升级。1948年,战后欧洲十几个国家接受美国的欧洲经济复兴计划(即马歇尔计划),成立了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并于1961年改组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为了对抗西方国家带来的严峻压力,1949年在苏联主导下成立以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主的经济互助委员会(简称互助会,COMMCON),并不断提高经济一体化水平,这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以计划经济为特色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显然,早期的经济一体化组织更多地考虑了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
第二阶段:通过对内强化合作、对外强化防范措施维护本组织利益。随着国际间政治对抗的逐渐减弱,以及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将关注点放在了与外部进行经济竞争方面。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欧国家为了在竞争中获得同美国、日本等国相称的经济地位,加大了经济一体化的力度。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应对不平等的国际分工和经济关系的挑战,也不断寻求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保护,东盟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同样,为了保持在世界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与欧洲经济一体化相抗衡,美国在1992年同加拿大、墨西哥正式签署《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从当前世界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状况看,大多处于自由贸易区阶段。
第三阶段:通过扩大规模、对外开放并追求广泛的全球经济联系维护本组织利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外壁垒重重,容易引起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对和报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在世界全面快速发展的要求,对维护本组织利益不利。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区域经济一体化反映出日益强烈的“新区域主义”的色彩。这种“新”主要体现在支持开放的区域主义,主张开放的自由贸易,整合更大范围的经济资源。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是“新区域主义”的一个典型。建设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也强调了对外开放性。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般特征
(1)区域利益优先。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强调了排他性,一是所属区域以外的国家不能融入一体化中;二是对内消除壁垒,对外构筑壁垒,以增强同外部的对抗能力。新近建立的一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强调了“地区开放主义”,不主张经济孤立政策,在追求区域内经济合作的同时,追求广泛的全球经济的相互联系。但不论是排他的还是开放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都奉行区域利益优先的原则。
(2)制度性引导。就已有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践看,无论是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还是完全的经济一体化,都有一定的制度作为引导,而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阶段越高,制度化的色彩就越浓厚。
(3)政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都是通过政府间谈判,以缔结相应机制化的条约、法规或协定的形式来确定的,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
(4)国家权力自我限制。国家主权权力的自我限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拥有实际权力的相对独立的区域一体化的组织机构,使得区域内部能够建立统一的经济法律秩序,确保本区域组织的宗旨和各项措施得到贯彻执行。
(5)经济实力强的国家主导。就当前世界最重要的两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看,欧盟由法国和德国作为主导,北美自由贸易区由美国作为主导。一般而言,有实力的主导国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形式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低级和松散的形式是优惠贸易安排,指在各成员国之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或部分商品实行特别的关税优惠。在此基础上,经济学家巴拉萨把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分为四个阶段:①贸易一体化,即取消对商品流动的限制;②要素一体化,即实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③政策一体化,即在集团内达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协调一致;④完全一体化,即所有政策的全面统一。与这四个阶段相对应,区域经济一体化根据市场融合的程度可大致分为以下五种形式(吴兴南和林善炜,2002;海闻等,2003)。
(1)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是指由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贸易区,在区内各成员国之间废除商品贸易关税,实现区内商品的完全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国可保护各自独立的关税结构。
(2)关税同盟: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缔结的彼此之间减免关税,建立统一对外关税的同盟。由于关税的特殊性,它开始带有超国家的性质。
(3)共同市场:共同市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关税同盟的基础,完全取消关税与数量限制,建立起对非成员国的统一关税,特别是在实现商品自由流动的同时,还实现劳动力、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共同市场内的自由移动。
(4)经济同盟:经济同盟是指各成员国之间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不仅实现商品、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建立共同对外关税,而且制定和执行统一对外的某些共同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并使政策方面的差异逐步缩小,从而使一体化的程度从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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